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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1644—1839)湖南减灾防灾
清代前期(1644—1839)湖南减灾防灾
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伴随国家经济重心南移的完成,长江流域的生产生活资源逐渐得以开发利用。清代前期,位于长江中游的湖南在农业经济、地区性文化方面也有了显著发展,已是全国六大漕粮省份之一。然而,传统的农业经济以及社会秩序往往受到自然灾害的打击。清代前期的湖南,普遍发展的农田水利工程奠定了防灾的物质基础。当时有关兴修水利、保持水土的经验对后世仍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本节从思想观念、工政二个方面来分析清朝前期湖南的灾防思想与实践,旨在深入认识当时社会针对灾荒危机的自我调节功能。 (一) 减灾防灾的理论 这种理论在清代达到了集大成的程度,是长期以来人们对农耕经验的总结,它包括对某些自然灾害的成因的主观理解和避免灾害的经验性措施。其中不乏消除自然灾害的合理内容,反映出人们为此所作的可贵探索。首先,儒家治世理论强调“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未雨绸缪”。士民受此影响,对现实中的灾荒问题,自然既深明“防患”的大义,又重视收集防灾的经验。如芷江人朱炎就芷江的水利问题发表议论: “芷邑高原下隰俱一于万山之中,溪流湍急,沙石壅淤,土少而瘠,十日不雨则苦旱,三日淫霖则苦潦,故陂塘堰之在芷,视他邑为亟。若能时其濬沦,固其堤防,以与民谋蓄洩之利,则缓急有备,而天道之恒旸恒雨,俱不甚为斯民痛, 粒食之源,庶有赖乎”[77]。士民对修水利防灾的必要性的认识于此可见一斑。其次,清前期,湖南省的水灾、旱灾对滨洞庭湖的长沙、岳州、常德和澧州四府州的影响突出。护堤禁垸说成为此期防灾理论的主要内容。湖南的官员对这四府州的水利议论颇多。杨锡镐任职湖南时,就湘阴、益阳两县的堤垸情形发表了如下见解:(1)“险工宜三年连加大修”。凡位于当水要冲、尤其易损坏的湖堤属于险工。每年对堤坝进行的岁修,虽加土数寸一尺,但次年雨水冲激又多坍毁,因而,如果要使堤身高厚坚实,就要以本年秋冬为始,对险要之堤,每岁加厚3尺,加高2尺,以3年为止。则3年之间,堤身厚可达1丈6、7尺,高亦与之相当。(2)栽种护堤柳。凡有种柳以捍风浪的年久旧垸,均坚厚无损。而且,“柳枝非难得之物,插柳又易为之事。植之三年,即可捍御风浪,效速而利溥”[78]。(3)“专管水利之员宜免其差委”。因为湖区“各属堤垸,多者五六十,少者三四十。大者六七十里,小者亦二三十里。每年冬季培修,夏秋防护,各无暇逸之时。若差委之人别出,则培修防护徒有虚名”。所以,“凡属水利之员,概不差委,则责成既专,而承办省力矣”[79]。(4)禁筑私垸。洞庭湖为“川楚黔粤诸水汇宿之区”,而已筑的堤垸均是沿湖受水之地。长期围筑湖堤造成与水争地的状况。一方面,未经报垦的私修垸田侵占水道;另一方面,私垸堤身单薄低矮。发大水时,水易漫过堤岸,四处流溢,以致垸民广种薄收。解决与水争地问题的对策即“凡地关蓄水及出水者”,由地方官亲自勘明,“但有碍水利,即不许报垦。如有私将塘池改垦为田者,查出重惩”[80]。在当时,这种治水患的防灾理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上述防灾的思想理论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清朝前期湖南地区的文化水平。它建立在人们对灾异的认识与畏惧的基础上,是封建时代荒政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教化目的主要在于是引导人们修身务本。由于官府的组织能力、财力制约了种种防灾政论付诸实施,灾防思想对防灾减灾的直接指导作用不及对民心的训导作用。 (二) 仓储制度 清朝前期,仓储制度集中国古代的传统仓储制度之大成。它体现了封建经济、政治管理思想,又是封建国家户政、荒政的重要内容。在众多仓储类型中,用于救荒赈饥的是常平仓、社仓和义仓。这些仓储的管理水平,不仅直接关系到仓储固有的救济功能,而且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湖南社会的抗灾能力。这里探讨清朝前期湖南的仓储制度,侧重于阐明常平仓及其同类仓储的建置与管理,并分析它们在赈灾备荒中的作用。1.仓储的发展清代前期,封建王朝处在日益繁荣的阶段。作为户政内容之一的仓储制度在承袭前朝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这一点在湖南的仓储建置方面表现得很明显。第一,维修已有的仓储设施。如明代,城步县就设有预备仓、际留仓[81],宁乡、零陵创建了社仓,临湘建有常平仓。对于这类旧仓储,地方官采取维持其社会救济功能的管理措施。顺治十一年(1654),湘潭县署奉朝廷上谕“稽查旧积,料理新储”。而后,常平仓储粮又陆续增加[82]。第二,新建仓储设施。一些地方的仓储设施毁于明清之际的战乱。在一些新划定的行政区,还没有建立仓储制度。因此,地方官从备荒的目的出发筹办仓储。如湘乡县于康熙二十六年(1687)创建了采买仓、监谷仓并设总社仓5座[83]。伴随新仓储的建立,积谷备荒的观念在相对偏僻的基层社会流布。第三,一些县、州的仓储处于持续发展之中。零陵县的仓储发展就具有典型的连续性。明嘉靖二十五年(1546),零陵设立的府常平仓,有39廒。它于清乾隆二年(1737)被并归零陵县仓。从乾隆十三(1748)至十七年(1752)收息谷760.7石,至道光十六年(1836),此仓仍存谷58516.9石。乾隆年间,零陵县城内有总社仓19廒。县级以下的社仓分散在仙神桥、云栖寺等10处地方,由各社长管理,每处千余担,共有10741.5石。同治六年(1867),又在城东建天后宫社仓和文昌宫预备仓,积谷达2647.5石。至此,零陵的仓储建设发展长达300多年[84]。清代仓储制度的延续特点可见一斑。第四,有的府、州境内的仓储发展较均衡。以郴州为例,其所辖各县建有规模不一的仓廒。清初,郴州城就建有6间常平仓;乾隆九年(1744),永兴县内有积谷仓(常平仓)29间、乡仓(社仓)4所共12间[85],乾隆二十七年(1762),永兴县4乡20都分别设有义仓和分仓[86];乾隆二十一年(1756),兴宁(今资兴)县城有常平仓4栋共18间[87],宜章县的社仓有15间;顺治年间,桂东县开设常平仓,康熙元年(1662),又增建了社仓[88]。第五,常平仓、社仓的数量超过义仓。清朝前期,全省有耒阳、衡山等41个县、州建立了常平仓;有长沙、凤凰厅等38个县、州、厅建立了社仓;有芷江、益阳等15个县设立了义仓。出现以上情形的原因:一是官方对常平仓和社仓倾注的力量更大。修建常平仓与社仓一直是历代君主诏谕各省的重要内容。任职于湖南各府、县的官吏自然要重视当地常平仓与社仓的建设。这直接与他们的政绩相联系。二是常平仓与社仓的仓粮来源较义仓的米源更稳定。封建国家不遗余力地征收额赋,也就保证了常平仓谷的来源。地方官府为完成筹办社仓的政务,必然会劝谕官绅商贾捐纳钱粮。况且,官绅富室的这一行为往往受到国家政策与社会道德观念的褒扬和支持。因此,社仓仓谷来源较为广泛。与之相比,虽然捐建义仓的家族或个人也会得到类似的嘉奖,但是,义仓仓谷的来源与数量显然要受制于创立者的财力。经过清前期近两百年的发展,湖南各府、州均建立了仓储制度。各地所建立的常平仓、社仓及义仓,增强了社会整体的防灾救荒能力。2.三类主要的赈济性仓储封建社会中,常平仓、社仓和义仓各有其特定的具体管理体制。清代前期,湖南的常平仓与社仓具有公产的特点,而义仓则是由私家经营。首先,常平仓是由地方官署全权负责。常平仓的地点在省、州、县、卫所。仓内存放米、麦、谷、高粱。由于湖南地方潮湿,米易红朽,乾隆元年,朝廷覆准改贮稻谷[89]。官吏控制仓米的出入,“岁歉赈借平粜,年丰出陈易新。计一岁之出入,造具奏销州籍。申府司达督抚汇造送部查覆”[90]。仓米来源于截留的漕粮、分拨的征粮或官绅的捐纳。在州县仓粮出陈易新之时,经手仓米的职官们要“公同收放”。就仓米存储量而言,“大州县存万石,中州县存八千石,小州县存六千石。其余易银解存藩库”[91]。在仓米支出额方面,“存仓米谷每年以三分之一出陈易新”[92],并“按年先碾旧谷支给。如所需米多,一时碾不及,则应给米一石者,折合给谷二石”[93]。乾隆元年(1736),朝廷针对湖南各属气候湿度不同的具体情况,提出“常平仓谷存粜之数,因地制宜”,即长沙等“地势干燥”的45县“存七粜三”;零陵等“地势稍湿”的31县“存半粜半”;龙阳等“地势尤湿”的4县,“粜七存三”,“倘民间有不须粜买,或不能粜半粜七”的情况,“听该管官随时斟酌”[94]。此外,据清朝“买补仓谷”的细则,买补资金来源有三种,一是粜买仓米的价银,二是省内其他财政款项,三是藩库存留的公银。藩库存留的公银只有在所粜价银不足,而省署又缺乏其他款项赢余的情况下,才能被动支。其情形需造册题报查覆。买补通常限定在年内完成。如果谷价昂贵,州县官可令属吏查实,并将留存价银的理由咨部。俟次年春月或秋收购买。采买地域,一般限定在省境。在本境谷价昂贵的情况下,才可就邻近价低之处购买。并且,谷数应报明本省和采买之省的督抚[95]。买补的运费,乾隆七年(1742)规定“湖南拨运米谷,大河每石每百里,顺水给银五厘,逆水七厘。小河顺水每六十里给银七厘,逆水一分。险滩顺水给银一分,逆水一分二厘。其陆路平坦,每夫担谷六斗、米四斗,每六十里给银五分。山路给银六分。山路难行给银七分”,“水路上仓下船每石每里给银二厘”[96]。其次,社仓是一种主要由地方绅民管理的仓储,设于乡里或县城。社长“皆以士人有家业者主之”[97],任期3年。如果社长在任内没有违反仓储管理制度,经同社公保,可留任3年。社长还能获得3升盘量费和1升看仓工食,甚至有权“于旧存余息内通融支给”[98]。社长经手仓粮,需“同乡保互相交代,取结报官存”。仓粮若有亏缺,社长将被责令赔补。社长如果在1年、3年、5年内无过,将分别获得“花红”、“扁额”和“免一身差役”的奖励。可见,清朝对仓储管理者的职责及其赏罚作了相当全面的规定。各地社长的管理行为受到官方条例和乡规民约的约束,从而有利于确保社仓发挥灾荒救济的作用。社仓的经营方式是:其一,仓米春季支借,秋成还仓。临时借谷者,要先向社长报明,由州县官吏计口给发。利息为每石2斗,“小歉减息之半,大歉全免其息止收本谷。至十年后已二倍于本。止以加一行息”[99]。其二,出入之斗斛均照部颁行的斗斛。社长要公平较量,不得抑勒多收。其三,交纳官府时,社长先行示期,依限完纳。每社的登记簿籍应设立用印官簿一式二份,一本社长收执 ,一本交州县存查。两本登记内容必须一致。夏粮在五月申缴,至秋领出。冬则十月申缴,至来春领出。不能迟误以生事端。每次借放完毕后,社长、州县官各将总数申报上司。如果地方官“抑勒挪借,强行粜卖侵蚀等事,社长呈告上司,据实题忝”[100]。由此可见,在社仓的经营中,社首与地方官是互相监督的。仓米来源于有支垫能力的民户。清代实行奖励性的政策。乾隆年间规定:捐输仓储“不拘米麦杂粮及数之多寡”,凡捐数逐年累计达15石以上者,“准递加奖励”;捐300石者,“给以八品顶戴”;400石以上者,“给以七品顶戴”[101]。如兴宁县人唐克谅乐善好施。乾隆十九年(1754),县属奉上谕劝捐社谷。他出谷200石分贮东、北两社仓,大宪檄行奖励。地方官有义务劝谕百姓捐纳,但不能苛敛或滋扰地方[102]。第三,义仓是由家族设立并管理的仓储。一种是宗族性义仓。它由族内成员负责管理。主要以救助宗族内的饥贫成员为目的,也兼及外族之人。义仓的经营自然以宗族家法为准则。另一种是非宗族性义仓。相对前者而言,主要以义仓所在社区的饥贫之人为施赈对象,正如陶澍所言:“遇岁歉则以本境之谷,即散给本境之人”[103]。这种义仓由创立者自主经营。义仓的仓谷主要来源于相应的义田或创办者的捐舍。各家各户先量力捐谷,在饥荒时支借仓谷,丰收时再照数还仓,且不必付息谷。至于官方对义仓的政策是“听民间公举端谨殷实士民二人,充当仓正仓副,一切收储出纳事宜,责令经理。其公举呈换赏罚年限,岁底报部,照社仓例办理”,并限定义仓米谷只接济本地农民。已借于常平仓、社仓者,不得再借义仓谷米[104]。可见,官府对义仓的管理政策类似于社仓,只是不再派员参与经营。这样,义仓的修建及仓粮的收存与支借均由家族自理。由上可知,各种仓储都有相应的仓法。正由于有仓法的保障,仓储的救饥备荒作用才能于实际中体现出来。如果仓法不严或不健全,导致了管理上的种种疏漏,那么,仓储就失去了积谷惠民的效用。此外,仓储管理制度,也可反映出在饥荒发生时,统治者对社会的控制能力。当封建中央集权力量强大和宗族势力兴盛的时候,地方仓储的管理相对严格。一旦出现了饥馑与自然灾害,封建统治集团可以动用仓储遏制灾荒形势。反之,如果仓储制度被破坏了,地方治理者对由灾荒引发的社会性危机的调节能力将被削弱。3.仓储制度的变化仓储制度完善健全的时期,仓谷可充分运用于减灾备荒中,社会的抗灾能力较强。而当仓储废置之际,赈灾备荒的物质基础遭到削弱,社会的抗灾水平也就下降。清初至乾隆中期(1644-1775),湖南的仓储制度普遍恢复与发展。各地拥有一定的抗灾条件。其一,一些地区的仓谷较充盈。例如衡山县在顺治十年(1653),常平积谷就有3.8万石[105],湘潭县在乾隆三十九年(1774)时,有常平仓舍131间,积谷7.86万石[106]。其二,仓储管理规范。一方面,地方官积极筹谷。康熙中,孙调鼎任分巡辰沅道,驻凤凰厅。时凤凰不产谷,岁歉则饥。孙调鼎请借藩库银3000两,买谷万石平粜[107];雍正末年,汉阳人胡澍在湘乡县任职时,曾经劝民积谷备荒[108];乾隆时,湖南巡抚陈宏谋疏请将“乾州、永绥二厅、华容、永顺、保靖、桑植、慈利、永定等县常平仓谷各拨借数百万石,贮社仓作本,出借俟本息渐充,仍归还常平,部议从之”[109]。另一方面,官民注重修缮仓廒。如康熙年间,桂阳州的百姓贫苦乏谷。知州王秉中则倡导修葺义仓,仓廪充足[110]。清初,郴州城建成有6间常平仓,康熙二十二年(1683),知州陈邦器捐银又建了5间;雍正五年,知州佟国元添置7间;乾隆九年,知州陈嘉谷再添3间。此后,郴州地区的地方官仍不断修建各种赈济仓[111]。这样,社会抗灾的实力明显增强。开仓济民成为地方官府救灾的一道良策,而饥荒之民在一定程度上也形成了依赖仓储的观念。在这一阶段,湖南境内一年之中,有10个以上的县、州发生水灾、旱灾分别有18年次、17年次。这些天灾及其引发的饥荒对社会无疑造成了破坏性影响,但由于各地有相当的仓粮储备,灾民往往能得到及时的救助。但乾隆后期至道光前期,仓储制度呈松懈的趋势。其主要表现:一是部分地方的仓谷减少或亏空。原因在于仓首将其支出后,没有及时买补还仓。如桂阳州在乾隆二十一年(1756)时,有社仓14处共35间,积谷8947石,到嘉庆五年(1800),却只余3560石[112]。有的仓谷则毁于战祸。如保靖县因白莲教起义受到了影响,社仓存谷有538.3担损失于战火之中[113]。二是仓舍坍废。如道光六年(1826)六月二十七日,沫水暴涨,攸县城进水。加之前几日的暴雨,县内仓廒倒塌[114]。这一阶段有63年,重大的水、旱灾分别就有14年次、11年次。灾害发生的频率高于前一时期。清朝官方对仓储制度作了全面的规定,力求将积粮备荒的措施制度化、法制化。同时,地方官民对仓储的积极经营,也确实使仓储的救灾功能得以正常发挥。仓储的兴废可反映封建统治势力的盛衰,也直接关系到抗灾能力的强弱。 (三) 农田水利建设 自古以来,水灾、旱灾对湖南百姓的生产生活的破坏最大。由于这一现实及防灾思想理论的影响,针对水、旱灾害的防灾措施落实得最充分。这体现在湖南水利设施的发展方面。明代以后,湖南境内的水利设施逐渐增多。清朝前期,传统的水利工程在湖南53个县得到普及。1.普遍兴修水利各府属民众充分利用天然水源,增建水利设施。山区的溪、洞,平原、丘陵地区的河流、湖泊都是可资利用的水源。人们只要修筑适宜的引水工程、配备简单的提水设施,就能达到饮用灌溉的目的。如辰溪县以丘陵、山地为主。雍正九年(1731)时,兴修堰坝654处;道光元年(1821),又增建了36座较大的溪坝[115]。而滨湖地区,最突出的水利建设就是围挽堤垸。以常德府的龙阳县(今汉寿县)为例,其修筑堤垸的数量如下表所示[116]: 龙阳县堤垸数量情况 单位:个修建时间官垸民垸合计康熙261339雍正41317乾隆7512 洞庭湖区兴修堤坝的高潮在康乾时期。嘉道年间,一方面,朝廷禁止私围;另一方面,已有的堤垸亟待修补。因而,新增垸堤明显减少。清前期,湖南各属的水利已具备了从蓄水、引水、提水到灌溉体系。“壅溪曰堰,引堰之水而入田者曰圳”,“蓄水者曰陂,通水曰渠,刳木引渠之水而入田者曰枧,凿池而储水者曰塘”,“转轮激水曰车”[117]。如绥宁县,全境多山。康熙十九年(1680),山塘面积有310.7亩,当地人就引溪水,安装筒车、木枧来灌溉农田[118]。以防患灾荒为目的的经济制度与水利工程,不仅适应了农业生产的要求,而且对于防灾减灾起了有效的作用。如芷江县土桥戏神庙下老堰筑于康熙初年,“由上四里、三甲块下,润九甲块(地名跳岩)、永家坪等处千余亩”;县内建于康熙年间的上河堰也能灌田千余亩[119]。修复旧设施与创建新工程并举。就一县而言,如沅江县,在康熙二十四年(1685),重修了明末崩溃的大平、长山、沔湖、永宁、板塘、新兴6垸。乾隆元年至十二年(1738—1747),县内大规模筑堤,共建成61垸[120]。就全省来说,衡阳、龙阳、茶陵、溆浦、湘阴、新化、安仁、宁远、武冈、衡山、桂东、益阳、黔阳、沅江各县在清朝以前就修建了水利工程。进入清代以后,这些县又继续兴修水利。各县的水利建设在速度与规模上有差异,但都处于重要的发展阶段。2.湖南的水利发展呈现如下特征:(1)各县的水利建设遵循因地制宜原则。湖区主要修建堤坝,力求达到防洪排涝的目的,以护卫垸田。“康熙四十九年,修筑常德府大围堤”[121]。雍正十三年(1735)议准“益阳、沅江二县东西两岸建筑隄堰。周迴九千四百七十三丈七尺,以防水涨”[122]。至于维护主堤的工程技术有以下几种:建设管口以资洩水。广泛栽种杨柳苇荻以护堤身。附修子堤。如乾隆五十三年(1788),奏准“武陵县之莲花庵老塘堆等处官隄,于低下处加修子堤,以资捍御”[123]。山区则注重修筑引水的圳、堰,架设筒车、牛车、翻车、龙骨水车、戽斗和吊水桶。(2)水利设施的防灾能力不强。由于受生产力水平的严重制约,各地兴修防洪抗旱的水利工程,只能就地取材,采用土、石、竹、木这类材料。在湖区,土石工程被认为最牢固,乾隆二十八年(1763),议准常德得胜宫土堤改为下石上土。乾隆三十二年(1767),题准常德府城南善眷障民堤的迴峰寺石“接连土坡,正迎冲溜,应用碎石填筑。并上首土坡,亦改用石砌”[124]。而地形崎岖的山区,乡民擅长用竹子架枧。显而易见,这些材料比较脆弱,用它们铺设的水利工程不可能抵挡突如其来的重大自然灾害。乾隆朝以后,朝廷接连下达了关于湖区修堤的诏谕。这既反映出湖区的水灾越来越严重,又表明用土、石构成的堤垸确实易被水侵蚀,还证明了随着水患情形的变化,传统的堤垸技术已不能满足防止水灾的要求了。(3)官营与民营的水利工程并行不悖。水利建设是地方官署的重要政务内容。清朝前期,封建国家蒸蒸日上。在此背景下,湖南各级地方行政机构不但建置完备,而且运转正常。各府州县地方官均负有掌管“水利、营田”的职责。具体而言,有以下几项:其一,修筑堤坝、疏浚河道。康熙年间,修筑常德府大围堤,则由地方官专管[125]。乾隆二十一年(1756),溆浦大水,又一次冲垮了明代修筑的堤坝,田多被泥沙淤塞。知县陶金谐不仅耐心晓谕乡民“先治坝后治淤”,还派员督修水坝。修复后的堤坝不再溃颓,淤塞的田也相继恢复[126]。各县每年对堤坝进行岁修,地方官必须亲自督率。同时,该管道府还要不时稽查。如岁修时节,地方官要劝谕乡民种植柳荻,并将植柳数量登记造册,以备道府之官抽查。另外,地方官还要稽查放纵牛羊及折损柳株的人,并给予惩罚。其二,禁止地方绅民私筑堤垸或填塘造田。乾隆十二年(1747),议准洞庭湖“必使湖面广阔……嗣后各属滨湖荒地永禁筑堤垦田”。道光八年(1828),不但重申了禁止私挽围堤,还查办了滨湖私筑的堤垸,“分别存毁,并永禁升科”[127]。其三,选定官垸的负责人。“每垸择一二人为圩长,十余人为小甲”[128]。这些圩长、垸甲负责落实维修堤坝的各种任务。此外,筑堤坝及其维护的经费来源于国家的司库。雍正九年(1731),湖广总督迈柱、湖南省巡抚赵宏思建成舵杆洲石台,动用营田水利捐纳项内平余银20万两,费银17万两,余作岁修[129]。可见,地方官府在大型水利工程的修建过程中起到了组织、管理作用。不过,为保证赋税收入,上至中央,下至地方官府在湖南的防灾性水利发展方面,将重心摆在了洞庭湖区的堤垸建设上。如在《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中,“湖南水利”一节全部是关于湖区水利工程兴修内容。民间水利工程,主要由绅民通过订立“乡规民约”来修筑。这类水利设施保障了局部地域甚至一村一寨的生产活动,如乾隆五十年(1785),临澧大水,澧水沿岸的民众筑堤防护,至道光年间,新安、合口、吴家厂等地残存部分堤障仍有千余丈[130]。 乡民们在长期的水利建筑中总结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工程建筑方法。如雍正十三年(1735),辰溪杨梅坳的一位老农组织受益户经过三年建起一条长5公里,宽0.6米的引水渠,并采用“三合泥”进行防渗处理,可灌田120亩[131]。对于水利的管理,民间也有一套约定俗成的规章。一些较大溪坝、井泉、洞等公用水利设施,均推选当地的乡绅或拥有较多田土的业主,如头人、族长担任塘长、陂长、坝长。他们负责订立乡规民约,并管理养护与灌溉事项。其报酬一部分来自公有山田的收益,另一部分按受益田亩摊派,于秋时司长取稻谷(或折银)。而小型塘坝则由受益户自行管理。在用水方面,通常由受益户共管,从远到近,按顺序轮流用水。旱期,用水紧张时,实行燃香记时灌水[132]。这种方法体现了在技术条件落后的社会中,人们在防灾活动中的互助合作关系。水利工程的养护费,一般从公田的收入中支付,也有采取按亩征收水谷或水费的办法。需劳工日,则按受益田亩分摊。如雍正至道光年间,辰溪境内的溪坝多由受益农户集资投工修建[133]。 另外,相对于官营工程而言,民办水利设施更加普及。它们直接与当地乡民的生产生活利益相联系。而官方主持修筑垸堤,在相当程度上,是以保证或增加国家赋税为出发点。尤其在缺少官营水利设施的地区,民间设施的基础性防灾作用显得更为突出。然而,在防灾体系的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官府的政治行为还是民间的自助行为,都要以社会经济条件为前提。当封建经济呈上升趋势时,官方或民间均有财力兴修水利。反之,地方衙门财政上入不敷出,加上不法官吏侵渔公产,这必然危及防灾性的公共设施的创建与维持。至于一般的民户,当劳动收入不能满足简单再生产时,他们有可能采取竭泽而渔的办法利用土地资源。防止未来灾荒的问题,被他们有意无意地摆到了与生存问题对立的位置。湖南地方官除积谷备荒、兴修水利外,还积极推广种植杂粮。湖南境内不但有洞庭湖和各主要河流附近的平原、低地,还有大面积的山区、丘陵地带。后者的土壤、气候正适合种植杂粮。同时,这些地方的稻谷产量也不能满足普通小农家庭的需用。清前期,湖南从外省引入旱作植物——红薯。如宁远县境内旱土多,乾隆三十七年(1772),知县陈丹心便从福建引进了红薯种,先在山区试种,后发展到全县各地,一度成为该县的主要食粮之一[134]。安化县于乾隆三十九年(1774),从广东引进红薯,此后,红薯成为当地人的主食之一。除红薯外,还有玉米、蚕豆等其他旱粮。乾隆年间,安化县就已种植了玉米[135]。在湘西凤凰厅、泸溪、乾州厅、永绥厅等地,乡民“相率垦荒为垅”,争种玉米,“七月收其实,春簸以炊,以供半年之粮,为利甚普”[136]。种植旱粮,不仅利用了境内的荒地,而且增加了粮食产量。这是备荒能力增强的一种表现。不过,各地大多采用粗放方式栽培旱粮作物,使其产量受到影响。清代前期,官民的农田水利建设实践,充分反映了封建时代的防灾意识。各类水利设施的普遍发展,增强了社会防灾的物质基础。就湖南社会的整体而言,官绅与百姓都曾尽其所能地物质上构筑了一个防灾体系,但封建制度的局限性和社会生产、认识水平的整体落后性往往又使这一体系变得残缺脆弱。【清代前期1644—1839湖南减灾防灾】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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