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行政管理后勤人员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资格
以下是YJBYS求职网与您分享的一篇关于医院行政管理后勤人员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资格的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欢迎浏览!
我国新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我国刑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犯罪。
1 医疗事故罪主体问题的提出正确认定医疗事故罪的前提,是要准确地理解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特征。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一个必备条件。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刑法理论上将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二种。一般主体仅要求行为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可。特殊主体则要求具备一般主体资格的基础上,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身份。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本罪主体的认定存在着极大争议,可分为3种不同意见:①广义说,即在医疗单位工作的人员都是医务人员。
这种观点认为,医疗单位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尽管分工不同,但都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任何一个科室或人员不尽职责,都会影响到整个诊疗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在医疗单位工作的各种人员都是医务人员,都可以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②狭义说,即认为医务人员仅限于卫生技术人员。因为刑法对医疗事故罪的惩治力度,是充分考虑了这种犯罪的特殊性的,把医院行政管理后勤人员包括于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人之中有放纵这类人之嫌。③折衷说,即在承认医务人员包括卫生技术人员的同时,认为医院行政管理后勤人员可以有条件地成为医务人员,关键在于看该工作人员是否负有为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利而必须实施某种行为的特殊义务,如果有而未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该义务,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就应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2 行政管理后勤人员不应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上述广义说、折衷说中赞同将医院行政管理后勤人员也作为医疗事故罪主体的学者的主要依据即在于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因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行政管理后勤人员能否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则没有明确规定。笔者不主张将医院行政管理后勤人员划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范围。
第一,从社会一般成员的观念来看,医务人员应指具备一定的医药卫生知识,直接从事医疗行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院里的会计、电工、救护车司机等行政管理后勤人员虽然在医疗机构中工作,但他们并不掌握卫生知识与技术,在习惯上很难被称之为“医务人员”,尽管他们的工作是为了保障医疗行为的正常进行所必不可少的,但只是为医疗行为服务的行为,这样也就失去了他们工作中的过失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犯罪行为的前提条件。
第二,从犯罪行为侵害客体的后果上看,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医疗事故罪中的“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应尽的医疗职责,从行为的结果方面分析,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直接造成对就诊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侵犯,同时也对正常的医疗秩序造成了侵犯,但是相比较而言,对就诊人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的侵犯则是首位的。新刑法对医疗事故罪的定义也是将对就诊人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的侵害后果作为本罪的构成之一。
尽管在《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等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有行政管理后勤人员的职责和义务,但是这些规定并不能起到直接规范医疗技术行为正常进行、直接保障就诊人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的作用,大多是间接地起作用,因而这些规定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中所指的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医院行政管理后勤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对于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的侵犯是直接的,但是其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与直接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的.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相结合,才能对就诊人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造成医疗上的侵犯。行政管理后勤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不是直接在医疗工作中造成对就诊人的侵害,它只是侵害了直接从事医疗工作的医务人员无法履行或无法正确履行的权利,因此,不能将这些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也视为医疗事故罪的犯罪行为。
第三,从刑事责任的处罚来看也不宜将行政管理后勤人员纳入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范围。我国现行刑法中,单就医疗事故罪而言,其法定刑不但轻于相应的普通过失犯罪,而且也轻于其他业务过失犯罪。对比医疗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杀人罪等其他普通过失犯罪的法定刑可以发现,医疗事故罪的法定最高法定刑是3年有期徒刑,而其他普通过失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则是7年,甚至15年有期徒刑。当然医疗事故罪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因为其犯罪对象往往是特定的,而其他普通过失犯罪则要危害到公共安全,这是造成二者法定最高刑巨大差异的重要原因。若将原本不应属于业务过失犯罪的主体视为业务过失犯罪的主体,则会纵容非业务过失人的过失行为。相应的,如果把医院行政管理后勤人员的行为也看作是医疗行为,则可能放纵这类犯罪人。
第四、从立法的本意上讲,医疗事故罪既为保护就诊人的权利,又要维护医务人员的利益。医疗行为较之其它业务行为具有更高的风险性,诊疗护理过程中还有医疗技术的创新和应用,如果不正视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将不利于医务人员对就诊人的诊疗护理,也不利于医学水平的整体提高。行政管理后勤人员工作则不存在上述医务人员的工作的高风险性。在刑法第355条出台之前,医疗事故罪的量刑较随意,有些地区还出现了将医务人员游街示众等有损人格的处罚,从这个角度出发,医疗事故罪将刑罚明确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对医务人员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
【医院行政管理后勤人员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资格】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