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基建会计核算中几个问题的探讨的论文
财政部颁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补充规定后,建设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有了不少进步,逐步按照制度进行规范基建会计核算的趋势正在形成。但是,我们也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基本建设单位的会计核算上,出现了基建项目不合法、不合规,会计核算和监督不严谨,为建筑队伍的转包、假借资质或无证施工等违法行为开了绿灯,有的投资成本居高不下,计划外和超概算项目发生多,致使国家投资收不到应有的效果。
为了从根本扭转以上不正常现象,更好贯彻执行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我们对如何更加深入规范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几个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还请同行们予以赐教。
(一)
一些基本建设单位的会计核算混乱(它是由一些社会环境所影响的,包含着社会大环境影响因素),有些是基本建设单位整个管理无序,势必致使会计核算混乱,大致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的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不合法、不合规。
目前部分建设单位对国家仍然控制着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认识不够或是没有认识,有的只知道“领导指示就是计划”“领导指示就要开支”,搞一个基建项目以单位领导说了算,按领导意志办事。没有按照要求认真进行基本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没有执行必要的基本建设程序,致使造成“边设计、边勘探、边施工”的三边工程,以及超计划、超面积、超概算的三超项目,一般表现有:
1、计划方面,有的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范围获得批准的基建计划,就兴土动工基建项目,主要表现为:
(1)基建项目只有本单位的计划;
(2)只有设计部门编制的本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只有本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4)只有项目上级部门下达的部分资金实施计划;
(5)已获批准的初扩设计技术文件中总投资额与明细项目投资额之和不等。
2、报建方面
(1)没有工程项目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2)没有按规定到当地建设管理部门报建。
3、实施建设具体项目的品名、规格、数量、层次与批准文件不相符。
二、施工程序、施工队伍不合规
1、有的施工队伍无合格的资质证书也承担项目;
2、合同条款中有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允许带资承包及其它不合法条文;
3、没有工程项目开工证,施工队伍进场开工;
4、工程层层转包现象严重,有的签合同的施工单位并不承担施工,而将项目承包给项目经理,单位只收取管理费;
5、施工队伍包工头自行进行工程结算、收款,而不是由施工单位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收支,统一核算。
三、不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1、不能定时与施工队伍核对往来账目,客观上为施工单位掩盖。
2、单位工程项目已全部完工且已交付使用,施工队伍迟迟不按规定办理竣工结算,影响基建会计正确反映。
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资本的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的基建法制观念淡薄,不能认真理解和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法规政策,凭意志办事,造成单位基建管理混乱。加上相当一部分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为了单位或个人利益,尽可能利用制度上的漏洞,寻找机会赚钱,如多数的施工队伍都是转包形式的,他们在施工场地往往打着“××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称项目经理部)的名义进行违规基建活动,他们以项目经理部名义公开挂牌、发文件、刻公章、开立银行账户,对建设单位开收据预收工程款,甚至结算,但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这种活动是不合法的,因为它并没有得到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一般情况项目经理部实为法定代表人的施工单位,为完成某一工程项目而组织的一支施工队伍,它并不能代表本应由合同签约的施工方法定代表人才能行使的权力),部分项目经理利用建设单位的无知,利用该名称为其违规活动作掩盖,建设单位不对项目经理部的资格及授权范围进行必要审查,使基建会计核算陷入混乱。另外就是建设单位会计人员对基建管理方面知识、制度了解太少,无法进行认真的监督,也只能对发生的混乱现象听之任之。
(二)
对于一些单位基建会计核算混乱现象如何进行纠正,我们认为应该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和控制,本文为此从下面几个问题做些探讨,提出一些有利于提高基建会计核算质量的措施,以便规范基建会计核算:
一、基建会计核算首先要关注项目的合法性,对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要促使其办理合规合法手续,方可开支。
基建前期准备工作要做好,基建审批程序要到位,不能超前筹资和用款。按现行制度,基建项目的批准程序应该是:首先应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然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呈报给有权批准的xx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再委托设计部门编制初扩设计任务书,再报xx管理部门批准,由设计部门编制施工设计图,申请开工报告,由上级批准后,基建前期程序完成,才能进行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基建会计部门必须掌握这一程序中各个批准文件及明细附表(包括单位按照国家的xx机关批准的总投资计划所编制的年度投资计划),特别是要将最后批准确认的基建投资计划作为基建财务筹资、使用资金、会计核算的依据,如没有合规、合法的计划,基建会计要进行监督,督促有关部门争取计划下达,如确没有正式计划,则应停止支用基建款项,绝不能搞先斩后奏行动。
二、所有基建经济活动要有文件及合同。
1、凡是需要在基建会计上入账的款项应该有文件(拨款文件或协议)及合同(基建借款)资料提供给会计人员。
2、一切基建用款的工程预付款、设备采购预付款、土地征购、勘测设计、监理等活动均应有合同。
所订合同条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凡订合同均应向会计部门提供一份,以便付款时予以监督。
三、严格控制付款关口,杜绝基建支出违规现象。
1、审查所需付的款项是否已列入批准的计划项目中,其付款事项是否是所签订经济合同中的事项。
2、审查所付款汇至的收款单位是否为已签订合同中的法定单位的基本银行结算账户,不能违背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5号令的规定将基建款项付到以“项目经理部”名义所开的银行账号上或者其他银行账户上。
3、付款时,需要验明收款单位所开的收据是否是合同签约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出具的。
四、往来账控制
1、所有列往来账的单位必须是签约单位名称。
2、定时向往来单位会计部门进行往来账对账并相互签字确认,以保证所有预付款项均由签约单位进行管理。
五、工程竣工时的控制
1、工程竣工后,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结算,进行结算的单位和所盖单位公章均应为合同签约的施工单位,而不是“项目经理部”的章。
2、本地施工单位结算发票上应加盖与合同签约施工单位名称相符的财务会计章。异地施工单位在施工场地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的结算发票也应加盖施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章。
六、其他事项控制
一般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队伍便以“项目经理部”名义行事,对此建设单位应明确要求施工签约单位对所成立的“项目经理部”予以授权,明确其职权范围,我们看到有的施工单位明确“项目经理部”公章只作加盖工地技术图纸用,所以不能乱接受“项目经理部”的文函、收据之类,以免造成失误。
我们认为,基建会计只要严格按建设法规及会计法规办事,敢于监督管理,就能杜绝基建管理上的混乱现象,在督促基本建设有关部门按章办事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基建会计核算质量,完善和控制各项基建会计管理制度,使各项基本建设的投资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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