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高职院校法律选修课教学改革
高职院校开设法律选修课的目的并非是为让学生能够系统深入地掌握法律知识,重点是为了普及法律知识,培养学生自觉守法的意识和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维权意识,当然这一切的基础在于学生对法律的兴趣。
摘要:高职院校的法律选修课由于重视程度低、教学目标不明确等原因导致开设课程盲目、教学资源匮乏、轻视素质培养等诸多弊端,教学改革势在必行,首先应明确改革目标,普及法律知识,培养学生自觉守法的意识、维权意识以及法律的兴趣才应是高职院校法律选修课的宗旨所在,其次应科学规划课程设置、努力改进教学方式、积极创新考核手段,通过多角度全方位的改革达到法律选修课的教学目标。
关键词:法律;选修课;教学
高等职业教育人才的培养并非单纯追求面向市场的一线产业工人,真正的人才需要具备除专业知识外的综合素质。为此,高职院校也应改变“重技能轻文化”的观念,加强学生人文素质培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以适应社会需求。人文素质培养的内涵中不可或缺的就是法律素质的培养,在现有的高职教育体系中法律相关课程脚少且课时有限,为弥补不足,开设法律类选修课成为必然之选。
一、高职院校法律选修课教学现状
近些年,高职院校对于选修课愈发重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选修课成为高职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在问题依然存在:
(一)开设课程盲目
根据调查,在高职院校中,特别是在理工类高职院校中,开设文学、艺术等内容的人文素质教育课程十分有限,加之教师缺乏,资源短缺。此外,法律选修课的开设基本按照教师申报为基础,未根据国家的法律体系或是学生对于法律学习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安排具体课程,课程开设无连贯性,随意性较大。
(二)教学资源匮乏
首先,师资方面,高职院校法律相关的必修课程主要是法律基础,专业教师数量有限,有些法律基础课程甚至由非法律专业教师代劳。其次,教材方面,在现在的教材市场上,没有针对法律选修课的相关教材,学生使用的参考材料随意性较大。再次,在教学条件上,缺乏法律教具、教学环境等成为另一阻碍。
(三)轻视素质培养
现有的法律选修课开设未形成体系,教学上偏重知识传授,轻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的养成。从课程设置上看,法律选修课的学科痕迹比较明显,往往是选择法律专业课程中的一门或某一个部门法学来作为选修课。[1]从教学方法看,多采用法律专业高职学生甚至本科学生的学科知识体系进行讲授,学生学习难度大,且内容和教学方式传统,很难引起学生的课堂共鸣。
二、高职院校法律选修课教学改革
(一)明确改革目标
高职院校开设法律选修课的目的并非是为让学生能够系统深入地掌握法律知识,重点是为了普及法律知识,培养学生自觉守法的意识和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维权意识,当然这一切的基础在于学生对法律的兴趣。在教育过程创造一定条件,让大学生能切实体验法律、感悟法律,内心真正接受法律、信仰法律。”[2]在此基础上,根据个体差异,对于有希望掌握更多法律专业知识的学生,适当强化法律理论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让其通过选修课的平台走入法律职业。
(二)规划课程设置
由于目前选修课的课程设置多以教师为主导,即根据教师的专业、喜好等开设课程,学生的选择范围局限。这样的'课程开设方式有悖于选修课开设的初衷,无法让选修课成为学生爱好的升华讲堂,间接导致并不爱好法律的学生走进课堂,教学效果可想而知。如结合学生爱好和教师专业,让学生作为课程开设的推动者,让更多爱好法律的学生走进课堂。另外在课程设置内容上可打破课程界限,融多学科知识,打造“有趣”课堂,例如分析影视剧中的法律案例,亦或是经典文学作品中的法律关系等。
(三)改进教学方式
教师最常运用的教学方式就是讲授法,但在明确了法律选修课的目标后发现单纯使用讲授法在教学效果上无法达到预期,故应探讨多种教学方式的结合。首先,案例教学法是法律课程最常见的教学方式,在选修课中运用更能让学生快速进入法律环境,在案例选择上,应更多的贴近学生生活。同时,可运用多媒体设备,或是情景剧形式,以达到生动形象的展现案例;其次,模拟法庭是法律实践的最直观呈现;此外,带领学生走进法庭参与庭审或是知识竞赛、有奖问答、说案例等方式都可将法律常识融入其中。
(四)创新考核手段
考核手段一直以来都是选修课改革的瓶颈,考核的方式随意性大,缺乏客观评价,考核难度也较大。一方面,在平时成绩、课堂评价方面,应加强重视,对积极参与课堂活动的同学应加强关注。另一方面,对于最终考核方式的选择,在文科课程中多选用开卷考试或论文写作方式进行,其弊端在于学生论文写作原创程度低,而开卷考试又多为理论性题目。要创新考核手段,教师可采用多种考核形式,例如撰写控方材料或辩方材料,设计题库,“一页开卷”模式[3]、现场答辩、法律服务报告、法庭观摩记录等。
参考文献:
[1]徐升.论高职法律公选课的开发[J].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0.
[2]王晓慧.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现实困境与理性选择[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9(4).
[3]魏宝刚,刘理.从公共选修课考试方式探析高校教学问题[J].中国高教研究,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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