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国际法上权利冲突问题解决
国际法体系中群里冲突问题为权利不和谐发展的外在表现方式,怎样解决国际法上权利冲突问题?
1 权利冲突内涵
无论是在国际事务中还是在国际法领域范围内,冲突一词的出现及使用频率都很高,相对而言,“权利冲突”在国际法领域中则相对少见,笔者从国际法视角通过对比方式就这一词汇的内涵进行简要分析,为后文权利冲突的产生原因及解决对策研究奠定基础。
首先,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法律冲突同国际法领域中的权利冲突二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别:前者处理的是针对同一涉外民商事争议不同国家法律规定下产生的不同结果;对比来说,后者并非法律适用冲突、规则冲突,而是具体的权利的冲突,并非因各个国家国内法的差别而产生,也不被局限于民商事范围内。其次,在这一现象中,沖突中心——“权利”必须在国际法承认保护范围内,权利冲突主体可以在国际法确定的主体范围之外,但其必须分属不同方,权利冲突客体需表现出因重叠使不同国际法权利不能同时达成并引发不和谐的矛盾状态。此外,需要明确的是,逻辑上看国际法领域中发生的规则、制度冲突导致了权利冲突的产生,而权利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冲突则是一种现实的表现方式。
2 权利冲突成因分析
2.1 权利本身
通过对众多现实案例的分析不难发现,对权利的模糊界定往往直接导致了权利冲突现象的产生。明确、清晰的权利界定能够使其在范围内有序实施,预防了侵扰发生。如若权利主体发生逾越行为,则属于权利侵害行为,不再受权利保护且不存在权利冲突,但受众多因素影响,权利界定模糊现象普遍存在,上述有序状态难以得到完全实现。
人类的认识是以实践为基础产生的,受实践限制而具有局限性,对权利的认识同样如此,尽管国际法的主要作用在于对不同国家之间关系的调整,然而从本质上看,国家组成的基本单位为人,国际法领域中对权利的界定也必然受认识局限性的影响有所模糊,且在可预知未来中难以得到根本解决。
语言是人类相互之间交流沟通的基本途径之一,也是关联社会形成的必要条件,法律领域中的语言是其重要载体、价值判断传递方式及文化传承发展工具。语言本质上可以被视为人对客观事物的抽象概括,不具备严谨的精确性,难以全面具体的反映现实生活中事物的各方面细节;国际法中的权利被不同国家的不同民族语言翻译、表达和理解,在此过程中必然产生认识差异,两方面因素叠加势必导致国际法中权利界定的模糊。
在国际法权利界定模糊的情况下,权利主体根据自身理解提出相关主张建议使权利重叠、交叉现象时有发生,权利冲突也就无可避免。
2.2 资源的有限性
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决定其无法满足所有利益主体,对资源的分配与竞争无可避免,矛盾及冲突也由此产生。
受生产力、社会条件等因素限制,一定时期下的资源总量有限,国际社会不具备国家之上的权力及相应统筹分配能力,为谋求自身利益发展与权利实现,涉及有限资源的相关事物各国际法主体难免发生冲突,如“美国汽油标准案”、“中国原材料案”、“海龟、海虾案”等自然资源稀缺导致的权利冲突频频发生,客观现实表明,资源总量的有限是国际法领域中权利冲突问题产生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由限定范围内有限资源及资源的有限性而导致的权利冲突现象在国际法领域中相对上述状况而言发生频率更高。民族自决与领土完整权之间的冲突从本质上看是由特定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引起的,健康权同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从本质上看是由医药用品的有限性引起的。可见,法律赋予主体权利,不同主体从法律依据出发针对相同范围内的稀缺资源主张自身权利,则冲突无可避免。
在现有社会发展条件下,有限是资源分配过程中无法避免的客观现实,且将长期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在国际法领域中不断引发权利冲突。
2.3 国际法体系
有学者指出,国际法作为法律体系而言呈现出“碎片化”的特点,不同制度、规则之间并不协调统一,未能构建和展现出和谐的体系状态,并通过权力冲突的方式表现出来,因此,国际法碎片化特点的成因即为引发权力冲突的深层原因。
国际社会由平等主权国家组成,不存在更高一层的统一权力,换而言之不存在国际法中央立法机构,国际法建立在在国家协商基础上,以条约及习惯为主要形式,这种制定方式导致了规则的模糊性;国际社会不具有能够实施集中裁决、强制执行的中央司法机构,各个裁判机构的相关法律工作普遍性、强制性不足,对国际法规则理解也各有偏差,大大加强了冲突的可能性。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国际法开始由“共存”转向“合作”,尚不成熟的合作模式为各体系内制度之间的冲突产生几率增加,转型过程中新规则往往给旧规则带来限制,进而导致不同权利之间的相互冲突。
国际法体系的特殊状态及发展趋势使其缺乏国内法的协调和层次性,加之其在客观环境作用下的迅速调整变化,极易引起权利冲突问题。
3 权利冲突解决对策
3.1 对策研究的可能性
从本质上看,国际法体系中群里冲突问题为权利不和谐发展的外在表现方式,可能在现实实践当中引发诸如法律诉讼、国际性贸易争端乃至暴力冲突等诸多问题。各国之间联系的加强导致摩擦难以避免,权利冲突问题由此更为凸显,其存在严重威胁到了人类社会整体的健康和谐发展,而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并研究解决对策是国际法发展过程中必须正视的重要课题。
尽管如此,我们也应明确注意,一方面权利的涉他、排他及自因属性无法被改变,另一方面人类社会可利用资源的总体在预期时间范围内将会保持稀缺状态,加之个体所属国家、民族的多样化、权利主体需求的各不相同等种种因素,综合来看,从根本上永久解决权利冲突问题理论上不存在可行性。此外,权利诞生于人类社会当中因此必然具有不可磨灭的社会属性,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产生变化,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法律社会等各种条件的不断影响下,即使存在某种应对权利冲突的举措也不可能达成一劳永逸的成效,由此可见,在可预见的时间范围内,即使能够通过诸如立法等方式在理论层面成功解决了权利冲突问题,也必然是暂时的。总而言之,权利冲突的必然存在性这种认识在法律领域范围内被普遍接受。
但通过对国际法权利冲突问题产生根源的细致研究可以发现,在具有着众多客观必然因素,无法被人力改变的同时,也有着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能够被主观掌握和调控的因素存在。例如通过立法来调整明确权利边界,解决边界模糊问题并缓解此类权利冲突,通过法律制度的研究探索进行有机整合,解决“碎片化”问题并改善由此引发的权利冲突等,通过借鉴现实实践当中曾经发生过的类似性权利冲突现象及其解决措施,结合当下实际情况解决部分个案权利冲突问题等。可以说,尽管权利冲突问题无法从根本上消失在人类社会未来的发展进程中,但在人力所能及范围内缓解现实冲突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无论是削弱程度还是减少数量对于人类社会的总体发展来说都有着不可忽视的积极效用。
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明晰权利冲突的“解决”与“避免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表面看来,“避免”代指事情未发生时加以制止,即借助某种方式阻止冲突发生,“解决”代指消除事情后带来的不良效果,即通过某种手段化解冲突后的消极影响,二者有明确的时间界限,可谓泾渭分明。但就现实情况来看,新立法举措解决了当下冲突也同时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類似冲突的再次发生;对某一个案的处理方式长远看来也能帮助规避同样类型的冲突,由此可见,这里权利冲突的解决、权利冲突的避免二者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只能根据权利冲突问题发生和解决的具体情况加以区别,如若强行剥离二者之间的联系并分别进行独立探讨,对国际法的发展来说并没有积极意义。
基于上述原因,本文忽视了总体上、永久上的不可能性,立足于具体细节、立足于当下时间点,对国际法上权利冲突问题的解决进行分析和综合探讨,分析并发现预防和解决这一问题的具体思路和相关举措。
3.2 基本理念
以最高价值的实现为最终目的,有发展形势下国际法权利冲突解决的应遵循以人为本、和谐世界的两方面基本理念。
如前文提及,在国际法“共存”时代其构建基础为国家主权,最终目标为国家利益,突出展现了“以国为本”的价值理念,国家集权利主体、规则制定与维护者于一身,强大者为实现权利诉求往往利用强权优势带来暂时的秩序与和平,真正由国际法规则理念统摄的健康秩序未能有效建立。要真正发挥出国际法体制的积极作用,摆脱这一不良发展状态,需要普世性价值理念的帮助,“以人为本”的理念无疑能够帮助降低国际政治在权利冲突问题解决方面的影响,维护人的价值尊严并杜绝无视人类尊严的行为或结果,以人类共同利益而非国家利益为价值取向及衡量标准开展法律完善及冲突解决等工作,肯定人权的高位阶并对其实施优先保护。
冲突问题解决的本质可以说就是消除矛盾因素使权利关系达到和谐,加之为预防人类中心的过度化,使用和谐的基本理念对其进行补充和限定是十分必要的。在国际法领域,和谐世界包括有如下含义:和平安全的国际社会环境,这一理念并非拒绝冲突现象,而是倡导以和平方式加以解决;可持续化的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及地区之间能够通过合作沟通实现相互之间的共赢、与自然的和谐共存和长远发展,减少资源不平衡导致的争端;制度体系合理公正,正视和改善“碎片化”的国际法劣势,为其完善提供不竭动力;多元开放世界体系,秉承包容开放的态度尊重和追求各文化、文明的共同发展。尽管这一基本理念较难实现,但在国际法体系发展中有着无可取代的作用,坚持这一理念有利于冲突问题解决方式、手段及结果的和谐化,有利于突出冲突解决中以国际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为目的的价值目标,有利于以包容开放的态度根据现实状况的具体特点针对性解决不同的权利冲突。
3.3 可能途径
立法途径能够提供给行为者清晰的指引并进一步取得预期成效,是从根源上降低潜在冲突可能性的可能途径之一。国际法不存在中央立法机构,因此,这里的“立法”具有广义性,代指国际法规范确立的过程。根据冲突问题的产生原因,可以从两方面入手通过立法降低矛盾可能性:最大程度的清晰界定权利以及调整改善“碎片化”的国际法体系。
权利的清晰化界定应遵循以人为本及和谐世界的基本理念,遵循国际法发展的客观趋势,国际法权利主体应注重相互之间的交流、沟通与包容理解,利用信息透明公开、意见采纳收集等多种渠道全面了解相关方的意见想法,努力争取建立在共识基础上的权利界定清晰化。如若制度设计不合理即有可能导致无法满足权利配置要求,这时权利的清晰化界定也将失去存在价值,因此,国际法律制度应从多方面加以调整改善。注重权利要求的多元化发展并以此为基础开阵合理的资源配置,不同制度间面对同一权利保护时应相互沟通、调整适应,以平衡发展为目标构建能够有效协调不同制度的统一机制。
“立法”不能完全解决权利冲突问题,仍旧需要司法这一针对性、实践性强的方式进行弥补,通过法律规则解释及法官自由裁量两种主要方式进行问题解决。
法律途径并非解决国际法上权利冲突问题的唯一途径,也存在诸如协商、调节等法律之外的诸多解决办法,主体之间从以人为本、和谐世界的基本理念出发,根据各自历史文化、社会需求等提出解决方案,需遵循不损害第三方权益、不违背国际法规则的基本原则,在追求各方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国际司法资源的节约,在权利冲突问题解决方面是值得鼓励的。
此外,如前文所述,权利冲突的根源在于资源的稀缺性,由此可见,通过发展科技、提高生产力的方式提高资源利用率、改善资源紧缺状况在解决权利冲突问题方面也具有一定可行性。
4 结语
国际法领域中权利冲突问题的产生有着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正视这一矛盾的不和谐状态并寻求行之有效的解决方式是全球化深入趋势下人类社会追求全面共同发展的必然举措。尽管引发冲突问题的原因可能在短时间内无法得到改变,但仍旧可以依靠一系列法律方式使之得到有效解决。权利冲突问题涉及范围广且极大的影响着各国之间的关系,客观上要求着国际法体系化的改善发展。本文就国际法上权利冲突问题的分析并未能涵盖所有方面,简略提出可能的解决途径,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带动这一课题研究的更深发展,并为我国的对外发展提供一定程度的理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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