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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墨子伦理思想探析
摘要:墨子的伦理思想以“兼爱”为核心,以“贵义”、“尚利”的义利统一的功利主义价值观为原则,反映了当时下层劳动人民的利益要求,有许多合理内容,在伦理思想史上独树一帜,占有重要地位。论文关键词:墨子:伦理思想;兼爱
墨子(约公元前468——前376年)姓墨名翟,战国初期鲁国人。他最初学习儒家学术,后来发现儒家的“礼”过于烦琐。便自立新说。周游列国,聚众讲学,自创墨家学派。墨子的伦理思想以兼爱为核心和标志.在义利观上,即“贵义”又“尚利”.提出动机和结果相统一的行动原则。他所创立的墨学,是当时唯一可以与儒家相抗衡的学派。因而与儒家齐名,时称“儒墨显学”。
一、伦理思想的核心:“兼爱”
何谓兼爱?“兼”在中国文字中是一个会意字,本意为一手执两禾。即一只手拿着两棵稻子,引申为兼有、兼顾等义。“兼”与“别”相对立,所谓“别”。不仅指亲疏、厚薄的差别,还指彼此的利益对立。作为一种观念就是自私自利。在墨子的“兼爱”思想中。“兼”字为“整体”和“无差别”的意思。“兼爱”,就是不分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不分等级身份的高低贵贱、普遍的、无差别的爱。它包含两个基本的内涵:一是视人若己,爱人若爱己。“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墨子·兼爱中》)二是爱无差等。墨子一反西周奴隶制的传统观念。奴隶、仆人都在他“兼爱”的范围之内。“获,人也。爱获,爱人也。臧,人也。爱藏,爱人也。”(《墨子·小取》)墨子主张对待他人,都要“兼爱”无“别”,爱人如己,平等施爱。
墨子主张的“兼爱”是一种具有总体意义的道德理想。“兼爱”在理论上是一种无差别、无界限的爱,但实行起来又必须是一种有界限的爱。因为爱作为一种观念而存在,是以不爱为条件的.必须有所不爱,爱作为一种道德情感才能有存在的意义。如果无不爱。也就无所谓爱了。在理论上,不管别人还是自己,不分亲疏、贵贱、强弱、智愚、众寡,只要是人,都是被爱的对象。但在现实中。墨子所爱之“人”又是指有道德人格的人,而对于丧失道德人格的“盗贼”之“人”。则不在“人”的范畴,这就是后来墨家所解释的“爱盗非爱人”、“杀盗非杀人也”。
为什么要兼爱?墨子认为天下一切祸害的根源“皆起不相爱。”《墨子·兼爱上》云:“子自爱不爱父,故亏父而自利;弟自爱不爱兄,故亏兄而自利;臣自爱不爱君,故亏君而自利;此所谓乱也。虽父之不慈子,兄之不慈弟,君之不慈臣,此亦天下之所谓乱也。父自爱也不爱子,故亏子而自利;兄自爱也不爱弟,故亏弟而自利;君自爱也不爱臣,故亏臣而自利。是何也?皆起不相爱。“诸侯不相爱。则必野战;家主不相爱,则必相篡;人与人不相爱,则必相贼。”(《墨子·兼爱中》)为了“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墨子提出了与“别”相对立的“兼”,“兼之所生,天下之大利也。别之所生,天下之大害也。”(《墨子·兼爱下》)主张“兼以易别”.实际上是主张以“兼爱”这一新的道德理想取代宗法贵族的旧道德。
兼爱是否可行?墨子对兼爱原则的可行性作了论证。一方面,他求助于“天志”的神秘力量和君主的权威。天志,就是说天有意志。墨子把天视为一种道德标准和道德的赏罚力量。“顺天意者,兼相爱,交相利,必得赏。反天意者,别相恶,交相贼,必得罚。”(《墨子·天志上》)墨子借助天、鬼神的力量来赏贤罚暴,赋予其“兼爱”思想以更强烈的威慑性。另外,他认为,只要君王喜欢兼爱、提倡兼爱,众人就能实行。“昔者,楚灵王好细要(腰),故灵王之臣皆以一饭沟节,扶墙然后起,比期年。朝有黛黑之色。是其故何也?君说之,故臣能之也。”(《墨子·兼爱中》),“苟有上说(悦)之者,劝之以赏誉,威之以刑罚,我以为人之于兼相爱交相利也,譬犹火之就上,水之就下也,不可防止于天下。”(《墨子·兼爱下》)另一方面,提出了“投我以桃.报之以李”的对等互报原则。墨子以孝子尽孝道为例。指出:“吾先从事乎爱利人之亲,然后人报我以爱利吾亲也。”(《墨子·兼爱下》),人是有感情的动物,知恩图报是人的本性。“为彼犹为己”,出发点是先“为彼”,即把为他人放在第一位,自己先爱他人,他人也会对等的给自己以回报。“夫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恶人者,人必从而恶之,害人者,人必从而害之。”(《墨子·兼爱中》)。和谐的人际关系应是互尽义务、互享权利,双向“相爱相利”的关系。每一道德主体只要本着爱的原则去对待他人.他人也一定会本着爱的原则来回报自己.爱他人是他人爱自己的前提和条件。用后期墨家的话说,就是:“爱人不外己,己在所爱之中”(《墨子·大取》)。这种‘投桃报李’的原则使爱人、利人与个人利益取得了一致。人与人之问互惠互利。“兼爱”原则自不难实行。 事实上,墨子的“兼爱”思想,仅是一种主观美好的愿望。在阶级社会中,阶级矛盾是不可调和的。墨子忽视了现实存在的阶级利益对抗的深层次的、原因,企图以道德的力量来改造社会,缺乏现实的可行性。而且。“兼爱”思想触犯了血缘宗法等级制度。并不符合上层贵族的利益。必然不被上层统治者所允许和采纳.这与其后来思想的湮灭不无关系。
二、“尚利”、“贵义”的功利主义原则
墨子讲求“爱人”,有着“利人”的内容和目的。墨子提倡“兼爱”的根本原因,也是出于“爱利”。因为爱人若己,则天下太平,人民安居乐业,这就是大利;如果自私自利、互相争夺,甚至发生战争,这是大害。所以,“兼相爱”与“交相利”是紧密联系而同一的。墨子所推崇的“利”并非单纯的物质利益。而是“利”与“义”的统一,既包括具体的“天下之利”、“他人之利”。又涵盖众多属于社会理想的“善”的范畴。
墨子说“万事莫贵于义”(《墨子·贵义》),把实行仁义道德看成是天下第一位的大事,把“义”视为最为贵重的东西,“义可以利人,故日义天下之良宝也”(《墨子-耕柱》)。“义”之所以可贵,就在于它可以利人、利天下,是达到利人、利天下的手段,凡是符合“利人”、“利天下”的行为,就是“义”,而“亏人自利”、“害天下”的行为,则是“不义”。这里,“义”即包括兼爱原则,也包括“忠”、“惠”、“孝”、“慈”等道德规范。
墨子认为。实行“兼爱”就应该给人民以实际的物质利益,解决人民迫切的生活问题,“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墨子·尚贤下》),反映了劳动人民反对压迫,要求生活保障的心声,体现了劳动者之间相互关心、相互帮助、互利互惠的传统美德。墨子后学以“利”来给“义”下定义:“义,利也”(<墨子·经上》),用“利”来规定“义”的内涵,把仁、义和爱的道德观念同利益、功利联系起来,表现了墨家义利统一的思想,是对孔子思想的扬弃,克服了君子只讲“义”不讲“利”的虚伪性,从而勇敢地正视“利”,使“义”、“利”二者从对立走向了和谐统一。
三、“合其志功而观”的道德评价原则
“合其志功而观焉”是墨子对道德评价的基本原则。“志”,行为的动机;“功”,行为的功效。墨子认为,评价一个人或一种行为,应以结合动机与效果为原则。《墨子·鲁问》载,鲁君问墨子:“我有二子,一人者好学,一人者好分人财,孰以为太子而可?”墨子答说:“未可知也。或所为赏誉为是也,钓者之恭。非为鱼赐也;铒鼠以虫,非爱之也。吾愿主君之合其志功而观焉。”钓鱼的人在钓鱼时谦恭谨慎,并非为了喂鱼食物,而是为了吃鱼;以小虫为饵,并非是爱护老鼠,而是为了杀它。因此,要从动机到效果统一的过程来确定一个人的行为。而在行为的结果尚未出现时,应以动机(意)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墨子·耕柱》载,巫马子说:“子兼爱天下,未云利也;我不爱天下,未云贼也。功皆未至,子何独自是而非我哉?”子墨子日:“今有燎于此,一人奉水将灌之,一人掺火将益之,功皆未至,子何贵于二人?”墨子在这里用一个非常形象的比喻说明了在利人的效果还没有产生的情况下,动机是衡量一种行为善于恶的标准。捧水灭火是出于爱人的动机,这种行为是善的;添柴拨火是出于害人的动机,这种行为就是恶的。
在伦理思想史上,墨子首先提出志、功这对范畴。虽未深入展开,但对两者关系以及如何应用这一道德评价原则作出了比较正确的回答,为后来正确的理解动机与效果的关系提供了前提。具有理论先导作用。
总之,墨子的伦理思想反映了下层劳动人民的利益,在先秦思想中独树一帜,代表了一个时代的高度。有着丰富的内容和重要的价值,值得我们不断的挖掘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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