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作家的责任

时间:2023-03-18 20:11:37 艺术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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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作家的责任

夏衍先生在他的著作《写电影剧本的几个问题》中这样写道:“蒙太奇,是一个很奇怪的名词,很难翻译,有些人故意把它说得很神秘,所以有一些开始从事电影工作的人就被它唬住了。其实,要掌握蒙太奇技术的首先是电影导演。电影剧本作者懂得它的性质当然好,不懂也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有不少初学写电影剧本的人写信给我,问蒙太奇是怎么回事,我就劝他们说,理解和懂得如何运用蒙太奇,主要是写‘分镜头剧本’的导演的事,写‘文学剧本’的人,大可不必先去研究这个问题。”我认为先生的说法在那个时代是很中肯的,因为这些话讲在五十年代,那时候对大多数人说来神秘的岂止蒙太奇,电影制作本身就是个十分神秘的事情。新中国电影刚刚起步,需要大量的新人投入到电影剧本的创作中来,如果要大家先搞清楚什么是蒙太奇再来写作就会大大地减慢电影事业的速度。在干中学应该是最好的方式。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对于一个编剧说来蒙太奇是不重要的,尤其是在新中国的电影事业已经走过了五十周年的今天。

  剧作家的责任是什么?

  这个问题是每一个参加到电影剧本创作的队伍中来的人都会问到的,可是人们的回答却很不一样。很久以来就流行着一种观点,电影编剧的责任应该就是创作出故事情节,运用人物动作和对话来塑造出丰满立体的性格,至于蒙太奇、拍摄方法、用什么景别来表现、声音和画面的关系应该如何处理等等方面的事情就交给导演来处理吧!表面上看,这还真有点分工合作的道理,但实际上正是由于这个所谓的“道理”阻碍了电影编剧整体水平的发展。

电影动作的意义

  确实,电影剧作家应该有责任讲好故事并运用结构技巧铺排好情节,他们更应该把塑造出性格扎实可信的人物当作自己的最最重要的责任。但是,剧作家用什么来塑造人物呢?传统的说法喜欢笼而统之道:“动作。”也许,这在过去几乎已经成为一种不可置疑的定律,然而我们今天却不能不重新考虑它的真理性。
动作,这个概念最初来自于戏剧。对“动作”这个概念作出最全面的也是最具影响的论述者应该是贝克,他对动作所总结出的理论成为沿用至今的定理。他甚至认为动作比其它剧作元素都要重要。他说:“‘情感交流’是一切好剧本的公式。所谓情感交流,是剧中人物和剧作者把感情先流到观众身上,那么,这就非靠动作不可,因为动作是激动观众感情最迅速的手段。”是他首次明确地将动作分为内部动作(也作“内心动作”)和外部动作两大方面的。他的失误在于没能正确地说明内心内部动作和外部动作的关系,他认为一个人物能够不用外部动作就可以将内心动作表现出来,例如他在舞台上一动也不动。后来者多次指出他的这一失误,因为内心动作是外部动作产生的依据,外部动作是内部动作的反映,内部动作只有通过外部动作才能得到揭示,而他所谓的“一动也不动”,其实就是人物在那一时刻的外部动作。那时,人们还把人物的形体动作(其中包括表情动作)看作是外部动作的全部内容,但到后来,人们开始觉得语言动作(对话)也是外部动作的一部分。因为在戏剧舞台上,人物可以发挥的形体动作(尤其是表情动作)实在是有限,而情节的进展和人物性格的揭示更主要地依靠着对话。所以,戏剧对于对话的写作有一条明确的要求—— 动作性。对话只是内心动作的外部表现,并非内心动作的全部的、直接的反映,对话的“潜台词”就产生于对话与内心动作之间的差异。

  总之,在戏剧的剧作理论中,“动作”这一概念便是人物塑造的全部武器。我们都知道,电影是向戏剧学会叙事的。戏剧的叙事经验曾经就是电影编剧的罗盘经纬。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甚至直至今天,依然有人认为电影艺术和戏剧艺术有着同样的定律,那就是动作是人物性格塑造的唯一法宝。除了人物的形体动作和语言动作,你不能用任何其他方式来揭示人物的内心动作。所以我们至今可以看到这样的情况,导演将揭示人物内心活动的全部努力都用在了演员身上,为了说明那个剧中人物此时是痛苦的,便让演员作出嚎大哭之类的痛苦状来。但也有很多高明的导演越来越发现电影在揭示人物内心的时候有着很多与戏剧不同的办法。比如,在最初,人们发现的(这也是最最容易发现的)是就人物动作中的形体动作而言,在戏剧舞台上没有多大发挥余地的细微的表情和手势动作却在电影里成为揭示人物心理更重要的武器。例如弗雷里赫就曾经指出:“摄影机善于摄录极其细小的动作、极其微妙的细节、难以捉摸的语调、眼睛的闪动、睫毛的颤动;善于选取出最最重要的东西,用一个单独的场面把它突出出来——摄影机的这些能力决定了银幕上的戏剧动作的性质。”

  很快,人们就发现电影与戏剧在揭示人物内心方面的差异还不仅仅是动作幅度上的问题,例如普多夫金拍摄的《母亲》,当尼洛夫娜坐在丈夫的棺材前陷入令人窒息的悲哀的时候,导演并没有指示演员嚎大哭,甚至他不让演员流一滴泪,只是木然地静坐在那里。当然,前面我们说过,静静地坐着也是人物的外部动作,但仅仅靠这样的动作就很难揭示母亲此时的内心痛苦了。这时,导演聪明地在母亲的脸的镜头之后接入了一个特写镜头:水从悬壶洗手器中慢慢地滴下来,一滴又一滴。水滴的形象和节奏十分巧妙地将人物此时此刻那种绝望的、欲哭无泪的悲哀揭示了出来。现在要问:滴落的水滴是人物的动作吗?如果不是,那又是什么呢?我们应该如何将这样的情况纳入剧作理论呢?

  电影剧作理论家们在这一方面似乎有点保守,甚至有点束手无策。他们通常能够指出在电影艺术中,揭示人物性格和内心的方法与戏剧的有着众多的不同之处,但是他们依然不敢贸然地抛开戏剧理论已成的“动作”概念。他们依然将那些电影艺术中出现的新武器叫作“动作”,只不过有了点小小的改良。例如:劳逊在他的《戏剧与电影的剧作理论与技巧》中就英明地发现,在电影艺术中,揭示人物内心的不仅仅是动作,还包括将这个动作展现给观众的方式。他以卓别林的影片《巴黎一妇人》举例说:“他(卓别林饰演的人物)的妻子因为他啫酒而离弃了他。我们看到他背对着摄影机,望着他的妻子的照片。他的肩膀上下抽动,好象在伤心地啜泣。之后我们却发现他正在摇动一瓶香槟酒。”在这时,揭示人物性格和引起观众笑声的不是人物的动作。如果你一开始就从正面将卓别林开香槟的动作直接表现给观众看就绝对不能有任何戏剧性的效果。劳逊指出:“观看一个事件的角度就决定了事件本身的意义。”这对于电影艺术说来应该是重要的发现。他甚至还指出:“构图决不只是动作的注解。它本身就是动作。”这同样是英明的。但是,他依然将这些发现统称为“动作”,只不过在“动作”前面加上了“电影”两个字用以区别戏剧的“动作” 概念。他定义说:“电影动作就是用光和影表现出来的活动。”

  弗雷里赫将劳逊的发现向前推进了,他除了前边我们提到的他关于电影在表情和手势动作方面与戏剧的不同外,还指出:“电影剧本与舞台剧本的区别在于,它不仅准备让演员来表演,而且还准备进一步把这表演拍摄下来。”显然,他认为,对于戏剧说来,动作本身就是一切,而对于电影说来,在表情达意方面摄影机表现动作的方式也许更加重要。他这样要求电影的编剧:“电影剧作家在下笔以前也应该先在自己头脑中看见所设想的动作,但他在想象中仿佛预先看到了演员的表演,以后被摄影师拍成许多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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