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作品与法学教学相关论文
一、文学与法律
文学,一般是指以语言文字对社会客观现实进行形象化表现的一门艺术,包括诗歌、散文、小说等文学作品,也包括搭建在文学作品基础之上并具有特定文学功能的电影、电视等艺术形式。文学作品通过塑造形象,真实、具体、典型地再现社会生活,是一定时期内社会生活的集中、形象化的反映。法律主要指有权机关合法制定的成文法,但又不局限于此,还包括在特定阶段或一定范围内实际具备“法律”功能的文件、原则和规范,如民间的习惯法在民事法领域是民法渊源之一。法律是一种“他律”,是人类理性思考的结晶,其严密的逻辑性、语言的学术化、思维的明晰性等,成为法律条文构成的显著特征。相对于经济基础,法律和文学作品皆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人文学科的核心内容之一。法律是一个科学的世界,文学是一个人文的世界。经典的文学作品的基本价值均是通过揭示人性来实现的,而现代法治型的法律也是把人作为表现的逻辑起点,以其内在固有的价值观念熏陶人、教育人。文学与法律有着复杂的关系,文学可以一定程度上还原法律现象。从文学视角认识法律,能够使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更为深刻;从法律视角研究文学作品能够较好地发掘出作品更深层次的内涵,而其更为重要的一个功能是可以对涉及法律的诸多现象进行一定的还原,引用涉法文学对法律社会学、法律思想史、比较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法理学、犯罪心理学的教学有很大帮助。文学作品具有虚构性的特征,它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文学具有法学学科所不具有的认同感和亲和力,用文学的方式来彰显的法律正义比以法学的形式来表现更容易让普通民众所理解和接受。法律作为文学作品形式表现出来,实际上是通过对广义上的法律解释来完成法律的任务。文学作品属于具象逻辑思维,不同的正义观念都能得到表达:每个角色通过沟通和对话阐释自己对公平的主张,突破传统的思维定式,而不仅仅是法官一个人的表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伸张法律正义的目的。法律为文学研究提供新的视角。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与政治、道德、宗教、历史、心理、美学等意识形态密切相关,从而为文学提供了广阔的描写天地和丰富的素材。文学中的法律传达了作者对所处时代的法律的全面认识和反映,涉及到法律中立法的指导思想、制定、执行等诸多内容。在中外文学史上,文学对法律的回应普遍存在。翻开《史记》,不难发现,作品中涉及到很多法律内容,如《陈涉世家》提到:“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己失期——失期,法皆斩”,此段文字反映了秦朝刑事法方面的规定。又如冯梦龙的《醒世恒言》第八卷的《乔太守乱点鸳鸯谱》,是一起典型的民事和刑事结合的案件,反映了我国古代司法审判的重“人情”轻“法理”的特点。从法律的视角对涉法文学进行阐释,才能发掘其丰富内涵,如冯象的《木腿正义》、朱苏力的《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和余宗其的《鲁迅与法律》都对此作了积极的探索。
二、文学作品的运用对法学教学的重要意义
文学作品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通常是指在教学中结合法学课程的内容,将文学作品中与法律相关的内容运用到法学教学中,让法律知识与原理同文学作品相互关照,实现较好的教育效果。在当前要求提高法学教育的实效、推进法学教育的转型这一背景下,法学的教学方法是其主要突破点,而将文学作品引入法学教学,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因此,在法学教学中运用文学作品具有深远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有助于强化学生的现实认知、熏陶其人文品格
现代社会变革促使物质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当下人文精神的日渐衰落和价值关怀的日渐势微。文学关注人,法律同样关注人。文学是人学,法学也是人学,文学要尊重人性,法学也要尊重人性。不尊重人性的文学作品,其生命力不能长久,同样,不尊重人性的法律,是一种不符合自然法则的强行法,即使勉强制定出来,也难以推行。即使短期内得以推行,其后遗症也迟早会显现出来。文学对正义的崇尚,对邪恶的鞭挞,这点和法律精神相通。法学教育不仅是职业教育,也是人文教育,法律人应当具备人文素养。文学作品张扬人的自由与人性的尊严,一般都展现着人文关怀,因此,在法学教学中运用文学作品阐释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可以使学生潜在地加深对人性的理解,树立未来法律人深厚的人文关怀情怀。
(二)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理论素养、拓宽思维视野
在法学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恰当地运用文学作品较为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可以在生动、轻松的氛围之中增强其理解能力、培养丰富的想象能力,以此更好地掌握法学知识,避免讲授式教学极可能出现的沉闷、乏味氛围。此外,文学作品所反映的法律现象有可能会极大地超出书本理论知识的范围,这比较有助于更好地培养学生独立性、发散性、批判性等法律思维方式,增强对实践问题的理论分析能力。
(三)有助于活跃课堂气氛、提高教学效果
单纯的法律条文、法律理论的学习比较枯燥乏味,法律与现实生活联系紧密,纯理论性教学难以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文学作品中存在较多地描述特定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内容,如《水浒传》中重要人物之一林冲,他的经历足以说明宋朝刺配刑等刑罚使用的有关情况,《西游记》中的“倒换通关文碟”无疑与今天的出国“签证”相类似。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善于发掘文学作品中所涉及法律知识的情节,并对其展开一定的分析,用通俗的语言引导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可以活跃课堂气氛。因此,将“法律与文学”相结合,对文学作品进行法律阐释起到的课堂效果,是单一的法律规则教育所无法相比的。
三、法学教学中运用文学作品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文学作品浩如烟海、举不胜举,虽然许多文学作品具有一定的法学教育价值,但法学与文学毕竟是不同学科,其思维方式等都存在较大的不同之处。因此,文学作品的运用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并不是所有文学作品均能够运用到法学教育教学中,当然也不是每个法学知识点都需要借助文学作品来进行学习。具体来讲,在法学教学中,运用文学作品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运用文学作品要适时
“适时”就是引用文学作品时要注意把握时机,按照教学内容,需要引用时才相应地进行引用。在法学教学中引用文学作品需要服务于教学目的,具体来讲,是重点分析,并以此过滤出作品中所包含的法律信息,而不是进行艺术赏析。因此,如何选择文学作品至为重要,对此,主要是要注重作品与教学内容的关联性,应本着“源于教材,服务于教材”的原则适时引用。此外,选取文学作品还应结合学生的年龄特征、认知能力等,引用作品不能太艰深、太生涩。尽量选择富有艺术魅力、学生比较熟悉的文学作品。为此,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熟悉相关文学作品的内容,并有效地收集对相关文学作品进行深度分析的文章,了解作品的法学价值。
(二)运用文学作品要适当
所谓“适当”,通常是指需要注意运用的准确性,即所引用的文学作品应对理解教材内容的内接可以起到画龙点睛之作用,让学生可以较为直观地进行理解。文学作品虽然是现实生活的反映,但文学的真实是艺术的真实,不是实际生活的真实,通常是对生活的提炼,因而,作品中的法律生活和真实的法律现实存在着一定距离。因此,教师要努力提高文学素养,在广泛阅读有关史料的情况下进行分析、比较,对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极易产生误导的作品不宜进行引用。
(三)运用文学作品要适度
“适度”,是指引用的文学作品应少而精。对文学作品的展示、分析、讲解等占用的课堂时间不宜过长,引用的内容应符合教学内容,不应太多,不要较多地去追求趣味性、迎合学生的好奇心,不能冲淡了教学重点,应尽量控制时间,做到心中有数,详略得当。因此,文法结合是教学手段,而不是教学目的,不能为了极力追求教学的生动效应而喧宾夺主,影响主要教学目标的实现,甚至将法学课上成文学鉴赏课或文学史课。
四、结语
总之,文学是人学,法学也是人学,文学要尊重人性,法学也要尊重人性。文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还原法律现象、文学是法律正义的张扬者;同时,法律也为文学研究提供新的视角。法律人不仅应关注法律本身,还应从文学中汲取营养。在法学教学中适时、适度、适当地引用文学作品,有助于强化学生的现实认知,熏陶其人文品格,实现教书育人的重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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