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秦朝立法的对社会的促进和隐患
秦朝的法律以擅杀闻名,主张以峻法治国,也就是常说的治轻以言重。那么,秦朝立法的对社会来讲有哪些隐患呢?
如果说中国漫长的封建历史是一本厚厚的书,那么中国历史书的首页就是秦帝国。
在这个首页上,一个让我们后世中国人自豪了几千年的抽象名词第一次出现,它就是“大一统”。
秦给后世留下另一个印象就是严酷的统治———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哭倒“长城”的孟姜女。
无论是抽象的“大一统”还是传说中的孟姜女,这两个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都指向了秦朝的法律制度。
以下笔者试探究,为什么在战争时期使秦强大乃至统一全国的法律竟成为秦帝国在和平年代的掘墓人。
效率和公平的碰撞
效率的含义比较清楚,一般是指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
这里的产出或收益是指对人有用的物品,因此效率也就成了投入与效用之间的最佳函数关系。
还有一种是指制度效率,即指整个经济制度的安排是否促进生产效率,有时笼统地称之为效率。
“公平”含有公正(正义)和平等两方面的意思,通俗地讲就是得其所应得。
[1]阿瑟?奥肯主张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从而在一个有效率的体制中增进平等。
[2]首先,可以毫无疑问的说,是秦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让秦走向了强盛。
笔者认为,从根本上讲秦作为一个军事帝国其一切社会活动都服务于战争。
在诸侯割据的战乱时代,军事的强弱不仅仅是一国能否扩张,能否强盛的问题,更多的意义是对于一国的“死生之地,存亡之道”。
尽管当时所有的国家都很重视军事的发展,但是做的最彻底,最有效的,毫无疑问是那场混战的胜利者———秦国。
笔者认为秦的立法其灵魂在于注重效率优先的原则。
秦没有齐超级大国的历史渊源,也没有楚那样得天独厚的物质后盾,甚至没有赵那么多的军事天才。
在治国方面,秦可以抛弃常规的一切束缚而专心注重实效。
只要有效,有用就纳而采之的态度让天下所有的聪明人都为秦服务。
“昔穆公求士,西取由余於戎,东得百里奚於宛,迎蹇叔於宋,求丕豹、公孙支於晋,此五子者,不产於秦,而穆公用之,并国二十,遂霸西戎。
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服,获楚、魏之师,举地千里,至今治强。
惠王用张仪之计,拔三川之地,西并巴、蜀,北收上郡,南取汉中,包九夷,制鄢、郢,东据成皋之险,割膏腴之壤,遂散六国之纵,使之西面事秦,功施到今。
昭王得范雎,废穰侯,逐华阳,强公室,杜私门,蚕食诸侯,使秦成帝业。此四君者,皆以客之功。”[3]在具体政策的运作中,注重战争效率的具体表现就是“军功制“”连坐”和一切为了加强效率的恐怖惩罚,这样一切为军事服务的措施。
其结果如史所记,秦统一了全国。
要是此立法指导思想就此结束,那么秦也不会那么快退出历史舞台。
在统一全国以后,曾有巨大贡献的效率优先的立法思想马上走向了社会发展的反面。
战争让实用主义完美的走向了胜利,当社会生活告别战争以后,民众紧张的心情需要放松,但是秦的统治者并没有让民众得到安宁。
这一点对于普通的民众来说是很难容忍的苦难。
相比较而言,战争年代与和平年代民众的心态和承受力是大不一样的。
当伤员将战死者的噩耗带回到家乡以后,劳苦万分的仍然肢体完整的普通民众都会暗自庆幸自己的处境。
所以大家并没有感觉出当时的紧张生活有什么过多的难以忍受;但是和平时期,民众理所应当的认为自己应该活的更好一些,至少要安宁一些,所以心理承受能力要远远弱于战争年代。
被千夫所指“孟姜女哭倒的长城”其实修的最多的并不是秦国而是赵国,秦只不过把以前的长城修缮并连成一体而已。
但是从来没有听说赵国有什么孟姜女。
赵国的长城都是修建在战争年代的,而秦国的长城在统一和平时修建就发生了问题。
纵观历代王朝的大规模农民起义没有一次发生在“外患”直接的发生地就是这个道理。
正是秦仍然以效率优先的法律统治和平年代的民众,造成民众对于整个王朝的不满。
战争时候的效率优先在这里败于民众的公平需要。
效率被重视源于统治者对于结果的重视。
对于战争来说时间就是胜利,胜负往往是一天两天甚至几个小时就决定了胜负的趋向。
效率的最大化在极大多数的情况下是要以牺牲公平为代价的。
但是胜利的光芒也让决策者忽略了对于公平缺失的关注。
但是和平年代则不同,和平年代的法律必须要有公平的内容,因为已经没了有战争胜利这样更大的追求。
和平时期的法律至少要有合乎常情的内容,但是“五人共盗一钱以上,要“斩左止(断去左足)”[4]这样离谱的法律随处可见,最后终于使民众忍无可忍。
没有阶梯的法律
秦朝的法律以擅杀闻名,主张以峻法治国,也就是常说的治轻以言重。
这类法律在战乱纷起的时代对于稳定社会,笔者认为还是有积极作用的。
杀戮对于古代战争胜利的作用是重要的。
即使是儒将也会以杀戮作为一种隐形的后盾作保障。
因为战争时期最为简单可行的避免再犯错误的方式,就是进行直接的肉体清除。
对于其他人的警世作用也是大于其他任何处罚。
所谓一将功成万骨枯,历史上军事奇才的同义词就是杀戮天才。
作为国家暴力,可以说杀戮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国家机器更好的运行。
例如从陈胜打消逃跑念头的口气中不难看到秦代国家机器运作的多么严密。
“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
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
失期,法皆斩。
陈胜﹑吴广乃谋曰:“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5]在这样的体制下秦的行政通畅程度远大于其他国家,行政效率和行政效果达到最佳状态。
但是笔者认为,恰恰是没有阶梯的法律且法律过于终极是造成农民大规模起义的重要原因。
所谓刑法的没有阶梯是指法律规定的刑法过多的适用死刑———只要是犯错基本上是难逃一死。
战时情况复杂,使用一些非常手段在所难免,法律在和平年代仍然冷酷无情继续被使用则是大错特错。
如给秦朝带来麻烦的陈胜本来就是一个安分守己的小老百姓,但是在蕲县大泽乡,因天下大雨,道路不通,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不了要守边的渔阳,照秦国的法律,就要被杀头。
这样的天灾都能成为民众被处死的原因,可见秦国的法律多么显失公平。
陈胜,一个以为自己会富贵的人,但是等待他的却是身首异处的命运。
当死神向每个人走来时,人的本能是避开死神的追逐;在避不开时,就只有与死神博斗,以期能侥幸地战胜死神。
所以大规模的起义终于爆发了。
陈胜吴广起义是中国封建历史上的第一次农民起义,但是却是为数不多的(笔者还没有找到例外)不是因为饥饿为主要原因的农民起义。
笔者认为陈胜起义之所以初期如此风起云涌,正是缘于秦法律给民众带来的死亡威胁,一个人起义,按照秦法要“族”也就是满门抄斩,按照联保制度邻居也要处死或者受到牵连,秦代无比高效的行政效率让你逃跑都不可能,除了等死和起义别无出路。
在秦法统治下正常人的想法,也就是陈胜的“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的想法,那么在理论上只要是有一个人决心起义,那么自然很容易造成一个地区的集体起义,进而造成全国的起义。
所以说是秦代无比残酷的法律措施鼓舞了民众起义的决心,而无比高效的法律又让起义迅速遍及了全国。
结束语
秦代的立法经验对于当代仍然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刑罚的设立,因为其没有层次性,很容易造成现在超级恶性的案件。
所谓“扯了龙袍是死,杀了太子也是死”,对于罪犯来说杀一个人和杀一万个人的所收到的惩罚都是一样的下场,过于终极和没有层次。
这也是很多人接近疯狂作案的原因。
所以说要是能给一些初犯或者一些偶然犯罪的人一些改过的机会,至少减少判死刑。
那么当今一些超级恶性案件的发生程度将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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