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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法医学鉴定在保外就医中的作用
摘..要:保外就医制度是当前司法理论界和实践界共同关注的问题之一。对此进行探讨和研究,对于推动保外就医的公正实施和制度完善大有裨益。文章分析了目前保外就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提出应强化保外就医的执法力度,加强法医在保外就医病残鉴定中的作用。
关键词:保外就医;鉴定;法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见,保外就医是我国监外执行的一种方式,是指被拘役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还有严重疾病需要就医,在有担保人的前提下,在监管场所之外进行治疗并接受监督考查的一种执行方式。保外就医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能使保外就医的人员的疾病得到及时治疗,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但在具体操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刑罚的正确实施,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致使罪犯逃避了应有的惩罚。因此,对于保外就医的鉴定审批必须十分严格准确。
1保外就医中存在的问题
1.1保外就医审批不严,造成了保外就医的滥用
因为我国的法律对保外就医的规定不甚严密,在1996《刑事诉讼法》实施前一直是遵照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几部门1990年颁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办理的,因规定权威性不强,各地都相应制定了这方面的细则,操作不是很规范,各地在尺度的掌握方面差异很大,漏洞很多。虽然存在着一套严密的审批程序,但很多地区在实际操作中却无法做到。有些单位擅自降低保外就医标准,对一些不符合保外就医标准的罪犯适用了保外就医,出现一些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外出打工经商,看不出有什么严重疾病;有些单位甚至对自伤自残的罪犯也保外就医;这些都造成了保外就医的滥用。
1.2在落实对保外就医犯的监督管理上,存在不负责任现象
一则监管机关和基层公安机关联系不够,监管机关在办理了保外就医手续后,把人保外后,没能及时送达法律文书,使保外就医的人员脱管失控;二则有些公安机关对保外就医人员的监管考查不严,定期的谈话和走访不够,甚至引起保外就医人员逃脱现象。
1.3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有些犯罪分子企图钻法律的空子,利用病残取保逃避法律制裁,用拉关系的手段拉拢有关人员违法办理保外就医,以保代放。
1.4操作程序不甚合法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依据罪犯病情,可以一次批准决定保外就医时间半年至一年。期满前,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派干警实地考查或者发函调查。需要继续保外就医的,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期限手续,每次可延长半年至一年。但在现实操作中却存在着一些不合规定的做法,如“一保到底”(在刑期之内,保外就医时间上没有限制),拖办、漏办续保手续等。
2加强保外就医的执法力度
2.1进一步完善保外就医的立法
首先,应明确规定批准保外就医机关应将批准决定送达检察机关的日期,以防止扯皮现象的发生。
其次,应建立完善的保证人制度,明确保证人的权力和义务,规定对保证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其加强对被保人的监督管理。再次,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到保外就医是一项严肃的法制工作,政策性很强,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尊严,影响到刑罚能否正确实施、能否完成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艰巨任务,要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稳定社会治安的高度,加强对保外就医工作的支持。有关干警也应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严肃法纪,严格执法。同时,还要加强对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动员他们积极参与对保外就医工作的监督管理。2.2严格把关,两种罪犯不宜暂予监外执行
一是改造表现和身体状况虽然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但罪犯及其家庭经济困难无力保障其就医的;二是无法落实监外执行担保人或其不能履行担保职责的。
2.3增强有关部门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堵塞漏洞
罪犯保外就医是一项综合性的执法活动,涉及公、检、法、司各部门。因此要明确职责,各负其责,也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审批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检察机关对于审批部门作出的保外就医决定,应当及时审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为了防止保外就医罪犯脱管,审批机关应加强与执行机关的工作联系,保外就医罪犯应由所在监狱或看守所干警押往其住地,并将档案及相关法律文书交给当地派出所。派出所应定期进行检查,加强监督管理,对于保外条件消失的,应及时收监。
3加强法医在保外就医病残鉴定中的作用
据有关资料显示:在违反法定条例办理保外就医的案件中,与罪犯的病残鉴定直接有关的(如不符合保外就医病残范围规定)占76.9%,与鉴定相关的(如保外就医期限超过法定时间)占17.3%,合计占到94.2%;在违反法定程序办理保外就医的案件中,与鉴定直接相关的(如决定保外就医的医学证明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占44.7%;在保外就医罪犯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鉴定直接相关的(如保外就医期限届满未办理续保手续)占54.3%,与鉴定相关的(如保外就医条件消失应收监而未收监)占15.8%,合计占到70.1%。这些情况说明,罪犯保外就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大多与医学鉴定有关。
对医学鉴定的审查是司法机关对保外就医执法监督的核心。而司法机关的法医作为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参与并主导对罪犯的医学鉴定的审查,有利于对保外就医的全程监督并提高监督效果,对于提高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比如,法律规定对于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但是有些罪犯为了逃避法律惩罚,自伤自残,企图以此获得保外就医。而医院仅对罪犯的病(伤)情和程度进行鉴定,并不对罪犯是否自伤、自残做出鉴别。非法医办案人员在对医学鉴定的审查中,也只能对罪犯的伤情是否由自伤、自残形成进行案情调查,无法从损伤特征上对其是否属于自伤、自残做出判断。而判断、鉴别是否属于自伤、自残恰恰属于法医的技术专业内容和业务范围,在这方面的执法鉴定工作中,法医就具有专业技能的优势。
法医学专业作为医学专业的一个分支,一般是设在医科院校的本科院系。法医学要求学生必须具有坚实的医学专业基础,为此法医学专业在本科阶段的前4年与临床医学专业的教学内容完全一致,只是在第5个学年才安排法医专业课,学习并实践与刑侦技术相关的专业知识。因此,法医人才既有全面的临床医学知识,又有与司法鉴定程序相关的专门技能,这在司法鉴定及保外就医鉴定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与此相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条也对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时规定,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为此,建议将法医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医学鉴定的审查纳入执法工作程序,规定审查流程和时限,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司法检察机关在保外就医中的法律监督职能落实到位。
参考文献
[1]庄洪胜.罪犯保外就医的鉴定[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2]靳超文,等.保外就医监督中法医不应缺位[J].人民检察,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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