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取诸身"义证

时间:2023-03-05 23:03:27 哲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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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取诸身"义证

  论文关键词:《易经》  身体词汇  刑罚  忧患意识

  论文摘要:《系辞》下言《周易》的取象方式是“近取诸身,远取诸物”。“身”即卦辞中频繁出现的鼻、耳、颊、背、臀等身体词汇。这些词汇的存在给具体卦辞的理解造成了困难,历代注家的各种诠释总有隔靴之感。本文将《易经》中出现的全部身体词汇进行排列,发现它仅仅限于某些身体部位,而这些部位又恰恰是古代刑罚的施刑部位。考古资料、《尚书》、《》及《周易》本文均可以证明:“近取诸身”其实是上古刑罚的反映。它反映了上古刑罚的威慑力,也透露出《易》忧患意识的一部分现实来源。

    《周易·系辞下传》中有一段被研究者经常引用的话:

      古者包徽氏之王天下也,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观鸟善之文与地之宜,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于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意,以类万物之情。

    哎系辞》的作者注意到八卦来自现实的生活,来自“远”的“诸物”和“近”的“诸身”。他对“远取诸物”给了许多的解释,认为是“民迫其难则求其便,困其患则造其备”的结果。但却没有相对应地继续阐释“近取诸身”。这给以后的注释造成了极大的麻烦,人们不得不推想这个问题:

    至若近取诸身,四支百体合其度;远取诸物,森罗万象备其工。

                                —李鼎柞《周易集解》

    花为首,冲为腹,震为足,算为股,坎为耳,离为目,民为手,兑为口,硫云:略明近取诸身也。乾尊而在上,故为首也;冲能包藏含容,故为腹也。

                        —韩康伯《周易注疏》卷十二

    《周礼详解》卷二十八另辟蹊径,用身体的计量意义来阐释“近取诸身”:

    艰上纲与下纲皆出舌八尺,象人张手之义,粗寸则象人伸指之义。盖人张臂则知寻,伸指则知寸,是皆近取诸身故也,非特是也。至于侯之制,上广而下狭,则.亦取象于手足焉,以张臂则八尺,张足则六尺故也。

    我们发现以上列举有共同之处:即“身”在这个具体的语境中是指“身体”而非其它诸如“身边”,“身孕”之类。古人从身体结构和功能等方面寻找答案,甚至无法令自己信服,于是或者干脆宣布“‘近取诸身’一节为不知道者所作,非之言”W而避开了阐释的困难,或者告诉大家:“易之取象固必有所自来”,“今不可复考”,“固不必深求其象之所自来”川。现代研究者们对这个玄难也是众说纷纭,无法达成共识。

    如果完全抛开那些玄而又玄的诸多解说,从最基本的词义入手,采用现代的归纳分析方法,会怎样呢?

    一、卦艾辞中的身体词汇及部分前代的解释

    我们从前面诸家普遍采纳的前提:“身”指“身体”出发,将《易经》卦交辞中出现的身体词汇进行归类:

    1.四肢部:有“趾”、“拇”、“足”、“膝”、“股”、“脸”。

    (工)“趾”,古今词义相同,出现六次,除《鼎·初六》中的“鼎颠趾”外,余五“趾”均指的是大脚趾。

    唇校灭趾,无咎。(《噬睦·初九)))

    责其趾,舍车而徒。(《贪·初九)))      壮于趾,征凶,有孚。(((大壮·初九》)

      壮于前趾,往不胜为咎。(《央·初九)))

      民其趾,无咎,利永贞。(((良·初六)))

      (2)拇:“‘咸其拇’马郑薛虞皆云拇,足大趾也”(《说文解字注》)

      咸其拇。(《咸·初六》)

    解而拇,朋至斯孚。(((解·九四)))

      (3)足:“剥床以足,蔑,贞吉。”(((剥·初六》)。

    (4)胖:“胖,胫ra也。”(((说文解字》)“膝以下股也”(《康熙字典》)    咸其排,凶;居吉。(《咸·六二)))

      良其排,不拯其随,其心不快。(《良·六二》)

      (5)股:“股,脾也。”(《说文解字注)))

    明夷;夷于左股,用拯马壮,吉。(((明夷·六二)))

    咸其股,执其随,往吝。(((咸·九三)})

    (6)脑:“臂上也”(《集韵))),“臂干”(《正韵)))。

    丰其沛,日中见沫;折其右从,无咎。(《丰·九三)))

    2.腰背部:“背”、“腌”、“限”、“责”。限,“身之中也”,指腰部。余三词依《说文解字》释均指背部肌肉。    咸其晦,无悔。(((咸·九五)))

      良其背,不获其身;行其庭,不见其人,无咎。(((良。卦辞》)

      民其限,列其贪,厉薰心。(《良·九三)))

    3.臀部:

    臀无肤,其行趁起;牵羊悔亡,闻言不信。(《夹·九四)))

    誉无肤,其行趁超;厉,无大咎。(《始·九三》)

    誉困于株木,入于幽谷,三岁不视。(《困·初六》)

    4.头部:“辅”、a填n`u鼻”、“舌”、“耳”。“辅,耳目之间;”“顺,颧也,’(《经典释文)))。余古今义同。

    噬肤灭鼻,无咎。(((噬睦·六二》)

      何校灭耳,凶。(《噬睦·上九)))

    咸其辅颊舌(((咸·上六)})

    壮于顺,有凶;君子央央独行,遇雨若濡,有惯,无咎口(《央·九三》)

    良其辅,言有序,悔亡。(((良·六五)))

    5.表皮组织:“肤”。

    “肤”出现五次,除上述《娠》卦的“臀无肤”二例及

《剥》卦的“剥床以肤”外,尚有:

    i悔亡,厥宗噬肤,往何咎?(《睽·六五》)

    噬肤灭弃,无咎。(((噬睦·六二)))

    现在我们列举几个有关的前代解释:

    “股”:王弼注《咸·九三》曰:“股之为物,随足者也。

进不能制动,退不能静处,所感在股,志在随人者也。志在随人,所执亦以贱矣;用斯以往,吝其宜也”。孔颖达和闻一多都将《明夷·六二》中的“夷于左股”解释为从左边的大腿部射杀动物,可以直达心脏—上杀,“中心死疾,鲜洁”,可以献于宗庙。

    “肤”:大多数注家将其解释为柔脆的肉。黄张本(3J在将《噬磕·六二》的“噬肤灭鼻”释为“啃着大块柔脆的肉以致于连鼻子都被遮住看不见了。”“像咬啮柔脆的皮肤一样施刑顺利,即使伤灭犯人的鼻梁,也不致咎害。”

    “臀”:《王注》:“最处底下,沉滞悲困,居无所安,故曰‘臀困于株木”,。《韩注》:“不刚而进,非己所据,必见侵伤,失其所安,故‘臀无肤”,。闻一多日:“‘臀无肤’者,甚言其疮也。……体痔者力弱行迟,故曰‘臀无肤,其行越超’,此当斥牲畜而言。”川“最处底下”为什么要用“臀”而不用“趾,’?牲畜的瘦弱会引起人们如此的关注吗?所有这些阐释,似乎都和作者的企图隔着一层。

    这些身体词汇中似乎有一定的规律:

    (1)四肢中反复出现的是下肢甚至是下肢的一个指头,而上肢“肪”仅出现一次,“手”在《易经》中没有露面。

    (2)躯干部,背部被不厌其烦地描述而胸腹部却没有被提及。

    (3)头部侧重在对鼻子、脸颊、额头和耳朵的描述而眼、眉、唇、齿都没有出现。

    (4)臀部就功能意义而言,其重要性远远低于头、肩的,但头、肩不被提及而“臀”却在和“无肤”组合后被非常固执地反复叙说。

    可见身体词汇在《易经》卦艾辞中的使用并不均匀,在某些部位特别密集而在某些部位又特别粗疏甚至是空白。是不是上古没有目、眉、齿、发、手、臂、胸、腹、首、肩这些词汇?查《甲骨文字典》、《金文引得.殷商西周卷》发现并非如此。那么是不是这些身体部位在生活中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呢?显然上肢的劳动意义比下肢更突出,人对自己胸腹的感觉要强于背部,眼睛的重要性强于鼻子。那么,就只剩下了一种可能;这些身体的部位在“近取”时被人为地忽略了。

    二、从具体语境寻找身体词语的指向意义

  还是到具体语境中找寻答案。

    l.“何校灭耳”、“展校灭趾”。

    “校”是古代的刑具,《说文解字》曰:“木囚也。”段注:“以木系之”。“灭,尽也”戴的刑具把脚趾、耳朵遮住了。

    2.“噬肤灭鼻”、“臀无肤,其行越超”、“厥宗噬肤”。

    皮肤被“咬”,在脸上是看不见鼻子了,在臀部是走路踉踉跄跄。是不是屁股上挨了多少大板并且牵连到大腿的结果呢?(板子当然不会打到脸上,待后面解释)

    3.发现有表现身体残疾的词汇:跋、吵。

    吵能视,破能展;及虎尾哇人,凶;武人为于大君。(《展·六三》)      归妹以娜,玻能及.征吉。(《归妹·初九》)      砂能视,利幽人之贞。(《归妹·九二)))

      王弼在注《噬磕》初九时说:“凡过之所始必始于微而  后至于著;罚之所始必始于薄而后至于诛。过轻戮薄,故  ‘属校灭趾’,侄其行也,足惩而已,故不重也”。今人何元  坦将“床”释为“减”,古代奴仆的通称,臣下是君主的奴  仆,所以.“剥”指的是君主对属下的剥夺。

      至此,我们是否可以假设:《易经》中的身体词汇确乎  与上古刑罚有关?

      4.一个直接证据:《蒙·初六》中还直接出现了和“校”类似的古代刑具“侄桔”,卦交辞中也直接出现了五刑中的三刑—“天”、“刻”、“月it;o

      见典曳,其牛卑;其人天且荆。(((睽·九三}))

      列荆,困于朱缓;乃徐有说,利用奈祀。(《困·九  五》)

      三、西周前是否有喇、别、天等刑罚—身体词汇分布不均的原因

    《尚书·虞夏书》中有“象以典刑,流肴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之说。《皋陶漠》中也说“天讨五罪,五刑五用哉!”“五刑”即墨、刻、荆、宫、大辟。宫和大辟对身体的影响一是隐蔽的一是彻底消灭,所以对周围人群的视觉冲击无法永久持续。

      墨刑也叫葱。《说文》'ugY.,墨刑在面也。”颜师古曰:“墨r葱也,凿其面以墨涅之。”《释名》在解释“其人天且荆”时曰:“天,刺凿其额曰天”。《尚书·商书》中曰:    制官刑傲于有位。汤制治官以傲戒百官。曰敢有性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吐,时谓渗风。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者德,比顽童,时谓乱风;帷兹三风十想,抑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郑君有一于身国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妾。

    “三夙十愈”规定的细致和权衡尺度的灵活很可能使墨刑在一个时期相对广泛。其施刑部位在比较平坦的额头、脸颊等处,造成的影响可能就是脸部的“恶”了。所以,在西周前人们非常关注辅、颊、额等部位而忽略了目、眉、口、眼等。至此我们就可以明白为什么头部器官只有额头、两颊受重视了。

    再来看看和头部有关的艾辞,如《央·九三》“壮于镇,有凶;君子央央独行,遇雨若濡,有温,无咎。’,《良.六五》:“良其辅,言有序,悔亡。”我们可以得知,墨刑是比较轻微的刑罚,在脸上打下耻辱的印记算不了什么,尽管在当时“有凶”,但“无咎”。

    “刻.刑鼻也,从刀泉声。’,《尚书·周书·康浩》:“非汝封刑人杀人,无或刑人杀人;非汝封又曰刻剧人,无或刻取人。fy说文解字》:“剧,断耳也。”段注引《尚书·康浩》曰:“五刑之外有荆。军战则不服者杀而献其左耳。”  此段文字告诉我们:除了割鼻子之外,还可以割耳朵ill  了执法者外,民间还有人在以截鼻割耳的方式惩治“坏  人。由此我们可以推论:《易》中的“灭耳”是耳朵被割理  了而不是被遮住了。“噬肤灭鼻”也是一样,鼻子被割掉  还要挨板子,因为刑罚普遍,比较起其它,挨板子没了多  子耳朵也没什么大不了的,所以“无咎”。

      现在又出现了一个新问题,即同样的“校”在相同合  卦里预示却截然不同。哎噬嘘。初九》:“展校灭趾,无咎《上九》:“何校灭耳,凶。’,《周礼·秋官·掌囚》:“凡囚灌  上罪桔拳而栓,中罪栓桔,下罪桔。”郑玄注:“在手日桔拍足曰侄”。可见,被割掉脚趾或耳朵没有大的差异,差勇在戴刑具的位置不同也就意味着罪行的差别。“何”J}“荷”,扛着,上罪所以“凶”。反之,就“无咎”了。

      别,即截去人足之刑,它的结果是“玻”。早在原始利会末期,作为掠杀异族人和俘虏的手段,就开始出现了另割人肢体的肉刑,早在新石器时代晚期,月叮刑就已出现据一卜辞记载:“八日庚子,戈止辛羌口人,它支有二人”即戈地有羌奴若干人从逃跑,抓回的两人宰割列死(s7。在甲骨卜辞中还有这样几条:“乙酉卜,般,贞力斗”“贞尤斗百”“贞尤斗宰八十人不其”。一次受别刑跳多达八十人乃至上百人,这种集体处以月」刑的手段,表少)}IJ刑是十分普遍的。后来的汉文帝也说:“夫刑至断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考古发振中,也有不少奴隶遭受IJ刑的例证。如,1971年,河南安阳后岗发掘了一座殷代长方形的土坑竖穴墓,墓中“有一个殉葬人,骨架保存较好,但少一下肢骨”。周代,}Il刑翻沿袭了下来。《尚书.吕刑》载:“月吐罚之属五百”。奥名昭著的商封王有“研朝涉之胫”故事,《左传》中的“踊贵屁贱”的说法也是明证。从这个思路出发,我们就可以理解《易经》中和“膝”有关的占断的凶险与悲哀,如“咸其膝,凶;”(《咸·六二)))“良其排,不拯其随,其心不快.,(((良·六二》)同样也可以明白“跋能履”所流露的喜悦—“征吉”了。同样也可以从“趾”诸卦交辞的“往不胜为咎”、“有孚”、“无咎”判断别刑也存在轻重的区别。

    接下来我们要解决躯干部只有后背而无前胸的问题。还是从《尚书·虞夏书》人手,“鞭作官刑,扑作教刑”。《尚书·商书·说命》“予弗克伴厥后惟尧舜,其心愧耻,若挞于市”,鞭扑刑是在公开场所用荆条或木板痛击犯人背部或臀部的一种刑罚,是刑罚中较轻者。《国语·鲁语上》:“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械.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若,薄刑用鞭扑”。《汉书·董仲书传》:“殷人执五刑以督奸,伤肌肤以惩恶o ;}汉书·志》j u垂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给请:‘答者,墓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答者答臀。”,顺便殃及股。于此,“臀无肤”的问题也迎刃而解—誉部被打得皮开肉绽,好象皮肤都被直接剥下来了,连走路都踉踉跄跄十分困难,但仍然“无悔”,“无咎”,因为这仅仅是薄刑。“腾”被打也是“无悔”,道理一样。

    而且,《易经》本身也提供有直接的证据。洪迈的《容斋随笔》卷十二“刑罚四卦”条指出了此点:

    《易》六十四升而以刑罚之事着于大象者凡四焉:《噬谧》曰:“先王以明罚毅法。,’((丰》曰:“君子以折狱致刑。”……圣人知刑狱为人司命,故设卦观象必以文明为主。

    由此,我们可以初步推断,《易经》中身体词汇的分布和古代的刑罚有一定的关系,四肢中因为;}J刑只施于足或趾的缘故所以上肢及手没有露面;躯干部位因为鞭扑不施及胸腹所以胸腹部没有被提及;头部的脸颊、额头部位受墨刑,耳朵受荆刑,鼻子受刻刑而眼、眉、唇、齿都幸运地躲过了惩罚而没有出现;臀和股也是挨板子的地方,所以常常“无肤”而肩等部位被忽略。“眼见心见”,身体在《易经》中有了它的特殊意义。

    四、刑罚进入《易经》作者取象视野的原因

    除了处死—“大辟”和隐蔽不容易被人发现的宫刑外,墨、刻 ,别、鞭扑刑都在《易经》的卦艾辞中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出现了。《周礼·秋官·掌戮》:“墨者使守门(注:黔者无妨于禁御>.剔者使守关(注:截鼻者亦无妨,以貌丑远之……此则王钱五百里上面有三关十二关门,荆者守之),宫者使守内(注:以其人道绝也,今世或然),别者使守囿(注:断足驱卫禽兽无疾行),凳者使守积。”可见被处罚者还必须戴着耻辱的标记四处活动。

    墨罪五百,荆罪五百,宫罪五百,利罪五百,杀罪五百。(((周礼·秋官·司刑》)

    刑网的严密、战争的频繁和政权的更迭既使人们休剔惊心又让人心族摇动,自然就会有触犯和惩罚。《周礼·月令》言:“命有司,修法制,缮图圈”,刑的目的就是增加政权的威慑力,达到惩戒的目的。除了要“布宪”外,人群中活动的受刑者当然是最好的教材。“自令至于后日,各恭尔事,齐乃位,度乃口。罚及尔身弗可悔。”(《尚书·商书·盘庚)))“舜反复强调用刑标志着联盟内部强制性暴力的出现,是尧后期部落联盟内阶级矛盾尖锐化的反映,是维护联盟内各部落氏族酋长及权贵、富有者的利益并与氏族部落内的贫穷者和被奴役者的相对立的强制性暴力。’,[7〕而在《》中多次出现的畸人分为先天、后天两类,后天残疾如兀者王验、申屠嘉、叔山无趾等的出现都说明刑罚的普遍性,“吾唯不知务而轻用吾身,吾是以亡足”CeJ大概是大多数受刑者的反映吧!

    综上可知,《易经》的“近取诸身”,是西周前刑罚普遍的一个反映,也是《易》优患意识的一个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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