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本质认识的多元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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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本质认识的多元化论文

  1音乐本质认识的多元化

音乐本质认识的多元化论文

  千百年来,人们对音乐的认识都处于多变的状态之下,音乐自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也决定了人们对音乐本体认识的多元性。

  音乐是什么?音乐的本质又是什么?这是音乐美学思维的逻辑起点。真正的音乐艺术是物质(乐音运动)与精神(心灵运动)的动态对映过程。这是由中国特殊的感物、体物方式决定的“音心对映论”的中国音乐美学对音乐的经典性定义。而从古希腊到近现代西方音乐美学中的音乐定义,大都把“乐音运动”这一审美客体的规定等同于实体的音乐定义。现实的人的审美心灵活动完全被排除在“乐音运动”之外,这又必然由“主客二分”的西方传统思维范式所导致。中西不同的思维方式,决定了对“音乐是什么”这个音乐美学赖以起步的基本问题的不同回答。在中国传统音乐思想中,对于“音乐是什么”的本体思虑素不注重,即便是“圣贤大德”们也对此少有思辨理性的认识,至多从本源的范畴内部分地进行过本体探讨,更不用说民间俗乐在流传过程中完全没有自己的本体或本源意识。

  缪天瑞的《音乐美学史概观》一文是40年代较为重要的一篇介绍音乐美学的文章。作者在文章中开门见山地给音乐美学下了一个定义:“‘音乐美学”是研究音乐的感受、音乐的理解及其条件,与音乐的效果及其原因的一种学术。”

  很显然,这里的研究取向侧重于对音乐接受与音乐功能效果的关注,然后并不是孤立地审视这一切,而是将音乐接受的相关条件以及音乐何以产生诸种效果的原因也必然地纳入音乐美学考察的视野。事实上,这一切正是音乐美学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它涉及了音乐审美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审美的心理结构层次、接受的实践过程、音乐的社会功能与发生原因等等一系列音乐美学的研究范畴。

  确认音乐的本质特征在于表现人的内心世界、感情生活。在表现人的内心世界、感情生活时,尊重人的主体价值、确定人的主体地位,是音乐主体性原则互相关联、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但中西方不同的文化背景及思维方式使得其在价值取向和精神追求方面存有明显的差异。中国音乐文化所遵循的是崇尚自然“天人合一”的观念,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主张天与人、天道与人道、天性与人性相类相同,并可达到统一,其音乐文化并非单纯的作着思想感情的载体,它贯穿着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生命间的和谐关系准则。而西方音乐则是“天人相对”,从毕达哥拉斯将“数”的关系归结为宇宙之本源开始,形式化的机械宇宙观便已成为西方音乐文化认识世界的主要方式之一。

  在其宗教的深远影响下,西方文化在其“灵魂的世界”和“肉体的世界”之间不断寻找着阐释的方法和完善的途径,但终究难以使它们达到和谐统一。崇尚自然科学性的答案,使系统化在西方音乐文化中具有根本性的意义。第二,西方音乐文化中心是宗教与科学,其发展始终为科学宗教精神所关注和支配。宗教精神客观上为西方音乐文化的发展,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而科学的求真态度,又使音乐形式原则上得到了统摄一切的根本性权力。正是在这一根本性权力的支配下,科学性又使西方音乐文化在求真的愿望下不断完善,以求达到完全的整体性质。而中国音乐文化的中心是道德与艺术,其发展为道德与艺术精神所关注和支配,与西方音乐文化极力将人生科学化、逻辑化相比,中国音乐文化则极力将人生艺术化和审美化。

  应当承认,中西音乐文化都很重视实际,但西方音乐文化更重视物质实践,讲究应用,讲究实惠,各种风格和流派的音响结构方式即可证明其重视实际的程度。而中国音乐文化重视道德实践,讲究身体力行,讲究情义,所以才有中国戏曲音乐中的“打、念、做、唱”及速度、节奏、情感、韵律的变化,才有旋律的曲折和抑扬顿挫,才有中国音乐情、景、心、体的完美结合。

  2音乐美的本质

  什么是音乐美的本质?这是音乐美学上的一个根本问题。音乐表达情感这是中西方音乐美学中的共识。音乐是情感的艺术,这一观念在西方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在整个西方音乐美学思想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有关音乐与情感关系问题的探讨几乎从未间断过。如李斯特所说:“音乐能够同时既表达了感情的内容,又表达了感情的强度,它是具体化的、可以感觉得到的我们心灵的实质。”而中国的物感说更是说明了音乐与情感有着密切的关系,“情动于中,形于言,言之不足故磋叹之,磋叹之不足故永(长声)歌之,永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

  中国美学中天人合一的观念在音乐审美上体现为音乐表达情感(心)的审美特点,而情感又产生于人与世界(物)的关系,不是产生于孤立的人本身。而西方对待人与世界的关系是从人对世界的把握,人要认识世界真相角度来理解世界的,因此西方审美表现在对音乐本质的理解上也与中国有着较大的差别。不同的思维审美观念使得关于音乐的本质这个问题表现在西方音乐美学即为:音乐自律与音乐他律;而表现在中国音乐美学上则为:物感说与声无哀乐论。

  近年来,不少学者致力于对审美文化的思考与阐释,在学理层面进行了更为细致深入的辨析,对审美文化的把握也日渐丰富具体,并富于理论概括力。美国学者韦勒克指出:“整个美学上的问题可以说是两种观点的争论:一种观点断言是独立的、不可再分解的‘审美经验’(一个艺术自律领域)的存在,而另一种观点则把艺术认作科学和社会的工具,否认“审美价值”这样的中立场存在,即否认它是“知识”与“行动”之间,科学、哲学与道德、政治之间的中立场。

  这两种观点的争论就是自律与他律的争论,其形成是从二元对立出发。所谓自律,就是指审美文化的独立自足性,它是一个自在自为的系统。而他律则指审美文化的相关性,它是外在的或为他的,而不是独立自为的。这种争论在西方美学史上一直不断。而在西方音乐审美意识的历史发展中,对音乐美的本质的研究在不同时期、不同的美学家、哲学家、艺术家等曾经有过不同的说法与解释,像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的美学研究中,出现了黑格尔、康德等人对音乐美学问题的研究称得上详细而周到,且对后人产生极富启发意义的观点。正是因为这一点,在19世纪对于音乐美的本质的探讨出现了受黑格尔美学思想影响,以及匈牙利钢琴家、作曲家李斯特为代表的他律论和从康德美学中寻找支点,以汉斯利克、赫尔巴特为代表的自律论,这两种派别使音乐审美认识功能的讨论有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定义。

  3结语

  他律论美学更看重艺术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强调社会对艺术有着各种各样的影响;自律论美学强调的则是艺术有其自身的规律,艺术与道德、宗教、科技等文化现象不同,更为看重艺术的审美特质。这种争论实际上反映了人们对音乐问题的分歧,音乐到底是什么?音乐美的标准是什么?我们看待音乐作品,是应持社会标准还是应持审美标准?对于音乐美的讨论,对于我们到底看重其审美性还是应该看重其社会性,我们不能偏执一词。我们应该既尊重艺术自身的性质和规律,注重艺术的审美特性,同时也应该注重艺术对社会的影响,注重艺术对社会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一部好的音乐作品就是审美价值既高社会价值也高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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