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背景下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的冲突与融合

时间:2020-08-28 15:36:09 哲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关于全球化背景下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的冲突与融合

    论文关键词:整体主义个体主义冲突融合
  论文摘要:个体主义思想在西方社会具有悠久的历史,它突出强调人的独立、尊严和价值,而中国的传统文化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十分重视整体或社会的利益而忽视个体的利益。在近现代,随着西方文化对中国的入侵及中国社会的变化,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发生了三次剧烈冲突的同时也产生了融合。总的趋势是个体价值的分量会越来越重,但中国的主导价值观不会变为个人主义,也会有别于传统的集体主义。
  个体主义思想的核心是凸现自我、强调个体,它在西方社会具有悠久的历史。而中国的传统文化不是突出自我或个体,而是强调“众”“民”,即整体的至上性。在近代,随着西方文化作为世界主流文化地位的确立及其对中国的入侵,这两种绝然不同的价值观的冲突和融合是不可避免的。当前这两者的冲突与融合仍远未完成,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探寻其发展趋势仍具深远的意义。
  一、西方个体主义思想的基本观点及发展轨迹
  西方文化具有明显的个人主义特点,肯定个人作为宇宙间一个独立实体的价值。古希腊哲学和基督教在心物二元论的基础之上形成了它们的个体人格观念。根据这种观念,人是由肉体与灵魂所组成的统一体。关于人的肉体,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基督教,全都不强调它的有机性,不强调它同父母之间的血缘联系,而是认为它是由一些粗糙的物质所做成,体现其机能的“欲望”被认为属于灵魂。另一方面,人的灵魂被认为是由理智、意志、情感、欲望等“成分”所组成,其中理智被认为同世界的某种精神本体相联系,在个人精神世界,它作为人的核心而处于肉体之中,与肉体一起构成了一个个独立存在的个人。在此背景下,西方人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个体人格观念。
  西方的个体主义倾向在古代奴隶制时期已发端,如普罗泰戈拉的“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命题,亚里士多德的人有意志自由的观点,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原则等,当时希腊城邦的奴隶主民主制则是这一思想在政治上的最初体现。当时的公民是权利的主体,公民享有参与城邦管理的权利,而在各种权利中,个人权利又具有明显的优先地位。但在漫长而黑暗的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占据了统治地位,基督教神学宣扬以神为中心,贬低人的地位和价值,人的尊严和个性受到了严重的压制。
  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崛起,个体主义又以一种新的方式得到了发展,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者强调的就是个人的权利和尊严,主张把属于人的生理、心理上的正常要求归还于人,认为人是由个人自身的感受、幸福、尊严等组成的一个独立个体。“为了自己的目的而不是为了别人的目的而生存”就是当时的一个有代表性的呼声。
  在后来的资产阶级革命中,思想家们强调天赋人权论,认为个人自由是人的内在固有本质,合理的社会应当保证个人的独立性、自由权的实现。如洛克认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果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办法,是同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取他们彼此之问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看来,个人是社会的基础,个人先于社会,个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才组成了社会,个人把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那是以国家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利益为前提的。总之,个人权利是考虑问题的出发点。
  二、儒家的整体主义价值观及其特点
  儒家思想曾统治中国长达两千年之久,由此,中国的传统文化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与西方个体主义思想相反,它十分重视整体或社会的利益,这一点对中国的传统文化影响很大。
  (一)集体中的个人
  在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中,儒家学说更强调的是集体主义思想。“仁”是孑L子思想体系的核心,“仁者,爱人”,孑L子指的是爱众人,不是指爱自己。苟子更是集中讲述了“群”对人之为人的重要性。他在《王制》一文中说: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日:人能群,彼不能群也。”可见,“能群”是人区别于、优越于其他动物之处,人之所以胜过禽兽,乃是因为人能群,而禽兽不能群。儒家突出的是“众”“群”的地位,认为个人总是生活在整体中,是家庭或天下的一员,整体受到损害个人的'生活也就失去了保障,儒学置家庭和民族的利益为第一位,要求个人服从整体的、社会的利益。
  (二)强调义务原则
  儒家说“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认为仁人君子应该像天那样刚健有为,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能够做到“见利思义,临危受命”,直至“杀身成仁”“舍生取义”。在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中国,个人不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个人没有资格提出自己的特殊权利,个人的权利蕴含在集体的权利之中,每个人首先要考虑的是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个人的权利则不那么重要,义务原则适用于一切社会关系。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时,都要以义务为出发点。在中国,判断一个人的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就在于他是否尽到了自己的义务。简言之,西方所强调的个人自由与个人权利,恰好是中国并不十分重视的,相反,中国所强调的集体的国家的利益,强调个人对集体和国家的义务,则是西方所忽视的。
  (三)人格的不平等、不独立
  与西方认为人是被上帝“造”出来的观念相反,中国人强调身体同父母的血缘关系,“身体发肤,受之父母”。这样,一个被父母“生”出来的“个人”与父母、与自身所属的血缘群体乃至与天地万物之间永远保有一种割不断的联系,这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将“人”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同时也造成了人格与人格之间的卑贱不等。儒家认为人的人格不仅天生就是不平等的而且是合理和必要的,如果没有这种不平等,人就成了禽兽。如《中庸》说:“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所谓“尊贤”,意味着君臣、父子、夫妇、师生、主奴、上下级的人格不能平等,“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甚至“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
  人格的不平等也造成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缺乏独立人格观念。对于中国的传统文化来说,单独的个人只能是一个“己”或“身”,而不能是一个“人”,“人”只能是一种角色,只能在与他人的关系中界定自己。彻底地说,“人”只能是“二人”之间的一种关系,是臣之君、是君之臣、是子之父、是父之子、是妻之夫、是夫之妻,是生之师、是师之生,除了这些社会角色之外,别无所谓“自我”。因为“人”不是个体而是关系,所以他并不因为脱胎降生就自然是一个“人”、就自然取得“人”的资格。只有他有能力履行自己在人伦关系中的义务时,他才真正“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