传统文化视角下法律信仰的构建

时间:2022-12-02 17:30:19 文化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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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视角下法律信仰的构建

  摘要:法律信仰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而言是不可或缺的要素。与西方不同,中国的法律文化观念深受传统礼法道德文化的浸润。传统文化对法律信仰的形成既有消极影响又具积极作用。因此,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法律信仰的构建应注重表达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价值意义,充分考虑人们的情感因素。

传统文化视角下法律信仰的构建

  关键词:传统文化 法治建设 法律信仰

  依法治国不是口号,是切切实实的治国理政的方略,要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需要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方等各环节全面落实部署,而笔者认为贯穿依法治国各个环节的精神支撑便是全体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当法律的价值功能内化为公民内心的信仰,才是法治时代真正的到来。法律信仰,简而言之,是指人们基于社会生活经验和情感而产生的对法律的一种认同感和归依感。西方的信仰来自于宗教,而中国的信仰则来源于传统的礼法道德文化。因此,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如何构建法律信仰,还需要我们从传统文化资源中寻求答案。

  一、法律文化与传统文化

  中国法律文化的历史起点和发展过程都带有鲜明的传统文化烙印,传统文化观念是影响法律文化的深层因素。法律文化孕育在传统文化之中,延续了千年的儒家以“礼”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深刻浸润了法律文化观念。即便是在当今社会,儒家思想中的忠、孝、义、以和为贵的思想也深刻影响着现代法律信仰的建立。一直以来我们都认为现代法律文化是从西方引进,在一定程度上没有从传统文化的角度去看待我们原有的法律文化,传统文化对一个民族思维习惯和思想意识的形成具有非常重要意义,其中既具有糟粕有害的一面,同时也具有有益的成分,而传统文化中的有益部分对建立法律信仰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形式的法律制度上的设计而缺乏相应的精神层面的支持是不能形成真正的法治的,要想获得精神层面的信仰我们就需要从传统的礼法道德文化中寻找精神层次的支持,否则法治就不能成为理想的有力的社会治理方式。近现代以来中国的法律发展在观念和制度层面都在进行西方化的靠近和尝试,全盘吸收西方法律,立即实现法律现代化实际证明是行不通的,而传统法律文化才是法制现代化的本土资源。法治也是一种文化,有传承文明的功能,发展文化不能割断历史,要充分利用传统文化,弃传统文化中与现代法治观念相冲突背离的内容,发挥传统文化中积极成分的作用,建立符合国情的法律制度,使法律文化真正植入公民的心中,走出一条适合国情的法治之路。

  二、中国传统文化对法律信仰形成的消极因素

  中国传统文化是几千年来民族文化积淀的产物,儒家学说是中国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根基,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封建社会的法也就是儒家的伦理法。相对于西方的市民社会,中国则是以宗法的伦理为原则结成的团体,其核心为“亲亲”、“尊尊”的思想观念,主张“德主刑辅”的治国原则,强调统治者的个人德行,引道德入法律,重视道德感化的作用,轻视法律的权威;“出礼入刑”使法律成为维持道德伦理的补充或者辅助。在以儒家思想为主的传统文化中,更强调的是统治者的权威,强调皇权的绝对神圣,个人的统治优越于法律的统治。儒家的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渊源,也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精髓。传统文化观念中注重人治、专制、特权、权利义务相分离,强调义务忽视权利,这些因素影响了政治结构和权力运行过程以及社会日常生活中法律权威的树立。

  首先,传统“人治”观念对法律文化的影响。在人治的观念影响下,统治者的高尚品德被寄予了更好的期望,“古之欲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用。欲治其国者,先济其家。欲济其家者,先修其身,……自天子以至于庶人,皆以修身为本。”由人治导致圣人之治,把国家治理的好坏以及个人的命运寄托于统治者的“德行”上,重人治轻法治的观念仍残留在当代人的意识中,导致了“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等与现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的现象,这是传统法律文化中对当今法律信仰建立的最大隐患。

  其次,中国传统文化观念中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为内核特质的宗法的伦理建立起来的统治关系中,更强调的是对家长权威的服从,对人民权利进行否定和压制,其法律权利义务的分配按个人所处社会地位不同存在较大差异,处于统治阶级地位的人享受到更多的特权而没有相应的义务,处于被统治地位的人只有尽不完的义务,而不被赋予基本的权利。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所造成的特权观念已经内化为一种社会习惯,人们崇拜权力,而不崇拜法律。这种传统文化中所形成的思想观念也影响着现代法律信仰的形成,这种权利义务相分离造成了人们对基本权利的漠视,对特权的追求,影响了现代法律权利义务平等的价值观的形成。

  另外,传统文化中追求“无讼”的法律观念对现代法治观念有很大影响。“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儒家期待的是没有诉讼、没有纷争的理想社会。中国传统诉讼文化认为争讼本身就是一种不道德,以少为好,诉讼是解决纠纷最后的手段,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去诉讼。在出现纷争时主要由家长族长来裁断纠纷,依家规族规来解决。相比于家族的解决方式,官方的诉讼具有随意、专断、滥用权力的特质,特别是奉行的重刑主义、刑讯逼供的方式也令百姓避之惟恐不及。所以“无讼”不仅是传统观念意识形态的产物,也是人民逃避“讼累”的结果。诉讼程序观念的缺失,司法不独立,特别是对行政诉讼“民告官”的不信任和惧怕心理,都成为法律信仰形成的藩篱。

  三、中国传统文化对法律信仰形成的积极成分

  虽然法律文化在中国传统文化长河积淀的过程中,受到传统文化中与法治精神不一致甚至相悖的一些文化因素的影响,但是不能否认的是,我们的法律文化形成中也受到传统文化中积极方面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对当代中国人认识法律、了解法律、信仰法律有着深刻的文化推动力。

  中国传统文化是在几千年文明发展中创造形成的,其历史悠久、内涵丰富,是当今国人重要的精神财富的来源。我们的传统文化重视道德、强调修养、追求和平、注重秩序。这些传统文化中的精华思想被重视、运用,对法治文化的建设和法律信仰的建立会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首先,传统文化为法律信仰的形成提供了强大动力。中国漫长的历史中,最小的社会单元为同一血缘组成的家庭,在此基础上形成家族集体居住的村落,再上升为国家,这种社会结构的组成是中国所特有的,国家的统治和家庭治理都强调“大家长制”,对国家要尽“忠”与对家族要尽“孝”,这种模式下形成的爱国主义是非常牢固的。传统文化强调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国家的繁荣统一是全民族一致的追求,这一点是世界上其他国家和民族无法复制的强大能量。当今我们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所追求的目标也是通过法的治理达到国家的繁荣、和谐统一,所以与传统文化的追求目标一致,善用这股强大的能量,势必为法律信仰提供不竭的动力。

  其次,传统文化为法律信仰形成提供了思想基础。法治的实行不能单纯依靠国家强制力,法律信仰的任务之一,就是要使人在价值观念上形成对法的认知和运用的自觉性。因为仅依靠国家强制力去推动由国家建立起来的法律规范体系的运行难免有脱离群众,简单暴力的倾向,要使国家建立起来的法律规范体系得以运行,还需要全体公民对法律伦理和法律价值观念的普遍认同,这种普遍认同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对已经存在和正在形成的传统的认同,也就是传统文化中法律价值观念的认同。每个中国人在成长过程中都会自发受到传统文化影响,群体形成的共识更能营造出人们对同一事物的理性思维环境,这也是法律信仰形成中所需要的,善用共识,则会在法律信仰建立的道路上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

  再者,中国传统文化与法律文化一脉相承。中国法律文化是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一脉相承的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法律文化本身就是传统文化的重要部分,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积极作用更为具体和直接,中国的法治建设要在传统的架构中才能实现。中国传统文化是随着中国历史发展不断变化的,很多宝贵的思想精髓被集成下来,形成了国人固有的共识。

  四、传统文化视角下法律信仰的构建

  法律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历史的过程,要经历对旧传统的否定和继承两个阶段。法律意识应当是从历史传统中传承下来的,是经验的积累,是人们生活的一部分,法律信仰还是要归结为对国家传统文化的忠诚和皈依。现在出现的法律文化认同危机,一方面是对西方现代化法治观念取代本土法律传统的抵制情绪,另一方面也是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被视为被动的改造对象,不能自主的实现自我转化的结果。传统文化中道德的因素可以作为一种辅助因素添加到法律中使得法律可被信仰,但不能替代法律,两者应是相辅相成的。法律实施中要考虑到人民在传统文化影响下形成的精神因素,在参照大众道德评价标准的同时协调利益纠纷,符合人们对于和谐的向往和法律的期待,让民众真正体会到法律带来的益处。也就是说,要努力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人们的情感因素,让法律去适应人们心中已有的信仰,而不是刻意去转变内心的信仰,中国人对传统的信仰要体现在法律的实施中,当法律的实施能反映民众的生活状况、内心情感倾向时,法律便获得民众的认同和自觉遵守。培植民众对法律的信仰,要注重在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善于运用传统文化的影响作用,注意表达出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价值意义,注重人们内心的归属感,使人们形成法律可以维护社会公平、秩序的信念。中国传统文化连续五千年发展至今,传统已在我们每个国人身上打下了烙印,中国传统文化经历千百年的锤炼,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思想体系,也指导了中国两千多年来的法制建设。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今天,我们必须要重视传统文化中特别是法文化的精髓,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国人对中国特色法治的信任,实现真正的法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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