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分析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它直接代表了民法的价值追求和社会正义。因为它既有自己的内涵,又能涵盖其他民法原则,在某些大陆法系的国家甚至将它视为唯一的原则。
摘要:有关民法的基本制度源自于它,也因为该原则的存在,所以民法具有一定的可调节性,法官的裁量权也因此变得相对自由了许多。公平与善意蕴含于诚信原则中,所以可以将其看成是道德的法律化,抑或是法律的道德化。而社会的和谐之风的形成也得益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与所发挥的作用。在本文中,主要是阐释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并进一步从它与市场经济建设的联系中探寻实践该原则的方式和途径。
关键词:民法;诚实信用;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对于我国而言,民法的基本原则至关重要,它既是我国民事领域基本精神与基础价值的导向,也是规范行为、审判和立法的民法基础,更是“立法————运作”这一民事体系的核心原则。它从根本上指引并规约着公民的行为和国家立法机关的民事立法活动。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可谓是最为重要的一项。又有人将它称为诚信原则,最初起源于罗马法。
起初,诚信原则只是一项道德规约,后来逐渐升级为法律原则的一种,且在民、商事领域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其效力也是较为显著的,所以被称为“帝王条款”,作用于经济和道德领域。因此,坚持诚信原则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应始终坚持下去。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可知,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样一来,可确保双方主体在活动利益上基本保持平衡,同时也避免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当事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既要态度诚恳,也应积极履行义务。作为法官,在主持和审理民事案件,特别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更要以诚信为先,秉公执法。在民法中,必须坚持诚信原则。所谓诚信,就是没有欺诈行为。谨遵交易之道,言而有信,并以正当方式竞争,反对垄断和滥用职位权等行为。要想确保日常的生产和生活能够正常进行,必须诚实守信。
二、诚实守信原则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重要性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诚实信用原则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紧密相联,且以市场为基础导向,还适用于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人们的观念随着时代的进步也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现代化的生活需要像诚信这样的传统美德作为支撑。人们对诚信的定义也从最初的伦理道德范畴上升到现在的关乎制度建设这样一个更高的层面。所以,加大对诚信建设的投入至关重要。市场经济要求在遵循价值规律的基础上交换商品,而守信则是双方进行交换的首要前提。
只要双方相互信任,才能进一步形成经济关系。若有一方不守信用,那么等价交换关系将无法维持。市场关系会随着发展的脚步加快而变得更加复杂,因此需要信用链来牵制彼此。当这条链条断裂,将会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的秩序。如此看来,诚实守信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它也是现代社会和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础和标志。之所以要建立社会信用制度,是因为它能引起人们树立诚信的意识。只有信誉好,才能在竞争的洪流中争得一席之地。可见,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诚信才是基石。
三、民法中诚实守信原则的实现方式
(一)要努力实现诚信原则的“法律化”
在民法体系中,诚实信用原则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但要想使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化”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另外,还应明确诚实守信的概念,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帝王条款”的作用。
(二)法官要注重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修养
法官对权利的合理运用,是诚实信用原则得以普遍适用的关键所在。只有法官的法律素养和思想道德提高了,才能确保其在使用权利时能保持理性。实际上,法官执行判决就是实现内心的信念。因此,法官的素质和修养极为重要。
(三)适当地制约法官的审判权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取决于他所作出的公正裁判。在审判机制上,可以运用诚实守信原则来合理配置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从源头上杜绝法官滥施权利,避免法官在司法审判权上的滥用与膨胀,进一步在最大程度上为司法公正的实现作足准备。
(四)强化全社会公民的诚信意识
其实,民法上的诚信守信原则和社会层面上的诚信道德观是相互作用的,它们可以彼此影响,相互促进。
民法上诚实守信原则之所以能很好的生存,得益于全民道德上的诚信观。也正是因为民法上的诚信原则的法律效力才使得道德诚信在遭遇现实利益和诱惑时有一定的免疫力。一般而言,在民事法活动中,民事主体要遵循诚信原则,自觉做到诚信经营,童叟无欺。总而言之,在民法中,作为“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无论是在民法领域,还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部分。
它既是社会进步的动力,也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石。诚实信用原则保障了社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公民道德建设。除了在民法领域外,诚实信用原则在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方面更是功不可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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