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族与和谐乡村建设的关系

时间:2023-03-20 21:47:33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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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族与和谐乡村建设的关系

摘要: 家族与和谐乡村建设密不可分,家族是影响和谐乡村建设的重要因素;和谐乡村建设给家族生存发展和社会参与赋予新的活力。我们必须充分认识这种关系的理论价值,并遵循这种关系的规律去指导和谐乡村建设的伟大实践。

关键词:家族;和谐乡村建设;关系;理论价值;指导实践。

       
  家族是以血统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组织,它包括同一血统的几辈人。
  中国的家族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深厚的社会基础。中国的乡村大多与家族姓氏相联系,如卢家湾、官家堡、马家坝、谭家坪、林家埔……等等。家族作为一种社会事实,与和谐乡村建设有着密切关系。中国的城市化率还很低,这表明构建和谐乡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而从古至今存在于农村中的家族,是影响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如何认识家族与和谐乡村建设的关系,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家族是影响和谐乡村建设的重要因素
  
  1.家族是几千年来中国农村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层面,它构成中国乡村社会的根基历史,和谐乡村建设无法脱离家族的直接影响。家族在农村逐渐成长为一种具有完整文化内核且历史悠久的自在秩序,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根基历史,即许多学者所说的中国社会的内嵌式结构,渗透于民众的潜意识深处,并时时处处有意无意发挥社会影响。家族所塑造的社会曾被费孝通先生称为“乡土社会”,族权和绅权控制整个乡村的秩序。虽然这种乡土的族权绅权秩序遭遇过行政秩序的强行打击或中止,但家族作为中国人心灵深处的内省结构,从来没有真正被泯灭。许多学者认为,家族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对社会发展变化的魔力很大,因为即使是制度的变迁都应该说是渐进连续的,而不是以间断的方式进行的;虽然正式制度可能通过决策方式一夜之间就被改变,但镶嵌于传统、习惯和约定俗成的行为方式中的非正式制度通常不为决策所动。尤其是家族文化的制约不仅将过去与现在、与未来相联系,而且成为我们解释乡村历史变迁缘由的重要因素。尽管经过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政治运动的猛烈冲击和敲打,但家族的基本要素却不同程度得到保存,其根基没有断绝,可见,家族的生命力非常顽强。笔者在进行了大量乡村调研后发现家族的社会参与具有坚韧不拔的力量,它对社会的影响不会被强力消灭,它始终在以显性或隐性、直接或间接、物质或观念的方式,多途径、多层面、多角度地影响社会行动和个体行为。我们知道,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环境变迁,家族在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随即得到复兴。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家族的社会参与既有较强的传统惰性,又有鲜明的时代活性。因此,在和谐乡村建设中家族作为根基历史必然发挥作用。构建和谐乡村是我们的价值理念和价值追求,因此,我们要认真研究家族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在多大程度上适应和促进我们的价值理念与价值追求,笔者可武断地说,有一个和谐的家族就有一个和谐的乡村。
  2.家族在乡村的势力仍然很大,家族在和谐乡村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性功能。我们知道,功能主义强调一个结构要素对整体的功能具有不可或缺性和不可替代性。现在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和谐乡村来说,它所面临的现实背景和具体环境决定了家族的社会功能是不可替代的,它具有发挥作用的不可逾越的巨大空间,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其一,我国现阶段农村整体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现实必然给家族留下发挥作用的空间。最明显的事实是不发达的小农经济和不协调的现代化的力量对宗族势力的影响较弱,宗族的社会参与就必然存在客观基础。正如著名人类学家庄孔韶的调查结论所指出的那样,在那些已向市场经济敞开大门、而学校大门尚未普及、农人的思想还没有融入一个公益的世界观体系的乡村,宗族与宗族主义传统也不会一时中止,家族兴旺和家族势众的强族意识与合作行动在民间仍得到推崇。因此,和谐乡村建设千万不要忽略家族的社会参与的积极作用。其二,农村基层政权与家族作用的互动是家族发挥社会作用的现实表征。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家庭成为基本生产单位,凸显了血缘亲情关系的重要性。由于外在市场经济风险的冲击,不少处于涣散状态的乡村党组织的乏力以及农村公益组织的稀少,很多“三农”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因此,农民求助于家人和族人的帮助就是必然的选择,农村基层政权与家族作用的互动已经是不可回避的事实。建设和谐乡村,切莫忽视这种互动作用,以之整合有利于乡村秩序稳定和谐。其三,农民聚族而居的生存环境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历史影响使家族发挥社会作用具有合理性。由于传统乡土社会是聚族而居的,因此社会结构变迁缓慢,家族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由此加强了家族的影响力。加之,国家长期以来形成的二元经济结构和户籍制度对农民社会流动是一种刚性制约,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的历史演进中,家族对农民发挥社会作用就有其合理性。一些地方的农民,不听村支书和村主任的话,却听家族中“族长”(德高望重的人)的话,道理就在这里。所以,建设和谐乡村,一定要认可并适应家族发挥社会作用的合理性。其四,农民对家族文化具有心理需要,农民对家族始终抱有依赖心理。由于社会分层加快,贫富差距拉大,当前农民缺乏一种新的文化和精神依托,处在现代社会中的农民,面对加速变迁的社会,乏力感成为普遍的心态,精神上漂泊不定,找不到泊位。因此,农民对家族文化具有较强的心理需要,对家族始终抱有依赖心理。而在许多地方家族又恰好满足了农民对自身历史感和归宿感的深刻追求,农民们同时在物质层面获得家族的相互支持。因此,在构建和谐乡村的过程中,农民不会超越一定家族的局限。
  3.家族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基础,许多家族观念的认同对建设和谐乡村具有积极作用。家族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自身的合法性基础,即家族所提倡的理念、规范、制度成为人们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具有强大的约束力量。如家族提倡的尊老、爱幼、团结、互助、和谐、守法等观念能够得到不同社会形态的认可并流传下来,能够得到不同阶层的人们的认可并坚持下来。在建设和谐乡村的过程中,这些理念仍然具有积极作用。
  4.家族是农民生存的一种社会资本,在建设和谐乡村的进程中,家族帮助农民提高他们的行动能力和达到他们的个人目标。费孝通的差序格局理论反映了个人在人际关系中的相对自主性,即个人是社会关系网络的主要建构者。每个个体所拥有的关系就是他的社会资本,并以此提高他的行动能力和达到他的个人目标。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构架就是差序格局,一方面反映了乡村社会缺乏自组织资源的事实,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个体缺乏社会资本的事实,同时还揭示了中国乡村社会自组织资源和社会资本运作的特色。试想,一个普通农民如果离开了作为“差序格局”对象化的家族,他还有什么社会资本?他只能一事无成,因为家族网络是他唯一可动用的社会资本。农民们在处理日常生活难题时,无论是出于谋生,还是应对社会变局,都必然要充分动用家族网络的关系资源。因此,在建设和谐乡村的实践中,如果我们能真正理解农民赖以思考和行动的现实环境和传统规范,就能够理解家族与农民之间的唇亡齿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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