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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企业重组中的税务处理策略
企业的所得税是企业进行重组所遇到的最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为了使资源可以被合理的利用,企业重组得到了免税的待遇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负担是有所减轻。
【摘 要】企业重组税务的处理策略是由一般性的税务处理策略和特殊性的税务处理策略共同进行规定的。一般性的税务处理所规定都是关于原则性方面东西的较为普遍,但是对与比较特殊的重组来说,可以使用不同的计税基础以及方法来进行处理。
企业所有的资产交换都必须进行纳税,而特殊的税务处理几乎等于免税。企业的重组行为对企业的管理制度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及重要性,因此每个国家相关的税法部门为此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规章制度,将我国企业的重组税收规定进行明确,将会刺激我国企业大力加强重组的建设以及发展。
【关键词】企业;重组;税务处理
在2007年3月16日那天,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制度,向所以的外资企业表明在他们我国享有的将近20多年优质待遇已经走向了尽头,而我国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也顺利的完成了合体。
从2010年12月1日我国对国内的外资企业、国外企业以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一定的税务,从此也标志着我国对外优惠税收的最后一个特权也被取消了。大部分的企业为了尽可能的将企业的资源优势充分的发挥出来,不但大幅度的将企业经营的风险进行了降低,而且还增加了企业经济的增长并对企业进行了重组。企业进行重组有很多的方式,比如说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对股权进行收购、对资产进行收购以及合并等等。对重组的方式如何进行选择,是要根据企业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决定的。
一、企业重组前期的准备工作
(一)对重组方案进行选择
依据国家税文件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对股权转让所得税进行计算的时候,不可以对被投资的企业还没有进行合理分配的利润等收益进行扣除,而在股东留存下来的收益中可以根据股权的需要对这些金额进行合理的分配。
在企业获取的财产进行转让、债务进行重组或者是接受捐赠的收入等的时候,不管是以货币的形式还是以非货币的形式都是可以进行体现的。除了另立的规定以外,都应该对年度收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进行一次性的确认。并且在转让、分配以及分配、转让这两个方案中进行对收益的对比,大多数的企业都会选择分配、转让这个方案,因为这样对于避免重复纳税有很效,最后一步就是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吸收并完成合并。
(二)对参与人员进行确定
在企业进行重组之前,必须要对所参与重组活动,具有专业的技能水平以及沟通表达能力比较强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确定。
二、企业重组税务处理的流程
(一)股权的转让
股权转让的报批,必须要去相关的审批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进行缴销、审计以及评估。然后再到相关的登记机关进行对公司进行变更登记的办理,以及股权进行转让之后关于税务相关事项的处理。
企业重组所得税的主要策略分为普通重组和特殊重组。特殊重组以标准合理化作为企业的主要目的,而不是对所缴纳的税款进行减少、免除甚至是推迟。收购、合并或者是分立的部分资产股权必须要符合所规定的比例,企业的法律或者是经济结构发生了实质性的重大改变。法律形式上的变更、企业资本结构的相对调整以及收购、被合并或者是被分立的企业在重组的12个月以内,不可以对原有的经营活动进行再一次的改动。在重组所有的交易中所涉及到的价中做为股权的支付额,非股权的支付额一定不可以超过所规定的比例。在获取股权的同时,当事方不可以在之后的12个月之内对获取的股权进行转让。当重组交易的当事方涉及到境外的纳税人时,除了对上述条件的符合之外,还应该将重组企业的所有的资产以及企业股权所包含的增值税收的管理权留在中国的境内。
(二)合并事项的办理
对企业合并进行协议并决议签订.并通过相关的媒体渠道将企业合并的相关事项进行公告。合并之前的所进行的审计、评估以及验资相较于股权进行转让时的审计、评估的过程相对比较的简单。从通过媒体渠道进行公告开始的四十五天之内在企业的债权人没有任何异议为前提下,新企业就可以到登记机关去办理设立的相关登记手续。合并之后存续的企业在换营业执照之后的三十天之内,必须到税务机关、房产机构等相关机关去办理变更的手续。而对于解散的企业而言,则是应该及时的到工商机关去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三、企业重组中税务处理的策略
(一)特殊性重组税务的处理策略
进行特殊性的企业重组必须要符合以下所有的条件,商业的目标必须是科学合理不违法的,不能以减少、或是推迟税款缴纳作为为主要的目的。企业的合并或者是分立部分资产或者是相对应的股权,它的比例必须与规定的比例相吻合。在企业重组之后的12个月内,不可以对重组资产原来具有实质性的经营进行变更改动。在企业进行重组中所获取的股权支付股东,在以后的12个月内不可以对所获得的股权进行转让。
(二)一般性重组税务的处理策略
企业重组除了使用特殊性的税务进行处理之外,还可以按照以下的相关规定对税务进行处理。企业成为独资企业或者是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的企业,将登记的注册地转移到我国的境外然后进行重新的清算以及合理的分配,股东将会投入新的资金成立一个新的企业。
企业所有的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所有计税的基础,都是以公允的价值作为根本进行确定的。如果企业出现了其他法律形式的变动,可以直接到相关的机关对税务登记进行一定的改动。除了另立的规定之外,在对所有和企业所得税都有关系的纳税事项进行变更之后,都是由企业来继续承继的。企业的重组属于非货币的资产,对于债务的清偿可以分为非货币性质的资产转让和非货币性质的资产价值公允清偿这两项债务,并对企业资产的得失进行确认。出现债权转为股权的时候,一般会分为清偿债务以及投资股权这两个业务,并且还要对相关债务的得失进行确认。
对于企业进行合并,应该根据公允的价值进行确定并且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所有资产以及负债的计税。被合并的企业和股东之间应该根据清算的所得税来进行协商处理,被合并的企业所有的亏损都不可以在合并的企业中进行结转或者是弥补。被分立的企业对于分立的资产应该根据公允的价值对资产转让的得失进行确认,分立的企业则应该根据公允的价值对所接受资产的计税进行一次确认。当被分立的企业继续存在的时候,被分立企业的股东所获取的价值应该由分立的企业进行自由的分配和处理。当被分立的企业不存在的时候,被分立的企业以及其股东都应该按照清算的所得税来进行处理。
四、结束语
企业的所得税是企业进行重组所遇到的最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为了使资源可以被合理的利用,企业重组得到了免税的待遇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负担是有所减轻。特殊重组的标准同时适用于国内外的投资者,不仅只是国内企业的重组,而且还有助干对跨境的重组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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