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汉斯立克的“音乐的情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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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汉斯立克的“音乐的情感表现”

摘要:汉斯立克的《论音乐的美》(1854年初版)是近代资产阶级唯心主义音乐美学的代表性著作之一。这篇著作在当时即受到资产阶级音乐界和哲学界许多人的重视,并引起了不断的争论。一直到现在,他的观点,在西方资产阶级音乐思想中还有相当大的影响。音乐美学本身是一个复杂的学科,在这领域里,有着各种疑难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和解决。我们在这里仅就汉斯立克的“音乐的情感的表现”这一问题进行剖析。

关键词: 汉斯立克;音乐美学;自律论美学;音乐情感表现
  
  一、概述
  汉斯立克的音乐美学一向被认为是西方近代自律论美学的最早的、最极端的代表。为了更好的剖析他的某些观点就必须从涉及音乐本质问题的自律论、他律论概念谈起。音乐美学中的他律论、自律论概念,是由德国音乐学家费利克思·卡茨(Felix gatz)于1929年在自己编写的《音乐美学的主要流派》一书中第一次使用的。他律论美学认为:制约着音乐的法则和规律是来自音乐之外的,也就是说,音乐是受某种外在规律决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音乐是他律的。这是因为音乐本身体现着某种外在于音乐的客观实在,即是说,音乐总是标志着纯粹音响现象之外的某种东西。这种东西主要是人类感情,这就是音乐的内容。正是这个内容的性质决定着音乐作品的音响结构、整体发展,决定着音乐的“形式”。同他律论美学相反,自律论美学则认为:制约着音乐的法则和规律不是来自音乐之外,而是在音乐自身当中;音乐的本质只能在音响结构自身中去理解,只能从音乐的自身去把握音乐。音乐是一种完全不取决、不依赖于音乐之外的现象的艺术。它的内容不是外来的,不是独立存在于音乐之外的什么东西。它既不是情感,也不是某种语言、映象、比喻、象征、符号。音乐的内容只能是音乐自身。音乐除了它自身之外什么也不表达,什么也不意味。因此,音乐完全是自律的。自律论美学否认音乐中内容和形式的二元性,认为这二者是同一的,音响结构就是一切。
  
  二、基本观点
  作为自律论美学观点的捍卫者,汉斯立克坚决反对把情感的表现看做是音乐的内容。他认为情感的表现,这完全不是音乐的职能。音乐从根本上说是无法表现情感的。音乐情感的明确性是与具体的想象和概念分不开的,而后者不属于音乐造形范围之内。音乐既然不能重现概念,因而也不能表达情感,那么音乐表达的究竟是什么呢?汉斯立克认为:有一类观念可以用音乐的固有方式充分表现出来。那就是一切与接受音乐的器官有关的,听觉可觉察到的那些力量、运动和比例方面的变化,即增长和消逝、急行和迟疑、错综复杂和单纯前进等一类观念。音乐所能表现的这种纯音乐性的“观念”实际上不过是乐音进行的各种不同形式,汉斯立克认为这就是音乐的内容。“乐曲的内容除了听到的乐音形式之外,别无其他东西;因为音乐不仅是通过乐音来说话,它说的也仅仅是一些乐音而已”。对此汉斯立克为音乐的内容下了一个自律论美学的经典性的意义:“音乐的内容就是乐音的运动形式”。在汉斯立克的观念中音乐的内容和形式是同一个东西。
  
  二、它的历史价值
  汉斯立克的上述观点存在着合理成分,有利于将音乐作品本身所包含的、客观的思想感情内容和欣赏者们感受音乐时产生的种种主观想象加以区分。汉斯立克大胆的克服了长期以来占统治地位的浪漫主义音乐美学的缺欠:即在强调音乐同各门艺术之间的互相沟通、渗透、融合的同时,忽略了音乐作为一门独立艺术的一系列特殊性质。汉斯立克从音乐区别于其他艺术的特殊性质这个角度提出问题并以此作为基点探讨音乐的本质这对音乐美学研究在方法论上不能部说是一个重要的突破。没有这一步音乐美学就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科学领域真正确立下来。在探讨音乐的内容与形式的问题上,汉斯立克的观点存在着一定的积极意义,作为同属艺术门类的音乐存在其自身的特殊性,形式因素的相对独立性在音乐中比在其他艺术中要强烈得多。音乐中的形式因素作为一种表现手段,它的可变性和变化的速度比文学、诗歌大得多。人们在欣赏莎士比亚的戏剧时,在形式因素方面不会感到很大的隔阂和困难,然而在欣赏同一时期的英国音乐时,在形式因素方面就会感到同今天的音乐有很大的距离。一部音乐史比起一部文学史,其中总是包含着更多的涉及形式、风格的复杂变革的部分,其道理也正在此。
  
  三、存在的问题
  汉斯立克的“音乐不表现情感”这一观点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首先,对音乐本质这个音乐美学中的基本问题的分析,我们必须提高到哲学的高度来进行。音乐艺术作为一种意识现象、思想领域中的现象,它究竟是独立存在于自然之外的本源呢?还是说客观存在的现实是本源,而音乐只是这种现实的某种形式的反映?这是我们同汉斯立克自律论美学在哲学上的根本分歧所在。他否定音乐中包含任何音乐之外的内容,排除音乐同音乐之外的思想范围有任何关系,把音乐看成是绝对自律的,这样就从根本上割断了作为精神、思维现象的音乐同客观存在的现实之间的关系。音乐作为一门艺术,它只能来源于人的主观精神的创造,而不依赖于音乐之外的客观现实。汉斯立克在音乐本质问题上的这种自律论观点同唯心主义哲学的基本论断完全一致:精神现象是不依赖于物质的独立的本体,它只能来源于人类心灵的自由创造。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认为,音乐作为人类精神活动的产物,作为一种人类意识,他不可能是不依赖客观存在而独立存在的本源性的东西。他只能是客观存在的一种反映,只能是外在事物在人类头脑中产生的主观映象。从这个根本立场出发,我们认为音乐中所包含的精神内容不但不像汉斯立克所谈的那样同音乐之外的所谓非音乐的事物无关,相反,它正是受到这种事物的制约和决定,是客观存在的反映。所以,我们认为汉斯立克在音乐本质问题上的自律论观念从哲学认识论的高度来看完全是一个错误的唯心主义命题。
  其次,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事物、现象都有自己的内容和形式,都是内容和形式的辨证的统一体,对于音乐来说,也毫不例外。音乐是现实生活在作曲家头脑中的反映,音乐的形式要服从于内容的表现。那么,音乐的形式是什么?音乐是由诸多要素构成的:旋律、节奏、节拍、和声、复调、调式、调性、音色、速度、力度、音区、织体等。上述音乐要素互相配合,组成了表情达意的音乐语言的体系。音乐要素的组合方式、结构布局和发展程序,就是音乐的形式。音乐形式的产生,是以美的形式原理为依据的;同时也是生活现象的反映。早期的曲式,如乐段、二部曲式、三部曲式、回旋曲式、变奏曲式,是与反映事物的交替变化和对比相适应的。这种事物的交替、变化、对比是比较简单的、表面的现象。复三部曲式的出现,标志着对于对比事物的认识和深化。奏鸣曲式则将表现对立事物的矛盾进一步戏剧化、尖锐化。奏鸣曲式是一种戏剧性的曲式,因为矛盾冲突是戏剧的基本要素。随着社会和人类认识的发展,音乐的表现形式也在不断地发展。它们是既对立又统一的两个方面。音乐的内容主要是体现在音乐中的个人对特定事物的感情反应。音乐的形式是指体现这种感情反应的音响手段。如果我们把音乐的事物对比、矛盾、冲突看做是音乐的内容,把表现音乐内容的曲式结构、音响效果、乐音组织等看做是音乐的形式,那么,很明显在音乐体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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