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税收制度处理研究论文
(一)固定资产定义的比较
(1)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2)税法对固定资产定义的规定及差异比较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比较定义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本质上基本是一致的。至于所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主要是指企业的环保设备和安全设备等资产,这些虽然不能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却有助于企业从相关资产获得经济利益,也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二)取得固定资产确认的比较
(1)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的价值,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
(2)税法对固定资产确认的规定及差异比较
税法没有对固定资产的确认作出理论性的规定,主要采取了列举法的定义方式,基本可以总结“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入账的价值,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不完全一样的。两者的差异是少了一个“可”字,也就是说,会计制度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如果固定资产不能达到可使用的状态,不能生产合格的产品或发挥正常的作用就不能确认为固定资产,在这之前发生的费用都作为固定资产的原值。税法则从国家的角度出发,不能承担企业经营风险,不承认谨慎性原则,不管该固定资产是否能生产合格的产品或发挥正常的作用,只要可以使用就确认为固定资产。例如,企业固定资产试生产费用,根据上述原则会计上不作为收入而作为固定资产原值的一部分。但税法则确认为收入,不作为固定资产原值处理。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具体差异情况如下:
1,购置、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差异如上所述主要是对固定资产试生产的处理不同。反之,购置或自制的不需要经过调试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税法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
另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 但是《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这部分增值税应作为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差异。
2,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必须按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也就是说税法对于投资获得的固定资产的价值要求其合理性,必须符合其实际价值,不能完全按投资双方确认的价值为标准,这与企业会计制度完全按投资者确认价值作为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的原值是不一样的,这主要是防止关联企业弄虚作假。
3,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税法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也包括各种直接采购费用)”两者的差异还是比较大的。会计制度考虑计价的合理性,而税法则考虑的更多的是在目前我国会计实务和企业管理实践中考虑折现因素的情况还不多见,税法应该具有可操作性。
例如,A公司融资租赁设备一台,租期5年,合同价值400万,其他采购费用省略不计,每年支付该设备租赁款80万,该设备5年付款的现值320万。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该设备原值=320万
按税法规定该设备原值=400万 4,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税法对这种取得的固定资产尚没有明确规范,一般应比照购入的固定资产处理,即以取得的实际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值。这与企业会计制度按换入固定资产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原值是不一样的。
例如,B公司欠A公司货款40万,现将设备一台作价40万偿还欠款,该设备市价50万,其他采购费用省略不计。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该设备原值=40万
按税法规定该设备原值=50万
5,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税法对这种取得的固定资产尚没有明确规范,一般应比照购入的固定资产处理,即以取得的实际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值。这与企业会计制度按换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原值是不一样的。
例如,B公司与A公司商定用设备一台换A公司的40万的产品,该设备市价50万,其他采购费用省略不计。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该设备原值=40万
按税法规定该设备原值=50万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基本一致,按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7,盘盈的固定资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基本一致,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也就是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原值。
例如, A公司盘盈设备一台,该设备市价50万,成新率70%,其他采购费用省略不计。
该设备原值=50X70%=35万
8,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税法对这种取得的固定资产尚没有明确规范,一般应比照购入的固定资产处理,即以取得的实际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值。这与会计制度按调出单位的原来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原值是不一样的,要注意做纳税调整。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会计制度规定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税法则不承认暂估的固定资产价值,需要做纳税调整。还有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利息费用可以资本化作为固定资产的原值,而税法则不允许这样做。
(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规定及差异比较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指固定资产的改造、改建、扩建等支出,这种支出有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等作用。关于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税法和会计制度基本是一致的,都是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此外,税法规定企业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改良支出减改良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差额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四) 固定资产减值和处置的规定及差异比较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年末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税法则不承认这种减值,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固定资产的处置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都要求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汇集,最后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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