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性理念与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的创新
摘要: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引入研究性理念,培养具有创新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博专并重的高素质人才。研究性理念要求尊重大学生的主体性、激发大学生的创造性、培养大学生的人文精神。应当正确认识法学本科教学中研究和实践的关系,在研究中实践,在实践中研究。在研究性理念指导下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的创新应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师资队伍等方面展开。
关键词:研究性理念;法学本科;教育模式;创新
牛津大学校长卢卡斯说:“大学存在的更高价值是为了探究真理,发现和认识真理,从而创造一个更美好的社会。大学从事的是人的教育,应该培养学生的判断能力和思考能力。如果我们相信创新可以带来发展的繁荣和稳定,那我们必须承认创新活动只能源于有创新思维和能力的人。”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教育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培养具有追求真理和尚法精神、独立思考和创新实践能力、正义感和使命感的“宽口径、厚基础”法学本科人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而探究真理的精神、判断能力、思考能力、创新能力的获得,必须在研究性的教学中才能实现,仅仅是知识传授性的教学,是不能够实现大学精神和价值的。
一、研究性理念的内涵及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要求“研究”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研究是探求事物的本质、规律、真理、价值和意义,是追问和思辨的结合。狭义的研究是追求知识的标准化与系统化程序之方法。如美国国家科学教育标准中就将“研究”定义为:“多层面的活动,包括观察,提出问题,通过浏览书籍或其他信息资源发现什么是已经知道的结论,制定调查研究计划;根据实验证据对已有的结论作出评价;用工具收集、分析、解释数据;提出解答、解释和预测;交流结果。
研究要求确定假设,进行批判和逻辑的思考,并且考虑其他可以替代的解释。研究是一种创新性的学习活动。中文的“理念”一词是英语“idea”的意译。“理念”是柏拉图哲学的核心概念。在柏拉图看来,理念是事物的原型、根据或者说是永恒形态,而所有的现存事物和物质世界不过是理念的投影或者是对理念的不完全的模仿。现代我们所说的理念,则是一种完美的或指导性的观念形态,它与现实世界有一定的距离,但又反映了现实事物的发展趋势,并引导现实事物趋向完美。
因此,我们可以把研究性理念定义为:通过观察、实验、调查、分析、思辨,以探求问题的根源和解决办法,探究事物的本质、规律、真理、价值和意义的创造性学习活动的基本观念。结合大学教育,我们认为,研究性理念在法学本科教学中的基本要求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它要求尊重大学生的主体性尊重大学生的主体性,就是要在尊重大学生的人格尊严和个体独立的基础上,充分认识到大学生在大学教育关系中的地位。大学是研究高深学问的地方,有许多未知的知识领域等待师生去探索。“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大学教师的专业知识要比学生深厚,但这并不是忽视学生主体性的理由。在大学教学中应当认识到,青年学生拥有相当的独立认识和判断能力,因此,在教师传授基础知识的前提下,应注意充分发挥引导作用,创造能够和学生平等对话、共同研讨学问和探究真理的环境。真理面前人人平等,“我爱我师更爱真理”,大学教师应当鼓励学生发挥主体能动性,对问题进行讨论和争辩,而不应压制学生的思想自由和独立,一味要求学生服从教材的观点或者教师的见解。法学是一门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范畴的学科。主体性与法学核心范畴密切相关。如果教师在课堂上大讲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人权及其保障,而在现实的教学过程中却无视学生的需求、学生的思考、学生的主体性,则不利于学生学习和研究积极性的调动,不利于学生主体意识的塑造。
(二)它要求激发大学生的创造性大学生群体从整体上看思维活跃、朝气蓬勃,富有激情和创造性。健康的身心状态、强烈的求知欲望、刻苦的.奋学精神和开放的思维特征使得他们不会满足于被动地接受以往知识的传授,而是愿意在接受知识的过程中展开创造性的学习活动。因此,大学教育应引导和培养学生树立问题意识、批判意识和建设意识。问题意识,就是自觉地发现、思考本学科知识体系及其相关方面存在着的难点、疑点和空白之处,从而展开进一步的商榷和探索。批判意识,就是“不唯上、不唯书、不唯师”的精神,就是不盲从、不人云亦云的精神,就是对传统上被奉为金科玉律、天经地义、无可置疑的知识和信条敢于怀疑、质询和批判的精神。建设意识,就是说不仅要发现问题、审视问题,而且要有进一步解决问题、提出方案的意识。相对来说,我国法学是一个比较年轻的学科,虽然经过数十年的建设,形成了基本的知识体系,但是仍然存在矛盾、疏漏之处。
司法实践中更是遇到层出不穷的新现象、新课题、新案例,司法改革也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事业中的重要环节。因此,培养法学本科生的问题意识、批判意识和建设意识,激发他们的创造性,无论对于法学学科自身的发展还是对司法实务都有莫大的益处,更能够彰显法学本科教育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历史进程中的重大意义。
(三)它要求培养大学生的人文精神伟大的史学家司马迁把自己撰写《史记》的意义概括为“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这对我们大学教育也是有启示的。大学教育应当培养大学生的人文精神。思考人生的价值,思考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自我的关系,进而尊重人、关心人、关心国家、民族和人类的命运,才能够“铁肩担道义,妙手着文章”。缺乏人文关怀,把自己与国家、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割裂开来,固守着自己的一片小天地,就会失去持续不断的学习、研究和创造的动力,就会泯灭问题意识、批判意识和建设意识。法律是自由、正义和秩序的制度安排,是人们生存发展的内在需求。法律应以人为本,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对象的法学教育也需要有人文关怀。深邃的理论思辨和真切的人文关怀结合起来,年轻学子将眼光投射到广大民众的身上,将自己的成长和国家的繁荣昌盛、民族的伟大复兴紧密地联系起来才会真正为权利而思考,为权利而创造,为权利而呐喊,为权利而斗争。
二、法学本科教育中研究性理念与实践性之关系有什么样的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实践。一段时期以来,人们片面强调法学的应用性和实践性,有意无意忽略了法学的研究性或者说割裂了应用性、实践性与研究性的内在联系。在此种理念支配下,法学本科的理论教学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法条教学”,注重知识的单向度的传授,缺少主体意识、问题意识、方法意识和研究意识,课程门数多、体系较为繁杂和混乱。实践教学的目标也是浅层次的熟悉、了解司法程序,而缺少对实践中的问题进行理论探讨的创造性活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实行,强化了人们对法学本科教育与实践相脱节的印象,从而更加忽略了研究性理念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的指导性地位。
(一)回应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要求的基本态度2001年我国正式确立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从2002年开始,一年一度的司法考试成为全国法科大学生、有志从事司法工作者和法学教育者乃至全社会关注的话题。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来说,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课题。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司法考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推进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一个突破口。”法学本科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比率无疑能够作为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评价因素之一。如何回应国家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成为法学本科教学改革的命题之一。
我们认为,对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所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应当有科学的和辩证的态度。一方面,不能让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牵着鼻子走”,将通过率作为衡量人才培养质量的最重要指标甚至唯一指标;另一方面,也不能无视、排斥、抗拒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影响力,而是要认真对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学的积极影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带给我们最重要的启示就是法学本科教育要真正成为素质教育,而素质教育则必须引入和贯穿研究性理念。回应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要求,并不意味着要将法学本科教育转变为法律职业教育。有学者指出:“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下,人才流动加大,职业转换频繁,甚至在很多部门和单位,职业的概念已经模糊,用人单位对专业对口的要求大大放宽了,他们更强调知识结构的覆盖面和自主获取知识的意识和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实施素质教育,把专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相结合。我们所要培养的高等专门人才专业口径要拓宽,而且学生的专业教育应建立在通识教育之上。通识教育是我们的薄弱环节。日本教育界评论我国的高等教育专业太专,把大学教育变成了职业培训。他们的批评不无道理。”[3]211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专业特性本来已经够浓厚了,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它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关系,则有更加强化职业教育的趋势。从实际来看,尽管有不少的法学本科毕业生从事了司法职业,但仍有不少人没有机会或者出于个人的选择,没有从事司法职业。这种情形的存在是必然的。因此,向社会输送合格的司法人才构成了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之一,但决不是全部目标所在。培养高素质的且有较高法律素养并有独立思考精神、创新能力和较强的社会适应性的能够在社会进步中发挥应有作用的人才,才是法学本科教育的长远目标,才是法学本科教育可持续发展’
战略的真正动力。从司法考试的命题要求来看,,它要求考生熟悉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并能较为熟练地运用,这就更加凸显了素质教育的要求和研究性理念的必要性。面对众多日益增加的立法,面对大量的法条和案例,单凭灌输性的教学和机械性的记忆是远远不够的,只有通过研究性的学习,具备自主获取知识的意识和能力,才能达到掌握原理、熟悉规范、熟练运用的要求。
(二)正确看待法学本科教育中研究与实践的关系大学法学教育存在本科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博士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不少人认为,本科生学习“是什么”,硕士生研究“为什么”,博士生研究“还有什么”。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似是而非。其实,本科生仅仅掌握“是什么”是不够的,如果缺少研究“为什么”“还有什么”也不能真正掌握“是什么”。而硕士生、博士生也还面临着学习“是什么”的问题。“是什么”“为什么”“还有什么”是大学教育的共同要素,只是在不同的阶段所要求的广度和深度有所不同。从教学连续性的规律来看,没有本科生阶段研究能力的获得,就没有后来的研究能力的提高。本科生也应该去研究,也有能力去研究。
因此,研究构成了法学本科教学的基本要素。还有的认为,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学科,特别是对于本科来说,应更加重视应用性和实践性。这种认识割裂了研究和实践的关系,因而也有片面性。没有实践的研究是玄思,没有研究的实践是盲动。在研究中实践,在实践中研究,才能培养具有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的法学本科大学生。
三、研究性理念下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的创新我国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主要现实问题有:课程设计与司法考试要求不尽一致;学生应用能力较差;毕业生就业难。为此,法学教育研究者也提出了不少具体的改革课程设计、改变教学方法的对策,如:“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交流式教学法”等,以解决理论讲授和实践应用之间的脱节问题,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指导这些课程和方法改革的背后,缺少一个明确的、深层次的、贯穿性的理念来支撑,都还未能抓住培养研究型和创新型的人才,培养高素质的博专并重的综合型人才的核心命题。研究性理念的提出,以及以此理念为理论基点,创新法学本科教育模式,将会为改变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探索出一条新的发展途径。下面我们以山西大学法学院本科教学为例来介绍一下在研究性理念指导下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改革与创新的尝试。
一、建立研究性实践性相结合的课程体系为进一步提高本科生培养质量,山西大学近年来推出了“三学期制”的改革举措。将每学年的前四周定为第一学期,或称为“短学期”,开设形式多样的研究性课程和实践性课程。法学院开设的研究性课程有:公法、私法与市场经济,经济法学专题,涉外法律问题专题,国际法前沿,民商法前沿,刑法与人权保障,西方法理学名著导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名著导读,诉讼法学名著导读,法学方法论。这些课程大致可分为专题型、前沿型、名著导读型、研究方法型四种类型。法学院开设的实践性课程有:法律实务论坛,模拟法庭,“法律与社会”辩论赛。社会调查,司法考试指导,法学论文写作指导,学术专题讨论。这些研究性课程和实践性课程均受到欢迎,极大地调动了学生们理论学习研究和实践的积极性,使他们在研究中实践,在实践中研究,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实践能力获得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其中“法律实务论坛”系列最受欢迎,讲堂精彩叠现,座无虚席。我们约请了在我省或全国享有声誉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在文科楼报告厅分别进行了题为“法律职业与人文精神”“刑事检察实务若干问题研究”:‘民事审判中的利益冲突与平衡”“辩护理由”四场专题报告会。这些报告选题角度好、涉及面广、吸引力大,融合研究性和实践性,对学生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如:司法经验的介绍、学术研究的启发、人生意义的教诲等等,被誉为“贯通理论和实践的桥梁,启迪人生和事业的讲堂”。
在长学期中,我们在法学十四门核心课程中,将法理学、刑法学、民法学定为研究性课程,在授课方面突出研究性,鼓励和引导学生选修双学位课程和学校开设的公共选修课。
二、建立多元化的课堂教学方法体系在课堂教学方法上,着力改变以往的灌输型教学方法,走出老师讲、学生听,上课“记笔记”——考前“背笔记”——考试“考笔记”的模式。将讲授、讨论、问答、辩论、案例分析等方法有效地结合起来,按照课程特点,科学分配学时。同时,定期邀请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或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学位的司法实务部门的同志与任课教师一起走上课堂,联袂授课。
三、建立有效性的课外实践教学体系经过多年的探索我们形成了课程实习、科研训练、旁听审判、社会调查与实践等相结合的课外实践教学体系。其中,课程实习安排在大三年级的最后一个学期,为期两个月,成立实习指导小组,指定专门的带队老师,注重实习的实效性。要求指导老师对学生进行管理和业务上的指导,要求学生写出实习总结报告、司法文书和疑难案例分析。科研训练是指由学生组成小组或单独选择、填报立项申请,学校和学院进行一定的经费支持,指派指导教师,以学生调查和研究为主的一种科研能力的训练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省级、国家级的学生科研竞赛。
四、建立长效性的学生课外读书体系为在本科教学中贯穿研究性理念,中西会通,博专并重,全面提高法学本科生培养质量,我院在学生中间开展“好读书、读书好”活动。具体做法是:组织教师推荐一百本人文社会科学法学经典名著,由学院将书目(含推荐理由)编印成册发给学生,学院成立专门的读书管理和指导机构,指派教师进行指导,举办读书系列讲座、读书会等活动,建立可行的考查方式等。
五、建立开放式的专兼师资队伍体系完善专业专任教师到相关产业和司法实务部门学习交流、相关产业和司法实务部门人员到学校兼职授课的制度和机制。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教师培训、交流和深造的常规机制,形成一支了解社会需要、教学经验丰富、热爱教学工作的高水平专兼相结合的教师队伍。
六、建立科学化的人才质量评价体系人才质量评价体系由校内评价机制和毕业生情况反馈机制构成。在校内评价机制上,我们着力改变以往以考试成绩为主要指标的做法,适度降低考试成绩所占比重,加大科研训练及获奖、实习、社会调查、读书、发表论文、课堂表现、考研率、当年就业率等的比重。在毕业生情况反馈机制上,我们一方面请毕业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另一方面建立毕业生就业单位联系制度,请用人单位对我院的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价,将校内评价、单位评价、社会评价三者很好地结合起来,力求全面、科学反映法学本科教育的质量效果。
【参考文献】
[1]王升.研究性学习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
[2]付子堂.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对国家司法考试的回应[A].高等教育理念与质量建设研究文集[C].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3]曾宪义,张文显.关于我国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之属性和功能的认识[A].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一法学研究与教育咨询报告[C].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研究性理念与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的创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