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文化工业时代的音乐商品化批判

时间:2024-08-08 23:42:09 艺术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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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文化工业时代的音乐商品化批判

摘要:作为一种精神产品,音乐商品有着不同于一般物质商品的特殊性,音乐商品承载的是音乐艺术,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并以其鲜明生动的艺术形象反映并作用于社会生活。因此音乐商品既体现一般商品的特点又具有意识形态的特征。正确处理音乐商品这两种特性之间的关系,在体现音乐艺术价值的同时,注重音乐商品文化内涵,依循商品化的客观规律,才能真正推动中国音乐事业的发展,中国社会的音乐商品化最终追寻的不是瞬间的商业利益,而应该是文化的积淀与渐进。

关键词:文化工业 音乐艺术 音乐商品化


  音乐作为人类的一种特殊的精神财富,从最早的口传心授到今天的向电子化、数字化传播方式的演进,经历了它从简单到复杂的转变。这一转变,意味着音乐已不仅仅作为一种单纯的用来传达人类思想感情的、具有无限魅力的精神承载方式的存在,同时也成为了受复杂商业形态控制的,且能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文化工业环境下的精神商品。这表明,虽然我们可以自由地、放任自身情绪地哼一支小曲,但当我们要听到那些具有良好音效与完美表达的音乐作品时,我们就不得不受到一个外在巨大的文化工业生产体系的支配——在音乐的情感表现形式与使用价值的背后,隐藏着起主导作用的商品与价值交换体系。因而,身处文化工业时代的音乐产品,不能再像以往那样,仅以精神形式存在,而成为了情感魅力与金钱光芒的综合体。它所带来的影响,一方面是物质产品的极大丰富与某些创作形式的异军突起;另一方面,当物欲压抑了情感,思想与美的脚步就必然会凝滞不前,而且,随着文化工业与产业的不断发展,这种精神与物质的融合还在不断加深和加剧。那么,在文化工业时代日益繁荣的表象背后,是否有值得我们反思的东西呢?
   (一)音乐商品化及其表现形式
  音乐商品是将音乐这种抽象的精神产品通过进行社会传播加以物化,使之具有交换的价值,即通过音乐与音乐载体的融合,使之成为参与市场交换的劳动产品。音乐作为可交换的商品古已有之。先秦《滥竽充数》的故事,从另一个侧面告诉我们,为国君进行演奏是有丰厚报酬的,音乐进而也就成为了一种具有物质属性的精神产品。在这之后的汉代乐府、唐代梨园及以后的历朝历代都被沿袭。在西方也是这样,从有着宫廷乐师身份的海顿,到以一份乐谱交换一份土豆的舒伯特都莫不如此。但今天商品经济与多媒体技术的发展,音乐的商品化被赋予更充分的表现形式。音乐商品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两大类:
  一是大众传媒音乐商品,包括:(1)广告音乐。在现代化传播媒体条件下的广告音乐,是一种高投入、高效益的音乐商品。企业广告宣传片除了需要优质的画面、恰当的解说外,其音乐也是至关重要的。(2)影视音乐。从1896年电影诞生到今天影视业空前繁荣,音乐一直跟随着影视的发展而前进。即使在1896—1927年这33年的默片时代,音乐一直为电影“保驾护航”。当年卢氏兄弟在英国放映第一场电影时,就请钢琴师现场伴奏流行音乐。影视的历史就是影视音乐的历史,影视的发展始终是与音乐相伴的。(3)数字音乐。MP3音乐、RM音乐、手机音乐等数字音乐形式成为音乐发展的最前沿。它们的出现,加快了社会音乐商品化的进程。在这个多媒体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数字音乐的出现是科技发展的体现,商品化也必然成为其本质特征。(4)网络音乐。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多媒体传播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尤其是年轻人对于网络传媒的依赖性远远高于其他的传统传播形式,许多原本需要通过传统渠道传播的音乐尤其是通俗歌曲,通过改变其原有的包装形式,以先歌曲后歌手,先流行后版权的方式出现在互联网上。这类音乐通过改变传统的发行模式,在传播上采用与以往相逆行的运作方式,成为时下流行音乐商品的重要方式。
  二是实物化音乐商品。实物化音乐商品主要是伴随着唱片工业的发展,以及与之紧密结合的商业包装而产生的。唱片工业的发展,意味着音乐的机器复制时代的来临,人们对声音的纪录不再仅通过口头、视觉符号或乐谱。音乐创作者、演奏者向唱片制造商出卖音乐商品,唱片制造商对录制的母版加工制作,使这些音乐商品复制成数以万计的单张唱片投放市场出售,唱片商从中赢得高额利润,音乐创作者、演奏者获得相应的报酬。目前许多表演者与唱片公司、演出公司签约,合约一般要求表演者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公司之外的演出、录音,一切演艺活动皆由公司安排,表演者以自己可以接受的价格达成协议。“签约”的实质是,他们的音乐产品以商品形式被公司买进,又以对公众的唱、奏、表演服务行为被以商品的形式出售给听众。

  (二)音乐商品化对于社会传统音乐行为的影响
  音乐商品化客观上对音乐活动带来如下改变:
  首先,改变传统的音乐传播方式。文化工业时代的音乐商品化一方面是技术与商业价值的直接表现,另外,在传播方式上,形成了以电子传播为主的新的传播方式。与传统传播方式相比,电子传播方式实现了对于信息在时间与空间的复制上的极大超越。它形成了体外化的声音与影像信息系统——过去无论是声音还是影像,其本身都不具备复制与纪录功能,以至于研究者无从找到他们的“化石”,而随着电子媒介的出现与影音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在研究某一时代的文化与音乐时,不再需要根据文字与考古纪录进行推测与想象;此外,也使人类音乐文化传承的内容更丰富,形式更直接,数据更可靠。
  其次,改变传统音乐教育的模式。就音乐教育而言,文化工业与音乐商品化的发展使得原本需要一对一进行的小规模教学模式发生了转变。各种大众媒介的介入与音乐商品的丰富,使得学习者获取知识的手段更加丰富,教学模式也由以往的传统模式改变为一种开放性的模式。各类著名音乐家的教学VCD、DVD等的大量发行,将学校搬回了家中。此外,这类音乐商品还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在网络中迅速传播着。
  再次,对传统音乐生产方式产生强烈的影响。从传统意义上讲,音乐的生产活动仅体现在音乐的创作与表演上,音乐作为抽象的时间艺术是难以在空间中留存的。而随着文化工业所带动的音乐技术化与商品化,音乐生产活动的重心已转移至基于创作与表演生产之后的一系列复制生产的活动中来,并逐步完善形成一系列的生产系统。这一系统一方面体现着音乐艺术生产的诸多层面,另一方面又顺应了市场的运行轨迹,具有了工业化商品生产的性质。由此,音乐生产已由一种个体或小型群体活动演化成为一种具有全社会意义的、较为复杂的社会化大生产行为。
 音乐商品化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产生与发展顺应了社会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发展的需要。其价值与公益性主要表现在:
  (一)推进艺术创作的发展
  在影视音乐的创作方面,早在20世纪30年代,包括苏联的普罗科夫耶夫、肖斯塔科维奇,法国的达利乌斯·米约,美国的科普兰、伯恩斯坦,中国的聂耳、冼星海等在内的著名音乐家就开始为电影进行音乐创作。这不但丰富了他们自身的艺术创作成果,更为影视作品提供了丰富的内涵,为社会创造出巨大的精神财富,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影响。以聂耳的《义勇军进行曲》为例,这首歌曲原是电影《风云儿女》的主题曲,其刚健有力的曲调和其中所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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