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实践性教育论文
一、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是现行法学教学模式的补充与发展
(一)走出现行法学教学的课堂模式,为学生创设真实的场景
法律的运行规律和教育特点要求法律条文具有实践性和应用功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仍旧以法律基础知识的传授为核心内容,教育模式尤为偏向理论性,而忽视学生实践性潜能的挖掘与培养,导致学生即使接受了法学教育,也很难处理实际的法律事务。实践性法学教育帮助法学教育摆脱了这一困境,其更加倾向于培养学生分析、解释和使用法律条文的能力,而不是简单地记忆法律条文的能力。
(二)坚持新课程教学的理念和思路,注重凸显学生的主体地位
实践性法学教育以新课程教学理念为依托,遵循新课程教学规律,将学生看作法学课堂教育的主体。在实践性法学教育中,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发生了微妙的转变,不再是讲与听的关系,而是平等交流和对话的关系,教师更加注重学生领悟的感受,更倾向于与学生一起解决教学中的难题,在实践性法学教育中,教师不仅要掌握基础的法学知识,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学办案经验,这样教师在讲授知识的同时才能给学生讲授专业的技巧、道德和交际能力,实战性经验的传授还有助于挖掘学生的创造力、想象力和表现力。
(三)整合不同类别的法律专业知识,培养实干型的法律人才
现行的法学教学将法律的门类分得很清楚,学生学到的法学知识大多是不完整的。而实践性法学教育将法律不同类别下的知识融合在一起,学生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实践性法学教育最大的特点是为学生创设真实的法律办案场景,让学生在学习时代就能够有机会感受到实际生活中法学知识的运用,确保学生在学习法律的起初阶段就有融会贯通的学习机会。
二、法学教育改革潮流下实践性法学教育的选择与设计
(一)开展模拟法庭教学,创建四位一体的法学教育教学体系
模拟法庭教学是一种全新式的教学模式,为学生创设知识应用平台,让学生有机会将所学的法律专业知识实践性的运用到实际中H J。模拟法庭虽然不是真正的法庭,却胜似法庭,能够让学生处于一种真实的模拟状态,进行角色的转换和实时的互动。模拟法庭所呈现的真实办案场景有助于学生对法学知识的运用形成切实的感受。
(二)构建诊所式的法律教学,实现统分结合形式的法学教学
诊所式法学教学顾名思义有点类似于医院里的诊所,也像医学院学生在诊所实习一样,诊所式法学教育就是法律专业学生实习的地方,是一种法律形式的诊所。在法律诊所中,学生有机会接触到最为真实的法律案件,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的知识进行判断和操作,开展一系列的法律知识训练。
目前,我国一些高校已经开始探索诊所式的法律实践教学模式,比如让学生独自代理案件,自己设立法律社团等。
在法律诊所中,学生可以通过实际的体验式的训练,在运用所学知识的同时,锻炼学生的实际运用才能,这样不仅培养了学生的判断和分析能力,还能帮助学生积累经验,为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创建观摩审判场景,创设专门的实践性法学课堂
观摩审判是一种重要的学习手段,能够给学生最直观的感受,虽然学生没有置身于法律审判的实际过程中,但是却处于一种实际的审判场景中,学生通过自己的观察、倾听和思考,分析原告、被告、律师和证人等不同身份的人的行为,除此之外,学生还能客观地看待法官是如何开展审判的,这样学生就能够从更加客观的角度分析法律知识的运用,促使枯燥的法律知识变得深奥。
借助观摩审判活动,学生对法律知识和学习方法也会有更全面的认识,能够激发学生增强对法律知识的兴趣,促使法律理论知识成为活的理论知识。
三、法学教育改革潮流下实践性法学教育的总体构想
(一)在价值理念上,注重全方位引进研究型的目标理论和方法
理念指导行为,正确的教育理念引领高效的教育行为。全方位的目标理论和教学方法有助于实现法学教育的创新性突破,进而为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奠定基础。研究型的教学理论成功摆脱了传统教学理论的限制,是对传统法学教育的补充和创新性的发展,有助于法学教育长久稳定的发展,研究型的目标理论将实践性的教学思想融人到现实的法律教学中,最大限度地弥补现行法学教育的'不足,为实现实践性的法学教育做好充分的理论准备。
(二)在评价体系上,确保研究型目标与创新能力培养的结合
完善的评价体系是实践性法学教育机制的架构保障。健全的评价机制能够确保研究型法学教育和创新型法学实践在各个高校的有效实施,但是目前的法学教育评价体系仅仅具有大的框架,细节上做得还不到位,这就要求教育部门在现有评价体系的基础上,争取在短时间内实现法学教育评价细节的细化,制定出每个评价环节的评价标准,并且按照不同的教学环节,制定相应的评价比例,开展专业性的专项评价,然后再结合不同环节的实现情况开展评判活动,进而确定法学教育的办学水平和办学效果。
(三)在组织模式上,创建专门的目标研究和实施指导机构
在实践性法学教育的背景下,有序和专门的组织体系有助于实现法学教育的高效发展。专门的目标研究机构是目标设置更加规范化的保障,然而目标的实现除了要依靠决策机构来制定,还需要具体的实施机构给予一定的指导。
专门性学习机构的设置凸显了教育的研究性能,能够保障法学教育落实到实践中。目标教育和研究教学都是创新性的教学思维,是法学教育的发展,但是教育教学的创新离不开评价机制的监督和考评机构的督促,创设专门的研究机构能够专门探索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确保目标研究项目的实际运行,进而防止由于某些限制性因素而导致的实施失败现象,促使评价机制不再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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