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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中的连带责任探析
现在,连带责任定义,我国民商法中未给出一个明确的司法解释,怎样对民商法学中的连带责任分析?
连带责任制度作为我国民商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在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打击违乱纪行为等方面的作用不言而喻。然而,就当前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理论研究现状而言,虽然涉猎但不全面,没有确切解释连带责任制度的法律法规。介于此,应当对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制度进行分析,进行司法解释,以免更好的落实。
一、连带责任的定义
关于连带责任定义,我国民商法中未给出一个明确的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连带责任可解释为:当事人系两者或两者以上,如果债权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责任人承担共同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当合伙人中的一位成为被告时,其他责任人也要参与到诉讼中。其外,当合伙人中的一位死亡时,其他生存的责任人共同承担债务偿还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责任人为多人时,单个责任人既要承担自身的责任,也隐形承担了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总的来看,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定义可看作是:多个责任主体群中,其中的每一个责任人都有义务承担共同全体责任的责任类型。
二、连带责任的特点
连带责任特点包括:1)共同承担责任。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通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由于主要责任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责任人中的一人对外负有责任,其他人责任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2)补偿救济。本质上讲,连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既要有明文规定,也要与当事人明示约定。通过这样的方式保护权利人收集整理的合法权益,依法获得合理赔偿,所以连带责任制度的目的是补偿救济;3)当责任人中的一人完成债务时,其他责任人不需要履行债务承担责任,权利人不能重复要求受偿债务。
三、连带责任的构成要素
在法律上,任何一种责任成立都有其法定的要素,只有义务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定要件,才会追究他的责任,这一点适用于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民商事责任,法定成立要素不仅包括民商事责任的成立要素,也包括带有自身特点的成立要素。具体包括:1)发生损害权利人权益事实;2)发生侵权或违约行为;3)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4)发生的事实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5)行为人为多数,最少为两人;6)责任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且债务性质不可分割;7)连带责任的依附对象是某一类型的物体,当责任客体是单一物体,其中的每一个责任人都只对特定债务有偿还责任,不能将这债务转交其他人承担;8)由法律预先设定或当事人事先明确约定,如果以上两个条件不成立,不能要求其他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连带责任的具体适用
(一)共同承担下的连带责任
所谓共同承担下的连带责任,就是指构造物、建筑物及其上面附属的设施因倒塌、坠落等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构造物、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多适用于构造物、建筑物附属设施掉落并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如,行人A在大一栋大夏下行走,被楼上掉落的垃圾重物砸伤,但A没有看清重物来自楼上哪一家。当A提出诉讼时,经调查后没有找到具体的加害人时,法院通常要求建筑物的共有人共同承擔责任,A可以向该建筑物的任何一位责任人依法提出索赔。
(二)代理关系下的连带责任
在民商法中,事务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时,代理人明知道被代理人利用代理关系从事不法事务或代理事务本身违法,却不予阻止。这种情况下,被代理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若代理行为合法合理,这种连带责任不会发生。
(三)公司设立关系下的连带责任
在公司设立领域内,股份公司成立后,若发起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交足所需资金,可以提交公司其他共同发起人,和这些共同发起人共同承担上交公司设立资金的责任。此外,如果发起人提供的用以抵押的财物、债券等不能以现金形式补充所缺资金,其他共同发起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当公司股东随意利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逃避债务,并侵害债权合法权益时,改名股东应当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
五、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以上内容的论述与分析,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定义、特点、基本要素及具体适用有了系统的认识,这对连带责任的司法解释与执行有着积极作用。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其目的是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同时也要考虑如何保护责任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今后司法执行中更应当注重权利人和责任人之间的平衡,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每位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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