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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志愿公益精神的德性分析
摘要:近年来,志愿公益事业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日益凸显的品牌项目。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孕育其中的志愿公益精神,不仅促使其人格不断地走向健全与完善,也有助于人们重新审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一定程度地矫治因单纯发展市场经济导致人际关系淡化与疏离的倾向,纠正现代人德性的缺失。在德性视角对志愿公益精神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能使之成为志愿公益事业发展的强大内驱力。关键词:志愿公益事业志愿公益精神德性
黑格尔曾说过:“一个人做了这样或那样一件合乎伦理的事,还不能就说他是有德的;只有当这种行为方式成为他性格中的固定要素时,他才可能说是有德的。”①在现实中,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理念的志愿公益精神被赋予深厚的德性品质与特征,也因此志愿公益事业的广泛社会影响力,使得人们认同既体现个体道德良知,又表现公共道德风貌的德性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接受。因而,在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目标的宏观背景下,在德性层面对志愿公益精神进行深入剖析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德性内涵阐释
德性思想在中外历史上可谓源远流长。如孔子所创立的德性理论,已经充分注意到将外在的德目规范统一于内在的仁德之中,据此孔子指出“仁者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三种德性蕴含。“仁者爱人”指出了德性为善的基本性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揭示出德性据以作用的最低限度的容忍与宽厚,“己立立人、己达达人”则强调了德性的最高表现,必须是人己双关、共晋善境。而人性一旦形成,就会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充分展现出来,即内在于人的心性结构如何发挥其自身的德性力量,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在生活之中。这不仅涉及到德性如何化为德行的问题,还关系到内在的德性结构转化为德行的各种环节是什么的问题。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德治思想主张通过个体的德性行为达到其所应具备的德行素质,在此基础上,整体的社会人伦原则就可以得以贯彻。显然,这是儒家传统中德治原则的典型特征。这一特征使得传统的中国社会在道德理想和生活现实之间保持着一种巨大张力。
西方的德性思想同样可以上溯到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时代。如亚里士多德就认为选择性是“德性所固有的最大特点,它比行为更能判断一个人的品格”②。此外,亚里士多德还认为德性能提升人生的价值目标:“德性确定一个正确的目标,明智则提出达到目标的手段”③。但对德性进行系统而深入研究的却是近代英国的麦金太尔。他认为:“德性是一种获取性的人类品质,拥有和践履它,使我们能够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而缺乏它,就使我们无从获得这些利益。”④其次,德性“不仅维持着实践,使我们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而且也将使我们能够克服我们所遭遇的伤害、危险、诱惑和涣散,从而在对相关类型的善的追求中支撑我们,并且还将把不断增长的自我知识和对善的认识充实我们”⑤。麦氏的新德性论显然是在当代西方社会处于一个道德危机的时代背景下开出的一剂药方。
概括地说,德性一般表现在:第一,关心他人,愿意帮助并保护他人。这种关心是出于自觉自愿的;第二,能够正确地进行道德判断;第三,表现为行动,这是在个人关心他人,做出合理判断的基础上采取的行动,是个人德性的最充分体现。本文所阐释的德性,主要是指其作为实现特定社会价值目标的有目的性的活动,以促进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改善,调节人与人的交往、协作,完善社会个体的人格并进而扩展到整个社会,以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旨归。
二、自觉自愿的无私奉献精神是德性的最高境界
无私奉献是每个社会都需要的崇高品质。社会越发展,越需要无私奉献的精神。志愿公益事业既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又是社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推动志愿公益事业发展的主体是人数众多的志愿者。审视志愿者的行为,现实社会中虽说没有任何功利性的纯粹的志愿行为并不存在,志愿服务活动背后总或多或少或主观或客观地存在各种动机,但仍不可否认在志愿者身上所折射出的德性这一事实。据一项有关针对广州志愿者参与志愿活动的动机的调查表明:在参与志愿活动的各种动机中,排在前四项的动机是:认为“可以帮助有需要的人”占被调查者的55.1%;认为“热心公益,从事对社会有意义的事”占被调查者的49.7%;认为“因为能倡导社会文明”占被调查者的27.7%;认为“这是社会的责任”占被调查者的25.4%⑥。上述几种动机反映了当代志愿者“服务他人、奉献社会”的社会主流价值取向和强烈地社会责任感。
自觉自愿是促使志愿者从事无私奉献行为的内在心理状态,这就使志愿公益精神渐趋德性的最高境界。只有自律的行动才是真正道德的行动。在现代社会,志愿公益事业尽管是组织化的行动模式,但对于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而言,却没有降低志愿者行动的道德价值。因为在一个特定社会中,公民道德行为越是自觉自律,越说明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高。现代文明社会所需要的道德自律,是发自道德行为主体内心深处的自觉行为,而不是道德行为主体的被迫遵循,更不是盲从。具体地说,志愿行为主体体现的道德性,是行为主体对自身原有道德层次的超越与升华,它体现出的人文关怀,要比道德他律更高尚、境界更高远。道德行为主体要求自觉,即要遵循理性原则,按照理性认识办事;同时又要求自愿,即要出于意志自由;如果意志不是自由的,那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志愿行为主体基于自身对社会价值的认同与感受,基于对他人的同情与关爱,进而就有自觉自愿的心理动机和行为。
三、友爱、互助的志愿公益精神是德性的核心要素
无论众多志愿者的家庭背景、教育、经验、成长的社会环境有多大差异,但他们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中所体现出的道德意义,却绝非人们一般意义上所理解的那么简单。在志愿公益活动中,志愿者对“人字结构互相支撑”有了深刻认识,深化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理念。探究志愿者的道德行为,其行为不应只看作是孤立的单个人的随意举动,而应是各种社会关系相互作用的结果。志愿公益精神本质上是志愿者内心深处的友善与美德,是志愿者个人对社会、生命价值、人类和人生观的一种积极态度。尤需注意,志愿者利用自己的真诚与友爱,为那些受助者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显然在我国社会利益格局剧烈变革的关键时期,在人与人关系日益复杂化的今天,这样的“雪中送炭”远比“锦上添花”更具有深刻地道德价值底蕴。它充分说明志愿公益事业为加强人际间的接触及关怀、降低彼此的疏离感、建立一个温馨和谐的社会提供了桥梁和纽带。
友爱、互助的志愿公益精神是德性的核心要素。一个现实社会的道德水准主要是由这个社会的大众行为方式体现的。应该说,构建起良好完备的社会道德规范与体系并不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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