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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基本的美及其不可通约性
内容提要:在历史上,许多人曾对美进行分类,但这些分类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美丽的美学》结合历史上的分类及人们对“美”这个词的用法认为,美有两个基本的种类——名词美与形容词美或事物美与性质美,并且这两种美是不可互相替代的,是不可通约的。
关键词:《美丽的美学》 美 种类 不可通约
《美丽的美学》探讨美是从探讨“美”的用法与美的种类开始的。
一、历史上的“美”的用法与分类
说到“美”的用法与种类或含义,翻开美学的历史,我们还真的能发现许多有关“美”的种类或含义的看法,只是这些看法虽然被记录在史册中,但并未引起人们足够的注意与深思。
关于“美”的分类,人们有许多种角度,有的人从日常使用与科学使用的区别来分类,把美分为日常含义上的美与科学含义上的美两种;有的人则从形态上来分类,把美分为优美、崇高、喜剧、悲剧等范畴,等等。但这些分类方法都没有涉及美的本质。在这一章,我们直接从美的本质入手来考察美的种类。所得结论适用于本书的全部内容。
早在18世纪,英国美学家哈奇生就对“美”进行了分类,他说过这样的话:“美有本原的和比较的两种,或则有人认为‘绝对的’和‘相对的’这两个称呼更恰当。”1
法国启蒙主义思想家狄德罗则把“美”分为实在美和相对美两种,他说:“……同一对象,不管它是什么,都可以孤立地、就它本身来考虑,或者就它与其他对象的关系来考虑。当我声称一朵花美,或一条鱼美,我意味着什么呢?假如我孤立地考虑这朵花或这条鱼的话,我所意味的没有别的东西,不过是我在组成它们的各部分之间,看到了秩序、安排、对称、关系,因为所有这些字眼只是以不同方式来观察关系本身而已。在这种意义之下,凡花皆美,凡鱼皆美。然而是什么美呢?那就是我所谓的实在的美。
“假如我考虑花、鱼,就它们与其他花、其他鱼的关系来考虑的话,我说它们美,意思就是:在同类的存在物之中,花中这一朵,鱼中那一条,在我心中唤醒最多的关系观念和最多的某些关系;因为我马上要让大家看见,由于各种关系性质不同,它们对美的贡献,也就彼此有多有少。我可以断言,在这种新方式之下考虑对象,就有了美和丑;但是什么美,什么丑呢?那就是所谓相对的了。”2
康德也把“美”分成了两类,他说:“有两种不同的美:自由美(pulchritudo vaga),或只是依附的美(pulchritudo adhaerens)。前者不以任何有关对象应当是什么的概念为前提;后者则以这样一个概念
及按照这个概念的对象完善性为前提。前一种美的类型称之为这物那物的(独立存在的)美;后一种则作为依附于一个概念的(有条件的美)而被赋予那些从属于一个特殊目的的概念之下的客体。”3他还说:“通过这种区别我们可以调解鉴赏者们关于美的好些纷争,我们对他们指出,一方坚持的是自由美,另一方坚持的是依附美,前者作出了一个纯粹的鉴赏判断,后者作出了一个应用的鉴赏判断。”4
诗集《恶之花》的作者波德莱尔则把“美”分为这样的两种:绝对美与特殊美,他说:“如同任何可能的现象一样,任何美都包含某种永恒的东西和某种过渡的东西,即绝对的东西和特殊的东西。绝对的、永恒的美不存在,或者说它是各种美的普遍的、外表上经过抽象的精华。每一种美的特殊成分来自激情,而由于我们有我们特殊的激情,所以我们有我们的美。”5“构成美的一种成分是永恒的、不变的,其多少极难加以确定,另一种成分是相对的、暂时的,可以说它是时代、风尚、道德、情欲,或是其中的一种,或是兼容并蓄。它像是神糕有趣的、引人的、开胃的表皮,没有它,第一种成分将是不能消化和品评的,将不能为人性所接受和吸收。我不相信人们能发现什么美的标本是不包含这两种成分的。”6
在我国,有一种争论比较激烈而且持久,这就是“美”的主客观性争论。第一种观点是主观说,这一说以吕莹与高尔太为代表,他们坚持认为“美”是主观的。吕莹在《美学问题》一文中曾说:“美,是人人都知道的,但是对于美的看法,并不是所有的人都相同的。同是一个东西,有的人会认为美,有的人却认为不美;甚至于同一个人,他对美的看法在生活过程中也会发生变化。”7“美是物在人的主观中的反映,是一种观念。”8高尔太则在《论美》一书中说:“美是人的观念,不是物的属性”9,“客观的美并不存在”10,“美,只要人感到它,它就存在,不被人感到,它就不存在。”11
第二种观点是客观说,这一说以蔡仪为代表。蔡仪认为:“美是客观的,不是主观的,美的事物之所以美,是在于这事物本身,不在于我们的意识作用。”12“物的形象是不依赖于鉴赏的人而存在的,物的形象的美也是不依赖于鉴赏的人而存在的”13,“客观事物的美是美的观念的根源。”14
第三种观点是主客观综合说,这一说以朱光潜为代表,他在《文艺心理学》一书中说:“美不仅在物,亦不仅在心,它在心与物的关系上面。但这种关系并不如康德和一般人所想象的,在物为刺激,在心为感受;它是心借物象来表现情趣,世间并没有天生自在俯拾即是的美,凡美都是经过心灵的创造。”15朱光潜在《谈美书简》一书中还说道:“首先,美确实要有一个客观对象,要有‘巧笑倩兮,美目盼兮’这样美人的客观存在。……其次,审美也确要有一个主体,美是价值,就离不开评价者和欣赏者。如果这种美人处在空无一人的大沙漠里,或一片漆黑的黑夜里,她的‘巧笑倩兮,美目盼兮’能产生什么美感呢?凭什么能说她美呢?就是在闹市大白天里,千千万万人都看到她,都感到她同样美么?老话不是说:‘情人眼里出西施’吗?不同的人不会见到不同的西施,具有不同的美感吗?”16
从我国美学家们对“美”的“本质”的争论来看,“美”似乎可以分成主观美和客观美两种。
我国当代著名美学家李泽厚则对“美”的种类或含义有另外一种具体而明确的看法,他认为“美”的种类或含义有三种,他在《美学四讲》一书中说:“我认为,在美学范围内,‘美’这个词也有好几种或几层含义。第一层(种)含义是审美对象,第二层(种)含义是审美性质(素质),第三层(种)含义则是美的本质、美的根源。所以要注意‘美’这个词是在哪层(种)含义上使用的。你所谓的‘美’到底是指对象的审美性质?还是指一个具体的审美对象?还是指美的本质和根源?从而,‘美是什么’如果是问什么是美的事物、美的对象,那么,这基本是审美对象的问题。如果是问哪些客观性质、因素、条件构成了对象、事物的美,这是审美性质问题。但如果要问这些审美性质是为何来的,美从根源上是如何产生的,亦即美从根本上是如何可能的,这就是美的本质问题了。”17
二、“美”的两种词性与指称对象
以上有关“美”的种类或含义的观点或看法对我们有什么启发呢?我们是否隐隐约约地感觉到,“美”的种类或含义有两种且这两者是不可互相替代的呢?接下来,让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考察这个问题,这个新的角度就是“美”这个词的词性。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对“美”的基本种类或含义看得更清楚一点。
在汉语中,“美”这个词的用法是很有规律的。一方面,“美”作为形容词用在一个名词的前面,另一方面,“美”作为一个名词用在另一个名词的后面,前者如美人、美女、美味、美酒、美食、美声、美言、美行、美德、美文、美色、美景、美男子等,后者如人体美、自然美、社会美、语言美、行为美、艺术美、音乐美、绘画美、雕塑美、建筑美等。至于其它的用法实际上都可归结为名词用法或形容词用法。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把“美”字用在一个名词前面的时候,“美”的词性是形容词,而当把“美”这个词用在另一个名词的后面时,“美”这个词已经不再是形容词了,而是一个名词了,这时的“美”已经与它前面的那个名词一起组成一个新的名词、表示一个新的特定的事物了。
以上我们所列举的含有“美”字的词语,不仅仅出现于日常的口语中,而且也出现于各种专业的美学书籍与文章中。所有这些词语表明,“美”一方面是作为名词来使用的,另一方面则是作为形容词来使用的,此外,“美”就再也没有其它用法了,如作为动词来用或作为副词来用等。当然,“美”这个词是可以与其他一些词语组合起来使用的,如在汉语中就有“美化”、“赞美”、“美轮美奂”、“美中不足”等词语,但很显然,在这些词语中,美也仍然没有被用作其他词性。
既然“美”这个词一方面被用作名词,另一方面被用作形容词,那么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的结论,这就是:“美”这个词一方面是指一种事物,另一方面则是指事物的一种性质,因为从语法上来看,名词是“表示人或事物名称的词”18,而形容词则是“表示人或事物的性质或状态的词”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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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种“美”的不可替代性把“美”的种类或含义分为上述两种——一种指事物,一种指性质,这有什么意义与价值呢?让我们来考察物理学和数学中的有关的几个例子,这几个例子只要我们具备初中物理和数学的知识都能理解。
在物理学中,质量是指物体所含物质的多少,而密度是指单位体积内某种物质的质量。凡是物质都有一定的密度。在国际单位制中,单位体积是指1米3,质量的单位是千克。由于在一般情况下,不同的物质有不同的密度,如水的密度为1×103千克/米3,而酒精的密度为0.8×103千克/米3,因此物理学就认为,密度是物质的一种性质,我们可以根据密度来鉴别物质。但另一方面,物理学还告诉我们,只根据密度我们又不能完全鉴别物质,这是因为,有一些物质其密度是相同的,如酒精与煤油等。另外,一种物质又都不仅仅只有一种性质,如还具有比热容、电阻率等,如水的比热容为4.2×103焦耳/(千克•℃)等等。
由上述简单的事实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物质与它的性质是不能划等号的,并且,既然如此,在词面上事物与事物的性质我们就不能用同一个词语来表示,否则的话,如果我们把事物与事物的性质用同一个词语来表示,那么,我们就有把事物与事物的性质等同起来的嫌疑。
让我们再来看关于颜色的事例。
颜色的本质在历史上也曾有过争论,亚里士多德认为,太阳光在与物体发生作用时总是要变得暗淡,或是强度有所艰弱,由此便产生颜色,即他把颜色看成是黑与白的某种类型的混合物。胡克则认为颜色是由光脉冲的强弱程度的不同而产生的,而巴罗(牛顿的老师)则认为,颜色是由物体放出光的稀疏程度的不同而形成的。歌德与黑格尔则认为颜色是由亮和暗这两种对立的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20。
1666年,牛顿作了一系列的光学实验,其中之一就是他让光通过三棱镜,结果他发现,太阳光被分解成七种颜色的光。如果把其中的一种色光再通过三棱镜,则这种色光不会再分解,而如果让这七种色光再同时通过另一只三棱镜,则这七种颜色的光又会合成为白光。从此,颜色之迷得到了初步的解决。
在此之后,随着物理学的发展,人们又发现光是一种电磁波,颜色是由特定波长的电磁波对人眼的刺激而产生的,由此人们就把波长为700nm—630nm的光称为红光,把波长为450nm—400nm的光称为紫光等等21。
但是颜色就等于电磁波吗?不,随着光学和生理学的发展,人们发现,颜色是非常复杂的,如红色物体在白光或红光照射下是红的,但在其他色光的照射下就不再是红色的了,而是黑色的了。另外我们知道,色盲者是没有正常人的颜色观念的。再比如,一种叫做生理补色的现象也说明了颜色的复杂性。赵国志在《色彩构成》一书中在向我们介绍这一现象时说:“当我们注视红色的物体,然后突然把红色的物体拿开,开始很短时间内还能感觉到有红色痕迹,随即便会出现一个淡蓝绿色的残像。”22在这里,蓝绿色就是红色的生理补色。
总之,颜色虽然是由电磁波的刺激而产生的,但颜色绝不等于电磁波,“红”不等于红光,“紫”也不等于紫光,表示颜色的各种形容词如“红”与“紫”等绝不能与产生这种颜色感觉的物质——电磁波——相等同,反之亦然。
实际上,不仅仅在科学中,就是在日常口语中,名词与形容词也都是很少合用一词的(除非在没有任何歧义的情况下才有合用),即是不把事物与事物的性质相等同的,例如,在通常情况下,“高”是一个形容词,我们可以说珠穆朗玛峰很高,也可以说艾菲耳铁塔很高,但是我们却不能把“高”就等同于珠穆朗玛峰或等同于艾菲耳铁塔等等。反之亦然。
在数学中,有一个词倒是一个例外,这个词就是“圆”。在汉语中,“圆”既是一个名词又是一个形容词,即“圆”这个词既表示一种图形又表示一种形状,这该作何种解释呢?其实其中的原因很简单。因为圆形这种形状只有一种,这就是“圆的”,而“圆的”这种形状也只为圆形这一种形状所独有,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把名词与形容词合用一词就不会有什么麻烦。作为对比,我们再来看一看“方”这个词。由于长方形与正方形都是方形的,因此,“方”这个词无论是在数学中还是在口语中都只用作形容词而没有被用作名词,即“方”这个词既没有用作名词又用作形容词。另外,在数学中,长、宽、高这三个词语通常都是形容词,但有时它们也被用作名词,不过我们要看到,这有时会引起问题的。例如,一块长方体砖头平放时,左右方向的边长叫长,上下方向的边长叫高,但是,当这块砖头竖放时,如果这时我们再把左右方向的边长再叫长就显得有些别扭,因为这时左右方向上的边长并不是最长的。
在物理学中,事物的性质通常都用名词来表示,如密度、比热、电阻率等,这些概念都是名词,都表示物质的一种性质,但这些名词却都从来没有被用作形容词,这就是说,在物理学中,名词词性与形容词词性是被严格分开的。
现在让我们回到“美”的问题上来。我们已经知道,“美”一方面是名词,表示一种事物,另一方面“美”又是一个形容词,表示事物的一种性质。由于在一般情况下,事物与事物的性质是不能互相等同的,一个事物除了会具有美这一个性质之外,还会具有其它的性质,且美这一个性质也不会只为一个事物所具有,因此,把“美”既用作名词又用作形容词是不妥当的,美是不应该既当作名词来使用又当作形容词来使用的。
在英语中,作为名词的“美”与作为形容词的“美”是被严格分开的,其拼写分别是“beauty”与“beautiful”,这说明“美”的两种词性也是应该被分开的。
在美学中,柏拉图认为美是一种理式,在《会饮篇》这篇对话体著作中,他曾经借苏格拉底与第俄提玛关于爱神与爱情的对话者之一——第俄提玛之口说道:“一个人如果随着向导,学习爱情的深密教义,顺着正确次序,逐一观照个别的美的事物,直到对爱情学问登峰造极了,他就会突然看见一种奇妙无比的美。……这种美是永恒的,无始无终,不生不灭,不增不减的。它不是在此点美,在另一点丑;在此时美,在另一时不美;在此方面美,在另一方面丑;它也不是随人而异,对某些人美,对另一些人就丑。还不仅此,这种美并不是表现于某一个面孔,某一双手,或是身体的某一其他部分;它也不是存在于某一篇文章,某一种学问,或是任何某一个别物体,例如动物、大地或天空之类;它只是永恒地自存自在,以形式的整一永与它自身同一;一切美的事物都以它为泉源,有了它那一切美的事物才成其为美,但是那些美的事物时而生,时而灭,而它却毫不因之有所增,有所减。……”23我们知道,柏拉图所说的永恒之美指的是美的理式,也就是说柏拉图是把美当作一种事物来看待的。另外,新柏拉图主义者普洛丁、辩证法大师黑格尔等都是把美看作理式或理念的,也就是都是把美当作一种事物来看待的。而车尔尼雪夫斯基把美当作一种生活,这说明他也是把美当作一种事物来看待的。
当然,把美当作事物的一种性质,在西方这样的人也是很多的,如有人认为美是一种快乐就是如此,在英语中,在存在“beauty”这样一个名词的同时也存在“beautiful”这样一个形容词,这种很简单的现象也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四、小结
综上所述,众多的事例与分析证明,“美”应该具有两个基本的种类——名词美与形容词美或事物美与性质美,前者指一种事物,而后者则是指事物的一种性质,并且这两种美是互相不可替代的,是不可通约的。
注释:
12 北京大学哲学系美学教研室编:《西方美学家论美和美感》,商务印书馆1980年5月第1版,第97、134—135页。
34 康德著:《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12月第2版,第65、67页。
56 转引自张玉能主编:《西方文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245—246、246页。
789101112131415转引自王旭晓著:《美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47、47、48、48、48、48、48、48、49页。
16 朱光潜著:《谈美书简》,人民文学出版社2001年2月北京第1版,第55页。
17 李泽厚著:《美学四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3月第1版,第51—52页。
1819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6年7月第3版,第886、1410页。
20 参见顾江鸿著:《颜色理论溯源》,载《物理教师》,2004年第25卷第8期,第12页。
2122 赵国志编著:《色彩构成》,辽宁美术出版社1989年12月第1版,第7、14页。
23 柏拉图著:《文艺对话集》,朱光潜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63年9月北京第1版,第272—2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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