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德内化与家庭教育
论文摘要:人类社会是一种以类主体为核心的道德存在。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人们必然要进行各种复杂的社会交互作用,这就需要人们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但是,规定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并不是天生自存的,而是在交互作用中,根据交往的需要,经过人们的协商和讨论,通过对个人价值和群体价值的多视角考虑,才创造和发展起来的。而且,道德规范和人们的价值观也必然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尽管这种发展和变化是比较缓慢的。在这个社会道德形成、发展和变迁的过程中,人类个体的道德也从家庭开始,经过不同社会群体活动的强化,通过个体经验的重新建构,发展成为一种支配个体心理活动和行为的道德价值原则,成为个体内化的行为驱动力。
论文关键词:家庭教育 道德内化 人类社会 道德规范 交互作用 道德存在 社会生活 人类行为
显然,道德内化是个体道德发展问题的核心机制,从个体道德心理发展的意义上讲,道德最初是一种外在于个体的精神存在。广义地说,个体接受了这种外在的道德并将之变为自己的一部分时,就可以称之为道德内化。进一步讲,当把外部的道德规范内化为个体自我的良心时,就可以认为,个体的道德发展达到了一个相对成熟的阶段。这里所谓良心,是指“遵从社会的要求;在违反了这些要求之后的内疚感、忏悔和试图补偿;在没有社会化机构监管时仍遵从规则。”但是,随着人们研究的深入,对道德内化是怎样在家庭教育中形成的,怎样发展成为道德良知,有哪些因素影响家庭道德教育的实效性,研究道德发展的心理学家们作了大量研究,许多理论观点从各自的研究视角提出了非常丰富的理论观点和实证研究证据。在这里,我着重分析近几十年来,尤其是近十年来西方道德发展心理学家针对家庭教育展开的一系列研究。通过对这些理论观点的系统评述,从中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同时希望能够借此促进我国家庭教育的深入研究。
一、道德是怎样内化的:家庭教育的理论追溯
1.精神分析的家庭内化观
在心理学领域中对道德内化的研究始于精神分析学派的弗洛伊德。他从其性本能理论出发,认为个体的道德发展是从4、5岁左右开始的,男孩子形成了恋母情结,女孩子形成了恋父情结。概括地说,男孩子把父亲视为与自己争夺母亲的爱的竞争对手,但因为害怕被父亲阉而产生了恐惧的焦虑,于是便以与父亲的认同为手段,采纳父亲的道德价值观,他们的超我或良心便通过对父亲的标准和父亲关于服从的要求进行内化或结合而得以发展起来。而女孩则把母亲视为与父亲争夺爱的竞争对手,但女孩不害怕阉,她希望通过模仿母亲,在情感上提供食物和安全依恋,从而获得父亲的爱。
当然,这些乱luan伦的观点已经受到了人们的普遍质疑,实证研究也基本不支持这种精神分析的本能观点。但有些心理学家通过研究和观察,证明弗洛伊德的某些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例如,儿童在家庭中可能会受到某些挫折,这些挫折常常是由父母的控制引起的,有时可能是因为儿童感到身体不舒服或疾病引起的。这些挫折会使儿童对父母产生某种敌意,但因为害怕受到惩罚而不得不把这种敌意压抑下去。在家庭教育中,这种惩罚常常是以“爱的撤出”为标志的。例如,父母经常会说,“别哭了,再哭我就不喜欢你了。”儿童担心父母不再爱他或抛弃他,而模仿父母或采纳父母的纪律要求。这样,对父母的敌意就转向了内部,以认同、内疚、投射等形式表现出来,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内化的道德良心或超我。
2.道德内化的社会学习理论
由于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缺乏实证研究的依据,因而受到了崇尚唯科学主义的西方心理学家的强烈批评。20世纪30、40年代,随着行为主义心理学研究的深化,社会学习理论运用他们的观点对弗洛伊德的道德内化观进行了重新解释。其中,罗伯特·西尔斯的贡献最大。我们知道,在家庭生活中,几乎每个儿童都曾表现出一定的攻击行为,例如,哭闹、摔打东西,和其他小朋友打架等。和弗洛伊德一样,西尔斯也认为,攻击是一种内驱力,是由于儿童受到挫折引起的,受挫折越多,儿童的攻击性就越强。但是,西尔斯通过研究发现,可以通过学习,帮助儿童提高解决挫折问题的能力来减少攻击性。在一份对生活在波士顿地区的379个家庭的调研中,他们对大量的与儿童抚养和社会化有关的变量进行了评价,包括当儿童做出错误行为时母亲所使用的纪律手段,以及儿童的良心发展(包括内疚、忏悔和补偿)的指标。在这里良心是以某种方式可以操作的,包括对偏差行为的情绪反应以及诸如抵制诱惑和接受父母的角色(例如,对禁忌行为的自学)这类行为特征。西尔斯等人把纪律手段的特征描述为两大类:以爱为定向的(love-oriented),包括表扬、隔离、推理、爱的撤出,和以物质为定向的(material-oriented),包括实际的奖励、剥夺和体罚。结果发现,和使用以物质为定向手段的母亲相比,使用以爱为定向手段的母亲,她们的孩子具有更高的良心发展水平。这是因为,受到爱的撤销惩罚的儿童必须按照父母的要求行为,以便使自己重新获得母亲已经撤出的爱。同样的,和那些有相对比较冷漠的母亲或者虽然很温情但很少使用或从不使用爱的撤出的母亲相比,在那些其母亲相对比较温情而且使用爱的撤出的儿童身上,其良心发展更高。显然,这类儿童会通过复述其母亲的这些行为、标准和价值观而获得更多的次级强化,从而促进了道德发展。
但是,西尔斯的观点由于大量使用精神分析的术语,在解释由次级强化引起的次级驱力的发展时,受到了其他学者的强烈批评。例如,同为社会学习理论家的班杜拉和沃尔特斯,在60年代提出了一种社会行为主义的思想。他们通过实证研究证明,即便没有做出匹配性反应因而不可能受到强化时,导致模仿的观察性学习也会发生。所以,他们认为,观察性学习是习得新反应的主要方式,而且它确实是学习的最核心、最重要的形式。例如,他们让年龄在5-11岁的男孩子观察一个榜样,这个榜样因为对道德判断的说明而受到强化(使用意图或后果作为对为什么某种行为应该受到谴责的解释),这些道德判断或多或少地要比这些男孩子的高级些。他们发现,这些男孩子最后都改变了他们的判断,要么沿着榜样的方向向前改变,要么向后改变。在班杜拉看来,良心或道德内化主要依赖于自我调节。尽管情境发生了变化,但人们的道德观念仍保持不变(就是说,他们把价值观内化了),因为他们能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判断,而这些判断是通过观察他人或直接教学而习得的。那些与内在标准相一致的行为受到积极的评价,而与这些标准不一致的行为则受到消极的评价。换句话说,父母对孩子的各种行为做出不同的反应,这些反应又被儿童所模仿。而且,儿童观察和采纳的自我评价标准是他们在看到别人自行采纳时的那些标准,并且因为致力于自我调节而受到他人的奖励。于是,有了这些不同体验的经历,儿童开始形成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儿童就是通过观察、榜样和模仿等社会学习而导致道德内化的。
但是,榜样的作用是否就一定能够促进儿童道德发展呢?一些学者认为,直接观察不正常的榜样对观察者有一种去抑制的效应(disinhibiting effect),就是说,一个错误的榜样因其行为受到惩罚而使观察者在心理上产生这种行为抑制。用我们常用的话语来说,就是可以收到“杀鸡给猴看”的作用。但是,很多实证研究发现,对榜样的惩罚并没有提高儿童的控制力。霍夫曼认为,榜样的作用主要是外部的道德,其中的动机在本质上是享乐主义的。在他看来,儿童道德的内化最初是由父母导致的。父母并没有对儿童进行过分的监管,在提出要求时伴随着能够被儿童所理解的说理。父母鼓励儿童自己作出行为决策,就会在儿童身上产生积极的情绪反应,它有助于内化父母的行为标准:当父母把爱的撤销作为对其子女反社会行为的反应时,儿童就会产生焦虑和内疚,而且会产生一种更积极的内疚反应,包括认识到反社会行为所具有的对他人的伤害作用。这种内疚是由父母的说理引起的,因为父母的说理教育把焦点集中在儿童的消极行为对他人的影响上。因此,简单的惩罚而不进行道德推理的家庭教育是不会收到好效果的。说理教育提供了与道德有关的认知结构,用最适宜的唤醒,儿童就能受到认知材料的最恰当的影响,包括注意到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并且把这一点与他们的移情能力和认识,即他们的行为是怎样影响他人的整合起来。
二、影响道德内化的因素,对家庭教养方式的挑战
道德内化是道德心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的阶段性目标,是实现人的终极价值的必经之路。由于道德内化最初是在家庭生活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和父母的家庭教养方式密切相关,因此,探讨家庭教养方式对儿童道德内化和良心发展的影响便成为学术界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近20年来,西方学术界从归因理论入手,阐述了影响个体道德内化的有关家庭因素,其中很多观点对我国的家庭教育有积极的启示意义和借鉴价值。
1.纪律教育效能的相对性
自从霍夫曼提出家庭教育的纪律技巧和策略以来,学术界的很多研究从不同的视角阐述了这些技巧和策略对儿童道德内化的影响。一些最新的研究发现,说理教育、爱的撤出和权利维护式的家庭教养方式并非无条件地普遍有效。这些具体的教养方式能否发挥作用,要依赖于各种复杂的主客体环境。例如,以他人为定向的推理可能依赖于儿童采纳他人观点的能力,而对规范行为的说明则不依赖于此。儿童可能相信,某些原理的阐述比另一些原理有更大的“真实价值”,因而会受到那些原理的不同影响。某些推理与儿童看待这个世界的独特方式有更多的相关,因而更容易把它同化到现存的认知结构中。
还有些研究发现,在原则上讲,诸如体罚之类的权利维护式的家庭教育是必须抛弃的,但是,没有惩罚的家庭教育也是不完满的教育。惩罚不是专指用武力手段体罚儿童,还包括对利益或物质资源的撤销,对愤怒、命令、不赞成、羞怯和羞辱的表达。使用惩罚时要考虑到,它是在公开场合还是在私下表达的?是被一个受爱戴的还是拒斥的父亲或母亲实施的,是被一个控制型的或采取教师姿态的父母实施的,还是被一个失控的或变得不可预测的父母实施的?惩罚会使儿童的自主性丧失吗?此外,爱的撤销包括与父母分离这种可怕的威胁,以及由于不能使自己所爱戴的父母感到高兴而引起的愧疚,这些特征可能会对儿童产生相对不同的后果。因此,关于声称说理教育比权利维护更优越的研究发现并不占绝对优势。例如,这种关系似乎是母亲所拥有而非父亲所拥有,是中产阶级儿童所拥有而非下等阶层所拥有。当母亲使用诱导的纪律时,有恐惧气质的儿童更有可能表现出显著水平的良心发展,而没有恐惧气质的儿童则不受母亲纪律技巧的差别性影响。
2.信息表达方式的作用
信息加工的家庭教育观点认为,在父母(或任何社会化代理人)和孩子所采纳的价值观(道德的和不道德的)中之所以会出现更多的相似性,主要取决于家庭教育的两个步骤:儿童对父母信息的确切看法和儿童对该信息的接受而不是拒绝。近年来的一些研究发现,父母之间对某些价值观之重要性的一致看法很可能是使这些价值观更加突显出来、成为促进他们对这些价值观产生确切看法的一个条件。奥卡加基(Okagaki)和贝维斯(Bevis,1999)报告说,家庭对价值观的讨论增加了儿童准确感知父母价值观的程度。在对以色列中学生所做的一项研究中,纳弗(Knafo)和施瓦茨(2003)发现,有许多变量都和学生对其父母价值观的确切看法呈正相关,包括他们的父母表现温情和反应的程度,他们的父母相互之间对某种价值观之重要性的一致性程度。父母之间的价值观冲突以及冷淡和独断专行的教养方式与确切看法呈负相关,但在父子之间例外,爱的撤销和父母对价值信息的一致性与儿童对价值观的确切看法呈正相关。卡弗和施瓦茨认为,充满情感的父母教养方式会增加儿童的动机,使他们更认真地倾听父母所采纳的价值观,一致性使信息可以更多地得到理解。
3.儿童的气质因素
气质是以素质为基础的、在人格的情绪、动力、注意的反应性和自我调节中表现出来的个别差异。在家庭教育中,儿童的气质已成为影响家庭教养方式的重要心理指标。
证明在气质与父母教养方式之间存在交互作用的最早研究之一是由考钱斯卡(Kochanska,1997)报告的。她注意到,胆怯的儿童(那些在年龄很小时就表现出在陌生的环境中感到不舒服、总是呆在母亲身边,不愿意探索的儿童)表现出,在母亲使用不强调权力的轻微的纪律和良心发展之间通常存在着积极的关联。但是,那些在素质上就胆怯的儿童却并不如此:他们的良心发展水平可通过母亲方面的相互合作、反应及积极倾向而得到更好的预测。考钱斯卡认为,对胆怯的儿童来说,轻微的纪律并不会唤起最适宜内化的某种水平的不舒服,但较高水平的(可能更接近于最适宜水平的)权利维护也会唤起反抗和敌意,从而对内化造成阻碍。(还不太清楚的是,为什么相互合作关系不能在胆怯的儿童身上对良心进行预测。)科尔德(Colder)、洛克曼(Lochman)和韦尔斯(Wells,1997)也证实了类似的研究发现,他们发现,根据他们老师的评定,和那些在气质上不太胆怯并且父母很严厉的儿童相比,或者和高度胆怯但父母很温柔的儿童相比,那些在气质上胆怯而且其父母使用严厉纪律的儿童有更多的攻击性。
此外,在不同的文化和社会阶层。儿童不同的年龄和性别、不同的受教育水平、父母的性别等方面也和不同的教养方式存在着各种复杂的相关。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存在某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有效的家庭教养方式。父母要针对自己孩子的特点、家庭和社会的文化、教育、经济等环境因素,从不同的视角积极灵活地采用多种方式,才能使不同的家庭教养方式通过不同的心理机制发挥其作用,促进儿童在不同年龄阶段道德内化和良心的发展。当然,家庭教育也要注意防止道德相对主义的倾向,毕竟在某些具体情境中,某种家庭教养方式还是占优势的。人的道德发展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我们的家庭教育也要顺势而动,在多元、多样、多变的当今时代,寻求永恒的教育规律也是我们的家庭教育所应深入探讨和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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