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提纲范例
浅论探望权及相关法律问题
2001年4月28日,新修订的《婚姻法》第38条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必须履行协助另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探望权制度。但对于探望权这一制度的理解和适用,无论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颇多。本文对探望权及相关法律问题予以分析、探讨,以求明析之效。
一、探望权制度的确立
我国的探望权制度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新增加和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探望权的概念
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或同居关系解除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时间、地点等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
2、探望权的性质
探望权是亲权的一种。
三、探望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与客体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
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为其权利主体以外,未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也是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之一。
2、探望权的客体
应是父或母一方通过探望子女的行为所体现的一种抽象的身份利益,一种精神利益。 四、探望权的行使与中止。恢复 1、探望权的行使 2、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探望权人符合中止的法定理由,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人在一定时间内行使探望的权利;恢复是指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只能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五、探望权的强制执行问题 探望权纠纷最大的问题就是执行。
1、探望权强制执行在实践中可采取的几种做法:四种。
2、探望权强制执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三个。
3、对策与建议: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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