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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伦理本体的反思与重构
[论文关键词]生态 伦理本体 人性 自然[论文摘要]在目前的生态伦研究中,无论是主张以人为伦理本体还是强调以自然为伦理本体,都属于黑格尔所嘲笑的原子式的没有精神的思维方式。超越这种有限思维在于将这两种对立的生态伦理本体统一起来,形成一种生态人性的伦理本体。由于这种生态人性是人同自然界的本质一体化,人为中心即自然为中心,自然为中心即是人为中心,于是就消解了人类中心论与自然中心论的对立,并成为二者存在的真理。
一、对生态伦理本体的反思
黑格尔在《法原理》中提出:“在考察伦理时永远只有两种观点可能:或者从实体性出发,或者原子式地进行探讨。”他指认“后一种观点是没有精神的”。在黑格尔看来,“精神”是整个世界的本质,是整个世界存在的真理。“理性在它的真理中就是精神。”当黑格尔说原子式的伦理考察方式是“没有精神的”时,意味着这种伦理考察方式不能获得关于实践理性的真理。在黑格尔的辩证法视阈中,凡是固执于某一端、某一方面,用孤立的、缺乏矛盾联系的方式考察世界,都属于原子式的伦理考察方式,都不能把握这个世界的本质和有关这个世界的真理;只有在对立统一中,即在对立中把握统一,在统一中把握对立,才是哲学思维的最高境界,才是精神把握实在的科学方式。黑格尔的哲学体系总是从正题开始,然后走向反题,最终发展到合题。正题与反题是对立的,然而正是由于它们的对立,意味着它们都是有限的,都要被精神所扬弃。因为精神是集正题与反题于自身之内的合题,它是正题和反题自身所追求的最高境界和真理。黑格尔关于这种对立统一的辩证法思想,达到了古典哲学的顶峰,使其成为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
依据黑格尔的对立统一的辩证法思想,审视生态伦理学确认生态伦理本体的方式,不难发现,它们正是被黑格尔嘲笑过的原子式的缺乏精神的考察方式。生态伦理本体是指生态伦理发生的终极根据或最后根源,也是指生态伦理何以存在的始基。在目前的生态伦理学研究中,人们普遍确证了两种伦理本体:一种是人类中心论指认的人的利益,另一种是自然中心论指认的自然本身的权利和内在价值。人类中心论主张人的利益是生态伦理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自然中心论强调自然物本身拥有的权利和内在价值是生态伦理存在的基础。由于人的利益附属于人之中,因而人类中心论实际上主张以人为生态伦理之本体;同样道理,自然物的权利和内在价值依附于自然物本身,所以自然中心论实际上强调以自然本身为生态伦理之本体。就像它们的冠名那样,一个是以人为中心,另一个是以自然为中心。之所以说人类中心论和自然中心论的伦理考察方式是原子式的和没有精神的,是因为它们在确证生态伦理本体时都坚持分裂和对立,遗忘了对立中的统一。二者坚守分裂和对立的立场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坚持自己与对方的对立,只有自己是真理的化身,与自己对立的对立方一定是谬误的代表。其二是人与自然世界的对立。人类中心论所指认的作为生态伦理本体的人是与自然对立的人,人是主体,自然界是客体;人是目的,自然界是工具,这是人类中心论的哲学世界观和基本价值理念。自然中心论尽管将人类中心论的伦理本体作了否定性的倒转,并提出以自然世界为本体,但它并没有化解人与自然的对立,在割裂人与自然统一关系上仍然与人类中心论存在着共谋。自然中心论所确认的作为生态伦理本体的自然物是与人对立的自然物,自然物是目的、人是服务于自然物存在目的的工具,是自然中心论秘而不宣的价值观念。
由于伦理本体本身蕴涵着统一性的力量,因此人类中心论和自然中心论也宣称人与自然存在着统一性。不过,它们所谓的人与自然的统一性,是一种统摄与被统摄、支配与被支配的统一性。人类中心论的伦理本体的统一模式是:自然是人的一部分,自然的本质和价值完全由人来规定。这种统一是确立人对自然的霸权,即用人去消解自然,将自然虚无化于人之中。自然中心论的伦理本体的统一模式是:人是自然的一部分,生态伦理本质和生态伦理行为完全由自然来规定。这种统一是确立对自然的敬畏和崇拜,把自然重新附魅和神化,从而用自然消解人,将人虚无化于自然之中。无论是人类中心论还是自然中心论,所建构的人与自然的统一性实质上是“主——奴关系”的统一性,其本质仍然表达着人与自然的对立和人与自然关系上的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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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这种原子式的论证方式,使得人类中心论和自然中心论都属于有限思维,把片面的、孤立的、对立的东西视为永恒真理,人类中心论和自然中心论为了捍卫各自所谓的真理和各自所坚持的伦理本体,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和相互批判。其争论的不可调和性以及观点的不可公度性,使生态伦存在本身的合法性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接受这种挑战,并使生态伦理学研究走出原子式伦理本体的陷阱,就必须超越人类中心论和自然中心论,使二者由对立走向统一。
二、生态伦理本体的重构
黑格尔所完成的辩证法,不仅把作为本体的“绝对精神”看作是客观自在的实体,还视为自为的,即能自我运动和发展而实现自身的主体。“绝对精神”在学中经过各个环节自我完成自身的概念规定,然后就外化自身于自然世界之中,并成为自然世界的精神,而自然界则成为精神的显现和外观。由于“绝对精神”的这种外化是一种异化,因此精神必然要扬弃自身的这种异化,从自然界中起身重新又复归于自身的精神之中。随着这种复归,精神就趋向绝对,达成大全和至善。由于黑格尔所谓的“绝对精神”就是人类的自我意识,因此在“绝对精神”的这种自我发展历程中,黑格尔隐性地表达了人与自然世界的统一性,这种统一的载体就是精神,也就是人类自我或人性。马克思批判继承了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把黑格尔所说的人与自然世界的统一直接表述为:“自然主义一人道主义”,或者说“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马克思还进一步指出,这种人与自然的统一“是通过人并且是为了人而对人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通过这种复归,人与自然界之间的矛盾就得以真正解决,自然界就得以真正复活。
根据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这种洞见,不难确立起这样一种解决生态伦理本体困境的逻辑和路径:实现人类中心论和自然中心论的生态伦理本体的和解,关键在于完成人与自然界的本质统一。这种本质统一既不是将自然界消解于人之中,也不是将人消解于自然界之中,而是人与自然世界在本质上融合为一个不能区分你我的整体。如果说人类中心论主张自然是人的一部分,自然中心论坚持人是自然的一部分,那么笔者所言的人与自然界的本质统一则是:人即自然,自然即人。当人与自然界达到了这种本质统一的至高境界,人是中心亦即自然是中心,自然是中心亦即人是中心,由此也就消解了有限思维所固守的所谓“中心”,批判了“没有精神”的原子式的伦理考察方式。
人与自然界完质的统一,同时也就使人本身获得了一种新的本质规定性,从而生成一种新的具有生态性质的人性。由于这种人性承载着人与自然界本质统一的内容,就使得人类在把自己的人性本质对象化给自然界时,必然创造出一个人与自然和谐的现实世界。因为现实自然世界是人本质的对象化,人有怎样的本质就会对象化出怎样的现实自然界。因为人与自然界在完成本质的统一后,就在人自身内部生成一种新的谋求人与自然和谐的价值评价尺度,这一价值尺度内在地要求人类把人与自然界的统一作为人生追求的终极目的和人类改造自然界实践活动必须遵循的价值准则。按照人自身内部的价值尺度而和谐地改造自然界,也就是对人的改造自然界活动的伦理规定。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价值评价尺度外显于改造自然界的实践活动之中,就转化为生态伦理原则。人与自然界完成本质的统一,关爱自然亦即关爱自己,关爱自己亦即关爱自然,保护自然就成为人类不得不承担的道义。由此不难得出结论:人与自然界完成本质的统一,其本身就内在地规定着人对自然界的义务,并为人类改造自然界实践活动的价值合理性与社会正当性提供价值评价准则。从人与自然界的本质统一中合乎逻辑地引证出人对自然世界的道德义务,意味着人与自然界的本质统一是生态伦理生成的根据,它为生态伦理存在的合法性提供着本体论证明。这样,生态伦理本体的建构就扬弃了单纯地以人为本或单纯地以自然为本,实现了生态伦理本体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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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类中心论与自然中心论的统一
人与自然界完质的统一,人即自然、自然即人,由此就消解了人与自然的对立,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了人类中心论和自然中心论关于生态本体的统一。又由于人与自然界完成本质统一是以人性为载体,因而人类中心论和自然中心论的统一就体现在人性上。以内含人与自然界本质统一的人性为生态伦理本体,就使生态伦理继承了人类中心论和自然中心论的合理性,并成为二者的真理。
首先,以人性为生态伦理的本体,意味着生态伦理的产生是源于人性的需要。既然生态伦理是根据人性的需要生成的,那么人就是生态伦理的主体。生态伦理本身是一种善,而善的东西又是有价值的东西,因而人也是生态伦理之价值的主体。说人是生态伦理的主体就等于认同人是保护自然的主体,并进而承认保护自然环境的伦理行为必须合乎主体的需要。合乎主体的需要包含着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必须满足人的物质利益、维护人类的生存,生态伦理如果不满足人的利益需求,就既没有价值,也缺乏生命力;二是必须满足人的趋善、向善的需求,生态伦理的本质应该是人类完善自我的象征。从生态伦理的主体属性这一向度而言,生态伦理具有人类中心的性质,即它是属人的且是为人的。即使我们有丰富的想象力也不能完全想象,由人的需要而生成的且由人自觉自愿遵守执行的生态伦理,不是属于人的伦理,也不是为了人的伦理。抛弃人是生态伦理的主体,或者说否认人是保护自然环境的主体,就等于否定了生态伦理本身。
其次,由于这种人性是人与自然界的本质统一,其自身包含着自然界本质的规定性,因而以这种人性为本体就使生态伦理具有体现自然界本质的自然中心论的性质。人与自然界的本质统一,也就是人的本质进入自然界之中,自然界的本质进入人之中。所谓自然界的本质进入人之中,是指自然界的本质内化为人的自我意识,成为人性的一部分。人的本质包含了自然界本质的规定性,人就升华为自然界的代理人,改造自然界的实践活动就能够体现自然界的内在要求。在马克思指认人是对象性存在物时,就已经指明人作为对象性存在物要以自然界为对象表现自己本质的同时,又要作为自然界的对象表现自然界的本质。从这一意义上说,生态伦理的本质还应该是自然界本质的反映,满足着自然世界的生态和谐性要求。
再次,以人与自然界的本质统一为生态伦理本体,就使生态伦理既是为人的,又是为自然的,是为人与为自然的统一。与自然界完成本质的统一的人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他作为人、作为人本身必须表现人自身的欲求、满足人自身存在的要求,由此就决定了以人为本体的生态伦理具有为人的性质;另一方面他作为被自然界本质规定的人,又必须体现和表达自然界的本质和内在规定性,满足自然界存在的需求,由此就决定了生态伦理又具有为自然的性质。如果说人类中心论主张自然是为人而存在的,自然中心论追求的是人为自然而存在,那么笔者所说的生态伦理原则是人与自然互为存在。
最后,以人与自然界的本质统一为生态伦理本体,才能真正实现人的意志自由。人类中心论认为,人在自然界面前的自由意志就是人为自然立法,人的利益就是自然界的。然而,人类中心论所表达的这种人类对自然界无法无天的绝对自由,在黑格尔看来,只不过是人类的主观任性,并没有真正涉及人的意志自由,因为逃脱一切限制的意志是一种否定的意志,纯无规定性的自由是一种不自由。自然中心论以自然界本身的权利和内在价值为生态伦理本体,这虽然使人的自由意志受到限制,但由于这种限制没有复归于意志自身而成为意志的一部分,从而就使这种限制沦落成为约束人的桎梏,囚禁自由意志的铁笼。黑格尔认为,真正的意志自由是纯无规定性与有规定性的对立统一,即意志既在规定中又不在规定中,既是自在的又是自为的,才属于真正的自由。当人与自然界完成本质的统一,就达成了人类中心论和自然中心论的统一,亦即达成了意志的纯无规定性与有规定性的对立统一,从而也就使生态伦理真正实现了黑格尔所说的意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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