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无形资产核算的影响论文
营改增主要指将一部分原来征收营业税税目的服务业务项目纳入征收增值税的范围。营改增从制度上解决营业税制下“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问题,税制更科学。“营改增”对无形资产核算产生了较大影响。
一、“营改增”中关于无形资产相关政策的解读
无形资产中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随着“营改增”会计核算发生了变化。根据财税规定,一般纳税人在转让除土地之外的无形资产时,需要按照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购买方如果能取得服务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二、“营改增”对于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的影响
1.外部取得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营改增”后外部取得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的'涉税方法可以参考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方法。只要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依法进行抵扣,若无法取得法律规定的可抵扣发票,则将相关税额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营改增前,借记无形资产,贷记银行存款。营改增后:若依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借记无形资产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
例1:2014年9月20日南昌A公司与南京B公司签署食品类商标购买合同,购入一项食品类商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000元,增值税额18000元,总计3180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该笔业务涉税处理如:若依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借:无形资产—商标权3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000,贷:银行存款318000。
2.投资方式取得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
(1)被投资方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核算。投资双方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营改增前,借记无形资产,贷记实收资本(股本等)。营改增后,取得投资方的增值税发票:借记无形资产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实收资本(股本等)。
例2: 2014年9月23日南京B公司以一项食品类商标向上海A公司投资。南京B公司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格为2000000元,税额120000元。总计21200000元。该笔涉税业务的账务处理为:借:无形资产—商标权2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0000,贷:实收资本—南京B公司21200000,若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借:无形资产—商标权21200000,贷:实收资本—南京B公司21200000。
(2)投资方无形资产投资的会计核算:投资投出的无形资产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数额作为投资成本,不公允的除外。同时此行为视同销售,按税法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前,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摊销、货记无形资产、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营业处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营改增后: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摊销,货记无形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例3承接上例,该项食品类商标税额该商标原值为2700000元,已累计摊销500000元。此处只考虑增值税相关税费,该笔业务涉税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2000000,累计摊销500000,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20000,贷:无形资产—商标权27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00。
3.“营改增”后转让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
(1)销售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营改增前,借记银行存款、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贷记无形资产—商标权、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
营改增后,借记银行存款、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贷记无形资产—商标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7%)、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
例5:2014年7月23南京B公司与上海A公司签订了售出—项食品类商标的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为350000元,增值税额为21000元。该商标账面原值为285000元,已累计摊销75000元,已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0000。则南京B公司该涉税业务的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371000,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0000,累计摊销75000,贷:无形资产—商标权28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1000,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150000。
4.“营改增”后无形资产使用权。现行税法中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使用权的转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给予免税,其他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要按6%的税率纳入增值税的纳税范围。营改增前涉税处理:门)取得租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货记其他业务收入。
(2)计提应交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货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营改增后:取得租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7:南京B公司将—项服装商标权使用权出租给上海A公司,合同期限为五年,租金为35000元每月,租金在每月月末收取。2013年12月31日收到12月租金价税合计37100元。每月的应摊销的折旧额为5000元该业务的涉税账务处理为:营改增后,取得租金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37100,贷:其他业务收入3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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