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功能缺陷与法学方法论上的救治论文

时间:2022-10-14 13:17:58 法学 我要投稿

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功能缺陷与法学方法论上的救治论文(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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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功能缺陷与法学方法论上的救治论文(通用6篇)

  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功能缺陷与法学方法论上的救治论文 篇1

  摘要:一个成熟的行政法学学科应该具有理论体系的科学性和完整性;成熟而稳定的方法论等。中国行政法学无疑是存在着功能性的缺陷,这些功能缺陷与行政法学方法论所存在的缺陷有关。因此,革新行政法学的方法论就成为中国行政法学未来发展的路径和突破口,方法论的多元

  关键词:行政法学论文

  一个成熟的行政法学学科应该具有理论体系的科学性和完整性;成熟而稳定的方法论等。中国行政法学无疑是存在着功能性的缺陷,这些功能缺陷与行政法学方法论所存在的缺陷有关。因此,革新行政法学的方法论就成为中国行政法学未来发展的路径和突破口,方法论的多元主义是行政法学的最佳选择。

  上世纪七十年代,随着国内法制变革的不时深化,中国行政法开端走向成熟,其研讨也开端向着纵向方面开展。建国初期,社会经济体制不断在探索中行进,经过不时总结历次经历经验,提出一切从实践动身,理论是检验谬误的独一规范,自此中国开端建立民主、法制以及自在和保证人权的社会主义国度,各项管理活动正朝着制度化、法律化以及标准化方向迈进,中国行政法学研讨也开端了新的篇章。

  一、中国行政法学研讨问题剖析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开展和法律体制变革的不时深化,固然国内行政法学研讨有了很多的进步,同时也呈现出史无前例的繁荣态势,但行政法学研讨的整体程度还有待进一步进步,理论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总结之,主要表如今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理论研讨轻实务讲究,理论与理论脱节

  据调查显现,当前国内出版、发表的关于中国行政法学方面的书籍、论文,多是纯理论性的,固然这对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建构、丰厚中国行政法学研讨的内容和范围具有严重的作用,但是对中国行政法学研讨的理论化却没有太大的好处。在行政诉讼、行政法执行过程中,当前的研讨理论实践上基本没有发挥作用,很多理论的研讨成果仍然停留在外表方式上。固然局部行政法学研讨成果在推进行政立法方面发挥着宏大的作用,但从实质上来讲,行政法学研讨仍有很多单薄之处。

  (二)行政法制度设计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从理论来看,行政诉讼法、处分法、强迫法以及国度赔偿法等,都是国内行政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但其在法规设计上似乎存在着一些构造上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标准方面,国内现行的行政处分规则多定位在行政处分设定、施行上,多数法律条文只是对罚款决议、收缴机构停止有效的别离做出了一定的标准和请求,但对详细行政违法行为没有详细的标准,因而招致无法可依的现状。2011年6月,行政强迫法出台,并于2012年1月1日开端实施,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必然表现出其优势和先进性,但其在详细法规上仍然存在着很多的缺乏之处。行政强迫主要有两局部构成,即行政强迫战略与行政强迫执行。依据现行行政强迫法之规则,查封、扣押以及冻结的期限是30天,其目的在于进步行政活动效率,固然动身点比拟好,但是却不契合实践,由于详细操作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障碍要素,特别是严重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以及送达评审,走完这些程序所用的时间就不止30天。同时,理论中有很多的行政机关法律并未赋予其行政强迫执行权,在需求时还要向上级人民法院停止申请,行政机关在向法院做出执行申请时,须等到行政相对人自接到决议之日起3个月;在行政相对人的非法财富被强迫执行前,假如对已查封和冻结的财富予以解除强迫措施,则存在着很大的破绽。

  二、完善我国行政法的有效战略

  基于以上对当前我国行政法研讨现状和理论中存在着的一些问题剖析,笔者以为要想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法,就必需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增强行政法系统性建立

  理论中我们能够看到,当前国内行政法的整体程度还有待进一步进步,因而需求从中找出欠缺陷予以完善和补足。目前国内已有行政处分法、答应法、行政强迫法等相关法律,但完善的行政程序法、组织法等还没有出台,其中组织法是当前国内行政法开展的瓶颈,因而应当鼎力开展组织法,从而建立一套比拟完善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当前国内现行行政法规更多地关注的是行政处分、答应和行政强迫等方面的内容,严重疏忽了行政组织法的价值所在。

  (二)增强行政程序法治化建立

  所谓行政程序法治化,实践上是2009年行政法学研讨年会上的主题,同时也是但却中国行政法研讨的中心议题,如何制定和施行行政程序法成为当前行政法学界以及依法治国度的重要研讨内容。从理论来看,固然在当前冗杂的法律文件中也存在着很多有关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则,但却没有本质性的研讨停顿。行政法研讨学者们以为,当前国内正在由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阶段,逐步走向程序化开展时期。当前制定统一、完善的行政程序法既是重中之重,又具有十分大的可行性。目前来看,由于标准性文件、义务追查以及行政听证和公开等程序,曾经在全国范围内提高,因而这些上述法律法规根底上制定行政程序法曾经完整具备了条件,增强行政程序法治化建立曾经具备了法制根底。

  (三)加快国度行政法向公共行政发转变的进程

  当前国内行政法所标准的主要是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在市场经济体制变革不时深化的同时,大量的行业协会、非盈利组织以及事业单位相继涌现出来,与普通的行业和民事活动有所不同,其行政活动量十分的大,活动标准应当归入到行政法标准之列,将来中国行政法的开展应当将上述行业归入到行政法标准和挑调整范围之内,这是中国共行政法开展的严重趋向。

  三、结语

  总而言之,固然当前国内行政法研讨曾经获得了一定的成果,而且中国行政法也逐步走向完善,但我们仍然要正视现行制度中的诸多问题,特别是法律标准还不够健全和完善,行政法律构造设计中仍然还有很多的弊端,为此应当将行政体制变革归入到行政法律标准之中,不时完善行政组织法,健全程序法,只要这样才干树立更完善、更可行的行政法治制度。

  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功能缺陷与法学方法论上的救治论文 篇2

  一、 依法行政

  在国务院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给出了这样的概念“依法行政就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因此,我认为,依法行政原则是是行政法的生命,是行政法的基本,其他原则都可以被理解为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其含义包括:

  (一). 法律保留,指的是所有的行政活动都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包括

  1.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做出任何规定;

  2.在没有立法文件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

  (二). 法律优先,指的是所有的行政活动都不得违背现有法律的规定,包括1.行政机关制定的任何文件、做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符合现有的法律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2.对于法律授予的职权,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

  3.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职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有效地履行或执行。

  二、 程序正当

  在行政法规范中,程序性规范占据了极大比例,因此程序正当也是法律对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包括1.信息公开,指的是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其活动的依据、过程以及结果。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在公开之列2.公众参与,指的是行政机关做出重要的规定或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3.公务回避: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的公务与其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公务无利害关系时,但由于其他的原因影响客观中立时,也应回避。如行政处罚中已经参与了某一案件调查的人员,由于受到“先入为主”的影响时,可能已经对案件形成了难以改变的固定的看法,就不适合担任听证程序的主持人。

  三,高效便民

  高效便民原则是针对行政活动的效率提出的,因为一个好的政府,其行为应当是合法的,也应当是有效的。包括1.行政效率,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迅速,及时的履行职责、实现其职能,严守时限规定,并不断降低行政成本2.便利当事人,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的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节约当事人的办事成本。如《行政许可法》第26条规定“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行政许可,就是贯彻这一原则的典型做法

  四,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原则包括两个方面1.诚实,即信息真实,行政机关无论面对特定对象,还是普通公众,它所提供的信息都应当是真实有效的,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对当事人或社会公众进行欺骗2.信用,即信赖保护,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规定一旦做出,就不能轻易更改,如确因法律变动、情势变更、公共利益等原因而必须改变它们时,除了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遵循法定程序外,还应当给予权益受损人以一定的经济补偿或采取补救措施。

  五,权责统一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享有法定职权时,同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论,权责统一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有权必有责。试想一想,如果行政机关只有权力而没有责任,那么结果会是什么样呢?结果只能是权力被滥用,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对于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来讲,一定要增强责任意识,明白权力是人民给的,行使权力是有责任的。

  第二,权责必须对称统一。即有多大的权力,就必须承担多大的责任。否则,如果权力过大责任过小,则虽有责任但不足以约束权力,反之责任过大权力过小,则职业风险太大导致人人都不愿涉足行政管理领域,公共利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当前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职责权不对称,存在有职无权、有权无责的普遍现象。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使每个执法人员的职务、职权和职责明确,努力做到职责权对称统一;

  第三,用权受监督。杰斐逊说:“在权力问题上,不要谈论对人的信任,而是要用锁链限制他们,防止他们作出伤害人的事情”。这表明对权力实施监督的重要性。没有监督的权力,即使法律责任设定得尽善尽美,也将导致;第四,违法要追究。违法要追究是保障权利运行规范正确、责任落实到位的最后手段,只有违法行为得到追究,才能确保“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原则落到实处。

  六,总结

  首先,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具有公共性质,以整个社会为对象,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如果行政活动可以随意实施而无需承担责任,就会引导整个社会进入无秩序状态。 其次,行政活动是以行政权力作用于公民、社会团体为特征。公共权力的运用就是以对公民、社会团体的权益产生某种影响力为特点。如果这种活动可以不负责任,任意影响而无需负责,那就将对公民、社会团体的权益构成极大的威胁,从而危及到整个社会。 再次,将责任行政原则作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基于我国特定的国情。我国有着较长期的历史,封建传统观念在现实生活中并未彻底根除。官贵民贱、官本位、官管民等封建意识很强烈。相反,责任意识却很淡漠。而新中国建立以来,依法行政未得到提倡和重视,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官员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责任观念并未成为普遍的意识。因此将责任行政原则作为我国行政的基本原则,对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树立起责任行政的意识,实现依法治国,将会起到积极的巨大的作用。

  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功能缺陷与法学方法论上的救治论文 篇3

  摘要

  行政法学的独特体系及与众多行政实践部门的密切联系,决定了行政法学的教学方法需要具有多样化的特点,案例教学是法学专业的一个必要教学方法,这一方法在《行政法学》的教学中运用尤其重要。但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学案例教学在案例选择和案例分析方法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既要从宏观上把握行政法学体系,又要从微观上确定案例的选择,以此提高案例教学的实效。

  关键词

  行政法学 实践教学 案例教学

  基金项目:本文为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教改课题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3A09。

  在当代中国法制体系中,行政法学的发展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而言,处于滞后的状态。一方面是由于行政法学体系不完善,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理论研究与现行立法的脱节,这些都导致在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中,执法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无法真正领会行政法的基本精神。立法的空白及脱节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来解决,但还需要运用另一种途径,即运用现有的审判案例,将法律中未明确之处具体化,从而方便于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因此,案例研究方法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行政法学的理论研究中。在案例研究中可以发现法官的裁判理路并折射出学理的困惑,发现“行政行为”、“行政裁量”等学说在中国的现实运用状况及其不足,逐步发展和修正中国行政法学的概念框架和理论体系,从而反哺我国的行政管理与行政审判实践。 这种研究方法也延续到了行政法学的教学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案例教学方法在《行政法学》教学中的意义

  《行政法学》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相对于其他法学专业课程而言,行政法学的讲授要更为复杂。这主要是基于行政法学缺乏统一的法典及行政法律规范数量众多等原因,从而导致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无法在课堂讲授中涉及到所有的行政法律规范。因此,为了达到更系统地学习行政法学,其讲授内容主要集中在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的部分。但是,枯燥的理论讲授必然导致学生厌倦情绪的滋生,教师不得不探索更多的教学手段,而适用于绝大多数法学专业课中的案例教学方法在行政法学中的作用更为明显。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丰富了教学手段和方法。行政法学是法学的专业必修课程,教学目标除了强调学生获取知识外,其法学专业性质决定其更应注重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知识于实践之中。传统的理论教学的确能够为学生灌输知识,但无法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因此需要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和方法。而案例教学则是其中之一,也是最传统、运用最为频繁的一种实践教学方法,这种方法不是社会实践,而是在教师引导下的实践,能够与传统的理论教学相结合,从而丰富了教学手段,充实了教学内容。

  第二,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案例教学与执法、司法实践密切相联系,案例教学所选择的案例都是来自于实践,让学生意识到自己所学的知识能够运用着去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也拓展了学生的思考空间。虽然在案例分析之后,教师都会给学生一个肯定或否定的结论,但同时也会将现行行政法律规范及现有的行政法理论不能解决的问题提出来,留给学生进一步思考。

  第三,促进理论与实践更有效地结合。行政法所涉及的内容极为广泛,其数量也众多,而其中又包含大量的程序法律规范,课堂中有限的教学时间是无法涉及到所有行政法律规范,但是教师借助于案例教学方法,将行政法领域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的内涵分析透彻,往往比单一的课堂讲授的效果更强。换个角度说,案例教学不仅仅便于学生去理解众多法律规范中隐含的法律精神,而且也能够提高学生运用现有行政法律规范去分析实践案例的能力。

  第四,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学生在实践教学中所反映的问题就是教师在教学中需要主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只有学生充分地参与到案例分析之中,才能充分地反映出学生的疑难问题所在。通过案例教学,教师可以与学生进行充分的沟通,对学生的疑难题进行解答或者在后续的课堂上进一步探讨,而这一些都为教师的专业教学工作积累了素材,从而为提高教学质量奠定了基础。

  总之,案例教学能够与现有的实践教学手段相结合,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法律实践操作能力,这与法学本科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教育改革目标相一致。

  二、《行政法学》案例教学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法学教学方法是法学专业教学研究中的重要问题,随着近年来市场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增大,法学教学方法的创新也引起了教育主管部门和法学教学领域的重视,教育主管部门确立了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法学教学领域则在法学专业的教学中加大实践教学的份量,采取多种方式促使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案例教学这种传统的实践教学手段,也在教学改革的过程中发挥了自身的优势。但是,就目前的行政法学的案例教学方法而言,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案例教学体系不统一。20世纪80年代,教育部才将《行政法学》列入到法学教学计划之中,因此行政法学作为法学专业课程的起步相对于其他科目而言要晚。正是因为理论部分的教学滞后,进而影响到实践教学,而已经适应于法学专业之中的案例教学方法在行政法学中并无确定的内容。各学校在教学研究和改革中大多是教师根据自己的讲课风格和习惯运用案例。二是案例的选择缺乏标准。在行政法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对案例的选择往往来自于一些案例教程,而案例教程的案例又大多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决汇编,其涉及的案情过于复杂,再加上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少,因此各教程中编写案例针对性与所涉及的知识贴切不够。三是案例分析方法单一。传统的案例分析方法为演绎方法,即从法律规定出发,去分析一个个具体的现实案例,这一方法能够很好促进学生对法律制度甚至法律规定的理解,但是难以对执法和司法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概括,从而归纳总结新的问题,并进行分析和解决。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对案例教学这一传统的实践教学方法进行创新研究,在教学体系上,将案例教学回归到课堂教学中,以行政法的教学内容为核心,从而辅以案例教学;在案例的选择上,一方面运用与社会现实贴切的案例去分析基本原则及制度,提高学生学习行政法的兴趣;另一方面运用行政法的基本原理社会热点案例及争议问题分析,以促进对行政执法实践和行政法理论进一步完善和研究。

  三、对案例教学方法的几点建议

  案例教学方法的创新,不应当仅仅停留在教学手段本身,而应当从整个行政法学的体系和研究方法着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加强对行政法学体系的研究

  “行政法案例教学是行政法教学方法的一种,它本身并不是行政法教学内容和行政法教学的立足点,这一点必须明确。” 因此,案例教学只是一种辅助性的教学方法,仍然要回归到行政法的教学中。行政法学这门课程相对于民法、刑法等实体法而言,其内容相对零乱许多,若将所有行政执法中涉及的每个知识点都作为案例教学的内容,教学时间无法满足,而学生也无法系统地掌握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因此,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我们需要将行政法的教学内容进行梳理,归纳出学生在行政法学的教学中需要把握的要点,从而确定案例教学内容。

  (二)区分情形选择不同的案例教学模式

  行政法的教学内容涉及的基本知识及基本理论众多,既包括行政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也包括数量众多及表现形式多样的法律规范,还包括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制度建设及理论基础。案例教学所确定的案例一般选择贴近社会实际或者社会争议较大的问题,一方面能够与行政执法实践密切相联系,另一方面更能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对执法和司法实践的案例进行筛选,在知识点讲授部分,选择与所讲授内容最为贴切的案例;而在专题案例分析部分,则选择更能全面体现行政法基本原则和理论的案例;在专题讨论部分,则选择典型案例,既包括现在发生的行政执法案例,也包括过去经典的案例。在案例教学方法的实践过程中,我们需要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选择不同的案例教学模式与之相适应。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以案例引导学生理解基本知识部分。在这种教学模式下,选择一些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没有争议的案例,通过对其中涉及行政法的知识进行疏理,穿插于行政法的教学体系中,以解释行政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内涵及具体适用。这一教学模式不以追求学生的深入讨论为目的,仅仅是为了辅助教师更清楚讲授知识点,以及学生更明白地理解行政法的基本知识,从而为以后的案例讨论及深入分析奠定知识基础。

  2.以案例引导学生讨论案例解决方法。在这一教学模式下,选择一些有争议的行政决定或行政诉讼案例,一方面分析案例中行政决定或司法判决的原因所在,另一方面也从法律原则和制度规定重新分析行政决定或诉讼判决,判断其是否为理性选择。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拥有行政自由裁量权,即有限制的选择权,这部分的行政执法实践案例对我国的教学也有一定的启示作用。因此,这一教学模式所追求的是学生在掌握基本知识的基础,能够进一步灵活运用。

  3.以案例引导学生深入地理解及研究行政法理论知识。在这一教学模式下,选择的是教学体系中每一部分比较典型的案例,从而说明基本原则及基本制度的起源、现状及发展,分析执法及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解决方案。我国行政法的发展起步较晚,因此众多的先进理论并未体现在现行的法律规定和现实的行政执法中,这就需要我们在案例分析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国外理论上研究的成果,深入分析所选择的案例,从而促进对我国行政法发展趋势的把握。在上述的三种案例教学模式中,案例的选择由教师负责,但案例的阅读及分析则由学生在课后完成,通过这种分工,学生在教师的指引形成对案例的自觉分析,而且有助于提高学生在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实践能力。

  (三)加强教师在实践教学过程中的引导作用

  教师在案例教学中不再是简单的案例的讲述者和知识的灌输者,而应当是引导者。引导作用体现在多个方面:一是引导学生对案例材料的阅读和分析。除去一些贯穿于知识点讲授中的小案例外,其他专题案例分析及专题讨论的案例,案情往往复杂,因此需要布置给学生课后阅读,老师给予事先的指导及问题指引。二是引导学生正确的分析。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应当熟悉所有的案例材料,在学生分析过程中,能够及时将学生的分析与案例材料结合起来,将错误的分析及时纠正过来。三是引导学生扩散性思维。案例的作用不仅仅与某一方面知识固定联系,而是应当从该知识点出发,延伸至相关联知识。学生的知识面受限,因此需要借助于教师的引导。在这一方面,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分析及理解能力,适当地提出扩展性的问题,引发学生对相关知识的联系和思考。

  (四)提高案例教学的实效

  案例教学这种教学方法旨在提高学生理解能力、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但要达到这种教学效果,除了提高学生在案例教学过程中的积极性外,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强调对案例分析后的归纳和点评。知识点讲授中对案例分析之后,要回归对知识点的归纳;而以案例作为引导的专题讨论中,也要强调对学生讨论的点评和归纳。二是重视解决学生的疑难问题。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允许学生根据自己所学的知识对案例所涉及的内容提出疑问,教师结合行政法基本理论及实践给予讲解和分析,或者在后续的课程教学中组织学生进一步探讨。

  在实践教学改革中,我们强调创新教学手段,但不可否认的是,教学手段的创新仍然需要辅助于教学,另一方面,也需要考虑到教学受众对象的特点,实际发挥其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作用。

  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功能缺陷与法学方法论上的救治论文 篇4

  论文摘要 作为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自由裁量权一直是法学界特别重视的一个问题。为了适应现代社会复杂化的行政管理要求,提高我国行政办事效率,克服法律的滞后性问题,我们必须要让行政自由裁量权得到合理的运用。基于此,文章首先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入手,探讨目前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最后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 行政 裁量 法律

  目前,中国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然而,我国的法律体系存在很多漏洞,各方各面并不完善。特别是行政管理领域,涉及的问题比较广泛和复杂,这就让行政法律法规在社会关系的调整方面处于一种“千头万绪”的状态。照目前的形势来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分工的细化,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很好地适应复杂和不断变化的行政事项,作出的规定往往并不完善。本文就目前这一现状,提出了一种新的解决方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概述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什么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学者们的解释是不一样的。一些学者认为,“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判断、自行选择和自由决定,从而作出公正而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而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或者在法规无明文规定亦无习惯法可循,或者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由行政机关以自由判断作出适当处理的权利。

  总结上述学者的观点,我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的目的和精神,自我寻求最佳结合点,确定事实和法律,并据此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具体表现为行政行为的范围,方式,类型,规模,权限等选择权。

  (二)行政自由裁量的特点

  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相对自由的选择权。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政机关拥有了自由决定管理某项事物的权利,但这种自由必须受到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约束。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行政自由裁量权中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它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约束。

  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特殊性。行政自由裁量权只能在特定的情况下使用,是针对个案进行的,不能推而广之,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这主要是由自由裁量权裁量事项内容的多样性、性质的复杂性造成的。

  最后,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法定性。行政自由裁量权来源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以自由裁量的方式,可以是明示的方式,也可以是默示的方式,它的存在必须是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否则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无效的,是违法的。

  二、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范过于笼统

  目前,我国立法条件相对不成熟,法律法规只是在形式上赋予了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让行政机关可以解决一些简单的行政问题。另外,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立法的语义上也显得含糊不清,缺乏标准的具体执行措施,在设定行政处罚上,处罚幅度也不完善。例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七条中的处罚规定,“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成果,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此规定的处罚幅度就显得比较大了。

  (二)缺乏有效限制的程序规范

  控制和规范自由裁量权主要依靠的是行政程序法。然而,我国的行政程序法一直不完整,尽管可以在法律法规中看到部分有关程序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程序法规仅仅是零零散散的,并没有强劲的法律约束力。此外,现有行政程序的设计在很多方面不合理。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程序建设环节上的薄弱。大量事实也证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被侵犯,主要原因就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司法监督的范围有限

  目前,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在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才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人民法院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不考虑抽象行政行为。事实上,由于抽象行政行为滥用对象的不确定性和涉及范围的广泛性,造成的损害在一定程度上比具体行政行为更为严重。

  (四)司法审查标准粗糙

  我国在立法中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有明确规定,但是,行政自由裁量的标准并不合理,并且在立法方面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在理论界的定论也无法达成一致。目前来看,行政行为想要得到规范化是一个难点,也是一个重点。要想在行政自由裁量权方面发挥司法审查的作用,就必须加强行政自由裁量权立法上的规范性。另外,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审查标准上的模糊性让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所做出来的理解和运用也显得不尽相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做法也不统一,对依法行政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三、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控制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行政监督乏力

  目前,我国在行政监督方面极其乏力。近年来,闹得沸沸扬扬的“特权钉子户海上皇宫”事件就是一个例子。2005年,它已被确定为违法建筑,中国海上侦察总队龙岗大队执法了二三十次。但是,在2009年,执法机关查获3个大木排后,马上有领导发话叫停执行。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也作出了“先行先试”的指示,让其多次过关。2010年,它被执法部门分解成两大部分,但立即又获得政府许可。显然,当地的行政监督部门是自欺欺人。这一事件充分说明了我们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极其乏力。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程序混乱

  程序是法律的生命,是连接国家和公民个人之间的纽带。缺乏程序要件的法律制度,是难以协调运行的。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程序问题是共同的。因此,程序应该成为我国法治社会发展的真正重点。目前,虽然对行政程序的法律草案已经出台,但我国没有一套统一完备的行政程序法。

  同时,学术界在行政程序立法上有两种观点。这两种观点主要不同在于是先制定同一程序的法典还是先制定几个不同的单行法。但是,这两种观点无一例外都强调行政程序的重要性。此外,政府信息公开暴露的问题也十分严重,正是因为我们没有及时公开一些及时准确的政府权威信息,才导致了诸如上述“海上皇宫案件”的发生。这就要求政府在处理突发事件和应对突发矛盾过程中,切实做到行政程序的合法。

  (三)行政执法者的素质偏低

  执法人员是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主体,但是执法人员是不同的个体,同样的事情,由于他们的个人素质差异可能导致处理的结果会有所不同。不同的人,往往也会有不同的意见,即使同一个人,对于同样的事情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受自己情绪的影响,之前和之后的意见往往也是不同的,处理结果也可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此外,我国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队伍冗余,执法人员成分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的道德观念和情感的跌宕起伏都可能导致群众成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受害者,使人们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公正性持有怀疑态度,降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权威性。

  四、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控制

  首先要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新中国成立6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的发展,行政程序也逐渐地系统化、规范化。但是,现有的行政立法程序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就单一的行政程序立法来说,对特别程序显得尤为重视,而比较轻视统一程序。另外,由于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决定了每一个行政行为的特殊性,因此,对于各种行政行为制定相应的特别程序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行政行为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共性,这使得制定整个行政区域的行政程序法显得更有必要。

  (二)强化行政自我监控

  法律是公正的,为了实现法律的这一特征,要求行政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做到公平公正,不能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名义进行徇私或偏袒的行为。行使自由裁量权,一方面要注重行政人员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完整发挥,克服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以最大诚信和公平的行政执法行为来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对个人私欲的进行限制。这就要求每位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应当不为他们那些不受限制的个人欲望所左右,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维护法律的权威。

  (三)加强司法审控

  为了增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受到严格的司法审查,首先,要建立行政和司法审查的判例法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判例始终发挥着将法律法规具体化,填补法律漏洞和创制法律法规的作用。因此,判例法制度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控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以法国为例,法国虽然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但是判例法一直在司法审查领域实施,并且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次,要建立司法审查的陪审团制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标准的确立应该摆脱思维定式,不局限于实体法的规则设计,而是从司法程序上系统地进行重新构建,建立陪审团制度。

  文章从四个部分论述了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首先对概念进行了解释,然后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接着找出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从而在第四部分中给出改善的措施和建议。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范还比较笼统,法律程序也并不规范,司法监督的范围以及审核标准也不明确。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完善立法的控制,强化行政的.自我监控,加强司法控制。希望以上建议对我国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完善方面有所帮助。

  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功能缺陷与法学方法论上的救治论文 篇5

  讲授法是教学历史上最为主要和传统的教学手段,始终是经济可靠并有效的教学方式。课堂讲授法传统系统的、连贯的法律知识,但教学过程过于严肃,不利于甚至扼杀了学生思维的碰撞,出现对法律知识的死记硬背,不符合现代法律教育的目的。应该在吸收其他法律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和诊所教学法等实践教学法的优点基础上完善课堂讲授法,克服单一讲授存在的缺点和学生被动学习的问题。

  在传授社会生活经验和生产经验的实践活动中,讲授方法是一种古老的、应用最为广泛的、知识覆盖面积最宽的传统教学方法。随着社会进步和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讲授方法不断发展成为最严谨的教学方法并盛行于各类学校。

  一、课堂讲授法之优势

  行政法课堂讲授法可以使得学生们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较多系统并连贯的法律知识,符合我国目前法律教育的状况。采用课堂讲授方法,一个主讲教师面对几十甚至上百位学生,最大优势就在于可以在有限时间里面最大限度使得更多学生受益。法学院主要以课堂讲授方法来解决教师与学生质量数量不平衡的问题。在国外法学院中,课堂讲授方法也是学生们获取权威教授传授知识的唯一机会。课堂讲授过程中的教师,有充分的主动性,易于控制所传递的知识内容,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向学生们传输很多知识,是学生获取任课教师劳动成果的捷径,在时间上是最为经济的一种方法。课堂讲授法传统系统的、连贯的法律知识,使得学生形成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的优势也是其他教学手段难以比拟的。

  课堂讲授法直接向学生们展示教师思维方法,有利于学生法律思维逻辑和法律理念的培养。一堂好的法律课可以向学生们展现教师精妙的思维和逻辑推演,便于传授针对一些学术问题的特定的思维方式、方法。对于本科法学学生来讲,学会如何像法律人一样思考是极其重要的。法学教学离不开教师通过课堂讲授将自己的思维逻辑和形成的理解感悟传授给学生,特别是对一些较为抽象的

  法学理论相关信息

  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的学习更需要通过课堂讲授来具体阐明。

  二、课堂讲授法之不足

  传统课堂教学是一种教式的教学模式,即课堂教学注重知识灌输、理论传授,这种教学模式使得教师处于主导地位,充当着知识的化身、绝对权威的角色,学生处于被动地位。这种教学方法在培养学生理论知识的完整性、系统性和治学条理性方面有一定作用,但教学过程过于严肃,不利于甚至扼杀了学生思维的碰撞,出现对法律知识的死记硬背,不符合现代法律教育的目的。现代意义上的课堂讲授要求学生在课堂上积极与教师的思路保持一致并产生共鸣,不仅要强调教师的教,更加注重学生的学,要求学生在课堂讲授中主动积极参与展开谈论,发挥主体作用,运用法言法语表达思考过程,从而锻炼法律逻辑的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实现法律教育的目的。

  法律教育目标是培养能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人才,实际问题的复杂性以及实际问题与法律的关联系不可能清晰的摆在学习者面前,需要学习者挖掘,课堂讲授方法在这个方面还是存在一定限制的。一方面,我国现阶段法律课程的开设主要以部门法学科划分或者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教师在课堂上讲授的主要就是法律的一些基本理论和对现有法律条文的解释,重在原理,忽视实际操作能力训练。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所遇到的法律纠纷,并不仅仅靠条文的纯粹分析就能够解决,条文的分析还必须和事实的认定、人际关系的处理、利益冲突、特定文化道德和社会状况结合起来,依靠课堂讲授法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

  三、课堂讲授法之建议

  针对我国高中起点的生源的法律教育,学生不具备系统的自然学科或者社会科学知识体系,还没有法学基本理论的功底或者掌握某一法学专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也不具备单独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课堂讲授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仍然起到无法替代的作用。

  如果一味地强调课堂讲授作为法学教学方法,忽视其他教学手段综合应用,必然导致课堂讲授的缺点无法克服,应该在吸收其他法律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和诊所教学法等实践教学法的优点基础上完善课堂讲授法,克服单一讲授存在的缺点和学生被动学习的问题。

  课堂讲授法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启发式课堂讲授就是不错的选择。启发式教学就是要根据学生的认识规律和心理特点,要求教师善于提出一些学生觉得要解决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引导学生逐步与教师合作、跟踪问题,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自主寻找结论。如果教师在课堂讲授过程中,能把知识教学、发展智力、思维教育三者有机结合,能激发学生的兴趣,那么这样的教学就是具有价值的。

  总体而言,基于目前法学教育情况和培养模式,课堂讲授法有其自身独特优势。我们需要改变的是讲授过程中的灌注方式,改进与其他教学手段的配套使用、灵活搭配,增强教师的语言表达能力。

  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功能缺陷与法学方法论上的救治论文 篇6

  非法学专业本科教学中的法学课程应与法学专业教学相区别。除去教学内容不同以外,教学方法与技巧亦应有其自身的学科特点。海洋类高校中的行政法学课程建设要与海洋行业特色相结合,从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课程考核四个方面突出行业教学特色。

  海洋执法涉及众多行政法学的理论与实践。作为上海海洋大学公共管理系的核心课程,行政法学课程设置方向具有明确的海洋行政执法特色。本课程作为海大的法学课程,一直力图做到具有行政法学课程本质与海洋大学学科特色紧密结合的特点,在历年的教学实践中也一直秉承这一理念。

  一、课程校内发展的主要沿革

  自上海海洋大学2000年行政管理专业开办以来,《行政法学》就作为专业必修课程开设,至今已经开设有十三年时间。2010年该课程列为上海海洋大学“085”重点建设课程项目,并于2011年顺利结项。

  根据《上海海洋大学本科教学一览》(2012年版)规定,《行政法学》课程学生修学情况分为三种:(1)作为人文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必修课程学习,课程代码8203010,每年修学学生人数100+;(2)作为人文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方向)选修课程学习,课程代码8203010,每年修学人数50+;(3)作为海洋科学学院海洋管理专业选修课程学习,合班授课,课程代码8203028,每年修学人数20+。自2000年行政管理专业开办,2004年劳动与社会保障方向设立和海洋管理专业开设以来,约有近2 000名学生修学。三个专业方向的学生主要毕业去向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读研和留学。从学生的反馈可以看出,该门课程在其就业和继续学习的过程中显现出了很强的实用价值。

  二、课程建设的目标与内容

  海洋类高校法学课程的建设目标是希望形成具有海洋管理特色的行政法学优质课程。建设旨在提高师资队伍的教学水平,创新教学方法,改变教学理念。课程教学目标是: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切实理解中国的法治现状,特别是海洋行政执法现状,掌握基本的行政法学概念、原则和制度,充实学生的综合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增加对学生海洋行政执法基本知识的传授。师资建设目标是:加强与国内外大学关于该课程教学的交流沟通,开阔教师理论联系实际的视野,增强教师教学、实践与科研能力;教学内容设计目标是,注重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知识的能力;教学方法目标是,不断创新,尤其注重启发式教学、互动式教学方法的探索,加强课堂(小组)讨论的比重,将“微课”的理念与方法运用到教学实践中。

  这门课程旨在通过向学生传授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使学生从整体上对我国行政法学的基本框架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进而熟悉各种行政法律规范,提高运用行政法律规范进行诉讼、处理行政纠纷的能力。为学生将来遵守行政法规、依法行政工作、依法维护合法权利,奠定必要的知识和能力基础。全课程一共分为5编,48学时,具体教学内容选择与安排如下:第一编导论(4学时)、第二编主体论(4学时)、第三编行为论(24学时)、第四编程序论(4 学时)、第五编监督与救济论(12学时)。

  三、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

  教学方法改革是本门课程建设的重点,可以分为课堂上与课堂下两部分。课堂上,应作为解决知识难点、提高学生兴趣、引导学生自主学习的一个平台,讲授与讨论并进,辅之以辩论和模拟法庭,可以增加学生自主学习的热情。课堂下的“微课”录制,读物选择,作业任务布置一定要做到知识点涵盖范围广、重点突出的标准。具体内容包括如下:

  1.课下将本课程的知识点和讨论问题的背景资料,提前上传到网络平台,让学生对所学知识点有较好的掌握。这些知识点主要包括如下三类:基本概念、程序过程和经典案例。其中,前两部分板块内容主要是学生自学内容,课堂上用抽查、提问和情景模拟的方式对学生自学效果进行考核。其中,较难理论内容教师将进行讲解,这取决于对学生考核成果的分析。如果学生普遍掌握良好,则不再赘述;如果学生普遍掌握不足,则需进一步讲解。经典案例的阅读主要是为课堂讨论、辩论做准备。

  2.课堂上采取模块化、问题化教学方式。拟采取的课堂教学方法有:讲授、讨论、问答、小组汇报、辩论、模拟法庭的形式。

  讲授主要是在学生课后预习的基础上,对重难点的讲解。本次建设的重点是将“微课”理念纳入到教学实践中。具体做法是,课下录制10~15分钟基本知识点的学习指引,要求学生课前观看,并按照指引学习。对需要讲解的知识点进行“微课”讲解。对已经录制过“微课”的知识点课堂上主要采取提问形式进行检查和考核。

  讨论主要以教师作为核心主持人,本课程一般每年修学学生数量在170人左右,可以分成10组,每组选举一位组长进行组织协调。教师按照课后布置的背景资料选择讨论的主题,并预先设置3~5个问题让学生讨论。每个问题讨论的时间可以限定在8~15分钟不等。每组讨论后推选一位同学回答问题,回答效果作为平时成绩的依据。主要标准为:回答是否主题明确、观点是否正确。因为时间所限,每节课不能所有组别一一回答,但是教师随即选取 2~4个组别的方法,会增加学生的积极性和危机意识。

  问答主要作为对学生课后资料是否学习理解的考核工具,以及学生上课是否积极参与、认真倾听的方法。教师提问学生能否听懂听明白、学生回答是否流畅正确,都是平时成绩给予的依据。由于课堂学生人数众多、时间有限,因此教师打分的过程要客观而且迅速。初步设想的方法是选取6人作为学生助理,每人分管20名学生名单,教师根据回答表现给予A、B、C三个等级的打分,6名助理,辅助记录。6名助理的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对学生学习的干预,也可以最快记录学生课堂表现。这将成为学生成绩的非常可观合理的依据。

  学生汇报发言的时间一般控制在10~15分钟左右,15分钟以上的发言将被强行停止。学生汇报发言的内容是教师课堂上课前预先布置的网络平台的内容。初步设想为“问题—对策”模式发言,即教师提出一个现阶段社会存在的行政法问题,学生经过准备给出解决对策。这一方法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趣味性。一般情况下,网络平台布置的作业应先于上课时间的5天以上,以此保证学生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思考。发言的内容根据当堂课所处模块的不同而不同。第3、第4、第5编所涉及的内容适合本教学方法。这三编都有当今我国或者世界上发生的最热点的管理问题、社会问题、法律问题和经济问题存在,具有较高学习价值。

  辩论是考查学生法学逻辑思维最好的工具。“程序正义VS实质正义”是法学家一直争论的焦点,让学生以行政法学案例作为佐证,抽签决定正反两方,课堂上进行辩论,有利于考查学生理论知识运用的能力,也可以提高思维反应、语言表达的综合能力。

  模拟法庭是让学生了解诉讼程序最好的学习方式。教师提供学生一个案例,学生自己分析管辖法院、受案条件是否具备、自己写作诉讼状并自己安排模拟法庭角色和程序,最后做出判决。整个过程的而进行是对学生一学期学习知识的最好总结和考查。模拟法庭将安排在接近期末阶段进行,可以起到对行政法学课程的回顾与复习的作用。

  四、课程资源网上建设与课外培养模式

  课程资源网上建设应充分运用URP、EOL系统,特别是EOL系统提供的多模块,丰富资源的平台,建设该课程的网上资源库。其中不仅包括讲授课件,还将包括课外作业任务布置的方案描述、辅助文档和微课视频、资料搜索方法等内容。适当增加趣味性短片、电影和电视的介绍有利于学生培养学习行政法学的兴趣。

  课外培养环节要充分运用行业资源。上海海洋大学的海洋行业资源非常丰富,充分运用校外实习基地(如东海分局)的资源,增加学生课外实践的机会。以学生观摩或短期实习的方式,对其进行本课程的课外辅助教学。现在的大学生创新项目有很多,在海洋大学有国家大学生创新项目、上海市大学生创新项目、骆肇荛基金项目等学生项目。具本课程组观察,学生申请、参与的热情非常高。本课程组的课外培养模式主要是基于学生项目的“课外指导模式”。对有兴趣的学生进行选题、申报和实施的指导。

  五、课程考核方式与思考

  对于本门课程,过程考核可以更好地反映学生的真实学习情况,但如果设计不当会导致主观评分色彩过重的问题。因此,课程设计了以下的评分模块,试图做到相对合理、科学、公平——基本概念抽查随堂考、小组报告发言、开放式问题讨论观察、出勤率、辩论表现、模拟法庭参与表现、期末闭卷考试7大部分,做到主客观评分标准相结合。具体方案如下:总评成绩 = 平时考核(60%)+ 期末考核(40%)。平时成绩60分=随堂抽查10分+小组发言10分+开放讨论10分+出勤率10分+辩论表现10分+模拟法庭表现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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