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司治理视野中的高校科技园孵化器

时间:2024-10-15 15:53:42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试论公司治理视野中的高校科技园孵化器

    论文关键词:高校科技园孵化器 股东权 法人财产权 治理结构

试论公司治理视野中的高校科技园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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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关于会司法人治理理论的研究已经很成熟,但对科技园孵化器治理的研究却很少。高校科技园孵化器具备适用企业法人治理理论的前提。实现科技园孵化器法人治理的重点是明确大学和科技园孵化器的产权关系。构建高校科技园孵化器治理结构的框架,关键是要明确各组织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在公司治理框架下要维护高校股东在科技园孵化器中的权益,依法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我国企业孵化器自1987年诞生以来,从资产性质角度主要是国有资产投资,因此在制度选择上主要适用了非营利以公益为目的的制度设计,在管理体制上适用了事业法人的管理制度。但从孵化器的发展趋势来看,孵化器的投资主体日益多样化,商业价值日益显现,随着其发展的逐渐市场化、产业化,企业化运作方式日渐显示出灵活性和适应性,更加适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发展。因此,为了更大效用地发挥孵化器的功能,运用现代企业制度理论构建公司型孵化器,探讨孵化器的法人治理结构,越来越成为当前理论和实践所需。

    一、高校科技园孵化器适用现代公司治理理论的前提

    进人孵化器的企业属于弱势群体,孵化器具有科技成果转化的公共责任,尤其是大学科技园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组成部分,因此认定大学科技园孵化器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组织;而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理论又称公司治理,传统观点奉行股东至上,终极追求是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营利性的追求将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第一目标。因此很多学者认为大学科技园孵化器的公益性与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的营利性两者之间存在矛盾,实践中虽然已经有一些科技园孵化器进行法人治理尝试,但也只认为是借鉴,并不当然的认为科技园孵化器之所以要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就是因为科技园孵化器本就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

    首先,把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联系在一起本身就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因为科技园孵化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判断科技园孵化器有无公益性的标准,而是判断属于企业法人还是事业法人的标准。同样科技园孵化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更不是判断孵化质量的标准,只有孵化出有数量、有质量的成功企业和企业家才是孵化器服务质量的唯一判断标准,因为孵化器的本质核心功能就是培育科技型、中小型企业的成长,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这和提供实物商品及简单的店铺租赁企业是具有本质区别的,孵化器所提供的高质量的服务就是孵化器公益性的体现,以营利为目的的服务行为并不影响公益性的发挥。

    其次,股东至上仅是沿循了古典经济学的传统理论观点,现代公司治理理论已经发展为共同治理,法人治理的目标发生了变化。现代企业理论认为,股东利益的实现或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不是健全的现代企业治理的唯一目标,而只有在所有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治理、各自利益相对均衡状态下,企业才能真正成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追求的市场主体。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新增条款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承担社会责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经营理念,公司应当对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债权人、员工、客户、供应商、金融机构、所在社区以及所在地政府等)承担责任,对环境负责,对社会安全负责。可见,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公司化治理都强调了公司社会责任,因此适用公司型孵化器并不会减损其公益目标的实现。

    最后,因为自筹资金办学,已经使很多高校负债累累,如果再投资兴办非营利的科技园,会使高校的财务雪上加霜。另外,人孵的高科技企业成功后才会给科技园孵化器带来高额回报,这种盈利的特点会使以营利为目的的高校科技园孵化器千方百计地提高自身服务水平,精心打造服务品牌,通过为人孵企业提供多方位、专业化的增值服务以获得相应的回报利润,形成科技园孵化器自我发展、自我积累的营运模式。因此,科技园孵化器自身所具有的营利性、企业性属性更加要求适用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以保证其有序运行。

    二、高校科技园孵化器实现公司治理的重点—高校与科技园孵化器的产权安排

    一流的大学科技园是一流大学的重要标志,大学科技园不同于一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特征也正在于此,所以建设大学科技园必然要以高校为主导。但是这种主导作用如果是把科技园主导为校办企业,主导为高校行政附属,这将丧失科技园孵化器的独立性。

    高校财产权益可以有不同表现形式:物权、债权、股权。高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科技园孵化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因此避免把科技园孵化器建成高校或政府的附属物、避免高校和科技园之间产权界限不清的最有力办法就是把科技园孵化器建设成为现代企业模式,清晰界定产权。这就要求高校和所有战略投资者一样,以前期实际投入人股,把对财产的所有权让渡给科技园孵化器公司,学校可以将持有的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实验设备、实验室、著作、软件、资金等作价人股,根据出资比例或持有股份数量计算各方的决策权、管理权和收益权。科技园孵化器接受了各方的出资财产,将成为股东所交付财产的所有者,即享有法人财产权;而股东再不能直接支配交付到企业中的财产,换回来的是股东权。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真正实现两权分离,产权清晰。
   高校股东根据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享受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没有导致高校财产价值的减损或流失;相反股东权锁定了高校的投资风险,高校对孵化器公司的风险以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高校股东来说,股东权与物权是两个不同的民事权利,股东对公司财产不享有直接的财产权,因此高校股东如果想对科技园公司发表管理意见,不可以由学校下达直接的行政命令,而只有通过股东会这一公司机关来表达意见,这样就避免了高校和科技园孵化器之间校企不分,行政附属的局面。

    孵化器具备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没有法人财产权,科技园孵化器无法成为真正的现代企业。孵化器公司对全部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具体事务的运作通过公司机关董事会决策,再由市场化遴选的经理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这样高校就可以后顾无忧地专职于教学科研工作,根据科技园孵化器的需求产生更多可以转化的科技成果。孵化器公司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债权人承担独立责任,无论科技园公司负债状况如何,最终是以孵化器公司的整体财产对债权人承担全部的责任,高校作为股东不直接面对债权人。如果孵化器出现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按市场机制运作,申请破产,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债权人按比例赔偿,不需要高校承担连带责任。

  三、高校科技园孵化器公司治理结构框架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科技园孵化器,不仅要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同时还要管理科学,因此构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实现科技园现代治理的重要保证。构建高校科技园孵化器的治理结构,很重要的一点是杜绝由学校或政府直接支配包办孵化器企业,而应由孵化器企业自主管理。科技园孵化器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就其属性而言,它本身是没有思想的,因此需要和所有的公司企业一样由自然人组成法人机关,它包括孵化器权力机构股东会(管委会)、孵化器执行机构董事会及经理、孵化器监督机构监事会。完善高校科技园孵化器的治理就是正确处理各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三个机构之间应当做到分工明确,互相配合、相互制衡。

    股东是股东会的当然成员,孵化器的各投资主体根据出资比例或持有股份在权力机构科技园管委会会议上行使权利。科技园管委会作为权力机构扮演重大事项决策者的角色,如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确定公  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实践中表现为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会议决议一经形成,即成为公司的意思,可以约束董事会和监事会,但与园内人孵企业之间却不存在任何关系,不可以对外产生效力,因为公司法要求的股东会—管委会虽是最高决议机关,却也仅是权力机构,不是执行机构,这样能够避免政府或高校股东直接支配或命令科技园孵化器企业,避免科技园孵化器成为高校或政府的附属物。

    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核心是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产生,因此董事会必须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要认真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接受股东会的监督。董事会是孵化器公司的对外代表机关,行使公司法人财产权,即代表公司对孵化器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了执行股东会决议外,董事会对孵化器的重大业务及行政事务均有决定权,对于需要采取具体措施加以落实的,一般由经理负责。

    公司经理是公司日常事务的负责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高管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法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人员。经理与董事不同,他不是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而是由公司机关董事会聘任的,经理是公司的高级雇员,具有代理公司的权利。这种聘任制度有助于孵化器通过市场化途径选任职业经理人组建专业团队对孵化器进行管理。

    为了防止孵化器公司董事经理们追求自身利益置股东及公司利益不顾,《公司法》要求设立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对公司财务及董事经理的业务执行进行监督。孵化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孵化器的管理监督制度,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孵化器公司的利益,进而满足高校等股东投资者长期的最大利益,同时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孵化器公司的良好治理依赖于高校等股东权利的审慎行使和公司的规范治理,高校要自觉尊重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职权的行使,避免高校股东超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发号施令,尤其要避免高校股东代理人“一竿子插到底”,直接干预高校控股人孵企业的经营自由。

  四、高校股东权益的维护

    在高校科技园孵化器公司治理机构组建后,既要强调完善公司治理,增强公司活力,也要强调维护高校股东权益,依法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在科技园孵化器还主要以政府意志所辖事业机构框架设计的当前,尤其要重点强调的是股东的分红权。我国孵化器一直以来绝大多数是事业体制,政府对科技园进行财政和政策上的支持,通常是不要求直接的利润回报。但适用公司化治理的科技园孵化器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新《公司法》第4条确定的股东权利首要一条就是资产收益权,因此高校股东作为投资主体向其投资的孵化器公司行使分红权,此乃天经地义。否则,不仅意味着高校资产的流失,也意味着对其他孵化器的不平等竞争。当然高校股东为了实现高校参股或控股孵化器公司长远利益的最大化,预留公司发展后劲,也可以采取灵活变通的分红政策,如近期不分红或少分红。除了分红权,还有如股东查阅账簿权、表决权、诉权、提案权、请求召集和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如果股东对科技园管委会决议不满,可根据是否违法、违规、违反章程情况的不同,提起撤销或无效诉讼;如果孵化器管理层侵吞公司财产间接殃及到学校股东利益,学校可以要求孵化器公司追究此类人的民事责任;如果公司本身自相袒护,高校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但为了孵化器的利益提起诉讼,这是嗒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派生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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