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让与中对债务人抗辩权和抵销权的限制

时间:2024-08-12 21:05:37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债权让与中对债务人抗辩权和抵销权的限制

  论文关键词 债权让与  抗辩权 抵销权

  论文摘 要 应当对债务人提出抗辩的时间作出限制,即债权之瑕疵不能无条件的转由受让人承受,尚需以债务人在接到让与通知时提出异议为前提。在受让人与让与人签订债权让与合同前,受让人可以向债务人询问否存在抵销反请求权,债务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在债权让与合同签订后,在债务人行使抵销权以前,善意受让人有撤销权,即撤销债权人与其达成的债权让与合同,使他们之间的权属关系恢复原状;在债务人行使抵销权以后,则善意受让人可以行使求偿权,即准其向债权人主张因债务人的抵销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把债权的转让性、转让的经济价值作为决定因素来考察时,与其主要从转让人一侧以转让可能、手续难易为中心来考察债权转让制度,不如主要从受让人一侧以如何保障其地位为中心来考察。”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直接关系到债权让与关系的交易安全,因此对受让人的利益应该给予充分的保护。在债权让与制度中,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各国立法均赋予债权人抗辩权和抵销权,但是在另一方面,也造成对受让人的保护不周到,因此应当在一定条件下限制债务人的抗辩权和抵销权,这样才能保护交易安全。
  一、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主张抗辩与抵销权协议的效力
  在实务中,为了债权的流转,原债权人和债务人可能会约定,在债权让与后,债务人不能向受让人主张抗辩权和抵销权。原本抗辩权和抵销权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权利,那么这种约定对受让人是否有效。笔者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受让人不是该协议的当事人,但是这种约定,应视为债务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可据此对抗债务人违反协议而提出的抗辩与抵销权(协议性质可归为使第三人受益的合同)。
  但基于公共政策考虑,债务人不得放弃下列抗辩:(1)由于受让人一方实施欺诈性行为引起的抗辩;(2)因债务人无行为能力可主张的抗辩。违反限制转让约定所发生的抗辩与抵销权 在承认转让违反限制性约定仍为有效的法律框架下,债务人因转让人违约而发生的抗辩与抵销权,不能向受让人提出。
  二、债务人提出抗辩权的时间限制
  在实务中,债权可能被多次连续让与,若债权因债务人行使抗辩权而无法最终实现,受让人势必承受不利益。且在实务中,让与人欺骗受让人的情形极为常见,受让人在受让债权之时对债务人据之抗辩的事由可能并不知情,若强制受让人承担其并不知情的负担,实在有失公允。虽然受让人可以向让与人主张瑕疵担保责任,但由此产生的讼累,对受让人来说也是很可怕的,受让人会感到安全没有保障。也不能因为单方面地保护受让人,置债务人的抗辩权与不顾,这对债务人同样也有失公允。
  为此,笔者认为应当对债务人提出抗辩的时间作出限制,即债权之瑕疵不能无条件的转由受让人承受,尚需以债务人在接到让与通知时提出异议为前提。在债务人接到让与通知时,债务人应当向受让提出他因原债权享有的抗辩,如果债务人未提出任何异议,则视其原有的对抗让与人之抗辩权归于消灭,当受让人向其主张债权时不应以上述事由拒绝履行。这样以来,兼顾了债务人和受让人的利益,又提高了债权让与的安全指数。
  三、限制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范围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可以迅速的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避免将来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即自己清偿了对方的债权,而对方却失去了清偿自己债权的能力。我国《合同法》第 83 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第99条规定,债务人在行使法定抵销权时,只需将主张抵销的意思通知受让人,即发生抵销的效力,既无须受让人的同意,也不以诉讼或仲裁上的裁判为必要。立法作此规定,旨在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因为依现行立法,债权让与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对于债权让与后,债务人对原让与人之债权可否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则争论较多。
  在债权让与中,受让人有偿受让标的债权,无论债务人主张全部抵销还是部分抵销,都会造成受让人的不利益。这相当于受让人花钱购买债权后,还要替让与人还钱。
  •英美法规定,债务人没有义务把先前存在的衡平法上的权利告知受让人,受让人自己应做调查。但是如果给债务人的通知字面上表示受让人可能受骗,受让人不了解情况把钱贷给转让人,债务人可能因不把真实情况告知受让人而丧失对受让人主张衡平法上权利的权利可资借鉴。
  笔者认为,在被让与债权存在抵销权的情况下,可以按以下规则处理。
  1、在受让人与让与人签订债权让与合同前,受让人可以向债务人询问否存在抵销反请求权,债务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这样。受让人,可以根据被让与债权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签订债权让与合同。
  2、在债权让与合同签订后,在债务人行使抵销权以前,善意受让人有撤销权,即撤销债权人与其达成的债权让与合同,使他们之间的权属关系恢复原状;在债务人行使抵销权以后,则善意受让人可以行使求偿权,即准其向债权人主张因债务人的抵销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参考文献:
  [1]许多奇.债权融资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沈达明.国际金融上的抵销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我妻荣.王书江,张雷译,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
  [4]崔吉子.债法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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