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住宅质量保证保险推进途径论文
经营风险突出是制约我国保险公司经营积极性的首要因素,其根源主要在于保险公司尚缺乏一套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实际上,作为一类非常特殊的保证保险制度,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兼有商业保险与普通民事担保制度的双重特征,其风险性质与普通商业财产保险存在显著差异,这就要求保险人采取一些特别的风险控制方法,但由于经验不足和认知偏差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我国保险人却普遍忽视了这些特殊要求,进而导致住宅质量保证保险业务的赔付风险复杂难控。典型的表现主要有两个方面:
1.忽视了承保业务中关键的资信审查机制
资信审查是保证保险承保审核的关键环节。从国外经验来看,尽管各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承保原则和具体要求,但在保证保险承保审核中通常都特别关注投保人的资信状况,重点考察其品质(charac-ter)、能力(capability)和资本(capital)等基本要素。由于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实际承保的标的物是开发商的“信誉”,其赔付风险主要源于开发商的资信状况,因而对申请投保的开发商进行严格细致的资信审查也就成为住宅质量保证保险业务承保审核的核心环节,但我国保险公司在业务实践中恰好忽视了这一要求,而是采取了非常消极的风险回避策略:不仅设置了严格的承保条件(仅限通过了建设部门A级性能认证的住宅项目),执行统一的、缺乏灵活性的高费率(通常按销售金额的0.5%执行),还严格限制了保险责任范围,成为制约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展业推广的首要障碍。
2.放弃了至关重要的追偿机制
保险人在履行了对权利人(相当于普通商业保险中的被保险人)的赔付之后有权向义务人(相当于普通商业保险中的投保人)进行追偿,这是保证保险的一个基本特点(JeffreyS.Russell,2000)。在美国等保证保险制度成熟的国家里,法律一般都明确规定保险人可以取得这种补偿权利(何绍慰,2010)。追偿机制的关键意义就在于可以藉此将义务人违约的责任后果有效移转给义务人自身,进而从根本上遏制其任何主观违约企图。然而,我国现行的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协议中,恰好放弃了对开发商(即义务人)本身的追偿权。追偿权利的丧失,使得保险人不但完全承担了开发商的质量违约风险,更是丧失了彻底遏制开发商道德风险的关键手段。
经营住宅质量保证保险业务不仅需要对开发商进行严格而细致的资信调查,还需对投保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以便及时发现不利因素,进而迅速采取补救措施。而资信调查和项目监督都需要经过专业训练的人才方能胜任。此外,由于住宅质量保证保险特殊的风险性质,在产品定价、保单条款的设计以及理赔核算等诸多环节都需要大量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然而,我国目前整个保险界乃至全社会都普遍缺乏这类高端人才,成为制约我国住宅质量保证保险业务拓展的智力瓶颈。
由于经验和技术等多方面的原因,经营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在短期内难以产生大量利润是一个客观现实,这就明显助长了保险人的短期性经营思维。当前保险人普遍的过度关注眼前利益,不但导致住宅质量保证保险的经营主体严重不足,竞争效率无从发挥,更是从源头上制约了我国住宅质量保证保险的业务创新。另一方面,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保险投保方的开发商也通常存在严重的短期性思维,其根源主要在于我国近年来商品住宅价格的非理性增长,使得房价成了吸引消费者视线的第一要素,住宅品质和开发商的信誉度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开发商是否投保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对于其经营目标不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面对较高的承保费率和严格的承保条件,理性的开发商自然也就失去了参保积极性。
当前,困扰我国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制度发展的外部环境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
1.社会信用制度和信用文化缺失
信用制度和信用文化缺失现象在我国房地产领域早已成为一种常态,这不仅导致保险人在资信调查和承保审核中难以有效获取开发商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历史和现实表现等体现开发商品质和能力等方面的关键信用信息,在财务作假盛行的现实背景下保险公司更难以确定开发商提供的各项财务报表等必要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这无疑会增大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从投保人的角度看,由于缺乏有效的信用违约惩戒机制,我国开发商已习惯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来规避法定赔偿责任,在住宅质量问题上的违约甚至违法成本极为低廉,进而抑制了其对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的有效需求。
2.缺乏配套的建筑质量鉴定机构
由于社会分工和专业化方面的原因,经营住宅质量保证保险有必要构建配套的建筑质量鉴定机构,这也是国际上尤其是法国的重要经验。建筑质量鉴定机构作为高度专业、高度独立的第三方介入质量鉴定和项目监控,不但可以为保险人承保复杂的住宅工程项目提供有力的业务支持和技术保障,还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保险当事人之间可能出现的意见分歧。然而,我国目前还缺乏类似的建筑质量鉴定机构,保险人在自身缺乏专业技术力量的条件下仅仅依托建设部门开展的A级住宅性能认证来作为承保依据,缺乏对项目本身不同阶段有效的`动态监督,更难以准确有效的评估投保项目的风险状况。况且,由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我国建设部门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关系还错综复杂。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的一些被建设部门评定为“优质样板工程”和获得各类嘉奖的住宅项目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事件表明,在现行体制下由建设行政部门单方面主导的住宅性能认证还难以确保其公正性和权威性。
全面推进我国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的基本途径:
(一)完善风险控制体系
风险突出是影响当前保险人经营积极性的首要原因,因此,改进传统的风险控制模式,根据住宅质量保证保险本身的风险性质和经营要求,构建一套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将是全面推进我国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的当务之急。
1.需要构建完善的承保审核指标体系
科学承保是保险公司有效控制住宅质量保证保险业务经营风险的首要环节。保险人必须根据住宅质量保证保险本身的风险构成及其特点,探索构建适合现实国情的住宅质量保证保险承保审核指标体系,将品质、能力和资本等基本要素细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指标,作为承保审核和风险评估的基本依据。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充分借鉴国外保险公司承保审核业务实践中的成熟的指标体系,再结合现实国情及保险公司自身的承保经验进行修正。当然,在我国住宅质量保证保险承保审核指标体系的构建中尤其需要突出开发商的道德品质因素,对于道德指标必须给予足够的权数,这在社会信用普遍缺失的现实国情下尤为重要。
2.需要完善追偿制度
保险人在履行了对权利人的赔付之后有权向义务人进行追索是国际保证保险界的通行做法。虽然国内保险法尚无明确的相关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就已经明确规定:“投保人违反约定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证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依照合同向投保人追偿”。依据该文件的基本精神,我国保险人向遭遇住宅质量事故的消费者进行保险补偿后显然有权再向投保的开发商追回代偿损失。当前试行的“A级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合作协议”明显损害了保险人的正当权益,保险人必须在合同条款中对发生住宅质量事故后的具体追偿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以弥补代偿损失,并有效遏制开发商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保险人才的培养,一是靠引进,二是靠教育和培训。由于住宅质量保证保险特殊的人才需求,当前要求直接从社会引进大量合格人才尚存在困难,因此保险人应首先考虑选拔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和一批优秀业务人员,邀请建筑和法律等行业的专家学者对其进行建筑工程基础知识和相应的行业法律法规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或者从建筑行业引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才并进行保险专业知识培训,以尽快培养一批既精通保险原理又深谙建筑工程知识并具备良好的业务沟通技巧和交流能力的复合型高端人才。
(三)试行强制性保险
从国际经验看,凡是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开展比较成功的国家,如法国,西班牙和意大利等无一例外不是通过立法把住宅质量保证保险确定为强制性险种(陆荣华,2005)。试行强制性保险,不仅可以有效遏制开发商的短期思维和侥幸心理,激发其潜在的保险需求,保险人也可以藉此迅速扩大承保面,不仅使得保险经营中至关重要的大数法则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还可以通过规模经济效应和竞争机制的作用快速推动我国住宅质量保证保险业务的全面拓展。当然,试行强制性保险还有一个重要的理由,那就是可以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而彻底解决因住宅质量缺陷问题所引发的各类矛盾和争议,促进社会和谐。
(四)优化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的经营环境
1.需要积极参与建筑市场信用建设,构建失信惩戒机制
当前,建设行政部门对建筑市场信用建设的干预力度很大,业界要求诚信经营的呼声也在高涨,保险公司在长期的工程保险和企业财产保险业务经营中也积累了一定的企业信用信息。因此,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建设,与建设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和组织加强沟通与协调,制定统一的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标准,并构建建筑市场主体失信惩戒机制,以便承保审核中有关信用信息的及时获取和有效评估,并有效遏制开发商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
2.需要建立高度专业、高度独立的住宅质量鉴定机构
为确保住宅质量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公平性,有必要建立高度独立、高度专业、客观公证的住宅质量鉴定机构。笔者的初步设想是,在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以及建设行政部门等相关机构和组织的参与和监督下,在一些经济发达的中心城市率先挂牌成立一批专业化的住宅质量鉴定中心,其成员主要由建设部门和来自建筑实务领域、相关高校与科研机构等的外部技术专家共同组成。中心的主要任务在于负责搜集整理住宅工程质量事故的损失数据资料,设计科学合理的质量评价体系,并组织受理住宅项目的质量鉴定和技术服务工作。在积极试点的基础上,再逐步向全国范围推广,最终建立起类似法国的完善的住宅质量鉴定体系,从而为我国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的全面推行提供重要的业务支持和技术保障。(本文作者:何绍慰 单位:河南大学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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