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正义的三种类型

时间:2024-10-03 00:30:53 政治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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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正义的三种类型

  (在民主自由平等的背后——现代政治哲学解读 系列之17)企业家凭借自己拥有的资产获得数十倍、数百倍于员工的收入,是分配正义的题中之意吗?两个同样是25岁的小伙子,只因一个是大学教授的儿子自小在良好的环境里受到良好教育,一个是环卫工人的儿子自小在贫苦的环境下初中毕业就参加工作了,因此相互间收入相差五倍,这一定就是不符合分配正义吗?月收入两千者,超出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10%;月入五万者,税率上升到40%;这样是公平还是不公平?一位农民,家中土地因为水利建设而被征走,所得的一万元补偿款三年后用完了,现在只好来到城市里沿街乞讨,他有没有权利向广大衣食无忧者索要基本生活费?

  正义就是博弈各方在某一博弈处境下达成的某种共识,不同的博弈处境下有着不同的正义;从这个意义上说,正义就是社会规范。那么,在互利性博弈处境下,所有国民——公司老板、公司门卫、大学教授的子女、贫苦农民的子女、大鱼大肉吃腻了整天找粗粮吃的人、顿顿吃粗粮每月只能吃两次肉的人——应该在利益分配方面,建立什么样的共识?达成什么样的规范?形成什么样的正义观念?

  就语义的清晰度而言,“平等”这个语言符号含义比较清楚,它就是表示人与人之间在某一方面应该受到同样对待,所以只要说清楚究竟是在哪个方面平等,说话者的意图就可以得到明确表达和传递。但“正义”这个语言符号的含义就比较模糊。某种平等是正义的,但另一种平等反而可能不是正义的;民主作出的这种决策是正义的,但作出的另一种决策就可能不是正义的;伸张某种自由是正义的,但伸张另一种自由就可能是不正义的。“正义”这个词的这种模糊性是由它的含义的宽泛性导致的。既然一群人的正义观就是他们的共识、他们的规范,那么有多少种共识、多少种规范,就有多少种正义。由于“正义”这个词的含义如此宽泛而模糊,所以在围绕它进行讨论时,就要求发言者自己先明确说明“什么做法是正义的”,然后大家再讨论是不是各自也认为这种做法是正义的。

  在本文中我们说明分配正义的三种类型:按贡献分配原则以及对它的矫正,社会调节性分配原则,按基本生活需要分配的原则。我们试图分析这三种原则背后所蕴涵的人际关系的含义。一、按贡献分配原则的伟大意义及其不完美性。

  互利性关系就是相互为对方提供对方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张三为李四提供了李四愿意接受的更多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张三就能够从李四那里获得更多更好的回报。一个产品供不应求的企业,哪个工人生产的合格产品更多更好,老板就要给这个工人更多的报酬。十个生产电视机的公司,哪一家生产的电视性价比最高,哪一家的销售利润就最大。在这样一种相互关系之下,每个人都会努力地去更多更好地生产创造别人所需要的产品服务,因为它和自己的收入成正比。所以,通过市场的自愿交换和契约原则,一个人所获得的、所分配到的收入,和她对别人的贡献成正比,这就是按贡献分配原则。在当今中国,大家之所以对某些国营企业的老总义愤填膺,是因为他们把企业搞得一塌糊涂、濒临倒闭,而自己却捞得足足的;这正好是互利性关系的反面。大家对一些官员利用公款过着奢侈的生活十分不满,是因为他们对社会的贡献和他们的生活水平严重地不相称。大家对那些行政性垄断行业的从业人员的高收入感到很不合理,是因为他们其实并没有什么过人的本领、并没有对社会作出什么突出的贡献,但却凭着行政力量拿着很高的收入。

  按贡献分配原则是互利性社会最本质、最主要、运用最普遍的分配原则,它真正体现着一个社会体从争利性关系为主导进化到了以互利性关系为主导。而那些利用权力和行政力量来牟取高收入的行为,则是争利性关系的残留物,我们必须尽快清除那种行为。

  但是,“按贡献分配的原则”(或者说“按市场原则进行分配的原则”)仍然并非一个完美的分配原则,因为它有一个固有的内在矛盾,这个内在矛盾使得这一原则不可避免地有着一些缺陷。

  当我们说“原则”时,是指人与人的关系的规范。这里的“人”是指人的意志及其指挥下的各种活动。这就导致了两个本质特点。其一,互利性交换原则的一个本质功能是激励性。当张三给予了李四更多更好的产品时,李四愿意并同意给张三更多的报酬;李四的目的,是通过这一举动向张三表明:我喜欢你提供的产品,愿意用自己的钱向你换取,并希望你以后能提供更加物美价廉的产品。张三接受到李四的这一信息后,干劲倍增,就会更加努力地去生产更加物美价廉的产品,她在无数次这样的激励下,经过不懈的脑力和体力的努力,成为了一位亿万富婆。其二,应该把人的好胜心完全纳入对他人做贡献的轨道。每一个活生生的人在和他人进行共同的社会生活时,他的自尊心、好胜心、对平等感的欲求、对自身优越感的追求,始终处在被激活的状态。他的这些欲念既可能使他感到兴奋、满足,也可能使他沮丧、气愤;这些欲念既是他生命的动力,也构成对他心灵的压力。一个纯粹的完美的互利性分配规范,应该产生这样的效果:一个人尽力创造的被他人所需要的产品服务越多、越好、越便宜(或者说性价比越高),他的收入就越高,他就越被别人尊敬。他作为一个“人”,这种产品服务完全是他的体力和脑力的努力、智商和情商的付出,汇合而成的结晶;这些努力和付出都完全是在他的自由意志指挥、控制之下的。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即使财富高出别人百倍,别人也是服气的。这样,每个人的好胜心、自尊心,对他人的贡献,和谐的人际关系,三者同时得到了满足。

  “原则”处理的是人与人的关系,是人的意志、努力、付出、劳动,是人的活动。可是,人在现实中生产生活,是离不开物的。一个人要对他人做出贡献,不仅是要付出人的努力,而且必须要加上一定的物质资源。人要制造出汽车,不仅是要付出人的活动,还必须有资金、铁矿石、橡胶、场地等。完全有可能,一千人的A企业和一千人的B企业,虽然A付出的努力比B少,但因为拥有的物质资源比B好很多,所以造出的汽车比B的又多又好,对他人的贡献比B大。

  这就是我们说的矛盾之处。“原则”只能是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但“贡献”并不只是人的产物,而是人和物结合的产物。因此,“原则”和“贡献”两者的内涵是有差异的。可是,我们又非要把它们统一在一起,要建立“按贡献分配的原则”,这种统一就先天地具有了一种内在矛盾,一种内在不和谐。

  按照“按贡献分配的原则”,A企业的人就会比B企业的人收入高,可能A企业的人看到B企业的人起早贪黑、没日没夜地干,觉得好笑:你们再怎么干,收入也不会超过我们。本来,分配原则是应该有激励性的,但现在打了一个折扣,A企业人员的积极性不如B企业,他们感到上天很厚待他们,让他们有着雄厚的资金,而且企业的东大门就有着一座富铁矿,西大门又有着广阔的橡胶园,还用的着像B企业那样拼命吗?分配原则是应该让每个好胜的人都服气,现在A企业每人都有小汽车,在大门口扫地的清洁工也坐上了夏利;B企业的员工都只能骑自行车,只有几位公司领导才有小车,还都是夏利的。但B企业的人不可能服气:A有什么了不起,不就是有资金有铁矿有橡胶园吗,如果我们有他们那样的条件,一定干得比他们还好。这种不服气会导致怨气,会或多或少地减低B的员工在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A的合作性,损害他们间的互利性。

  因此,“按贡献分配的原则”是一个不完美、不理想、不纯粹的分配原则。要让它变得完美理想纯粹,就必须把“物”的一面去掉。

  我们可以去试图把“物”的一面完全去掉,为此可以有两种做法。其一,把所有物质资源归所有社会成员共有。现在谁都知道,这不是一个好办法。一个人的脑力体力的付出,必须和一定的物资资源进行具体的、特定的、直接的结合,才能做出有效率的贡献。在分配中只考虑一个人脑力体力的付出,不考虑这种付出和某一特定的物资资源的结合情况,这在现实中是极难操作的。计划经济试图这样做,结果使得社会生产的效率效益很差。所以必须把全部物资资源分别划给具体的人,让个人和某一物资资源进行特定的结合,才能产生效率效益。这是物质生产的本性所决定的。其二,如果是非要划给各个具体的人,那么应该在一开始对每个人平均分给物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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