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文化事业如何有效实现公益性

时间:2020-11-09 15:41:19 文化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谈文化事业如何有效实现公益性

  如何在日益“市场化”的社会环境中,保证“公益性”文化事业积极健康发展;在社会公共文化服务“公益性”的属性定义下,如何“有效率”地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实现,是我们在文化体制改革的关口需要深入思考,形成清晰认识的问题。

  澳大利亚是一个制度健全,市场成熟的发达国家,它的社会公共文化建设也多姿多彩。观察以悉尼歌剧院为代表的澳大利亚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思考构建这一体系背后的文化管理理念、公共文化立法、微观管理机制等,对启发我们的思考颇有益处。

  “独立经营”与“公益性”并行

  澳大利亚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的门槛很低,不仅票价便宜,而且有鼓励全家或学校组织参观的种种优惠措施,甚至免票参观。其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的“独立经营”与履行“公益性”的社会服务功能并行不悖。

  澳大利亚联邦议会和州议会的一系列法律,明确了政府及社会对于发展文化艺术的责任和义务,并以法律形式确认公共文化艺术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运作程序。

  比如著名的悉尼歌剧院就是以新南威尔士州1961年专门通过的悉尼歌剧院信托基金法案为依据进行经营管理的,该法案确认了悉尼歌剧院的法律地位与管理运作模式。

  尽管悉尼歌剧院10年来的场馆使用率高达76%至83%,经营状况良好,但政府公共财政的支持迄今也仍占其经费的60%。在维多利亚州,政府设有文化艺术管理局,依法对下属澳大利亚移动图像中心、国立美术馆等7个公共文化艺术机构进行管理,州政府对这7个文化艺术机构在经费安排上的主要手段也是“拨款”。

  在澳大利亚,主要依靠财政拨款支持的公共文化服务单位数目是有限的,而且具体到哪几家都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数目有限的公共文化服务单位使有力的财政支持成为可能。

  长期以来,我们有一个制约文化发展的概念的混淆,就是把经营性文化产业混同于公益性文化事业。

  一方面,本应由政府主导的公益性文化事业长期投入不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健全,公民基本文化权利得不到保障。

  另一方面,应由市场主导的经营性文化产业长期依赖政府,这不仅分薄了原有的.财政资源,而且造成一些经营性国有文化单位长期游离于市场经济之外,市场竞争力薄弱。

  在原本就紧张的财政资源被瓜分摊薄后,原本公益性的文化事业单位由于经费不足,逐渐进入经营领域,服务行为出现了日益市场化的倾向,提高了服务的门槛,原本一些应该面向大众的公益性的文化服务成了少数人的“文化享受”。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必须区分情况,对不同类型的文化单位,对同一单位的不同文化服务内容都要进行区分,应该由政府扮演的角色要扮演到位,应该由财政出的钱要足额到账。

  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根本任务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

  公共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单位保障着公民的基本的文化权利,涵养着民族的智慧和精神,积累着社会发展的人文基础,攸关民族文化的传承。我们的公共文化服务单位需要降低或者取消门票,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切实保障所有公民都平等地享有优质的公共文化服务。

  社会力量的参与是“活水之源”

  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要坚持政府主导,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对公益性文化单位统包统揽,要注意将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属性与公共参与相结合,“不择细流,不辞抔土”,调动社会多元资源。在文化立法保障的法律环境的配套下,努力建立对公共文化事业的税收优惠补偿,推动公共文化赞助制度的确立,促进融资渠道的多元化。

  以澳大利亚的各家公共博物馆为例,法律明确规定了政府公共财政的相关责任,但在政府投入一定的情况下,博物馆需要谋求多种资金来源渠道。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董事会中,有作为政府出资人的代表(除若干政府官员外,通常是一些可以代表公共利益的社会贤达和专业人士),也有其他出资方或利益相关方的代表。

  这种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和利益构成,保证了非营利单位在提供社会普遍公共文化服务的同时,保持经营管理上的绩效与活力。这种模式的成功运作首先要归功于法律对政府和其他社会角色的明确分工和定位。

  联邦政府还通过立法,运用税收等手段,鼓励企业和企业家赞助文化事业,因为这类赞助可以依法免去一些税目。因为有了这样的制度安排,一些著名的大型文化设施与院团往往有几家实力雄厚的长期赞助商,构成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这种通过立法保障的不以盈利和不以投资回报为目的的文化赞助制度,不仅为文化的繁荣发展提供多元的融资渠道,更促进了崇尚文化的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

  我国在公益捐赠立法方面也有积极的探索,1999年就已出台《公益事业捐赠法》。根据今年2月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所得税的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但由于宣传不够,操作程序复杂等原因,社会捐赠还不普遍。社会力量捐助、赞助文化事业规范、畅通、经常性的渠道需要加快建立。

  微观管理体制是优质服务的关键

  坚持公益性文化事业的社会公益方向,保证财政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支持,并不意味着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可以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公共事业单位的管理方法。

  “公益性”是服务性质的问题,管理体制的改革是落实公益性,提升服务质量的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服务,为公民提供优质的公益性文化服务的关键在于微观管理机制的改革创新。

  澳大利亚各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提供的公益性文化服务灵活务实,管理专业高效,没有我们通常想象的公共事业单位人浮于事,僵化敷衍的弊病。

  以悉尼歌剧院为例,政府并不派人直接管理歌剧院,根据悉尼歌剧院信托基金法案,歌剧院由专门的信托基金理事会具体负责管理。理事会成员共有10位,成员由新南威尔士州艺术厅厅长提名,州长任命。法案还特别规定理事会至少包括两名有表演艺术知识或经验的专业人士,以保证歌剧院艺术选择上的专业性。

  悉尼歌剧院实行首席执行官负责制。在理事会管理下,歌剧院为非营利组织,作为公益性团体接受政府重点扶持,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和接受社会捐赠。在为公众提供专业高效的优质服务同时,歌剧院还需要不断养护和维修,庞大的运营费用一直约有40%左右来自歌剧院自身的创收以及社会捐赠等。

  歌剧院的自创收入主要包括演出场地出租费、与演出公司的票房分成、旅游服务、附设商业设施(餐饮、纪念品商店、咖啡厅等)创收等。其中,场地出租的创收约占总创收的40%左右,旅游服务在创收中占的比例也比较高,通常可以占到10%以上。

  政府管理不直接介入具体的文化单位,而是通过派员参加理事会或董事会这样的机构来宏观指导,由理事会或董事会挑选专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以达到一定的经营服务目标作为考核标准,这是澳大利亚管理公益性文化单位的通常作法。在这样的运作方式下,公益性的社会服务功能与专业的运营管理相得益彰。

  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一些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在不影响履行社会公益性服务职能的前提下,在一些具体服务项目上,需要明确商品经营的属性,面对市场,积极开拓。

  比如结合展览经营仿复制品、销售出版物、图录,在艺术馆、博物馆中设置餐厅、咖啡区,出租场馆,停车场对外有偿开放,开发销售相关的衍生产品等经营手段为管理运营带来了活力。

  有趣的是,当询问有关展览的衍生产品的策划与生产时,得到的回答却是其中有许多是从中国定制采购的,看来只要管理机制特别是专业管理人员的选拔聘用的问题解决了,能挣的钱一分也不会少挣,不该花的钱一分也不会多花,专业化的文化产品经营并不是多么高深而遥不可及的事情。

  立法保障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

  从以上对悉尼歌剧院等澳大利亚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的观察来看,无论是在政府角色定位、社会多方参与还是微观管理体制,澳大利亚首先是通过立法的手段从根本上保障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在法律的规范下,政府部门的职能更多地着眼于依法进行宏观管理和资金扶持。政府任何一项具体的扶持行为都是法律确定的政府责任的履行,任何一笔预算的拨付都依法有据,政府的角色在法律的框架内不缺位也不越位。

  法律是权利的保障书,是制度建设的根本。在新形势下,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扶持,社会对文化事业的捐赠和赞助,需要放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大格局中进一步思考,是否可以考虑类似“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法”的法律,作为文化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尽早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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