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护理工作中护士的法律意识
【摘要】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护理人员对患者实施护理的过程中有许多潜在的法律问题,如护理记录、执业资格、知情同意等从法律高度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进一步增强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关键词】护理 法律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普法教育的不断深入,法律知识已渗透到各行各业,已逐渐为越来越多的人群所掌握应用,护士管理条例明确了护士的工作职责,然而相比之下有较多的护士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掌握法律知识相对浅薄,应用法律的能力相对较弱。近年来,因医疗行为引起的纠纷和诉讼呈逐年上升,牵涉到护理人员的诉讼案件也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在护理人员对患者实施护理的过程中有许多潜在的法律问题,值得在工作中注意,现浅谈如下:
1 关于护理记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涉及到护理记录“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体温单、医嘱单、医学影像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的规定,将护理记录确定为患者有权复印、复制的客观资料,即可作为护患双方举证的依据,结束了以往只有医生才有权书写病历的历史,第一次在法规中明确了护理记录是病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护理记录书写的如何不仅反映了护理质量的好坏,也是为医疗护理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提供有力的证据。由于受工作繁忙、护士的素质和能力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临床护理文件记录存在很多问题,如记录欠全面准确、记录缺乏真实性、记录不够及时、护理病历管理不规范、主观资料多、为了应付检查重新抄写或更改医疗护理文书,破坏了其原始性和真实性,与医生的记录不统一等。当发生医疗纠纷时,护理记录是重要的书证,因此,我们全体护士应注重护理记录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及时、完整地反映患者的情况,并应提升到一个法律的高度来认识。
2 关于执业资格
护理工作必须由具备护士资格的人来承担。实行护士执业资格统一管理,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以法律的手段保证了护理质量及公众的就医安全。护士执业资格是从事护士工作的前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对护士执业资格,执业权利、义务及资格的取得做了全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这就是护士在法律上的定义。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是否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是医疗、护理方面的专家参与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围绕的几个要点之一,应引起医疗机构及护理人员的足够重视。让护士明确自己的职责? 护士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对疑难问题及时请教、汇报,不擅自处理,当病人病情发生变化时,护士要密切观察,在第一时间告诉医生,并准确做好各项护理记录,配合医生做好抢救工作,否则,发生问题护士要承担责任。 3 关于知情同意
从法律角度讲,患者在医院所接受的主要治疗必须在患者或其家属全面了解情况,经过自身判断,自愿表示同意的条件下才能进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护士条例》特别强调护士有充分的告知义务。在医疗实践中,对患者进行特殊检查、治疗及手术前均有作知情同意签字,相比之下护理领域在这方面的工作相对滞后,需要广大护理人员转变观念,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在一些侵袭性的治疗护理中做好书面知情同意签字,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在履行这一义务时应特别注意:(1)知情同意决不是推脱责任,而是对患者负责任的严肃行为。(2)告知对象的主体首先是患者本人,只有在患者无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的情况下才能由其监护人签字。(3)签订了知情同意书只能证明护士是否尽了告知义务。在急诊时患者病情紧急、变化快,突发性事件发生后“一对一”的护理很难实现。护士忙于一个重患者,可能对其他患者的病情变化不能及时发现,容易引发法律问题。极力抢救患者生命时,往往无意间忽视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容易引起一系列矛盾。
4 护士法律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差
目前护理教育课程设置中缺乏法律知识,继续教育中也很少涉及。许多护士对相关法律了解不够,不能以法律的角度看问题,不知道自己的一言一行要负法律责任。在现实中,护士面对护理纠纷缺乏证据意识,不知道什么是证据;该封存哪些资料,怎样封存;又怎么保管和启封,以致许多该胜诉的案件,由于无有力证据而败诉,护理教育者应有意识地为护士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树立法律意识,提高文化层次;继续教育也应不断更新与护士相关的法律内容;医院应组织全体护士结合典型案例来学习,深层剖析,使护士不断进步,增强工作的责任心,懂得在工作中如何应用法律条文保护患者和自我保护,提高遵照法律程序处理护患矛盾的能力。
5 关于举证责任倒置
由于护理工作失误引起的侵权诉讼,在处理过程中同样会涉及举证问题,故护理人员有必要了解法律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由于医疗护理专业是一个高风险和充满诸多不确定因素的职业,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常常存在着一因多果和一果多因的关系,直接的因果关系常常是不易证明的,医疗护理行为突出的特点在于它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患者一般不具备医疗专业知识难以了解诊疗护理的具体过程和细节,而且,患者所有医疗资料和档案又掌握在医疗机构手中,如果患者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面临着举证责任负担的巨大压力。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患者只须就自己接受过医疗及受到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医疗机构(医院或者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须就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前所述,由于医疗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可以说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倒置了证明责任,在相当程度上就意味着倒置了案件的胜败结果。由此可见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护理领域的巨大冲击力。广大护理人员只有真正领会举证责任倒置的内涵及对医疗护理领域的巨大影响,了解基本法律知识,才能应对当前的形势。
为了提供更高层次和要求的服务,适应新形势护理服务模式,护理人员必须提高法律意识,杜绝护理纠纷和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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