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忠信”与“忠恕”在宏观层面的区别

时间:2024-08-28 01:20:44 哲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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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忠信”与“忠恕”在宏观层面的区别

忠信与忠恕是孔子的思想中极为重要的两个观点。其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孔子通过对忠信与忠恕作为儒家基本价值的反复强调,以此来构建推动个人道德理念的原动力、和维系社会伦理秩序的黏合剂;更重要的是,孔子在将忠信与忠恕同时纳入其所宣扬的基于“仁”的礼制规范后,在极大程度上整合并模糊了忠信与忠恕两者作为社会性道德与个人性道德(或宗教性道德)的分界和差异。尽管这种社会性道德与个人性道德的整合在三代以前的政治和社会架构中体现出一种政治层面的强制性和必备性(如原始氏族首领的个人道德基准与其统治的合法性及行政的有效性之间所存在的重要联系),但政治制度的改变和生产力的发展使这种类似公德与私德的整合不再具备政治意义上的必备性,而儒家思想自孔子后也因此产生分裂与分流。对于个人性道德的集中性强调由孟子发扬并延续至宋明儒学一脉,而对于社会性道德的强调则由荀子奠基并在其后有机结合法家等流派思想由此构建了二千年政治体制的规范和准则。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此种社会性道德与个人性道德在儒家流派的思想层面以及政治体制的某些现实层面被区别和分离,但这两种不同范畴的道德概念在二千年的社会主流意识形态中仍然保持着相当程度的整合和同化。这使得个人性道德规范往往轻易的入侵至社会性道德的范畴中,以道德主义的名义提出超出一般性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从而达致相应的政治或经济层面的目的。这种现象的主要负面后果是:个人性道德规范的极端扩大化导致社会对其的认可和接受度的降低乃至表现出逆反;其次,使本可转化为法制规则的社会性道德被打乱,无法保持其稳定性和一致性,因此诸多的社会性道德规范始终无法演变发展成有效的且为大众所接受的政治经济规则,也因此无法产生基于法治的政治和经济制度。由此可见,区分忠恕与忠信对解构儒家思想及其现实影响具有重要的范例作用;前者作为一种超出一般性社会价值的个人性道德或宗教性道德,与属于一般性社会性道德的后者相比,具备不同类型和范畴的社会功能及政治经济功效,而两者所产生的历史影响也在性质和程度上大不相同。前者所涵载的高标准且理想化的道德理念在树立了一种被上层建筑所认可的价值标杆后,由此获取了成为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可能,并同时描绘了单体乃至社会公意所应追求的终极理想形态和境界。而孔子对“忠恕之道”的一以贯之,也体现了对这种终极理想境界的追求。需要注意的是,孔子这种一以贯之的态度并非单纯的排斥其他低于理想境界的道德标准和行为理念。如孔子对“贫而无谗,富而无骄”[1]表示认可的同时,也指出“贫而乐,富而好礼”[2]是更理想的标准。又如孔子在认可《武》形式“尽美”而内容“未尽善”[3]时,指出《韶》乐所体现的“尽善尽美”的理想境界。由此可见,孔子亦承认在循于周礼而基于“仁”的道德标准之外,同时存在着内涵上或有缺陷,但形式上更具备现实性和操作性、且更易为社会大众所接受的道德价值和行为准则。而这类具备广泛认可性和现实可操作性的理念和行为准则即是前文所指的社会性道德规范。尽管孔子在论述中指出了个人性道德和社会性道德在境界上的不同,但必须注意的是,孔子并没有对这两种道德加以宏观性的区别,并似乎在理论层面忽略了社会性道德具备的潜在的制度性。而这种潜在的制度性外延恰恰是社会性道德与个人性道德最重要的不同;亦是“忠信”与“忠恕”的在宏观层面上的根本区别。忠信与忠恕均强调“忠”,但忠信里的“信”表示在行为上完成心理方面的“忠”,可以说忠信是理念与行为在同一范畴下的结合;但忠恕里的“恕”则是在“忠”之外提出的另一项价值理念。显然,后者相较于前者具备更高或者更多的道德诉求。如果说前者是理应为大众所接受并遵循的道德准则,而后者则更多的只是作为道德标杆,体现了一种理想中的标准。因此,前者具备了更多的成为制度性原则的可能性。本文认为,被Frederic Maitland称为英国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4]的信托制度可谓是“忠信”这一原则在制度化方面最成功的体现。尽管本文认为孔子因忽略了作为社会性道德的“忠信”所具备的潜在制度性价值,并因此未能从宏观角度区分个人性道德与社会性道德的社会功能。但值得一提的是,观《吕览 - 察微》中所载孔子非子贡赎鲁人不取其金之事,孔子对个人性道德侵犯社会性道德的负面效应是有所了解的。另外,孔子所主张的“以德报德,以直报怨”[5]与“忠恕”之间的貌似矛盾则更加确定了“忠恕”具备的高于一般社会性道德的个人性道德的本质;而“以直报怨”则具有广泛适用性的潜在制度化特性。抒田案:此短文为交予北大中哲班的期末作业,寥寥千字,引玉而已--------------------------------------------------------------------------------[1] 《论语 学而第一 - 15》[2] Ibid.[3] 《论语 八佾第三 - 25》[4] Maitland observed that the trust idea as ‘the greatest and most distinctive achievement performed by Englishmen in the field of jurisprudence’. See A. Scott, ‘The Importance of The Trust’, 39 U. Colo. L. Rev. 177 (1966-1967). [5] 《论语 宪问 第十四 – 34》论文出处(作者):黄抒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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