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核算中税收筹划的应用的论文
1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1.1折旧方法的选用须以不与税法相冲突为前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有很多种: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选择哪种折旧方法合理,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固定资产实现利益的方式,合理地选择适合企业的折旧方法。这四种可选方法与税法中的规定相同。企业在选用折旧方法时受到税收法规上的严格限制,而符合条件具备加速折旧资格的,也必须严格遵守税收法规规定,按程序进行申请和报批。
1.2必须考虑税制因素对折旧政策的影响
一方面,在比例税率一定的情况下,应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延缓交税时间来获取时间的时间价值。加速折旧法前期折旧额增加,缩短了折旧年限,缩短成本收回时间,从而使成本费用前移,前期会计利润后移,推迟了税款缴纳时间。通过比较可得出:增量收益最大的折旧方法依次是: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直线法。另一方面,在比利税率上升的情况下,企业需要计算分析不同的折旧政策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一般情况下,由于延缓税负多获得的资金时间价值往往小于延缓税负所增加的税收额,此时,应选择直线折旧法。如果后期增加的税负小于延缓纳税所获得的资金时间价值,那么应选择加速折旧法来缩短折旧年限。
1.3折旧方法的使用必须考虑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影响
对一些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企业来说,折旧费用后移可以最大化企业的期间利润,使企业合理地避税。因此,在企业可享受减、免税时,使用直线折旧法比使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有利。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如果企业在开办前期发生亏损,那么可以在之后的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加速折旧法是在折旧前移的同时,也使得利润后移,这就意味着企业的正常纳税年度将进一步推迟,那么有可能企业就享受不到5年内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成立初期一般不使用加速折旧法,应采取直线折旧法尽可能延长折旧年限。
2固定资产处置的税收筹划
2.1出售已使用过的一般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此处一般固定资产是指具有实物形态,单位价值较大,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资产。根据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具有实物形态的固定资产(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外),暂免征收增值税。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按固定资产管理,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企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再次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不符合这些条件的,一律按4%征收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已符合前两个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针对第三个条件“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进行筹划,在享受免税待遇和不享受免税待遇中做出选择。
2.2出售已使用过的特殊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29号)文件规定,机动车、摩托车、游艇,这些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使用过的上述固定资产再出售,如果销售价格未超过原值,那么免征增值税,如果销售价格超过原值的,应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然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3结语
税收筹划有很大的灵活性,不同企业在不同情况下的税收筹划方法也不尽相同,在实际操作中,相关条件中任何一个的变化都会对税收筹划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企业要依据国家政策并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符合企业的税收筹划。另一方面,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步法律法规制度的健全,我国的税收政策也在一步步地和国际接轨,实施细则也是在不断地调整变化,这就决定了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具有很大的波动性,企业应随时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动,及时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而调整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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