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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答辩稿
习惯预期的生活——反方向的法律研究
选题的根据:
1)说明选题的理论及实际意义
2)综述国内外有关本题研究的动态和自己的见解
1)法律为我们解决了很多的难题,因而很多学者的研究都倾向于论证法律的积极意义,从正面论述法律的正当性。因此,“法律是什么?法律怎么样?法律应当是什么?”就成了法律的元问题;而反过来讲,“什么不是法律?什么是法律不能做的?怎样避免和控制其内在缺陷?”就很少有人研究了!因此,我的选题是《习惯预期的生活——反方向的法律研究》,因为,证明一个理论是正确的很困难,而否定一个理论就要容易的多了;只要有一个反例就够了。所以,反方向的法律研究就有了可能性与必要性:
理论意义:
理论上的意义在于能否给我们增添新的智识,为我们提供新的思维方法、解释理论上的困惑、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并对未来可能遇到的疑惑提供解决的建议。那么这反方向的法律研究会带来什么呢?
1、法律是习惯的产物,最早的法律源于习惯;我们又总是在打破与改造习惯的过程中获得发展的。我们很容易就能确定什么是违反习惯的,对与法律也是如;确定什么是违法的也许会更容易一点当。
2、法律在历史中产生、在现实中发展、在未来发挥作用;法律总是想通过历史的经验解释,来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作用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一切。但是,我们又必须明白,什么是法律不能做的?是否存在一个“法外空间”?
3、法律是对生活的一种安排,它总是期望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动与生活。这种对生活的安排与支配的企图,造成了法律对我们生活的控制。因此,如果法律能给出几条“红线”,给出人们行为的界限,会更好一点。
4、法律是作为一个系统存在的,它要回答6W1H(What? Who? When? Where? Which? Why? And How? )的问题。而用排除法能更快的确定我们研究的方向与焦点。
实际意义:
法律的实际意义在于,为我们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给当事人或相关人以有益的启迪或信赖。关键在于它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有巨大的实践可能性。
1、反方向的研究避免偏见,不再是从某一个侧面的研究,而是与解决问题相关的应用式研究。能够最大限度的利用已有的条件,进行最深入的研究。
2、应对现实的挑战,贴近社会、贴近生活、贴近大众的实际需要。摆脱精英的左右与控制,探究符合民众需求的法律,而不是沦为某个利益集团的工具。
3、提供一种另类的研究方法与研究路径,更多的是一种符合实际需要的思维方式。让人有思维的能力与可能性,进而做出开拓性的知识。
4、应用式的研究,不执着于理论上的各种可能性探讨,而是着眼于最可能的现实出路。选择有很多种,但能够采用的往往只有一种,并且可能不是最好的那一个。
2)任何一种研究都是建立在前人的研究之上的,我们的知识总是渐进的发展的。反方向的法律研究,就是一种系统化的法律探析;无论是哈耶克关于自由的否定方面的定义,还是考夫曼对“法外空间”的论述,都是在这方面的尝试。
研究的动态:
习惯从来都是法学研究的重点与难点,特别是在法社会学、法人类学等法学领域。每一位法学家或法律学者,在探讨法法的起源与发展、分析法律的实效的时候都会牵涉到这方面的问题。各种各样的法律学说,从本质上讲都是对人们生活方式的一种安排与解释。而古今中外的法律人在描述法律的时候,通常都是社会科学式的研究方法(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即在论证自身合理性的基础上,贡献解决的方案。),而用自然科学式的研究方法(由试验、到假说、再到实践。即在一定条件的限制下,提出可能的理论。)的却很少。因此,反方向的研究,就是要通过预期理论的假设,进行社会实践的检验;历史上,法律的定义就存在着两种争论,将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与手人类控制与影响的主观区分、消极与积极的争论、否定与肯定的优劣都与反向研究相连。特别是休谟关于事实与价值的区分、考夫曼关于“法外空间”的论述都与此相关。
正如一个硬币有两面,古今中外有很多的学者在研究法律时,都会有分歧、有争论、有不同的见解;而牵涉到问题的论证的,就有了正反两个方面、肯定与否定两种方式、内部和外部两种路径;因此,在各种不同的论证途径中,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取舍;然而,哪一种途径能更好的完成既定的目标?尽管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取舍,但大多数人却有相似的研究方式或说法。从正面、用肯定的方式、在法律的内部进行研究,是大多数法律学人的决定;因为,正面的论据更多、肯定的方式有道头、内部研究不跑题。而用逆向思维来思考的话,不容易把握;且很有可能言之无物!但,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当大多数人采取相似的路径的时候,反其道而行之,可能会有不一样的收获;反方向的法律研究就立基于此。
自己的见解:
1、当人们习惯了某种生活方式的时候,再做出改变或变革会很难。因此,法律是稳定的,但研究法律的变化可能更有意义。如,法律废止的条件与标准是什么?
2、否定一个问题比肯定一个问题更容易,定义一个概念同样如此。而说明法律是什么很难,而我们很容易的确定什么不是法律。
3、当存在希望的时候,人们的忍耐力是难以想像的;而绝望会摧毁一切的限制。因此,法律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人们最后的盼头!
4、知识是“偏见”的产物,而真理总是存在一定的共识的。因此,普适价值是一个虚幻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一定程度上的共识,而法律是这种共识的产物!
5、事实的分歧可以通过证实得到解决,而价值的争论总是难以弥合的。因此,权力有了存在的必要,而法律是保障权力的产物,它为权力证明其正当性!
6、生活是现实的,理论是虚幻的,而实践总是最正确的。但最正确的往往是机会成本最高的,我们的选择通常是最熟悉的、符合我们的习惯的,而不是最好的!
7、法律是变化发展的,而稳定是必需的,新陈代谢、优胜劣汰是不可避免的。法律的各种要素,也是一分为二的,肯定的与否定的两个方面!
8、人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而法律是对这些关系的一种规制。在有关系组成的圈子中间,“禁忌”要比利益更重要,“潜规则”维护共同利益。
9、利益的取舍决定了人们的态度与行为方式,当形成利益共同体的时力量最强。在这个共同体中,利益总是循环往复的,并且能应对各种可能的挑战!
10、 完美是不可取的,人们总是倾向于退而求其次的。因此,总是由那些不适应社会的人推动了规则的发展,法律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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