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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群体和人类的主体性
一、个人主体性和群体主体性
??个人和群体都可以是一种主体性的存在。在由个人组成的群体中,个人主体性和群体主体性存在着相互依存而又相互对立的关系。德国人本主义哲学家费尔巴哈十分重视个人和群体的统一。他说:“孤立的,个别的人,不管是作为道德实体或作为思维实体,都未具备人的本质。人的本质只是包含在团体之中,包含在人与人的统一之中,但是这个统一只是建立在‘自我’和‘你’的区别的实在性上面的。”“真理和完善只是各个本质上相同的实体的结合和统一。哲学最高和最后的原则,因此就是人与人的统一。”他所说的“团体”可以理解为社会,人与团体的关系表明人在本质上是社会性的存在。
??就主体性而言,群体与个人的关系,可因其主导方面的不同而分成两种类型:(1)以群体为中心的群体和个人主体性的关系;(2)以个人为中心的个人和群体主体性的关系。
??第一种类型:以群体为中心的群体和个人主体性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作为主导的观念而被强调的是:群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群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应当服从群体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即集体的主体性取代了个人的主体性。
??在强化的群体观念支配下,个人观念相对被弱化,由此可能产生不同的后果。如果群体中的个人保持着足够的主体性,在群体整合个人的力量时,强化群体主体观念,以便实现这种力量的整合,会产生较好的群体效应,实现群体应有的功能。如果由于过分强调群体,以致压抑甚至牺牲了个人的主体性,在这样的基础上是很难实现群体的力量整合的,因为群体力量的整合需要借助于个人主体性的努力。在个人主体性被压抑或牺牲的条件下,即使勉强实现了群体的力量整合,也会是弱的整合,而不会是强的整合。有时可能暂时形成看似强势的群体力量整合,但由于群体内部对个人主体性的压抑,不断削弱群体内在的力量,最终也会使之转化为弱势群体。
??人在本性上似乎既是合群的又是不合群的,合群的一面使他在群体中不再感到孤独,他在群体中满足了人际交往的需要,获得某种安全感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等等。但在群体压抑个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人成为个性泯灭的群体之一员,甚至仅仅是茫茫人海中的一滴水时,孤独感又会弥漫他的心头,并且很可能更乐于守住一份还有几分主体感的孤独。作为人群共同体的民族或国家,在与其成员的关系中都存在着这类问题,解决好群体与个人的矛盾,不论对群体抑或对个人都是极其重要的。
??国家的统一、稳定、强盛和繁荣,无疑是生活于其中的每个公民的利益的根本保证。因此,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统一,增进国家的强盛和繁荣,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国家实力的增强应当更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使人的个性得到尽可能全面的发展,实现其应有的主体性。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说:“一个民族的国家制度必须体现这一民族对自己权利和地位的感情”。如果国家不以人民为目的,而使国家本身成为目的,把人民变成实现这种目的的纯粹的手段或工具,就会窒息人的个性和主体性,成为对于人来说异化了的存在。这时,人们就会抵制过度泛滥的国家的主体性,发展起新的健康合理的群体主体性,以改良、改革或革命的方式重建能与公民的个人主体性相协调的国家这种社会群体的主体性。历史证明,以群体为中心的群体和个人关系的保持,是以维护必要的个人主体性为前提的;如果破坏了这种前提,就必然会导致这种群体和个人关系的瓦解。
??第二种类型:以个人为中心的个人和群体主体性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首要的价值是个人及其自由即主体性的价值。群体的存在以保障个人权益和促进个人发展为目的。个人的主体性成为这种群体的主导因素,群体所包含的个人越多,整体就越由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多变和不确定。个人的主体性总的说来是群体中积极的力量,但这种主体性的自由发挥也不无滥用的危险,然而从整体上讲,其利远远大于其弊。
??英国学者克莱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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