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音乐与文化的关系论文
音乐与文化这两个关联概念,不仅是民族音乐学的核心概念,同时也是包括音乐美学、音乐史学、音乐社会学、音乐心理学、音乐教育学、音乐符号学乃至音乐技术理论在内的国际上音乐学各分支学科都在关注和研究的重要问题。最近二十多年来在国内的音乐期刊和音乐论著中,音乐、文化也是出现频次最多的关联用语。查中国期刊网1980-2005年收录的音乐学文章,仅标题中有音乐文化这个词汇的篇目就有584篇之多;而中国期刊网仅2006年1月至2007年10月期间出现音乐文化这个主题词的篇目竟然已达到1203条。可见,有关音乐文化的话题仍在急剧升温。
遗憾的是,人们在侈谈音乐与文化的同时,似乎没有人真正从理论上深究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因此,在音乐学语境下界定文化的概念,辨明音乐与文化的关系,从文化角度解释音乐,从音乐角度理解文化,就成了不仅有利于避免概念的混乱和滥用,而且有利于将真正意义上的音乐的文化研究引向深人的关键之所在。
本文将从宏观角度,采取思辨方式,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音乐与文化的关系进行辨证与阐释,并从中引证人类学关于文化决定论(或文化控制论)思想在音乐学研究中的意义。
一、概念的陷阱
文化一词,不知从何时起在当代中国重新悄然而兴①,它不仅成为人文社科领域频繁使用的一个核心概念,也成了社会各行各业津津乐道的一个时尚话语。时下,大家都在争先恐后地论说着文化,好像没有人甘愿因为不谈文化而被划到没文化的行列中去。于是,文化这个词语就变成了一个深刻得近乎高雅、流行得近乎时髦、泛滥得近乎廉价的概念。尽管大家都在谈论文化,但互相之间对文化的所指可能完全没有共同之处:有人用这个词指的是精神文明(所谓民族文化有人用这个词指的是受教育水平(所谓文化程度有人用这个词指的可能是一种美味佳肴(所谓美食文化有些领域(如考古学)用文化一词指称人类早期历史发展的文明阶段(如仰韶文化有些时候人们只是用文化来指代文学艺术(如文化人、文化界、文化事业,还有主管文艺团体的文化部有些情况下人们会把无法纳人政治、经济范畴的剩余社会事物(如教育、文艺、体育、卫生等)统统用文化一词来包揽(如将政治、经济、文化并提)。结果,文化就变成了一个意义无定却又包罗万象的模糊概念,有人把这种包罗万象的文化概念称之为大文化。但是,如果让这个所谓的大文化什么都是的话,最终它也就什么都不是了。
诚然,许多词语都会具有多义性,在具体语境中意义往往有所不同。这些意义有时能够互相兼容、互相补充,有时则会相互抵触、相互矛盾。文化概念的不一致,同样也会出现或兼容互补,或抵触矛盾的情况。假如在日常生活中随便说说文化倒也不妨;假如将文化概念用在学术研究上,尤其是用在同类学科的相同学术语境中,不同的文化概念必然由于意义的混乱而造成研究者相互沟通的困难。假如让本来就混乱不清的文化概念与同样是内涵无定的音乐概念纠缠在一起,就会引起音乐学术上更多的混乱。
可以说,我们现在普遍使用的文化一词,是来自西方人类学的一个概念。最早提出这个概念并将其纳入学术体系的,是英国的人类学宗师爱德华泰勒(Edward BurnettTylor)。泰勒在出版于1871年的《原始文化》( Wimitive Culture)一书中提出并定义了文化( culture ),他说:文化(或文明)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每个社会成员所获得的能力与习惯的一个复杂整体。②虽然泰勒因提出和定义文化而名垂人类学史,虽然后来的人类学者大都循着泰勒的思路将文化作为研究的核心论域,但是,由于泰勒的文化定义内涵不清、外延宽泛,既不能作为确定的研究单位,且不宜作为明确的描述性概念,因而他所提出的这个文化就像给后人设下了一个概念的陷阱,以至于在他之后大多数研究文化的学者都被困在文化这个概念的陷阱中不能自拔,不断地补充或修订着文化的'定义,对于究竟什么是文化,至今也没有一个大家都能认同的定论。
无独有偶,在音乐研究领域,美国的民族音乐学宗师阿兰梅里亚姆(Alan . P .Merriam)也因倡导从文化角度研究音乐而享誉民族音乐学史。1960年,梅里亚姆把民族音乐学定义为研究文化中的音乐( the studyof music in culture ) ); 1973年,他把自己的定义修改为研究作为文化的音乐( the study o1music as culture) ); 1975年,他又进一步论断:音乐是文化( music is culture )气尽管梅里亚姆为后来的民族音乐学家们研究音乐文化指明了一条广阔前景,为横跨音乐与文化搭建了一座学术桥梁,然而,梅里亚姆不断延展深化的论点,同时也给我们理解音乐与文化的关系设下了一个概念的陷阱。梅里亚姆在三个不同时期所表述的音乐与文化的关系,可以用以下三个公式加以表示:
A.研究文化中的音乐音乐文化(音乐小于文化)
B.研究作为文化的音乐音乐一文化(音乐与文化对应)
C.音乐是文化音乐=文化(音乐与文化等同)
显然,A,B,C三个公式中所表示的音乐与文化的关系各不相同,音乐小于文化、音乐与文化对应和音乐与文化等同,这三者在逻辑关系上各自存在一定的矛盾。并且,这三句原话的含意相互之间也存在相悖之处:A.所谓研究文化中的音乐,可理解为音乐和文化是两个不同概念,音乐是存在于文化中(但又不同于文化)的一种特殊事物,应将音乐这一特殊事物置于文化这一复杂现象之中加以研究;B.所谓研究作为文化的音乐,可理解为音乐和文化是对应的类同概念,音乐可被看作是文化的一种类型,因而可以把它作为文化来研究;C.所谓音乐是文化,可理解为音乐和文化是同一概念,是两种不同的表述方式,按这句话的逻辑关系,反过来讲文化是音乐( culture is music)应该也能成立。如果不关照梅里亚姆在其上下文语境中的特定含意,如果不同时罗列出诸如美术是文化、舞蹈是文化、政治是文化、民俗是文化,(所以)音乐也是文化这些并列概念,单就音乐是文化这句话的字面意思而言,其逻辑错误是显而易见的。
当然,我们在这里只不过是摘取了梅里亚姆在不同时期内、不同文章中、不同语境下的三句不同的名言警句孤立地加以比较,至于梅里亚姆有关音乐与文化关系的完整论述和确切含意,应该通过对他的英文原文仔细研读方能正确领会。不过,国内音乐学界能读到梅氏早期原文的学者毕竟不多,大家更多的还是从经常引用的梅氏这三句名言警句中去引证和理解音乐与文化的关系。但是,经过上文的一番推敲可以看出,这三句名言警句相互间存在的概念上的不一致和逻辑上的矛盾,仍然给我们理解音乐与文化的关系设置了陷阱。既然如此,我们也大可不必完全遵循这位民族音乐学宗师的思路,可以跳出这些孤立概念的逻辑陷阱,从更为宏观的文化视角去理解音乐与文化的关系。
应该说,不论文化的概念有多么复杂,音乐的概念有多么特殊,仅就我们每个人的经验性认识而言,音乐不能涵盖文化,音乐只能是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文化的一部分内容。既然这样,假如我们不首先辨明文化这个上位概念的一般含意,就无法讨论音乐这个下位概念的特殊含意。因此,在解释文化与音乐的关系之前,还是让我们先从对文化的理解重新开始。
二、文化释义
其实,文化( culture)这个概念,无论在中国和西方都古来有之。虽然其古代含义与现代人类学所说的文化有所不同,但通过回顾古代关于文化的用意和用法,从词源学的角度,或许能有助于我们更为全面地理解文化这个概念的实质。
在中国古代,文化一词主要指文治教化。《周礼》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⑥的说法,就含有文化的意思;汉刘向《说苑指武》:凡武之兴,为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晋束哲《补亡诗由仪》:文化内辑,武功外悠。南齐王融《曲水诗序》:设神理以景俗,敷文化以柔远。这些都是指与武功威慑相对的文治教化而言的。
在西方,英文culture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ultura,原指耕作、培养、教育、发展出来的事物,是与自然存在的事物相对而说的。从词源关系分析,英文中的nature?nature(自然)和culture(文化)两个词,拼法相近而意思相对,前者指自然存在的事物;后者指人工培育的事物。其意义恰好相当于中文的造化和文化两个相对概念。试作比较:
造化(nature 自然天成之物
文化( culture )人为造就之事
从这相对的两个概念中可以推知,中、西方对文化含义的普遍理解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即:凡是自然天成的事物就不能叫文化,只有人为创造的事物才能叫做文化。当然,人也是自然造化之物种,像所有其他动物一样,对人类产生影响的因素是我们的生物构成和我们所处的自然环境。但是我们人类和其他动物最大的不同是:我们创造了自己的文化。正由于人创造了文化,他才跨出了自然造化之物种的生存局限,成为可以点化万物和造就自己的另一个造物主。于是,这个大写的人字便骄傲地站立在了造化与文化之间。他的一条腿跨在造化一边,与动物、植物、山川、大地、河海、地质、气候共存,体现着他的自然天性;他的另一条腿站在文化一边,和族群、生产、宗教、巫术、哲学、科技、习俗、制度、语言、艺术为伍,表现了他的人为特性。
但是,人为什么要创造文化?人创造的什么(社会形态、政治制度、科学技术、宗教信仰、文学艺术还是物质产品)才算是文化?人创造的文化对人又会造成什么影响?人的创造行为以及人本身是不是文化?这一系列问题似乎无法从古人那里找到答案。于是,我们又不得不回到现代人类学关于文化的各种定义上来重新审视他们对文化的合理解释。
自从英国人类学家泰勒1871年从现代科学理论的意义上提出文化概念之后,到1952年关于文化的定义就多达164种⑦,此后的许多人类学家也仍然在修改和阐释着文化的定义。当然,对于那些纷杂多样的文化定义我们不必一一关照,我们只需对曾经在人类学历史上产生过重要影响的文化定义做一番大致的审视,就可以看出其中的复杂性:
由于泰勒的定义缺少物质文化的内容,美国文化人类学家维莱(M. M. Willey)首先对泰勒的定义作了修正,认为:文化是一种复杂体,包括实物(material goods )、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其余从社会上学得的能力与习惯。⑧尽管由于加进了物质文化的内容,使得维莱定义的文化包括了人类行为及其成果的所有方面,但正是由于定义的更加宽泛,从而使得如此界定的文化在学术研究中实际上很难作为一种描述性的概念而存在,作为解释性的概念,也不够明确和具体。
在此之后,英国人类学功能学派代表人物马林诺夫斯基(B . Malinowski)根据文化的功能,将文化分为四类:(1)物质设备;(2)精神文化;(3)语言;(4)社会组织。⑨英国人类学功能结构主义代表人物拉德克利夫一布朗(Radciliffe一Brewn)则用社会( society)这个他认为更具有实在意义的概念取代文化( culture)这个模糊概念,并将社会看成是由各个方面发挥着功能的一个有机结构体。⑩到了法国结构主义人类学代表人物列维一斯特劳斯(Claude Levi - Strauss)那里,他从语言符号学中得到灵感,把文化看作是潜藏在人类思维领域的类似于语法规律的一种深层结构。@美国当代最具影响力的解释人类学家格尔兹(Clifford Geertz)则沿着文化符号学的思维途经,反对把文化看成是表现为风俗、惯例、传统、习惯等具体行为模式的复合体,而把文化看作是一套类似于计划、食谱、规则、计算机程序(Program)的,用以控制行为的控制机制。。
中外古今关于文化的各种解释,似乎都有其不同程度的合理性,而笔者所赞同的较具综合性和说服力的观点,是美国当代人类学家霍德华(Michael C . Howard)在其所著《当代文化人类学》(Contemporary Cultural An-thropology)中综合各家言说而表述的观点。书中写道:文化本身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方式( customary manner)。通过此方式,人类群体学会了组织自己与环境相关联的行为和思想。在此方式中,文化有行为的、观念的和物质的。三种基本样态(principal aspects ) o 。在这个综合性定义中,文化一方面被看作是一种抽象的所谓约定俗成的方式,这一点和格尔兹所说的文化是一套类似于计划、食谱、规则、计算机程序的用以控制行为的控制机制基本一致;另一方面文化这种抽象的方式又被认为是可以通过行为、观念、物质三种基本样态具体地表现出来,这一点可以看作是对以往文化综合观的综合,但它不是混同的综合,而是区别的综合,是从抽象和具象两方面的综合。
笔者对文化的概念即持这种有区别的综合观,即:既认同霍德华所说的文化是一种抽象的方式( manner)和格尔兹所说的文化是一种类似于计算机程序(Proms)的控制机制也认可霍德华同时将文化看作可以表现为各种样态(aspects)的具体形式的观点;具有控制机能的作为程序(或方式)的文化是隐性的、不可见的;表现为行为、观念、物质三种基本样态的文化是显性的、可见(或可喻)的。据此,笔者认为:文化可以分为显性的表现形式和隐性的控制机制两个方面,这两方面一表一里合为一体,共同构成文化。但是,我们在认识上不能将显性的表现形式和隐性的控制机制混为一谈,这两个方面是不同的综合,而不是混同的结合;它们是一体之二面,既不能拆而分之,也不能混而同之。
当我们把构成文化的表现形式和控制表现形式的机制从认识上区分开来之后(尽管文化的表、里在实际上是共存于一体而不可分割的),以往许多有关文化概念的模糊观念就比较容易澄清了,而音乐与文化之间的关系就比较容易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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