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民社会形成中的伦理责任

时间:2023-03-28 15:05:54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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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民社会形成中的伦理责任

摘要:西方国家发起的两次公民社会的讨论证明了伦理文化对公民社会发展的导向作用。公民社会不仅仅是人类社会的自然过程,更是人类社会的建设过程,具有极强的主体意识。以权利为核心、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公民社会理论不仅揭示了公民政治法律观念的现代性,同时也反映了人们道德上的要求。东方国家虽然有上千年的道德文化,但缺失公民文化,因为没有市民法制,产生不了公民道德。东方国家在公民社会及其道德建设的原则是:在共性上接轨世界,在个性上保持自我,引导公民社会健康发展。


关键词: 公民社会 公民道德 伦理责任



“公民社会”及其研究在西方有历史渊源,但是,九十年代“公民社会”(又称之“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研究自从西方掀起热潮后,迅速在东方国家引起了反响,东方国家的学术界也出现了探讨公民社会的热潮。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东西方文化交流、西方文化对东方国家影响所致。固然这是一个理由,但还不是根本的原因。文化交流可能会引起异地学术界对某些问题的关注,但不可能形成热潮。某种文化或研究热必然有其深刻的社会因素。公民社会研究之所以在九十年代大范围的尤其在东方国家热起来,与九十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不无关系。笔者以为,公民社会形成是有条件的(公民社会形成的趋势是公民社会研究的前提),一是经济条件,一是文化条件,①两者缺一不可。其中经济条件是根本的,仅有文化上的理念,公民社会是无论如何建立不起来的。但另一方面,如果具备了经济条件,而缺乏文化条件或文化资源支持不充分的话,那么,公民社会或许也会缓慢地推进,然而,不仅进度缓慢,而且可能出现畸形发展的情况。其实,公民社会研究的目的,也正是试图从文化上对其发展作理性的合理引导。这一论点可以从历史和现实得以证实。
“公民”概念在西方出现比较早。公民一词最先用于西方的古希腊,古希腊究竟在何种意义上使用公民这个概念?在古代希腊,公民与当时的城邦政治制度有密切的关系。城邦是古希腊一种比较特殊的国家形式:国家主要以城市为基础而建立起来,因而有城市国家之外称,这是产生公民的环境条件;但是“希腊城邦的本质特征在于其独特的社会政治结构,尤其在于其公民的身份、地位和作用。”[1](p29)作为奴隶制国家,希腊城邦存在大量的奴隶,除了奴隶以外,就是自由人。自由人不同于奴隶,在人格上他们是独立自由的,然而并非所有自由人都拥有政治权利。只有公民才获有政治权利,其他如外邦人、妇女等自由人则没有政治权利。可见,公民体现的是一种政治身份,表明公民是城邦的主人。在希腊文中,“公民”(polite)一词由“城邦”(polis)一词衍化而来,意为“属于城邦的人”。[1](p32)城邦因公民而存在,同样,公民因城邦而存在。其中,城是地域概念,邦是公民团体概念。强调公民与城邦的紧密联系,更能看出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公民既然是城邦的主人,那就决定了他在政治上的权利,并且所有公民在政治上是平等的,共同决策城邦的重大事务。城邦公民除了政治权利以外,还拥有土地的权利,当然与这些权利对等的是公民要承担保卫城邦的义务。
但是,古代希腊尽管有公民,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城邦政治制度,但却没有公民社会。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制度可以看作是政治文化,其中合理的因素如公民所具有的自由权、政治权,和公民内部的平等权成为后人所追求的普遍权利,被延续下来。西方近代资产阶级则把它奉为革命的口号和资产阶级建国的思想基础,意为城邦的“polite”(公民)在英文的“burgher”、“citizen”里则包含着公民内在的自由、平等的涵义。古代希腊的公民政治之所以没有形成普遍意义的社会现象,是因为古希腊的公民仅是一小部分人,整个社会的本质还是奴隶经济基础上的奴隶制社会,不具有公民社会形成的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古希腊有关于公民政治乃至公民道德的论述,但没有公民社会的理论。
在西方社会思想发展史上,关于公民社会的讨论有两次高潮。这两次讨论也能折射出西方公民社会发展的两大高潮。一次是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其理论形态表现的是资本主义原初状态时的自由主义思潮,是西欧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了反对封建主义国家观念而提出的社会理论,目的是为了维护和推进资本主义经济,进而维护和推进资本主义的社会秩序。公民社会讨论的客观依据是西欧公民社会产生的经济条件已经具备且公民社会正悄然形成。追溯历史,城市的崛起以及市民阶层的形成无疑是公民社会产生的条件,“从各个城市的许多地方性居民团体中,逐渐地、非常缓慢地产生出市民阶级。” [2](p60)市民阶级的出现是公民社会形成的主体条件,而市民队伍的扩大与城市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然而,所有这一切却都是大工业市场扩张的结果。没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不可能有西欧近代意义的公民社会,当然也产生不了以英国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公民社会思想,和以德国黑格尔为代表的国家学说。而他们的理论则不仅在于反映发展中的公民社会,更在于引导公民社会朝他们设想的理想方向发展。
另一次讨论高潮就是九十年代以来的公民社会的讨论。前已述及,这一次讨论与世界现代化过程中经济全球化浪潮的迅猛发展而引发的政治社会的激烈变化直接相关。与前一次不同的是,参与公民社会讨论的主体远远超出了欧洲地域而带有世界性,讨论所涉及的范围之广、内容之深刻、概念之新也是前所未有的,甚至提出全球公民社会的概念。[3](p124)然而,虽然这次讨论带有全球性(意味着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面临公民社会发展的问题),但各个国家公民社会的发展还是不平衡的,发展的内涵也有很大的差异,特别对现代化后发的东方国家,其公民社会的发展不仅受制于不够现代化的经济因素的制约,而且还受到公民文化资源欠缺的影响。尤其是后者,其制胕的副作用更大。
以西方国家为主的两次公民社会的讨论都证明了现代化与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是现代公民社会形成的物质条件,各个国家公民社会发展的程度差异根本上就是现代化程度的差异。任何国家公民社会发展的进度都将受制于其经济现代化的水平。

如果说市场经济与现代化是公民社会形成的必备条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最有力的证明),那么公民文化就是其不可缺少的要素。西方公民社会的形成过程中始终伴随着公民文化的催化剂,尽管文化的催化剂是由经济发展提供的。可以说,公民观念的提出本身是文化的现象,而对公民社会的种种界定和设想更强化了公民社会的文化色彩。因此,公民社会不仅仅是人类社会的自然过程,更是人类社会的建设过程,具有极强的主体意识。
公民、公民社会从其提出之日起,就是与权利相联系的概念。近代,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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