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守法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地位

时间:2024-10-03 08:06:23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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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守法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地位

  摘要:本丈论迷了守法的基本概念及其客观要求,并强调指出:健全和加残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切实重视守法,加大守法宜传力度.实现人们自觉守法。

  关键词:法制 守法 中心环节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即立法)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有法必依(即守法)是健全杜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实现和加强杜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和有力保障。本文拟结合我国目前的守法现实,就守法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及守法的条件作一粗浅探讨。

  一、守法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

  首先,从法的本质来看,法代表的是国家意志。在我国,国家意志即人民意志。作为人民意志的体现的法,是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实现的,因此,法就具有了要求人们遵守的属性,这就为守法提供了前提。同时,法相对于其他社会规范,又具有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特点,既它要求人们必须守法,否则会招致国家强制力的干预,法的这一特点又使守法成为现实和必然。

  第二,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来看,法的制定固然重要,法的实施更为重要。无法可依不行,而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如何使之真正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起决定作用的则是法的实施,而法的遵守又是法的实施的基本形式和关键环节。因为法的实施除了依靠国家机关的切实执行外,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遵守更是法的实施的基本要素,更何况国家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本身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守法的重要方面。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再完备的法律,如果不能为人们所遵守,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第三,从历史上看,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性质为法的遵守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体现了历史的具大进步。在私有制社会,法体现的是剥削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守法从很大程度上仅仅是被剥削阶级的事情,同时,又往往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这种强制力是作用于法的实施的全过程的,其手段也是血腥的、残酷的。因此,这种强制力的作用是崎形的。资产阶级虽然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但从本质上讲,资产阶级的法,体现的是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最终不能真正实现为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循。在我国,法代表的是全体人民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的特权,这就为人们普遍守法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也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但我们这种国家强制力的后盾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并不意味着作用于法的实施的全过程。事实上,我们更主要地是依靠人民群众守法的自觉性。社会主义法的人民意志性,决定了社会主义法的强制性和自觉性的统一。这相对于剥削阶级依靠国家强制力迫使人们守法,无疑是历史的具大进步。

  二、当前我国守法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令人注目的成就,特别是在立法方面,我们相继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及受西方腐朽思想的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间题仍然十分严重。这主要体现在法的实施,特别是法的遵守这个环节上。

  第一,历史上的一切剥削阶级都把老百姓作为犯上作乱、违法犯罪的根苗而加以惩戒和预防。“刑不上大夫”、“法律约民不约官”的观念代代相传,以至在今天我们许多执法者、国家权力的执行者,还无知地认为,守法只是普通百姓的事情,只要老百姓“听话了”,工作就“好做了”。片面理解守法的含义,把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仅仅局限于预防违法和犯罪,这就意味着把99%的人都当成潜在的罪犯或不法分子,守法教育也只是消极地训练公民做“法律的顺民”。这势必引起人们的反感情绪,影响守法教育的效果。

  第二,由于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后继性影响,许多社会成员把法律等同于刑法,认为法律是专门规定义务和责任的,这种刑罚法律观和义务本位观,在很大程度上指导着社会主体行为趋向近可能远离法律,避罪远罚,并且消极对待运用司法方式解决民事纠纷,这种现象为贯彻普遍守法原则造成严重的思想障碍。古今中外的经验证明,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与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相一致,法律就更容易被普遍遵守,反之,则不利于人们守法。

  第三,由于受西方腐朽思想的影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为许多人所祟尚。特别是一些党和国家的领导干部置法律于不顾,大搞权钱交易,为了迫逐权利和金钱,不惜执法犯法、拘私枉法,不仅不能带头守法,反而姿意践踏法律,把自己手中的权力,当作谋求私利和特权的手段。这些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的杜会贪腐现象,严重败坏了党风、败坏了人民公仆的形象,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极大地挫伤了人民群众自觉守法的积极性。

  三、守法的基本条件

  从理论上讲,守法是一种社会行为,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人们守法的程度和状况,往往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概括起来,对守法活动具有重大影响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法律自身的条件。法律能否被有效遵守,法律本身的条件至关重要。这些因素主要有:法律是否公开,法律体系是否统一,法律语言是否明确、易懂,法律内容反映客观规律的程度等等。社会主义法具有广泛的人民性、杜会性和科学性,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广大人民能够自觉遵守杜会主义法。影响人们守法的法的自身条件是很多的,有本质和现象问题,内容和形式问题,规则与技术问题等。在诸多因素中,法的本质是居于核心地位的因素。

  第二,守法主体的主观条件。守法行为直接受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的影响和左右。通常情况下,法律观念、道德修养、纪律观念、理想人格等因紊,是驭动和控制守法行为的心理条件。如前所述,刑罚法律观和义务本位观,为贯彻普遍守法原则造成严重的思想障碍。在新时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民主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观念、法律文化。当前,在全体公民尤其是领导千部和青少年中,通过普法教育,逐步树立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耍的法律观念,如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观念、民主法制观念等,已成为关系到杜会主义法律能否被普遍遵守的至关重要的文化建设课题。

  第三,守法的客观条件”守法主体以外的社会存在(法律除外),都可以视为影响人们守法的客观条件。其中主要包括民族传统、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国际关系等因索。就我国来说,商品经济不发达,市场体系不完善,缺乏民主与法制传统等,都是产生消极法律意识并进而阻碍人们守法的主要客观条件。

  但是,我们也应清楚地看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制度及杜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安定团结的政治形势,这一切又为人民群众自觉守法提供了良好的客观条件。

  守法的上述三个方面条件,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它们共同构成了牵制人们守法行为的条件和因素。对于一个杜会来说,只有不断地消除阻碍守法的消极条件并优化和完善守法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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