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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严格责任及其社会功能
摘要:本文以严格责任原则为具体的研究内容,考察了严格责任原则的概念及其在不同社会中的功能,认为严格责任是由过错责任发展过来的,但是独立于过错责任,严格责任无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文章考察了从古代到现代社会的侵权行为法上的严格责任制度,严格责任制度的社会功能发生了巨大的转变。
关键词:严格责任 侵权行为法 社会功能
一、严格责任概念
英国权威辞典《牛津法律大辞典》写道:“严格责任是侵权法中有关责任标准的术语。它比通常的未能尽合理注意之普通标准更为严格,但也不是绝对的,它有时是特定标准。在此情况下,如果禁止之损害发生,则不论损害人尽了何种注意,采取了何种预防措施,都须承担责任。在承担责任之场合仍有一些抗辩事由,只是很有限,合理注意不在其中。”美国权威辞典《布莱克法律辞典》认为严格责任是一种不考虑行为人实际是上故意还是过失,只要是基于对安全的绝对义务(absolute duty)的违反,即应该承担损害的责任。严格责任通常适用在异常危险活动或产品责任案件中。严格责任又称绝对责任(absolute liability),无过错责任(liability without fault)等。
《牛津法律大辞典》突出严格责任对抗辩事由的要求比其他责任原则的要求更严格的特点;而《布莱克法律辞典》侧重于介绍严格责任原则的特点以及应用范围。
二、从古代社会到现代社会严格责任功能的考察与分析
从古代到现代,社会发生了巨大的转变,社会生活条件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无论是在古代或者现代人们都要运用严格责任制度去实现一些目的,因此侵权行为法上的严格责任制度所实现的基本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从古代社会的罗马法中过错责任原则兴起到19世纪严格责任在立法中的确立,经历了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的转变,严格责任在侵权行为法领域也呈现波动式的发展。
1.氏族社会到罗马法时代严格责任功能的变化
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已经存在类似严格责任的制度。古罗马时代之前,人类社会主要是氏族社会,由氏族单位的存在所组成的生产和生活主要以家庭为主的有血缘关系的人共同协作维系。在原始社会中,不存在中立的司法机构解决纠纷,当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产生的纠纷时不能诉诸于司法机构来解决。在氏族社会中生存,氏族成员都为受利益共同体,除了维护自身利益以外,为使氏族也维护自己的利益,每个氏族成员必须全力以赴的维护其他氏族成员的利益不受侵犯。于是,在遇到氏族之间的侵犯时,氏族之间只能通过自力救济手段来解决纠纷的方式,如协商解决等,当在协商无法解决纠纷的情况下,这就容易引起大规模的氏族间冲突甚至战争。由于商品经济的逐渐发展,损害不再通过同态复仇而开始用赎金的方式得到补偿,一种更为文明的侵权行为责任在此时逐渐发展起来。在这个时代,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由同样的法律进行调整。不论是一般侵权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的犯罪行为,都有可能适用严酷的刑罚,也有可能通过赎金和金钱赔偿等方式不受刑罚。由于在这个社会中,无保障法律实施的强制执行机构,也没有现代法上的详细完整的法律系统,侵权行为法实际上承担着现代社会公法尤其是刑法所承担的一些职能。对于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侵权行为法都起着关键作用,而在具体适用刑罚时,适用的正是严格责任。因此,严格责任在此种社会形态中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实现刑罚的目的,达到惩罚的效果。
在古代社会中,严格责任的存在能够震慑犯罪和侵权,从而达到预防违法行为发生的效果。严格责任制度也能够最大限度的促进效率,节约信息成本和其他成本,从而促进社会生产,这是严格责任制度在古代最为核心的功能之一。在氏族社会没有统一的国家,因此没有统一的法律和规则原则。严格责任有力的维持了氏族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严格责任为氏族之间和氏族内部提供了有效的快速的解决纠纷的机制,严格责任的存在客观上起到了维持稳定的氏族关系和维持氏族社会秩序的功能。
2.罗马法时代严格责任功能的衰退
古罗马帝国时代,严格责任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古罗马法上,存在关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建筑物意外致人损害以及动物侵权致人损害承担严格责任的规定。虽然有少量的严格责任,但是《阿奎利亚法》中的过错责任倾向十分明显了。这时,过错责任原则第一次兴起,罗马帝国的简单商品经济达到空前发达的程度,人们在这个时期更多的追求自身利益的发展,实现简单商品经济的进步。因此,人们只要尽到合理注意,就不必承担责任,严格责任不如过错责任能够保障自由,反而恰恰起了限制自由的反作用。因此过错责任很好地符合了这种追求自由的目标,更有效的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个时代最主要的价值是保障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承担保障社会安全秩序的严格责任成为相对次要的价值。严格责任逐渐衰退,其要实现的功能和所要保护的价值也由过错责任代替。
3.现代社会严格责任功能的考察
19世纪以后,以过错责任原则为指导的各国侵权行为法逐渐显现出其固有的弊端。各个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在工业上实现了工业化大生产,科学技术的急速进步带来了人类空前的物质文明,亦生成了危及社会安全之副产品——工业灾害频发、环境污染加剧、经济活动规模激增、产品质量问题凸现等,受害者却由于过错责任原则不能举出有利的证据而导致无法获得赔偿,传统的侵权法归责原则无法起到作用。因为某些高危活动、环境侵权案件本身是社会发展之需要,亦已得到特定许可或同意,在各方面均已尽足够谨慎和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很难证明加害者主观上有什么过错,这就造成了受害人实现损害赔偿的困难。而另一方面,受害人的这种损害不应该由其个人承受,而应当由整个社会承担。而且在法律上,由于双方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受害方亦难以对加害方行为的不法性、主观过错加以举证。
为了应对上述问题,实现社会公益和平衡社会利益,各个国家分别对侵权行为法作出了相应的调整,用严格责任制度作为应对问题的手段,试图再次实现严格责任能够实现的部分功能。
一般认为,英国Rylands v. Fletcher一案确立了近代严格责任的基本规则,即构成侵权行为不要求被告方存在过失,或者被告方缺乏注意,或者被告具有不正当的目的。英美学者均承认该案所确立的归责是英美侵权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由于当时的美国在法官审判案件时援引英国的判例,因此美国法上的严格责任也确立起来。德国、法国和日本也相继建立严格责任制度。在这个时期,侵权行为法的两大主要功能就是填补和转移损害,以及预防事故的发生。由于公法私法的分离以及社会剧变,侵权权行为法乃至严格责任的功能发生了进一步的变化。
1.合理分配功能
在机器化大生产出现后,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严格责任开始适用于比如高度危险作业、高空运输等在日常经济生活领域中,在这种情况下,严格责任的双方当事人往往处于极为不平衡的经济和社会地位,需要严格责任是为其提供一种合理分配损害的制度,其法律属性并不是法律制裁。
严格责任要求行为人不论过错与否都要承担责任,其原理在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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