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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论研究的几个理论问题
【提要】评价应借鉴心、语言学和认识论的成果,从实践论角度去综合研究,在实践基础上把唯物论和辩证法有机结合起来。离开主体及主体的把握方式,离开主体的实践就不可能在事实和价值之间划出明确的界限,也不可能合证二者的统一问题。另外,对价值与评价的关系,事实与价值、认知与评价的关系,评价标准,评价的真理性、合理性和正当性,不同类型评价等问题,都作了简要的阐述。【关 键 词】评价/价值/事实/认知/评价标准
【 正 文 】
一、关于评价研究的基本视角
研究的视角规定了研究的基本视野和侧重点,也着对材料的看法和取舍。价值论、评价论中的许多重大意见分歧,在相当程度上都与各自所取的视角不同有关,只不过人们对这一点有时不太自觉罢了。综观国内外在评价研究问题上的视角,大抵有这么几种:
第一种是心理学视角。与我国不同,在西方,心理学形成较早,对各个门类都有着深刻广泛的影响。最早启动价值论研究的一些思想家,如洛采、布伦坦诺、舍勒等人,对心理学都有较深的研究,至于搞伦理学和美学的,也多注重从心理学方面寻求理论支持。这就使得心理学视角有着广泛的基础。心理学视角的优点,是可以较为细致地进行一些个案剖析,容易揭示和解释个体间不同评价的差别,对非理性因素的作用机理较为关注。其缺点是易导致把价值和评价活动仅看作是个人的心理现象,这导致两种倾向,一种是过于注重个体情感、意志等非理性因素的作用,偏重于价值意识和评价间的差异性而走向相对主义;另一种是为寻求共同性而进一步向生物性本能方面开掘或是超越现实而过分强调宗教信仰的作用,对现实的价值运动和文化对个人心理的影响难以作有效的考察,难以把握人类的价值意识和评价活动的社会性内容及其。
第二种是所谓语言学视角。本世纪以来,语言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使用,也取得了相当的成果,这是人们所公认的。从语言学角度,通过语言分析,可以揭露许多不为人们察知的“佯谬”和无意义的问题,了解一些民俗和习惯的变迁及其对人们的价值意识的影响,甚至可以通过语言的变迁来了解一定价值观念的变化。但是,一些人过高地估计了语言的作用,甚至试图把哲学问题归结为语言问题,仅仅热衷于从语言学角度来分析“伦理句子”、“价值句子”,认为这样就可以揭示价值和评价的本质,揭示文化演进的,这恐怕就太过分了。从西方所谓“元伦理学”、“元价值论”的情况看,它们试图完全避开规范而只分析语句,寻求价值论的客观基础,结果根本否定了价值论的可能性,即使在西方也遭到很多非议和批评。
第三是认识论视角。所谓认识论视角,简单地说,就是认为评价是一种认识活动,最多也只是一种特殊的认识,因此主张按照认识论既有的范畴体系来研究评价问题。由于哲学界最初讨论价值问题是从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的关系开始的,许多人自觉不自觉地就都采取或认同了这种认识论视角。认识论视角的优长之处,是可以借鉴和依傍比较成熟的认识论研究成果,较易于坚持反映论的原则,但缺点也很明显。比如:把评价定位为特殊的认识,沿着认识论的范畴套路,就难以充分揭示评价活动的特殊地位、作用和规律,难以深入研究评价与认知的差别和联系。这是因为,认识论研究人与世界的理论关系,往往将主体抽象为无立场差别和特殊利益的存在,以求得真理为最高目标,而在评价中,主体都是具有特殊利益和立场的人,评价的差异性根本上是主体差异性的一种表现。这些在认识论视角中都是难以得到有效的揭示的。所以说,认识论的视角也不是一种合理的视角。
我认为,研究评价活动,需要借鉴心理学、语言学和认识论的成果,但不能仅仅局限于这几种视角的任何一种之中,而应该从实践论的视角去进行综合研究。价值的问题首先是一个实践的问题,是与特殊主体、主体的特殊实践目的和信念相联系的。评价作为对价值的观念把握,它植根于主体的当下实践要求,服从于主体的现实选择活动,是直接为选择服务的。如果说,认识论为了探求人类认识的一般规律,必须将主体抽象为“理论人”;那么在实践论中,则必须把主体还原为具体的抱有特殊实践目的的人,还原为怀有一定情感、意志和偏好的人,是这些具体的人根据自己的特殊地位和利益,依靠着自己既有的文化知识背景和现实处境,进行着各种评价,从 而选择着自己的行动目标和方法。
所以,惟有从这种视角,才能发现在认识论视角所发现不了的评价的特殊作用和功能,才易于找到评价的特殊。
二、价值与评价的关系
价值与评价的关系问题可以说是评价论甚至整个价值论中的基本问题,如何回答这个问题规定着整个研究的方向。就我国界的总体倾向看,大都坚持唯物主义原则,认为价值是第一性的、客观的,价值决定评价,评价是对价值的反映。但是,正如恩格斯当年说过的那样,在理论上承认这个原则是一回事,把这个原则实际地到具体研究中则是另一回事。特别是在一些具体研究中,一些人自觉不自觉地仍认为评价决定价值,认为价值的问题其实就是评价的问题。一些人将价值冲突主要看作是价值观念的冲突,或是由价值观念的冲突引起的。另一方面,在坚持价值决定评价的同时,又对评价的作用揭示不够,对价值如何决定、在什么意义上决定评价研究较少,对价值与评价的复杂关系鲜有深刻的可信的论述,相反许多论述倒是具有相当的直观唯物主义的色彩。这些都说明,真正地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作出相当的努力。
对于这个问题,我以为,我们缺乏的还是辩证的观点,没有在实践基础上把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有机地统一起来。比如说,价值与评价除了第一性与第二性的关系外,还有什么关系?价值到底是如何存在的,如何被把握的,又是如何实现的?在价值实现过程中评价起着什么样的作用?价值决定评价是通过那些具体环节实现的?不同的价值其实现过程都有哪些特点?等等。若对这些问题不能予以辩证地理解和深入细致的分析,价值第一性,评价第二性的观点就容易玄虚不实,甚至成为一种套话。在价值论研究中,这几年似乎有些徘徊不前,好像没有多少话可以说了。实际不然,这方面的工作还很多,需要我们做大量的艰苦的工作。
三、事实与价值,认知与评价的关系问题
时下许多研究都认为,事实与价值的鸿沟是休谟开掘的。其实并不确切。休谟在《人性论》中所说的是“是”如何过渡到“应该”的问题,也即是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关系问题。无论如何,事实判断与事实、价值判断与价值并非直接同一,事实和价值着重的是判断对象,而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则着眼的是判断自身,判断对象方面的差别固然是形成判断方面的差别的一个原因和理由,但决不是唯一的原因和充分理由。把它们混而论之,本身在逻辑上就不周延和严密。
按照我们今天的认识,事实判断属于认知,是认知结果的一种表达形式;价值判断则属于评价,是评价结果的一种表达形式。强调是一种表达形式,是说还有其他的表达形式。换言之,评价作为主体把握价值的观念活动,它包含了价值判断但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价值判断,因为除了价值判断外,还有其他的评价形式,比如:下意识的情感水平的评价就不表现为价值判断,即使是观念水平的评价,一些也不表现为价值判断,而是通过具体的选择活动来表现。因此,用认知和评价的关系比之于用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关系来表述这个问题,可能更加准确更加周延。
现在的问题还不在这里,而在于由于我们过去惯常的思维方式所造成的麻烦和困境。我们过去形成的思维方式实质上是马克思所批评的直观唯物主义的思维方式,即主要是从客体的角度理解事物,提出问题,而没有或不会从主体的角度理解事物。比如说,我们一直认为一门学科的性质是由于它所研究的对象的性质决定的,一种认识属于什么性质也是由于其对象的性质决定的。在事实和价值问题上,我们更多地是试图单纯从客体的角度来区分二者,总想在它们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清楚的绝对的界限,从而也就是区划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的界限。我们这些年来在理论上的一些争论,之所以越争越糊涂,就与这种思维方式有关。实际上,价值和事实,除了从对象方面加以区分和理解外,还应从主体方面,从研究角度方面去理解。一个事物,一种现象,究竟是事实还是价值,不能仅从对象方面去界定,更主要地还应从主体实践的要求和考察的角度方面去界定。总之,对象之“是什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在主体的实践中“作为什么”而存在和主体如何看待它。这个“如何看”也不仅仅是指从什么角度去认知,还包括基于什么立场去评价。换言之,同一件事情,如果主体去认知它,那就是将它作为一个“事实”来处理,它就是事实;如果是取
评价的角度,那它则成为评价对象即价值现象。比如:秦始皇修长城促使了秦王朝的灭亡,如果从认知的角度去,那么追究的就是造成秦王朝灭亡的原因,寻找的是一种因果关系,是一种事实;而如果从评价的角度去看,那么着重的则是利弊得失,或是修长城对秦王朝的利弊得失,或是对整个中华民族的利弊得失,这无疑就是一个价值。总之,离开主体,离开主体的把握方式,试图在事实和价值之间寻找一种“客观的”明确的界限,本来就是去做一件不可能的事情。
认知和评价作为人把握世界的两种基本方式,各有自己独特 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功能,但它们又都服务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目的。正是这种主体的统一性和目的的统一性,规定了它们不可能是截然对立的,而只能是辩证统一的。认知和评价的这种统一,才是真理与价值、事实与价值统一的深刻根据,同时也是真理观和价值观统一的根据,而主体的不断发展的实践则是事实与价值辩证转化的途径和统一性的确证。如同离开主体和主体的把握方式,不可能在事实和价值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界限一样,离开主体和主体的实践,单纯从逻辑方面、单纯从客体方面着眼,不可能合理地论证二者的统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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