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学实践教学中的问题及思考的论文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社会科学。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有了很大发展,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现状并不令人满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盲目性和经验性[1],不能满足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必须进一步改革。
1法学实践教学中的主要问题
1.1忽视法学实践教学的地位与作用
我国现阶段的法学教育仍然是以课堂讲授为主,其他方式为辅[2],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由于传统认识的局限,学校一直将法学当作一门知识在进行传授,特别注重法律概念的讲解与法学理论的阐述,忽视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没有充分认识到实践教学对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作用。大多数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安排的时间严重偏少,加之受到经费、场地等条件的限制,实践教学往往流于形式,其独立地位没有得到保障。正如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尔姆斯所言“法律不是逻辑的结果,而是经验的积累。”我们必须改变重理论、轻实践的法学教育模式,摒弃法学实践教学可有可无的错误认识,构建新的法学教学模式,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强化实践育人,凸显法学实践教学的地位和作用。
1.2缺乏科学规范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
由于认识出现偏差,法学实践教学缺乏科学、系统的课程体系。实践教学在课程内容设置、时间的安排、课程的性质及学分的安排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实践教学的环节、内容与学生所处的年级和开设的专业课程有脱节的现象[3],甚至个别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违反了教育认知规律,不利于学生知识的掌握与实践能力的培养。
1.3实践教学评价与激励机制不完善
许多高校比较注重课堂教学工作量的评价与计算,注重学术论文的发表及奖励,往往忽视对法学实践教学的评价与激励。不少教师认为实践教学对评职称,发表科研论文没有什么作用,还要占用搞科研的时间与精力,费力不讨好。甚至认为实践教学是一种额外负担,不愿承担实践教学任务。要想改变现状,必须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价与激励机制,从制度层面激励教师积极从事法律实践教学。
1.4实践教学师资力量薄弱
近些年来,我国法律院系教师队伍的职称、学历有了很大提高,新进教师基本上都是硕士或博士。显然,法学教师的理论水平较以往有了很大提高,但实践经验与实践能力却不令人乐观。很多教师都是从学校到学校,缺少法律实践经验,实务操作能力不强,甚至有个别法学教师连规范的司法文书都写不出来。在整个法学教师队伍中,同时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和法律职业资格的教师数量偏少,有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工作经历的教师则更少了。没有高水平的实践教学指导老师,学生的实践能力也很难得到大的提高。
1.5缺乏有效的实践教学保障机制
实践教学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想取得理想效果,必须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保障机制。就现状而言,首先是缺乏有力的物质保障机制。一方面法学实践教学基地较少,建设与管理没有及时跟上;另一方面是实践教学经费偏少,不能满足正常的实践教学的需要。其次是缺乏科学规范的实践教学质量监控机制,未能对实践教学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与评价。即使有某些形式的监控,也往往流于形式,实践教学的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2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思考
2.1强化实践育人意识
我们必须改变传统法学教育对实践教学的认识,充分认识到知识的传授与实践能力的培养是同等重要的。理论教学可以培养人,实践教学同样可以培养人;理论教学具有独立的地位,实践教学也具有独立的地位。对于法学这门实践性非常强的社会科学而言,法律实践对于法科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一个只懂得诸多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却又不会实际运用的人,绝不是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才,这样的学生走进社会是很难适应法律职业要求的。我们不仅要给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更要通过法律实践教学使学生在现实中能够灵活运用法律,掌握法律实践的各种技巧、方法和能力。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主体地位,设立独立的实践教学课程,通过各种实践教学活动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使之成为一个高素质的法律应用型人才。
2.2改革实践教学课程体系
现代课程理论认为,课程是一种有计划安排学生学习机会的过程,通过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获得知识提高能力,丰富体验。由此可见,制定和实施内容完备、体系科学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不仅有利于开展法学实践教学活动,而且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根据地方法律院系的客观实际,我们可以尝试建立“5+X”模式的法律实践课程体系。详言之,“5”是指司法案例分析、观摩审判、模拟审判、法律文书写作以及法律实习这五种法律实践课程。“X”则是指其它实践性课程,比较常见的有: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实验、法律谈判、法律咨询、社会调查、司法口才与辩论技巧以及法律诊所等。为“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分时)不少于总数的15%”的要求,我们应将司法案例分析、观摩审判、模拟审判、法律文书写作以及法律实习这五种法律实践课程作为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规定相应的学分。其它的实践性课程可以根据不同法律院系的具体情况,作为选修课或课外活动开设。这些法律实践课程必须严格按照课程理论关于学分、学时、教材、评价等要求展开,并根据教育教学规律有序开设,互相衔接,不得随意排列。
2.3完善实践教学评价与激励机制
为提高法学教师从事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应改革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方式,向实践教学倾斜。对指导实践教学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予以专门奖励,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评优中优先考虑。设立专门的法律实践教学科研基金,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法律实践教学科研活动,并对发表的法律实践予以资助或奖励。
2.4加强法学教师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法律实践教学师资队伍,是搞好实践教学、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前提条件。众所周知,从事法律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不仅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课堂教学经验,更要具备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司法实践能力,否则就很难胜任法律实践的指导工作。“名师出高徒”,加强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高水平的“双师型”队伍意义尤为重大。为此,一方面我们要立足实际,加大对现有教师的培训力度,鼓励教师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积极从事司法实践,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实践能力,积累法律实践经验和案件素材,为指导法律实践教学创造条件。另一方面,我们要积极与司法实务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聘请一些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担任兼职教师,指导法律实践活动。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这二种方式,加强法律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
2.5健全法律实践教学保障机制
首先要建立实践教学的物质保障机制,必须建好能满足实践教学正常需要的实习基地及相关附属设施,保证有比较充足的实践活动经费;其次要建立健全实践教学质量监控机制。进一步规范实践教学各环节的管理,制订实践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加强对实践指导教师的考核与管理;建立科学的法律实践课程成绩认定机制,既要注重结果又要反映过程,全面考核学生的实践能力。
总之,法学实践教学的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立足现实,着眼未来,以提高法科学生实践能力与综合素质为目标,积极开展法学实践教学改革,通过努力,我们一定会取得可喜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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