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关系
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的工伤事故可以采取补充模式,工伤职工在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的应有赔偿后有权利向用人单位所要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之间的差额部分金额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摘要: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是工伤救济制度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两种救济方式,二者之间的使用关系一直是法学界研究的焦点。本文简要分析了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之间的差异性,提出了构建我国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关系的主要思路,旨在为完善我国工伤救济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工伤保险;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代工业文明逐渐提升,这就对工伤保险赔偿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构建合理的、科学的工伤赔偿制度是当务之急。但就目前来看,相较于人身损害赔偿而言,我国工伤保险赔偿水平还比较低,这种差异性造成了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之间的困境。基于以上,本文简要探讨了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
一、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差异性分析
相较于人身损害赔偿而言,工伤保险赔偿体现了国家公权力的干预性,工伤保险赔偿超越了私法的范畴,二者之间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性。
(一)法律关系方面的差异性
工伤保险赔偿体现了行政法律关系的色彩,其适用于劳动法、工伤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其中包含了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而人身损害赔偿则体现的是一种侵权的法律关系,其适用于民事侵权法,体现出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性[1]。
(二)构成要件的差异性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而言,其主要针对的是对于职工存在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有违法行为对职工权益损害的事实,对于工伤保险赔偿而言,其不强调违法行为是否存在,用人单位只要正常缴纳工伤保险,不管用人单位是否出现违法行为都会对工伤职工进行赔偿。
(三)功能的差异性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其主要关注的是对工商损害的救济,其并不注重对用人单位的追责,在工伤损害出现之后,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只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则支付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这样就实现了用人单位工伤损害赔偿风险的转移。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种私法范畴内的赔偿,当权利人的权益遭到第三人侵害时,其能够对不法行为进行追责,让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将这种赔偿转移给权利人,从而平衡双方利益,其主要功能在于对不法行为的制裁,同时能够提醒第三人要注重对职工权力的保护。
(四)赔偿范围与标准差异性
工伤保险赔偿的初衷是对工伤职工基本生存的保障,其赔偿范围主要是针对物质损失的,而不包括精神损失,人身损害赔偿则针对的是违法行为对职工权益侵害的赔偿,其中既包括物质损失又包括经济损失,因此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更加宽泛,赔偿标准更高,且赔偿的金额也更大,两相对比而言,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要远远多于工伤保险赔偿[2]。
二、合理构建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有着一定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是导致工伤救济出现混乱以及困境的重要原因,这就需要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
(一)在用人单位无过错时采用取代模式
对于由于职工自身的原因或意外情况发生导致的工伤事故来说,可以采用取代模式,用人单位无过错,则不能够对用人单位进行责任的追究,因此不能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只能要求工伤保险赔偿。从工伤救济的角度来讲,用人单位无过错则工伤救济的主要目的是填补损害,而不对用人单位进行侵权责任的追究。在职工受到工商损害之后应当直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工伤保险赔偿,以此来保证受害人经济救助的及时性,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由于其本身对于工伤事故无过错,且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则可以实现责任转移,将赔偿责任转移到社会,这就大大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
(二)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时采用补充模式
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的工伤事故可以采取补充模式,工伤职工在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的应有赔偿后有权利向用人单位所要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之间的差额部分金额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用人单位过错导致的工伤事故指在现实相对普遍,例如用人单位监管落实不到位、指导失策、强迫劳动等引起的工伤事故均属于用人单位过错,从本质上来讲指的是用人单位主观上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注重职工安全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采用补充模式。此外,针对用人单位忽视劳动安全的行为,应当发挥制裁作用。
(三)在第三人侵权时采用兼得模式
在存在第三人侵权而导致工伤发生的时候可以采用兼得模式,职工既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能够向第三人索要人身损害赔偿,这两种赔偿是相互独立的,也就是说工伤职工有权获得双重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工伤职工所遭受第三人的人身损害必须要获得相关工伤认定,且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之间不产生竞合关系。
三、结论
综上所述,对于工伤职工的赔偿是对职工生存权利的维护,就目前来看,我国关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上还缺乏统一的、科学的处理方式,本文简要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差异,并针对用人单位有无过错、第三人侵害以及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等四种条件提出了针对性的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构建思路,旨在为完善我国的工伤赔偿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张新宝.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J].中国法学,2007,02:52-66.
[2]徐乐.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分析[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09,01:45+47.
【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关系】相关文章:
试析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相关问题12-07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若干思考03-28
人身保险论文范文03-15
损害赔偿的补偿性及其规则分析03-11
医疗损害赔偿中举证责任的配置02-28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经济学解读12-05
核电站适用涂层特点分析论文03-09
浅谈刑法追诉时效制度的法律适用11-14
浅谈环境污染责任的适用范围12-12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