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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引超越原理-对社会发展阶段衔接规律的思考
社会结构的各个层次都有相对独立的各自的发展阶段。
生产力的发展阶段以生产工具为标志可以分为三大时期:手工工具时期、机器时期、自动工具系统时期。手工工具时期即第一时期可以分为简单工具阶段和复杂工具阶段,其动力为人力、畜力、风力、水力等原始自然力。其中,在简单工具阶段,依据工具质料又可以分出石器、青铜器、铁器三个阶段。其中铁器又跨越简单工具阶段、复杂工具阶段和工具时期、机器时期等不同时期。机器时期即第二时期依据动力性质可以分为蒸汽动力阶段、电动力阶段、核动力阶段。自动工具系统时期,即第三时期,现在刚刚开始,其特点是通过电子计算机控制工具系统,使生产过程自动化,目前对它的发展阶段还不好预料。对于上述的每个发展阶段,如果必要,还可以分得更细一些。
在生产方式这个层次,我们可以分出个体手工劳动、简单协作的手工劳动、以分工为基础的复杂协作的手工劳动、以分工为基础的复杂协作的机器劳动等等阶段。
在生产关系这个层次,以欧洲社会发展的历史为背景,马克思和恩格斯把社会划分为原始共产主义阶段、奴隶制阶段、封建制阶段、资本主义阶段和未来的共产主义阶段几个发展阶段。
在交换关系这个层次,我们可以把社会划分为自给经济、市场经济和直接社会化经济三个阶段。
思想关系作为物质关系即经济关系的产物,它的发展阶段由经济关系的发展阶段决定。与生产关系层次的社会发展阶段相对应,思想关系有原始共同体、奴隶主国家、封建地主国家、资产阶级国家、自由人联合体几个发展阶段。与交换关系层次的三大发展阶段相对应,思想关系有原始平等、阶级压迫、自由联合三大阶段。
社会结构的每个层次都有自己的划分阶段的独特标准,每个层次划分阶段的标准都不能用到别的层次上去。
生产力是主体即人类活动的能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交换关系、思想关系是主体即人类活动的形式。根据唯物史观,主体活动的形式要适应主体活动的能力;在主体活动的形式中,思想关系要适应物质关系;在物质关系中,交换关系要适应生产关系;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方式。所以,在主体活动形式各个层次的发展阶段之间,在主体活动形式发展阶段与主体活动能力发展阶段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
生产活动是生产能力的发挥,生产能力的发展是生产活动进行的必然结果。人们只要进行生产,就会增加劳动熟练程度,改进生产工具,提高技术,从而发展生产力。生产是一个挨一个、一个跟一个的劳动者每天进行的,生产力也是通过一个一个劳动者每天的生产活动发展的,因而生产力的发展具有流水一样连续的性质。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都是随着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的。由于变化从社会结构的较低层次传递到较高层次需要时间,因变因素对于自变因素具有滞后性,它们变化的速度会依次减慢,较高层次每个发展阶段的稳定时间也会相应地依次增加。因此,在各个层次的发展阶段中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不同状况的生产力可以存在于同一种生产方式中,不同的生产方式可以存在于同一种生产关系中,不同的生产关系可以存在于同一种交换关系中。例如,以打制石器、磨制石器、红铜工具、青铜工具、铁制工具为标志的不同发展阶段的生产力可以存在于手工劳动这同一种生产方式中。以简单协作、工场手工业和机器大工业为标志的不同发展阶段的生产方式可以存在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这同一种生产关系中。原始共产主义制度、奴隶制度、封建制度这不同阶段的生产关系可以存在于自给经济这同一种交换关系中,等等。
因为主体活动能力、主体活动形式各个层次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具体历史条件的作用下,某个层次的社会发展阶段有时会缩短,有时会延长,使上述各层次社会发展阶段之间的对应关系出现错位现象,所以除了上面说的不同的生产方式存在于同一种生产关系这类情况外,还会出现相反的同一种生产方式存在于不同生产关系中的情况,如简单协作可以存在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等等。
地球上的人类社会最初是在一些互相离散的点上发展起来的。人类社会由一些互相离散的点发展到布满全地球的过程是一个各人群集合体逐步汇流的过程。我在《汇流对社会发展线索的影响》(载《学习与探索》1991年第2期)一文中通过对亚洲大陆东部、亚洲大陆西部两河流域、非洲北部尼罗河下游地区、欧洲大陆、美洲大陆各人群集合体社会发展阶段衔接顺序的归纳分析,指出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排列有着一定的顺序,这种顺序在相对离散的各个人类社会的发展中大体相同。从生产力方面看,它们全都经过打制石器、磨制石器、铜石并用、青铜器、铁器这几个发展阶段(这里所称谓的阶段,指的是以这种质料的器具为主要生产工具,并不是说在该阶段不存在处于次要地位的其他质料的生产工具)。从社会关系方面看,它们基本上是沿着血缘家族、母系氏族、父系氏族、农村公社、城市公社、城邦奴隶制、帝国奴隶制、封建制的道路发展的。这些点越是孤立,越是早期,点上的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顺序就越是具有共同性。如果考虑到这些社会是彼此隔绝的,那么在发展顺序上的这种相似就比相异更为惊人。各个点上的人类社会各自独立发展而表现出发展顺序的共同性,无可置疑地表明,这种顺序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来说具有规律性。这种规律性构成了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相互衔接的基本线索。汇流使这个基本线索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局部范围内发生异变。关于这个问题,因为《汇流对社会发展线索的影响》一文已经加以论证,所以这里就不再赘述。
事实表明,在各自孤立发展的条件下,各人群集合体的发展速度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使得在同一时间内,会出现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各个人类社会并存的现象。例如,从全地球的范围看,在公元前后,中国东部汉族处于封建制阶段,云贵高原和黑龙江、松花江流域的少数民族处于氏族社会阶段,日本处于氏族社会阶段,地中海北岸的罗马人和印度半岛上的大月氏人处于奴隶制阶段,北美洲墨西哥地区的印第安人刚刚进入奴隶制阶段(在人身生产上则是氏族阶段)。又如,公元18世纪初,西欧、中欧各国进入资本主义阶段,中国、日本处于封建制阶段,北美洲一些印第安人还处在原始公社阶段(参阅朱寰主编《世界中古史》(修订本),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463-464页)。
在人类社会汇流的过程中,人群集合体人数和活动范围的扩大使之迟早要与邻近的人群集合体相遇。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上的人类社会如果发生交往,那么交往将使其中某些社会发展的逻辑线索(即社会发展阶段排列的顺序)发生异变。一般说来,由于处于高级阶段的社会所创造的生产力及活动的社会形式更适合人类共有的生存和发展的一般要求,所以在互相交往中往往是处于较低发展阶段的社会接受处于较高发展阶段的社会的影响,使自己在各方面都向处于较高发展阶段的社会接近。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定居下来的征服者所采纳的社会制度形式,应当适应于他们面临的生产力水平,如果起初没有这种适应,那么,社会制度就应当按照生产力而发生变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l页)例如,公元4世纪前后,原来处于奴隶制阶段的匈奴、鲜卑、羯、氐、羌等民族,通过进入黄河流域汉族地区,接受汉族的农耕技术,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中就由奴隶制进入封建制阶段。中国东北部的生女真人,在16世纪前还处在奴隶制阶段(参阅《清史简编》,辽宁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5-16页),通过与汉族的战争和贸易,学会了农耕技术和制造铁器的技术,全面进入汉族地区后,很快就进入封建制阶段。历史事实表明,以战争、贸易等为形式的交往会使一个社会的生产能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交换关系、思想关系渗入另一个社会之中,引起另一个社会的变化。交往能使原来各个点上的人类社会摆脱发展的孤立性,使交往各方的人类社会的发展趋于同步。这种效应我们可以称之为同步效应。事实表明,各社会同步发展的程度(即发展阶段差距缩小的程度)与各社会之间相互交往的深度成正比,而与各社会在地理上的距离(这种距离不仅由长度单位来测量,而且受交通工具和通讯手段的制约)成反比。
交往不仅使交往各方的社会发展趋于同步,而且会使交往各方的社会发展速度加快。事实表明,凡是人类社会比较密集,因而彼此交往频繁、深入、密切的地区,人类社会发展的速度都大于人类社会相互比较离散,因而彼此交往较少、较困难的地区。
在统一的人类社会还没有最后形成以前,对于相对独立的处于较低发展阶段的社会来说,与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其他社会即其他民族或国家的同时存在和相互影响,会使该社会面临的发展阶段出现不只一种可能性。其中,一种可能性,是该社会按照在孤立条件下本身发展阶段固有的顺序依次发展,继续向排列在现阶段之后的下一个阶段前进。另一种可能性,是在处于更高发展阶段的邻近社会各种因素渗入的作用下,吸收邻近社会更高阶段的生产力,采用与这种高阶段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方式、生产关系、交换关系,从而不向按顺序排在现阶段之后的下一个阶段前进,而是向比自己的下一个阶段更高级的邻近社会已经达到的那个阶段前进。这种情况,可以说是使处于高级阶段社会的生产力和社会形式嫁接到了原来处于低级阶段的社会上。例如,大约14世纪时,中国云南宁蒗永宁区处于母系氏族阶段的纳西族开始与处于封建制阶段的汉族交往。在这种情况下,该族社会发展面临两种可能,一种是按固有的顺序发展为父系氏族,另一种是接受汉族的生产力和社会组织形式,直接发展为封建制。结果,在当时汉族和元朝统治集团(蒙古贵族集团统治中国后已经封建制化)的影响下,这个地区的纳西族未经父系氏族公社、农村公社、奴隶制阶段,便由母系氏族阶段直接跨入了封建领主制阶段。又如,云南小凉山地区彝族在20世纪初与汉族交往时,自己处于早期奴隶制阶段,邻近地区的汉族处于封建制后期阶段。小凉山地区彝族也面临两种前途,一种前途是按自己固有的发展顺序继续发展奴隶制,另一种前途是同汉族一起采用封建制。结果,小凉山彝族凭借暴力统治了附近的其他先进民族,并未跨越本身固有的发展阶段,而是继续发展了奴隶制(参阅杜玉亭《试论历史的规律性与异变性的对立统一》,载《社会科学研究》1985年第5期)。一般说来,处在较低发展阶段的社会究竟实现哪种可能,取决于当时当地各种具体条件的组合。不同的条件组合使不同的可能得到实现。某种可能一旦得到实现,它就成为一种必然性。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在一个社会孤立发展时同与较高级的社会并存和交往时,其衔接是不同的。一个社会在孤立发展时,会按照社会发展阶段一般固有的顺序发展。而当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若干社会同时并存并互相交往时,处于低级阶段的社会就可能会跳过原来要经过的某些阶段而与本来不衔接的更高级的阶段衔接,出现超阶段发展的情况。
那么处于低级阶段的社会在什么条件下能够超阶段发展呢?
上述历史事实已经表明,社会的超阶段发展并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能出现的。一个处于低级阶段的社会若能超阶段发展,必须具备以下历史条件:(一)两个以上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同时并存。(二)其中有两个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中间隔着一个甚至数个发展阶段,这样的两个社会互为隔代社会。(三)上述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并存社会互相交往。在这样的一组历史条件下,处于低级阶段的社会通过隔代高级社会的牵引,将会超阶段发展。
事实表明,一个社会只有通过隔代高级社会的牵引才能够超阶段发展。同时,一个社会只要得到了隔代高级社会的牵引就会超阶段发展。一个社会超阶段发展后所能达到的发展阶段,至多是那个牵引它的社会所达到的发展阶段。这个原理,就是社会发展阶段的牵引超越原理。
在社会发展的牵引超越过程中,高级社会是通过同步效应对隔代低级社会实行牵引的。高级社会对隔代低级社会的牵引也可以说就是高级社会的生产力和社会形式向低级社会的嫁接。因此,本文前面所说的同步效应和嫁接现象实际上内含在牵引超越原理之中,我们可以把它们看成牵引超越原理的预备定理。
两个社会如果不是隔代社会,而是两个阶段互相衔接的不同阶段的社会,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那么在高级社会的牵引下,低级社会也会缩短发展进程,较快地赶上高级社会。这表明,牵引超越原理不但对隔代社会适用,而且对处于不同阶段但阶段互相衔接的非隔代社会的发展也是适用的,只不过在这个场合不出现跳过整个发展阶段的现象而已。我们可以把这种情况看作牵引超越的不完全形式。如果我们把完全的牵引超越过程加以分割,那么也可以把完全的牵引超越过程看成是由这种不完全的牵引超越过程连接而成的。因为牵引超越的不完全形式可以包括在完全形式之中,所以我们不再专门来说明这种牵引超越的不完全形式。
一个社会为什么必须有外力的作用,必须有隔代高级社会的牵引才能够超阶段发展呢?这是因为,社会结构的各个层次即思想关系、交换关系、生产关系、生产方式都是最终由生产力决定,要适应生产力的性质和水平的。生产力的发展,人的体力、智力和创造能力的发展,人的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的发展,是通过人每时每日的活动用累积的方式实现的。从微观上看,生产力的发展像人在步行时两只脚交替前进落地一样,存在着飞跃和间断。而从宏观上看,生产力的发展则像球体在平地上的滚动一样,是不间断地连续向前运动的。不论我们把生产力的发展看成间断式的迈步还是连续式的滚动,生产力的发展都必须按照其本身固有的内在逻辑顺序一个阶段接一个阶段地前进。不论人们在活动中多么努力,都至多只能提高每一步的步幅和步速,而不能改变生产力发展的循序渐进性。这种循序渐进的性质也就是自然历史过程的性质。既然生产力的发展是-种循序渐进的自然历史过程,那么由生产力所决定的社会结构各层次的变化,从而整个社会形式的变化便也只能是一种循序渐进的自然历史过程。一个社会在孤立地依靠自身的力量发展时,只能依次经历各个固有的发展阶段,而不能自行超越这些固有的发展阶段。当它自以为超越某个发展阶段时,它所达到的那个阶段不过是它本来就应该达到的下一个阶段而已,它所超越的只是并不存在的阶段。可以说,没有另外的社会的作用,没有隔代高级社会的牵引,一个社会根本就不具备超阶段发展的可能。
另-方面,只要有了隔代高级社会的牵引,一个社会又必然会超阶段发展。
这是因为,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组成社会的形式,是由人们通过自己的活动创造的。人的创造活动同时也是选择活动。人类进行创造或选择的出发点是人自身的需要,主要是对生存和自由的需要。当一个社会孤立发展时,因为在提高生产力的诸种方法中,使之提高得最快、提高幅度最大的方法只有一种,而人们只要有可能,总是采用提高得最快、提高幅度最大的一种,所以人类面临的提高生产力的可能尽管在理论上不只一种,而在实际上却只有这一种。也就是说,在当时人类的创造力所能达到的限度内,可供人类选择的可能只有这一种。由于社会形式要与生产力的状况相适应,所以,可供人类选择的社会形式也只有与生产力相适应的一种,即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逻辑序列中紧挨着现阶段的下一阶段上的那一种。然而,当有隔代高级社会与之交往时,情况就大不相同了。这时,除了自身经过努力所能达到的那种生产力以外,还有隔代高级社会的那种高级得多的生产力出现在这个社会身边。这种现成的生产力是低级社会仅凭自己的努力在目前所达不到的,同时又是低级社会满足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比低级社会自己创造的生产力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对生存和自由的需要。这种情况,就使低级社会有两种前途可供选择。一种前途是像在孤立发展时那样仅仅依靠自己的努力发展生产力,从而仍然向紧接着现阶段的下一个阶段发展。而这下一个阶段是与之交往的隔代高级社会已经经历过了的。另一种前途是直接接受隔代高级社会的生产力和社会形式,从而超越下一个发展阶段,直接进入隔代高级社会已经达到的那个阶段。因为高级社会总是比低级社会更符合人类一般的对生存和自由的要求,所以当一个社会面临这两种可能时,在人的需要的驱使下,也就是在人类本性的驱使下,低级社会的人们总是要选择更高级的生产力和与其相适应的社会形式(例如,在存在火车和飞机的条件下,即使是观点守旧的人,也愿意选择火车或飞机为交通工具,不愿意选择牛车或驴、马为交通工具。当然,以骑马等为娱乐时除外),通过购买、掠夺、仿制等方式引进高级社会所创造的那种高级生产力。而随着对高级生产力的引进,社会形式便也将发生相应的变化,变得与这种高级生产力相适应。因此,一个社会只要有隔代高级社会的牵引,就必然会超阶段发展。像本文前面所说的20世纪初中国云南小凉山地区彝族在与汉族交往时继续维持奴隶制的现象,只是一种短期的暂时的现象。只要双方交往进一步发展,这种现象就会改变。
在这里,有必要说明一下为什么要使用"牵引"这个词。之所以使用这个词,.是因为高级社会和低级社会之间存在着差距。这种差距同时也就是对人类需要满足程度上的差距。人类对生存和自由等需要的追求使这种差距具有一种势能。这种势能就是一种引力,足以把低级社会牵引到高级社会的水平上来。由此,我们还可以看出,牵引超越原理是通过人类本性,即通过人类对生存和自由的追求而发生作用的。
以上所述表明,隔代高级社会的牵引既是一个社会超阶段发展的必要条件.又是它超阶段发展的充分条件。
需要指出的是,说牵引超越原理通过人类对生存和自由的追求而发生作用,并不等于说人的目的和意志可以决定社会的超阶段发展。而是说,第一,当一个处于较低阶段的社会面临两种发展前途时,该社会的人对生存和自由的需要会促使他们选择更能满足这种需要的前途,亦即选择别的社会所已经创造出来的更高级的生产力和社会形式。而隔代高级社会能否在本社会的旁边出现,则取决于作为自然历史过程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的具体状况,而并不取决于人的目的和意志。第二,没有隔代高级社会的牵引,一个社会就不能超阶段发展。根据这两点,我们就可以说,某些社会的超阶段发展并不是由人的目的和意志决定的过程,而是一种排斥人的目的和意志决定作用的自然历史过程,它像社会的循序渐进发展一样,属于一种自然现象。
牵引超越原理使我们看出,处于发展前列的社会是不可能超阶段发展的。因为一个社会既然处于发展的前列,属于该时代最先进的社会,那么就不存在比它更高级的社会。既然在全球范围内找不到能够牵引它的更高级的社会,那么它就不可能超阶段发展。不但不能超阶段发展,而且要显著地缩短其必经的发展阶段也不可能。处于发展前列的社会只能按照人类社会发展阶段固有的顺序循序渐进地前进。
对于地球上的整个人类社会(指离散的所有人类社会的总和,或者统一的人类社会)来说,从总体上看,也不可能超阶段发展。因为当我们把地球上的人类社会看成一个整体时,无论其内部是离散的还是统一的,这个社会都是我们迄今所知的唯一的人类社会。它的发展是孤立进行的,没有另外的处于更高发展阶段的社会对它进行牵引,所以,它只能按照其固有的顺序发展。
另外,低级社会的超阶段发展要想达到高于牵引它的社会所达到的阶段是不可能的。例如14世纪时中国汉族处于封建制阶段,云南宁蒗纳西族在汉族社会牵引下就只能从母系公社阶段超阶段发展到封建制阶段,而不可能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
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发展牵引超越所需要的条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存在的,它只存在于原先各自孤立的社会开始互相接触的一段有限时间内。在这些社会互相接触之前,即各自孤立发展时,不产生牵引超越现象。在这些社会互相接触以后,其中互相隔代的低级社会在高级社会牵引下超阶段发展,赶上高级社会以后,牵引超越现象在这一组社会的范围内也不会再出现了。由于地球上的人类社会在离散的点上各自孤立发展时,这些人类社会的点的数目是有限的。在它们由较小的点汇合成较大的点,然后又由较大的点汇合成统一的人类社会时,处于不同阶段的社会互相接触,发生同步效应的时间(即从开始到完成的时间)是有限的。所以,牵引超越现象所需要的条件从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过程来看只存在于一个较小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一旦互相离散的人类社会汇合为统一的人类社会,就不再出现。从这方面看,社会发展的牵引超越属于一种非常规现象,而社会发展的循序渐进则属于常规现象。
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发展的牵引超越是以社会发展阶段衔接的内在规律性为基础发生作用的,是以社会发展的循序渐进为基础发生作用的,最终则是以人类活动能力决定人类活动形式的规律为基础的发生作用的,是以人类能力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的原理为基础发生作用的。社会发展牵引超越规律只不过是社会发展循序渐进规律的特殊表现形式而已。如果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不是循序渐进,那么低级社会的超阶段发展就不需要高级社会对它的牵引了。因此,在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衔接上,循序渐进是常规现象,而超阶段则是非常规现象。
在自然科学领域,被人认识的规律往往以重复了成千上万次的现象为依据。而人类社会尽管已经产生了300万年之久,其经历的发展阶段却还很少。同时,我们也没有别的星球上的类人社会的情况可以拿来进行比较。所以,我们所概括的人类社会发展阶段衔接顺序的规律,其依据是相当有限的。这种条件下,把任何认识加以夸大,加以绝对化,都是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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