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直觉的证据地位之争议

时间:2024-08-21 08:07:08 哲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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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直觉的证据地位之争议

  对事物本质、实质或意义的探究是一个古老的哲学成见,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哲学直觉的证据地位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借鉴。

  一、问题的提出

  本文开始于一个关于知识论如何可能与认知科学(尤其是心理学)相关的简短的一般性建议,然后试图详细讨论一个更为专业的问题:认知科学是否以及如何可能有助于这个知识论问题,即在哲学方法论上所谓的“直觉”是否享有证据地位的问题。

  如果是的话,那么知识论又是如何与认知科学有关系呢?第一个可能的回答是,两个领域之间并没有有趣的关系。心理学研究思想的实际过程和机制,而知识论则研究人们应该如何思考和推理。知识论研究的是关于信念的好的理由或好的证据。在这类“规范”的探究中,还不清楚描述心理学可以扮演什么样的可能角色。

  关于确证(以及知识)的过程可靠论在这两个领域之间提供了一个有用的链接。按照这一理论,确证的信念是通过可靠的信念形成过程而形成的信念。可靠的信念形成过程是一个通常输出真信念而不是假信念的过程(类型)。一个过程的真值比率究竟必须达到多高,其所输出的信念才称得上是确证的?75%?90%?我们不必精确地回答这一问题。真值比率的阈值可能是模糊的,正如所分析的确证概念本身就是很模糊的。如果知识论者能够同意,至少有一个恰当的认知规范性标准对于主体形成信念而言是(实质上)避免错误的,那么很显然,他们应该寻求采用高真值比率的信念形成过程。这一目标何以实现?

  这里认知科学(至少原则上)能够提供一些帮助。认知科学的一个中心追求,是识别人类主体采用的各种信念形成过程。另一个此类追求,是基于各种信念形成过程来评估可靠性的程度或者利真性(truth-Sconduciveness)。例如,各种各样的记忆过程和推理过程如何是可靠的?在考虑哪类过程在起作用时,人们可能找到在过去几十年心理学上流行的所谓的“二元过程”框架。这一框架区分了两种相对的过程:一种是所谓的“系统-1过程”,通常是演化古老、无意识、快速、自动以及组合的,一种是所谓的“系统-2过程”,通常是演化新近、有意识、慢速、受控制以及基于规则的。

  一些理论家认为系统-1过程既“乱”又“快”,其他人则认为某些系统-1过程是可靠的或精确的。例如,吉仁泽及其同事主张存在某些快速且节俭的过程(在认知资源利用率上的节俭),同时它们却是非常可靠的。诸如“最优”探索法和“识别”探索法能够是非常精确的,同时又是快速且相对要求不高的。

  如果这种观点是正确的,那么它们位于这些根据过程可靠论而产生确证信念的过程之中。

  但是,确证并不是知识论者感兴趣的唯一标准。另一个知识论的此类标准或工具是证据。按照许多知识论者的观点,一个主体的信念在认知上是恰当的,当且仅当该主体拥有足够好的证据来保证其信念。但什么是好证据呢?这一问题的出现与许多认知领域相关。但近来由于与哲学自身方法论相关,它的出现得到了特别关注。在促进其特征的探究上,哲学家频繁地诉诸思想实验(假设事例)去回答他们的许多问题。它利用人们关于那些假设事例的直觉去解决X的“本质”或X的“意义”等问题。这种直觉方法论的合法性是一个受到热议的主题———一个知识论主题———并且,这就是我将在下文中关注的知识论主题。①

  二、作为证据的哲学直觉

  对事物本质、实质或意义的探究是一个古老的哲学成见。苏格拉底通过询问他的对话者以探究节制(《卡尔米德篇》)、虔诚(《欧绪德谟篇》)和正义(《国家篇》)的本质,回应关于样本行动的问题,看它们是否可以显示这些特征。直到最近,人们才使用“直觉”术语来描述这些回应。但同样的活动,显然也见于约翰·洛克关于跨时间同一性的王子/鞋匠的例子:“由于一个王子的灵魂应该携带着王子过去的生活,进入并且占据鞋匠的身体,……每个人都看出他与王子会是同一个人”。洛克使用“看出(sees)”术语,隐喻地表达当代哲学家所说的“直觉”。尽管他自己没有使用“直觉”术语,但他的方法论与目前的哲学家们实质上是相同的。有关事例的直觉———有时也称作“单一的直觉”———用于测试关于概念、关系或被研究现象的本质或意义的理论。

  就像洛克那样,当代哲学家普遍认为,对虚构事例的直觉回应构成证据。对于具体事例是不是针对该属性、关系、概念或所探究的现象的一个实例,他们都是有直觉的。

  在当代哲学中,哲学家对他们的直觉的回应,影响最大的是对葛梯尔两个知识案例的回应。

  这里是其中一个案例的简述:史密斯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琼斯拥有一辆福特车(J)。他确证地相信这一命题。史密斯不知道布朗的下落,但通过J推断“或者琼斯拥有一辆福特车,或者布朗在巴塞罗那”。碰巧的是,琼斯并没有福特车,但是———由于纯粹的巧合———布朗是在巴塞罗那(B)。那么,史密斯知道(J或B)这一析取吗?针对这一事例,广泛接受的直觉认为史密斯不知道J或B的析取。根据葛梯尔对这一案例以及另一类似案例的评价,他得出的结论是:案例中的主角是不知道的。但是由于史密斯以及其他主角拥有确证的真信念,因而,确证的真信念不是知识(或不满足知识的条件)。这样,一个广泛持有的知识论论点(亦即K=JTB)被人们的直觉“证据”所推翻。几乎每个人都同意葛梯尔的结论。

  在得到这一结论的过程中,知识论者显然接受了这个假设,即单一的直觉(我们所谓的“分类直觉”)构成了证据。具体地说,就是使其内容为真的证据。但是,究竟什么样的命题或事态才是证据(对于某个命题或其他)?这里有一个观点:事态E是一项证据,当且仅当E是相关事实的可靠标示。也就是说,当且仅当这个事态通常标示(或有助于)相关事实类型的真。许多事例都说明了“证据”术语的这种用法。气压计的下降是即将下雨的证据,因为气压计的下降是即将下雨的一个可靠标示。树干中有N条年轮是这棵树有N岁的证据,这是因为年轮的数量是树龄的一个可靠的(真的)标示。

  不仅“外部的”的事态可以作为证据,这同样也适用于心理的事态。我似乎记得昨晚晚餐吃木须肉是我晚餐吃木须肉的证据,因为这是我晚餐吃木须肉的可靠标示。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心理状态类型都是其内容为真的可靠的标示。我想象一个特定的奇特事件,这并不是实际发生事件的证据,因为对于所想象的事件的出现来说,想象并不是其可靠的标示。同样的,希望一个特定的团队赢得冠军并不是其将赢得冠军的证据,因为希望对于所希望发生的事件来说,并不是一个普遍可靠的标示。

  三、直觉的证据地位之争议

  有了这一证据状态的定义,也许我们现在可以开始询问直觉状态是否都是其内容为真的真实证据。举例来说,我们可以询问,某人关于某情况O是属性R的一个实例的直觉,是否是O真地是属性R的一个实例的证据(好的证据)。更具体的,按照我们先前宣称的旨趣,我们可以询问,认知科学能否解释关于O是R的一个实例的直觉是不是该命题为真的证据。作为背景,值得指出的是,认知科学已被应用于其他领域,以揭示作为有力证据而被广泛接受的某个事物是否真的配得上这一地位。具体地说,心理学已经在法律领域产生了影响,即对法庭上传统目击证人的证词的信任和可靠程度提出了问题和疑虑。

  20世纪中叶,研究记忆的心理学家表明,一个人对先前观察到的事件V的记忆,可以通过随后的事件而操纵或改变。

  对于曾目击V的一个主体,给他关于V的口头假消息,这可以被整合到他的关于V的记忆中,以至于形成一个新的但却不准确的记忆。根据这些心理学家的研究,与人们所意识到的相比,记忆更多的是一种重建的过程,因而,对证人的询问能够错误地导致他拥有并未真正目击的“记忆”细节。这样的证人所提供的法庭证词,可能导致无辜的人被定罪。(美国)法律体系绘制的道德在对待目击证人的方式上被修改,并且法律体系在评估目击证言证据的分量或可信度时必须更加谨慎。

  哲学中所使用的直觉状态,在其证据地位上也应该减少或降低吗?所谓的“实验哲学家”持有这一立场,与之相反的是给予直觉很高证据分量的传统哲学家。温伯格、尼克尔斯和施蒂希研究了学生对葛梯尔或葛梯尔式事例的回应,并且报道称他们的回应与哲学家通常所给出的回应不同。尤其是,回应的不同取决于他们种族的背景(尽管都是美国罗格斯大学的学生)。虽然源自西方种族的大多数受试者(74%)表示,人物鲍勃在那些故事中“仅仅相信”而不是“真的知道”目标命题,而大多数源自东亚(56%)和印度(61%)的受试者却回答说鲍勃“真的知道”。当然,这种多元的回应模式并不直接表明“真的知道”的回应是错误的。对于正确答案来说,并没有完全独立的测试或“秘诀”。但是,直觉回应模式中的实质性分歧是值得关注的(一个关注点)。

  具体地说,如果受试者的回应各不相同,那么这就引起了对作为可靠标示的直觉状态乃至其证据状态的质疑。一般来说,如果许多受试者对是/不是的问题的回应是五五分,那么可以得出结论50%是对的且50%是错的。所以,标示关系的可靠性最多只有50%,并不比偶然性更好。同样,对于65%与35%分,至少35%都是错的,可靠性仍然不是一个很高的水平。65%就足以成为较强的证据状态吗?当然它比单纯的偶然性更好,但并不是非常可观。因此,似乎通过在一个受控制的环境中测试受访者,正如在科学探究中完成的那样,哲学家们找到了质疑直觉状态作为可靠证据来源的理由。他们大概这么认为。

  实验哲学家的其他研究也使他们最终认可削弱直觉的可靠性,并因此削弱直觉的证据性。某些回应方式显示出了与所探究的事实无关的因素的影响。例如,受试者接收和考虑的场景顺序影响了他/她的回应。通过显示回应的失真或“偏见”,这种发现也被视为削弱了可靠的标示性。

  然而,实验哲学模式下的许多研究,不支持这些怀疑直觉可靠性的“负面”结论。一些涉及不同种族来源的受试者的研究,都没有找到那些像温伯格等人所报道的差异。换句话说,那些原来的研究并没有被复制。例如,通过对葛梯尔事例的研究,内格尔、圣胡安和马尔发现了对葛梯尔场景“标准的”和“非标准的”两种回应,但这些差异并不源于种族。因此,认知科学是相关的,这是因为,人们看出认知科学的独特技术如何能够产生怀疑主义困惑,但目前还不清楚这些技术是否对这些疑惑有着生动的理由。

  然而,一些传统主义者主张抵制这种观点,即认知科学在原则上能够加以质疑直觉判断的可靠性———至少是哲学中使用的那种。根据这一主张,概念占有包含了对事物进行排序或分类的倾向。

  如果某人倾向于把某些事物归为Fs和把其他事物归为非-Fs,那么所有他归为F的事物都是F(至少根据他自己关于F的概念)并且所有他归为非-Fs的事物都是非-Fs(根据他的概念),这要么是必然真理,要么是先天真理。因此,只要我们坚持受试者自己的F-概念作为直觉判断的正确基准,那么就没有错误的余地。

  ①这种方法受到路德维希以及查尔莫斯和杰克逊的辩护。分类倾向是概念内容的“构成部分”,那么,它如何实际使得这种倾向运用产生错误呢?

  分类判断至少在两个方面可以出错,即主体错误地呈现了目标例子(或场景)以及错误地呈现了询问者所提问的目标种类或类别。首先,可以提出一个葛梯尔例子,应答者可能没有注意或者意识到特定细节的重要性,那会是一种歪曲该例子的情况。其次,应答者可能没有完全掌握或利用询问者所询问的相关种类的“知识”。这会是一种歪曲目标类别的情况。无论哪种歪曲都可能导致关于类别实例例证的错误判断。当然,这类错误并不特别适切于认知科学的成果。但也存在其他可能的错误来源类型,认知科学也许能够揭示它们。这些类型涉及来自概念(或概念占有)的心理学本质以及分类或分级过程的心理学本质的错误。

  这里有两个这样的例子。第一个来自于概念如何被呈现的心理学理论以及它们如何分类或分级判断的理论。根据模型理论,概念占有包括了在记忆中储存一系列先前遭遇的分类样例。例如,占有一个“狗”的概念,包括在记忆中储存一个狗的样例呈现的组合。为了把特定对象归类为狗或非-狗,人们从记忆中提取出某些来自总库中的样例子集,并且将它们与那些目标进行相似性比较。如果相似性足够高,那么目标就被分类为一条狗。如果该目标更类似于一个对比类别(例如“猫”)中的样例,那么它就被分类为非-狗。在这一理论下,让我们关注这样一个事实:在检索过程中,一个选择的做出来自于全部的样例集。是什么引导着这一选择?当目标对象得到受试者注意的时候,也许是语境因素“基本的”特定样例而不是其他。这一观点由曼迪和谢弗提出,他们的“语境模型”分类法赋予了语境以重要地位。假设我们认为,一个概念的外延应该通过所有储存在记忆中的样例而得以固定,那么分类可能是可错的。在分类时,一旦样例的倾向性选择被确定,人们会轻易做出错误的分类。

  另一种分类错误的可能途径来自于在给出直觉判断的期间进行属性的替换。卡尼曼和弗雷德里克指出,当某人被要求去确定一个给定对象是否拥有一个目标属性T,并且它发现这是一个困难的任务的时候,他可能转换(不知不觉地)为一个不同的任务,即该对象是否拥有一个替换属性T*。例如,当问及某个系列有多少的时候,他可能把任务转换为去确定他可以轻易从记忆中检索出的系列的多少(这就是所谓的“可得性”启发)。这一属性替换的过程很容易产生错误的回答。因此,在基于经验的分类判断模型的帮助下,非真实分类直觉的预期比哲学家们在扶手椅上工作时通常设想的更为严重。

  四、结语

  然而,基于迄今为止的考察,对哲学直觉的错误成分急于给出最终判断,将会是一个错误。当然,一方面在个人认知者的分类形成过程中,还有更多的研究要去实施。此外,如果我们希望去评估哲学家们所使用的直觉方法的可靠性,那么我们必须考虑到哲学家们通常在下结论时并不是单纯基于他们自己的个人判断,而是基于对每一个单独的例子做出回应的许多哲学家的判断资料。

  即使人们持有一个非常悲观的看法,即当直觉者(独立地)同意正确的分类时,每一个个体直觉者的可靠度仅仅在一个适中的程度上———0.55或0.60,他们共同正确的概率也能够远高于他们个体正确的概率。事实上,如果我们只考虑一个群体中大多数人的意见,那么这大多数人可能的正确性可以显着地超过每个个体直觉者单独持有的可能的正确性。这就是着名的由法国启蒙人物孔多塞侯爵(MarquisdeCondorcet)提出的“陪审团定理”(JuryTheorem)的一个结果。如果一个群体中所有成员都拥有高于0.50概率的正确性,那么,如果他们彼此独立地做判断,则他们大多数人同时正确的概率随着该群体规模的增加而很快接近1.0,这是孔多塞定理(theCondorcettheorem)的一个结论。一旦我们意识到哲学需要利用群体共同发生的直觉,这就可以大幅提高直觉方法在哲学上的证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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