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提升执法把关的有效性为促进区域性经济发展服务论文
一、出口货物报检信息与实际不符类案件
案件情况:在近三年来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因出口货物报检信息与实际不符合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33 起,占全部案件的55%。其中,按照涉案产品类别分析,出口木草柳制品32 起( 占该类案件的96.97%) ,全部是检验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查验时发现的违法线索。出口食品1 起( 占该类案件的3.03%) ,是检验检疫人员在对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时, 通过抽查生产记录等企业档案中发现违法线索。主要违法类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未生产包装完毕即先开始报检( 占该类案件的69.67%) ,二是货物实际使用的原辅料与报检信息不符( 占该类案件的24.24%) 。检验检疫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在进行该类案件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以下三个特点:一是部分企业法律知识匮乏。作为该类案件主要违法主体的出口木草柳制品企业, 大多属于中小微企业,多以家庭式作坊起家,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等学历层次不高,对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掌握不全面,理解不到位,当事人不懂法、不知法,以致出现违法事实还不知道自己已经违法的现象。二是法治意识淡薄。目前实施的电子监管模式,实行的是抽批检验检疫。一些不诚信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无视检验检疫法律制度的权威,主观存在侥幸心理,故意不申报,蒙混过关,凸显了其法律意识的淡漠和诚信意识的缺乏。三是对相关的检验检疫政策规定了解不够。部分企业由于不了解相关政策和服务措施等原因,存在怕检验检疫流程时间长,影响通关的思想顾虑,就采取了一边生产一边报检的方式,无意间造成了违法。
行业提醒:出口企业应当主动学习相关的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将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作为规范自身的行为准则。否则,既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又要遭受法律制裁。一旦违法,不仅将面临行政处罚,而且还会面临诚信管理扣分,降低企业类别、加严监督管理,提升抽检率、影响企业通关速度。
二、擅自使用未经检验进口商品类案件
案件介绍: 在查处的擅自使用进口商品类案件中,涉及了进口羊毛、食品等产品。该类案件的违法主体均不需在检验检疫部门注册。违法类型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企业报检后就开始使用,另一种情况是企业等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完现场查验和抽采样后即开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列入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检验检疫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实施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案件分析:一是企业对相关法律条文理解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的“ 检验”是指整个检验过程的完成,从报检到最终的检验结论的作出。企业发生这种违法行为的一部分原因是曲解了法律法规中“ 经检验”的涵义,在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未全部结束前就开始了使用,导致检验检疫结果失去意义。二是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有待提高。企业对进口法检商品须经检验检疫合格方可使用的规定没有足够重视,对自身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考虑不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侥幸心理,受经济利益驱动实施违法行为。如果违法成本较低,企业宁愿选择受罚。这种淡漠意识也给我们检验检疫人员敲响了警钟。
行业提醒: 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口商品必须接受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如果将必须经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旦擅自使用的进口商品经经检验不合格,将直接导致企业经济损失, 不利于开展后续的对外索赔,甚至会导致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后果。相关企业要从这类案件中吸取教训,切勿以生产急需为由擅自使用。
三、进口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未报检类案件
案件介绍:进口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未报检类的案件所占比例较少,但却具有典型性。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在国际物流中的用途广、用量大,是有害生物传播和扩散的重要途径。我国对进口木质包装实施严格的检疫监督管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前或者进境时报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进一步明确规定,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申报,而且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进一步做出了解释,“ ……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是指直接用作包装物、铺垫材料的动物产品和植物、植物产品”。未经申报的木质包装若非经查验发现,就会脱离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管,带来较大的疫情风险。检验检疫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实施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据报道,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不如实申报的情况发生,究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缺乏检疫意识,对木质包装的申报不重视。木质包装作为法检物,但相比货物而言,为包装物,价值低,导致企业申报时随意填写“ 包装种类和数量”栏目。一些报检人员也存在漏报或错报行为,没有认真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造成申报错误。二是贸易双方缺乏沟通。进口企业与国外供货商缺乏有效沟通,忽视了确认包装种类的环节,特别是对装运环节中添加进去的加固、支撑用的木质包装存在沟通盲区。三是主观上心存侥幸,知法犯法。一些企业认为违法成本较小,无视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存在故意隐瞒,逃避检疫的可能。
行业提醒: 进口企业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防控能力,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应明确提出木质包装检验检疫及除害处理的要求,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另外,还应及时了解木质包装的相关规定,如不清楚相关规定应及时向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咨询,入境货物在使用木质包装时要注意核对,避免无意违法,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检验检疫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使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工作目的之一。但从根本上讲,发挥区域化服务管理职能,降低违法案件发生的几率,防止和减少进出境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才是工作的最终目标。
一是持续强化企业的法制宣传和培训。这就需要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各种形式向进出口外贸企业、生产加工企业等宣传检验检疫法律法规,遵守检验检疫工作规定得到的便利和优惠。重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相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条文进行解释,对典型案例进行解析,避免因企业理解不到位而无意违法的情况发生。
二是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强化内部合作机制的建设, 发挥绩效考核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部门间的监管合力。加强关检协作,实现有效信息和资源共享,特别是对于提升把关的有效性更为有利。充分发挥业务工作质量督察等专项工作的作用,进一步丰富违法案件举报方式,拓展违法线索来源。
三是合理运用行政处罚提升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有效性。检验检疫人员应将行政处罚工作自觉融于各自的实际工作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切实把好检验检疫监管关。切实增强发现违法行为的敏感性,在对企业的日常监管中主动寻找案源。坚持批评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以身试法,明知故犯,应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起到震慑作用,以维护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四是运用服务措施提升企业守法的自觉性。检验检疫服务工作在促进企业发展,提高企业效益的同时,也能促使企业更自觉地强化守法意识,形成更有利于行政执法的思想认识基础和社会环境。应进一步强化验检疫流程时限管理等服务措施的宣传,避免企业因不了解相关的服务政策,而无意违法的情况。同时积极帮助企业开展对外索赔,对于由于是属于出口方过错而导致企业违法的情况,支持企业向责任方索赔。
五是需一步发挥诚信管理的作用。检验检疫作为行政管理机构,应逐步完善相关的诚信管理体制,营造诚信环境,培养企业诚信意识,才能从源头有效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在具体的日常检验检疫监管工作中采取多种措施,让诚信者受到褒扬和奖励, 充分享受检验检疫的优惠措施。让失信者受到严惩,甚至失去在检验检疫系统生存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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